成都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管理办法
医疗报销指导
二、住院医疗管理和费用报销办法
3. 大学生在异地住院后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将报销所需 的材料送交学校校医院;学校校医院登记并进行初审并于每月上旬 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根据学校的初审,进行复审、结算 后的报销费用统一转入学校的专用帐户;由学校分发给相关学生。
三、在校大学生的意外伤害医疗问题
1.在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产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学生可直接与 市医保中心意外伤害赔付科联系,地址:淮南市医保中心3楼-意外伤 害联合办公室(校本部西门向北100米,洞二小对面)。
2.皖人社秘[2009]136号: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意外伤害情况 ,应根据医学临床诊断,如需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 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无须住院只需门诊就医的, 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在 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 [2008]6号)的规定,应从统筹地区拨付高校的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 用中支付;对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死亡)事故,门 (急)诊抢救后须直接住院治疗的,其前期发生的门(急)诊抢救治疗 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普通门诊转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校医院组织报销两次,分别在6月 份和11月份,报销时需持本人的学生证、社保卡、门诊病历、转 院证明(仅限转院者)、有效发票等材料。
报销地点和具体时间由校医院另行通知。
二、住院医疗管理和费用报销办法
1.参保学生因病需住院时,可以选择在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 障卡在确认个人身份和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住院治疗,并凭卡结 算费用,其中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2.符合学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寒暑假、因公外出和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 校期间,参保大学生需在淮南之外住院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的定点医 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学校证明(何时、 何地、因何事外出)、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费用发票、住院病历复印 件(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和社会 保障卡复印件。
关于定期报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的通知
关于定期报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的通知
为方便参保学生报销门诊医疗费,校医院决定每年3、6、9、12月的6—1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为审核门诊医疗费的时间,需交门诊医疗费发票、复式处方、检查单、转诊单、门诊病历等材料;26—30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为领取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的时间,请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
请参保同学在校医院网站下载“门诊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粘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校医院审核。
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如下:
(一)新校区审核和领取报销金额的时间和地点:时间:上午10:00——12:00 下午2:00——5:00
地点:审核门诊医疗费——门诊大厅
领取报销金额——三楼资料室
(二)老校区审核和领取报销金额的时间和地点:时间:下午2:00——5:30
地点:审核门诊医疗费——门诊大厅
领取报销金额——三楼会议室
注:
1、每年9月份只审核上一年度参保学生的门诊医疗费发票!
2、请参保学生关注校医院网站
校医院
二0一0年八月。
大学生门诊报销须知
大学生门诊报销须知
第一步:报销时请携带本人医保证、转诊单、门诊发票(收据联)、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报告单。
注意:1.新生在校医院就诊的不需要转诊单。
2.病历、处方,检查单有其一即可。
第二步:医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
请将发票(收据联)每张都撕开,并按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的顺序分类整理。
注意:1.挂号费、材料费不报销,将其分开取出。
2.发票只要收据联,不要医保联或机打的小白票,如果是机打的小白票,请到就诊医院收费处换取正规收据。
第三步:医保办人员处报销医保,财务处核算,汇总。
第四步: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学号、银行卡号(交行或中行)、联系电话、报销金额。
注意:1.本人是指就诊的学生,不是指代办人。
2.填写个人信息时,要求信息准确,字迹规整
说明:1、按学校规定,当年的外转门诊发票最晚可在次年的3月份报销,过了3月份后发票收据不能报销。
2、主管院长、医保办人员、财务人员集中在指定地点报销,南北校区分开报销。
大学生医保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生医保费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一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和《一市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试行)》精神,结合近几年来学校大学生医保经费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治疗费用1、在校大学生在校医院看病,需携带《—**学院医院大学生病历卡》,实行先挂号后就诊,挂号费用暂定为每人次0.2元。
2、按照大学生医保管理办法规定,学生个人每年每生上缴市医保中心医保费35元,医保中心返还校医院医保费每生30元,其中80%用作门诊治疗费统筹使用,20%作为学校大病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3、在校期间在校医院看病,门诊费用在500元以内的可100%报销,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报销70%,但在校期内累计报销门诊费不能超过IOOO元。
4、在校外医院门诊看病,需经校医院医生签字转至定点医院(—市第一、第二、第三医院)治疗,治疗费用从学院医保统筹基金报销70%,校外门诊看病与校内门诊看病报销经费累计计算。
未经校医院医生签字同意的校外门诊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转诊和住院费用的报销1、因转诊到指定医院住院的,需经校医院医生同意并在《大学生医疗报销校外转诊表》上签字转诊,医疗费用符合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方可报销,出院后,将病例、诊断证明、发票、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大学生医疗保险校外转诊表》交至校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核实并填写《—市大学生医保医疗费用审批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否则不予报销(抢救病人例外)。
2、学生如在夜间(晚8点以后)急病发作,或在其它紧急情况下直接拨打120救护车,可直接到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第二天需凭诊断证明到校医院补办审批手续,凭补办的手续按规定报销校外门诊治疗费或住院费。
3、学生在假期或实习期间住院时,应选择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入院3日内须将入住医院的名称、医院等级、治疗科室、床位号和主治医师的姓名、联系电话向校医保办公室报告。
治疗结束后,将病例、诊断证明、发票、治疗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交至校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学院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管理细则
学院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管理细则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地区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经办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我院《**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1.参保学生的普通门(急)诊均应在学院医务室就医。
就医时必须同时携带本人的《学生证》、《医保卡》。
未带齐证件将不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2.参保学生如病情严重,经医务室医生诊断需要外诊的,必须先由医务室医生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要求是公立医院)。
外诊时先自付医疗费用,回院本部将相关资料交医务室,按照《**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销。
3.参保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赴外地实习期间,可以直接在当地公立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急诊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学院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销。
二、门诊转诊规定1.经医务室医生同意外出就诊的学生,需要在就诊日后1个月内;寒暑假在户籍所在地就医的,需要在开学后1个月内,将急诊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及相关资料送交医务室,由学院按相关管理规定报销。
2.未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自行转诊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负责。
3.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及资料1.在校内医务室就诊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个人支付费用的10%,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90%(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o2.符合规定的在外就医或异地就医所发生的急诊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0%o3、符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在**市各个医疗定点医院需住院治疗的学生,须出示医保卡,出院时直接结账。
4.外诊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所需资料:(1)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报销与结算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报销与结算(7)寒、暑假期间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安排在统筹范围内报销,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异地住院、门诊重症按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学院统筹医保基金亦不予支付;(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2)自杀、自残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3)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如打架、斗殴等);(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5)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的;(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就医管理1、学生普通门诊就医,须统一到学校医务室就诊,外出普通门诊就诊,未经学院医务室签署意见,一律不纳入学校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2、学生在学校医务室就诊,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的用药量。
如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和联合用药可能会导致费用增加时,由经治医生向患者本人说明告知,且须由患者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3、为有效节约资源,医生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坚决杜绝学生点名开药,开大处方药,“人情”药等现象的出现。
对学生就诊较频繁和次数较多者,要及时予以跟踪和分析,凡属恶意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资格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
4、学生身份的界定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在册大专生名册,学工处制作和发放学生医疗卡,学生就诊时须凭学生证、医疗卡和病历到校医务室就诊。
医疗卡和病历作为学生就诊记帐和报销的主要凭据,无就医卡和病历就诊一律不予以报销,按全额自费处理。
5、就医流程学生在校医务室就诊时,其流程为登记、就诊、记帐、收费、治疗、报销。
6、下列情况学校医务室应予及时建议转诊(1)如病程在1周以上的急、慢性疾病患者,医疗经费金额较大(在500元以上)一时难以控制的;(2)学生病情一时无法确定,需要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和治疗的;(3)涉及到医疗安全和医疗隐患的;(4)可疑发生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5)自身条件受限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成都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成都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门诊诊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55号市长令:关于《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报销对象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按时缴纳“成都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二、学生基本医疗费报销管理机构成都大学门诊部负责为本校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普通门诊、意外伤害门诊),并设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报销的具体事务。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
三、报销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1、普通门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2、急诊:在扣除个人应承担费用外,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报销,个人承担40%;3、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
4、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疾病属住院待遇,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不在普通门诊报销之列。
四、保险有效期及报销限额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为一个大学生支付的:1、普通门诊费用(包含急诊费用)不得超过500元;2、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3、对大学生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住院医疗费:最高不超过16.3万元五、报销细则1、属于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报销的范围是指普通门诊费用。
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指南
学生医保门诊医疗费报销指南
一、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1.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的,药费门诊统筹经费支付60%,个
人负担40%;检查费、治疗费门诊统筹经费支付70%,个人负担30%。
2.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的,门诊医疗费每次不超过100元的部分由门诊统筹经费支付50%,超过100元的部分自理。
3.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
诊费用自理。
4.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急症或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
休学在外地突发急症到就近的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一次急诊门诊费用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40%,超过100元以上的费用自理。
5.访学交流的(限国内)的参保大学生因病在交流学校校医院
门诊就医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按转诊规定报销。
6.门诊统筹经费为每位参保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
超过200元。
7.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及学校
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报销协议执
行。
二、报销手续办理
1、报销工作分校区、定期办理,一般提前在校园网发布通知,
或通过学院通知到班级。
2、共设立4个报销点:中心校区(中心、软件、洪家楼校区各学院)、的突泉校区、千佛山校区、兴隆山校区。
3、报销所需材料:校园卡、身份证、医保卡、发票、病历及转诊证明、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为贯彻和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1.健康公平、公正原则、广覆盖原则;2.合理有效控制、避免透支原则;3.预防为主、兼顾治疗、提高健康可及性原则;4.厉行节约原则;5.循序渐进原则。
二、组织管理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政策,综合协调处理问题,医保费统筹管理,监督使用情况。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提供参保学生学籍认定,宣传组织动员,办理经费收缴拨付,学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及重症门诊的办理、审核与报销,以及学生日常就医的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主任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普通门诊医保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总务处、财务处、长沙仁和医院和学院医务室各指定一名人员组成。
三、保险待遇1.建立学校在册大学生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库,统筹医疗保险互助基金来源由医疗保险中心按参保每生一个保险年度拨付50元安排经费预算及年度基金余额积累组成。
2.医务室建立门诊基本帐户和费用使用情况数据库。
学生门诊诊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参保学生个人支付30%。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个人负担。
3.特殊专科门诊,报医保中心批准,取得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后按市医保中心有关政策报销。
急诊,急诊抢救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并在72小时内符合住院标准转住院治疗的,其急诊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方便患病大学生及时就医,根据XX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和汉中市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09]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范围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应纳入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条参保缴费(一)缴费标准按汉台区医保中心的缴费标准为准。
(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
大学生无故不缴纳医疗参保费的不能办理医疗保险,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进校报到时随学费一并在学校财务处缴清在校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休学大学生在休学期间应当连续参保,复学后应按规定标准补缴休学年度的参保费用。
第三条医疗待遇(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汉中市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
(三)大学生患病住院费用已在当地农合报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报销本次住院治疗费用。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按比例报销参保大学生住院治疗费用。
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补助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四条就医程序(一)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不含他人原因所致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可持《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就近选择学校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汉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成都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管理办法
成都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管理办法本文由成都理工大学校医院于2009-12-7 发布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已参加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校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一)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校医院是本校学生门诊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
(三)学生门诊就诊使用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按成都市指定的一级医院所使用的目录执行。
(四)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
(五)学生在结算时门诊医疗费时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校医院从基本医疗的保险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三、对学生转校外就医的规定(一)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检查、治疗条件受限需转校外医院门诊会诊,必须要经本院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医。
(二)转外就医所产生的检查费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
转外就医原则上不报销药品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品,需经院长批准后可按比例报销。
(三)学生转校外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须持参保凭证及学生证、校医院医生转诊单、指定医院经财政及税收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门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一)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因病就诊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持学院带队老师证明,参保凭证及学生证、就诊医院经财政及税收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门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二)在教学、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
(三)学生在校外因病急救抢救所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持参保凭证及学生证、指定医院经财政及税收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急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是怎么规定的
⼤学⽣医保门诊报销是怎么规定的⼤学⽣医保门诊报销怎么做?本⽂详解⼤学⽣医保门诊报销⽐例,及时关注学校对于医保门诊报销的规定,具体还可以咨询所在学校教务处。
⼤学⽣医保门诊报销规定为了规范校⼤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管理⾏为,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管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学⽣医保门诊报销是怎么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学⽣医保门诊报销怎么做?本⽂详解⼤学⽣医保门诊报销⽐例,及时关注学校对于医保门诊报销的规定,具体还可以咨询所在学校教务处。
⼤学⽣医保门诊报销规定为了规范校⼤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管理⾏为,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学⽣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参保⼤学⽣在⼀个待遇享受期内(当年的9⽉1⽇⾄次年8⽉31⽇),可享受最⾼限额为300元的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费⽤。
报销⽐例为:⼀级医疗机构,报销60%;⼆级医疗机构,报销5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我校参保学⽣门诊医疗定点在我校医院(⼀级医疗机构)。
三、参保学⽣必须持本⼈医保卡⽅可在校医院就医。
不得套⽤或借⽤医保卡;⼀旦发现将按医保规定停⽌医保待遇,并给予有关⼈员相应处罚。
四、门诊基⾦只⽤于⽀付门诊疾病的诊疗费⽤。
五、医保处⽅管理规定:(1)门诊普通疾病⼀次处⽅为三⽇量,确需长期⽤药的慢性疾病⼀次量控制在⼀周内。
(2)每次处⽅值不超过100元,确需中西药同时应⽤时,两种处⽅值不超过150元.。
杜绝“⼤处⽅”、滥⽤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为。
(3)中成药处⽅每张不超过两个品种,每个品种限开1瓶(袋),如六味地黄丸1瓶,板兰根冲剂1袋等。
(4)每张医保卡每⽇限刷卡1次,确因病情需要时医师须在处⽅左上⾓注明:“急”或“病情变化”等。
(5)处⽅诊断要与⽤药相符;每次处⽅仅限于治疗本次门诊的病种。
六、转诊规定:除急诊外,确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诊疗时,须由值班医师可开具转诊证明,并经门诊主任或医保办签字,⽅可转到南阳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医疗保险中心有关规定,需将参保大学生的门诊统筹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到参保高校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指定的基金专用账户,建立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发生的门诊费用。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第一条: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由运河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校大学生实际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规定的门诊统筹标准直接划拨学校,由学校财务设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参保大学生享受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医保中心返还的门诊统筹基金金额和2021年参保大学生人数为准(人数与基金金额要相符)。
第三条:校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学生的门诊费用可凭医保本及门诊票据来校报销就医时相应额度的药品费用,不能超出医保中心划拨的个人相应额度。
第四条:学生个人账户本年度剩余金额可以延至下一年使用,不发放现金。
第五条:学生报销门诊用药费用程序:首先在门诊票据上注明自己的医保(社保)证编号;其次由本人及所在学院的辅导员和书记签字;最后以学院为单位定期来校医保中心办理报销事宜。
第六条:不符合医保要求的药品不予报销。
第七条:冒用他人医保卡的一经查出,取消两人的医保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建立门诊统筹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核,单独核算。
年终时对统筹基金的使用上报市医保中心。
第九条:结余金额的使用:有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校医院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学校批准可以使用结余金额,同时上报医保中心。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为后勤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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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管理办法
本文由成都理工大学校医院于2009-12-7 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已参加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专科生、研究生。
二、校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
(一)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校医院是本校学生门诊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
(三)学生门诊就诊使用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按成都市指定的一级医院所使用的目录执行。
(四)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
(五)学生在结算时门诊医疗费时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余部分,由校医院从基本医疗的保险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三、对学生转校外就医的规定
(一)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检查、治疗条件受限需转校外医院门诊会诊,必须要经本院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医。
(二)转外就医所产生的检查费及专科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
转外就医原则上不报销药品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品,需经院长批准后可按比例报销。
(三)学生转校外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报销,须持参保凭证及学生证、校医院医生转诊单、指定医院经财政及税收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门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四、对特殊情况的规定
(一)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因病就诊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持学院带队老师证明,参保凭证及学生证、就诊医院经财政及税收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门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二)在教学、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
800元。
(三)学生在校外因病急救抢救所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持参保凭证及学生证、指定医院经财政及税收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急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医保办审核报销。
(四)研究生在校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每人定额补助100元,在孕期20周后支付。
(五)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符合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疾病可到医保办申办门诊特殊疾病。
五、不能报销的门诊医疗费
(一)学生寒暑假期间在校外产生的门诊医疗费不能报销;
(二)学生在因病休学期间,除检查治疗本病的医疗费外其他在校外产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
(三)未经学校医院转诊而自主择医所发生一切门诊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四)新生入学前患有不影响入学的慢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入学后复发或需要继续检查、治疗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
(六)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七)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八)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九)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十)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十一)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十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六、本法由校医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