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发〔2007〕7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昆政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的高度重视,我市城市社区形成了规模趋于合理、组织体系基本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的发展态势,为全面创建文明和谐社区奠定了基础。
但是,部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居民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
在我市现有的330个社区中,办公用房无产权的有124个,办公用房虽有产权、但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有82个,并且还有208个社区基本上无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
根据《云南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根据社区类型和社区规模的大小合理确定。
(一)社区类型。
主要分为:老城区社区、新建小区型社区、村改居社区和单位型社区四类。
(二)社区规模。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利用,便于社区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原则上每个社区居民户数以1000-3000户为宜,不足1000户的社区应就地就近进行调整整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6•【字号】昆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昆政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1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1日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置性保障房管理,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性保障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性保障房是指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安置性保障房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投、建、管”一体化运作的专业化实体公司,通过商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对安置性保障房统一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按照《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按照昆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保障房公司等部门,编制昆明市安置性保障房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应当列入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任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精品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
关于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维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取得资格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请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规定,抓紧修订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文件,并报我部审核发布。
三、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结合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建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工程系列质量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附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加大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力度,更好地服务于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我部决定建立全国联网的证书查询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全国联网证书查询系统的重要性证书查询系统是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证书信息共享与动态管理的重要工具。
建立全国联网的证书查询系统,有利于提高证书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证书作为人力资源市场通行证的作用,同时对于提高证书权威性,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健康有序发展和促进就业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明确建立全国联网证书查询系统的目标任务2009年底之前,推动部分地方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初步完成证书查询全国联网工作,实现2008年及以后获得的证书网上查询。
在部分行业(企业)开展证书查询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009--2011年三年内,推动全国各地完成证书查询系统的建设工作,完成大部分行业证书查询系统的建设工作。
建成覆盖所有地方和大部分行业(企业)的证书网上查询服务系统。
三、认真做好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各地、各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证书查询系统建设,积极配合我部做好证书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工作。
为做好证书查询系统建设,规范证书网上查询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
各地、各行业(企业)在开展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我部负责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和证书查询的管理工作,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发证机关要确保向社会提供的证书数据真实、完整、安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章振国二00四年七月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251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中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如下: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
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
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
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说明:适用期已过。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7]8号二00七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的函》(水移函[2006]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是指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扶持规划项目。
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移民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原则(一)移民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
项目确定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的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
(二)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监督评估、管理负责制。
(三)全程管理原则。
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项目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一)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二)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项目;(三)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四)经批准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1个独立项目;单项工程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1个项目。
幼儿园2010年秋季收费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2010年秋季收费标准的通告昆山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教育局昆山市物价局昆山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2010年秋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57312849(市廉政办);12358(市物价局);57514790(市教育局);57310736(市财政局)。
昆山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昆山市教育局昆山市物价局昆山市财政局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初中收费标准1.2010~2011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免收学杂费,免费对象:在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全体学生。
2.2010~2011学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继续免收课本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
3.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4.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孤儿、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农村低保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以及少数民族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作业本费,对贫困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根据苏教财[2010]14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并接受高中阶段全日制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三、公办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收费标准根据苏财规[2010]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
四、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㈠、收费依据:《关于转发昆山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06〕43号)、《关于转发<昆山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昆政办发[2007]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管理,规范全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优质软环境,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3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部门承接省级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42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公告明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发起、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进行至相应环节时,应当申办相应行政审批手续或管理服务手续。
第五条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环节如下(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申办后一环节时,应当取得前一环节行政审批手续)。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热点专题地方频道WAP版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颁布时间】2009-5-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ml/2009-07/15/content_670849.htm【全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73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73号【发布日期】2007-06-13【生效日期】2007-06-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昆政办[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190号),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制定明确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行政问责紧密结合起来且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从根本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预算部门责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有效举措。
因此,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市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县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印府办发[2007]73号【发布部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6.13【实施日期】2007.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府办发〔2007〕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江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印江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县残联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行2007年5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96)第18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的有关规定,依照《行署办转发地区残联等部门关于铜仁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铜署办发〔2006〕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由县残联征收。
第四条征收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及外地驻印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该比例的,。
昆政办〔2011〕118号《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
在未批准前,暂时按照单一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对应的标准征收;多种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的主要类型对应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免收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执行,免收程序按《办法》的第八条办理。
属于“四退三还”村民安置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范畴。
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各类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均按《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文〔2009〕3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日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
水利、交通以及由市政府指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除外。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安全生产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方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分级管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市本级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资占总投资40%以上的项目,由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代建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市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确认工作。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筹集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昆明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6.1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通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昆明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施工企业拨返、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劳保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筹集、拨返、调剂、数据统计、财务报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建设工程社保费筹集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大类。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指《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规定计取的用于建筑业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险。
各县(市)、区建设局,呈贡新城建设局、空港经济区建设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建设局,各建安企业、中央、省属各地州在昆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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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政办发…2007‟7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昆山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粮食补贴△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秘书处。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07‟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作如下几点明确:
一、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面积核定
水稻直补面积依据今年度实际播种面积核定;农资综合补贴面积省核定为2001年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面积,但我市实际补贴面积应以2001年计税面积为依据,加复垦整治增加的耕地面积和种植农作物的免税面积,扣除经国土部门批准征(使)用的国有(集体)土地面积及已经支付失地补偿金的农村道路绿化及公益事业等占用面积。
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后,一定三年不变,三年内农户增加的水稻种植面积不增加补助。
抛荒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
补贴实行“谁种地补贴给谁”的原则,承包和转包他人的,按协议处理。
二、水稻直补标准与经费负担
水稻直补仍按每亩20元标准执行,资金渠道按照上级规定仍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
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按核定面积每亩补贴30元,全额由中
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三、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操作方法
全市核定的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面积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水稻直补、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一律冠以“核定补贴面积”,分栏统计。
核定到户的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向上逐级申报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审批表。
市财政部门凭经公示批准的核定面积审批表,核拨补贴资金。
各区镇财政分局(所)将市财政核拨的补贴资金分解到户,填制补贴清单,并再次张榜公示。
补贴清单经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农村商业银行将补贴资金分别打入“一折通”,同时要填发涉农补贴通知书,由村干部负责将“一折通”和补贴通知书直接发放到农户手里,并请农户在补贴清单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严肃执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相关纪律
一是各区镇要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核定面积落实到户,资金安全兑付到户,坚决杜绝收回农民“一折通”代领补贴和抵扣费用、往来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因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执行不到位,引发农民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
二是认真执行粮食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省财政划拨到专户的粮食补贴资金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准截留挪用。
三是加强对粮食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各区镇要通过开设并公布群众监督热线电话等方式,进一步畅通农民咨询和举报问题的渠道。
对农民反映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方
面存在的问题,要即访即查,查实即纠,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责任。
实行粮食直补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
各镇镇长、开发区城乡事业局主要负责人要对粮食直补工作负主要责任。
财政、农林部门要按照粮食直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各司其职,农林部门负责做好面积到户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