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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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和已核销贷款(以下称为表外资产)的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相关政策以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置换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市区联社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出资(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置换的不良贷款。

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达到核销条件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表外资产的管理应坚持“账销案存、保全债权、明确责任、分类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组织职责第四条表外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联社资产保全、信贷、财务、内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本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表外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表外资产采取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处置请示,负责对表外资产的保管、清收催收、账务处理工作。

资产保全部设立综合岗、核算岗和管理岗,具体岗责为:1、综合岗。

负责撰写处置请示;负责建立表外资产台帐;负责保管表外资产的原始档案;2、核算岗。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并对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负责;3、管理岗。

负责表外资产催收清收工作,并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

(二)信贷部职责。

负责对拟置换、核销的不良贷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四)内审部职责。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表外资产管理、处置、清收、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或受条线部门委托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五)纪检监察室职责。

负责对涉及表外资产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类第五条表外资产应视同表内资产管理,依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表外资产同时实行“五级分类”和“偿还可能性”分类。

【管理】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字】管理##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存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存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存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存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存款、呆滞存款、呆账存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存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存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存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存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存款清收是指不良存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存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存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存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存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存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存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存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存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存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存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存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存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存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存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存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存款本金和利息。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扩大,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创造条件,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不良资产范围包括: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的不良贷款(即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物抵债资产、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已作呆帐贷款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以及上述贷款相对应的表内、表外利息和资产相对应的收益权。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坚持“真实反映、责任明确、适时监控、防控风险、依法合规、并注重基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实行主任(行长)负责制,对理(董)事会负责。

各级主任(行长)对本辖内的不良贷款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主任(行长)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不良资产的认定、核实、日常管理,监控、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下达不良资产处置计划,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

管理责任人、各级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参与依法保全和清收的诉讼活动。

会计部门负责核实和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财务记账数据。

第七条不良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认定、移交和核实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对形成的不良资产及时收集信息,整理材料,提供分类和认定的相关情况。

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程序和要求,负责对不良资产进行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不良资产,根据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不良资产总量、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等实际,由县级联社(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移交集中管理。

需实行集中管理的不良资产,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移交到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岗。

在移交时,信贷管理部门要提交不良贷款清单、资料移交清单、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及管理处置建议报告。

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小编整理)

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小编整理)

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小编整理)第一篇: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联社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联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的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贷款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拔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联社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第六条联社风险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三大类,进行监测报告、细分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联社风险部认定,并由风险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三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第九条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风险部应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即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与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以与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联社规章制度。

第四条联社负责全辖基层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和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监测、电子台账日常维护、完善,并根据电子台账格式建立“八个逐笔”手工台账,即:逐笔落实债务主体、逐笔落实原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逐笔落实清收方向和方式、逐笔明确五级分类形态、逐笔分解落实清收任务。

具体要求:1.逐笔落实债务主体。

逐笔对债务主体进行认定,要保证每笔贷款债权真实有效,要取得并保管近2年的有效债权确认证明文件,如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债权确认书、承债协议书、公安司法认定材料等。

债务人落实有困难或落实不了的,要逐笔说明情况,追责到人,以信用社为单位汇总上报联社。

2.逐笔落实原责任人。

原责任人分为贷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时的经办人、审查人、审批人,以贷款借据载明的相关人员为准。

借据未登记相关人员的,联社将组织人员逐笔确认相关责任人,责任人不因人员变动等因素而改变责任。

3.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清收责任人是负责清收不良贷款的直接操作者,是直接负责该笔贷款清收的人员,应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员担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4.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是基层社主任,负责领导、支持清收责任人开展工作。

5.逐笔落实督办责任人。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第一篇: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二)及时拨备。

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积极化解。

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四)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五)定期监测。

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臵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臵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臵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臵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
尽职处臵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臵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臵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臵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臵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臵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臵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臵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
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

【7A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7A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GGG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GGG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和已核销贷款(以下称为表外资产)的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相关政策以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置换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市区联社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出资(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置换的不良贷款。

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达到核销条件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表外资产的管理应坚持“账销案存、保全债权、明确责任、分类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表外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联社资产保全、信贷、财务、内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本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表外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表外资产采取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处置请示,负责对表外资产的保管、清收催收、账务处理工作。

资产保全部设立综合岗、核算岗和管理岗,具体岗责为:1、综合岗。

负责撰写处置请示;负责建立表外资产台帐;负责保管表外资产的原始档案;2、核算岗。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并对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负责;3、管理岗。

负责表外资产催收清收工作,并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

(二)信贷部职责。

负责对拟置换、核销的不良贷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四)内审部职责。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表外资产管理、处置、清收、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或受条线部门委托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五)纪检监察室职责。

负责对涉及表外资产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类第五条表外资产应视同表内资产管理,依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表外资产同时实行“五级分类”和“偿还可能性”分类。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推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步伐,规范不良资产处置推介行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推介是指信用社(银行)通过公开形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展示、介绍和营销,以增强市场认知度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可疑类不良贷款、损失类不良贷款、抵债资产、以及其他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推介坚持统一组织、分级推介,充分适度、规范程序,实事求是、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推介准备第五条尽职调查。

对拟推介资产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采取查阅资产档案、询问资产经办人、实地调查资产等方式进行。

自身调查有困难的,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条推介方案。

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项目主推介人,主推介人负责拟定推介方案,内容包括:推介形式、推介媒体、推介信息、文案格式等。

第七条推介信息。

推介信息包括:资产编号、项目名称、资产构成、资产状况、资产瑕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推介决策。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推介方案的审核工作,主要审核推介方案的可行性,并评估推介风险。

推介方案报经决策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分类推介。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调查的情况,拟定资产处置方式。

按照风险代理、债权转让等不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推介。

第十条信息管理。

及时维护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推介信息,对拟推介资产要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标准化信息,统一编号,统一格式,在不同推介平台,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发布。

第三章推介方式第十一条可以采取在平面媒体、电子媒体刊登公告或发布广告,以及举办推介会、合作委托推介、定向招商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展示和营销。

2011年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草拟)

2011年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草拟)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 不良资产的监控和管理,加大清收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资产形成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市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指综合运用包括清收、盘活、重组、依法诉讼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实现不良资产的保值,以期达到尽可能降低风险,减少不良资产形成损失的价值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系指现有贷款按四级分类法分类中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贷款五级分类法中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下同),以及抵债资产、已核销贷款和央行票据已置换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表内外信贷类资产。

第二章不良资产管理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按全市农村信用社(包括营业部,下同)和市联社两级管理,由市联社对信用社进行清收考核的方式得以实现,达到收回不良资产,减少和化解风险的目的。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是全市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信用社不良贷款预测、监控、检查分析和清收考核,指导和协助各信用社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等。

第六条信用社对本社全部不良资产承担日常的催收和管理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清收或盘活不良资产。

第七条市联社建立不良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一)贷款催收制度信用社应当在每笔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及时进行还款提示。

由信用社签发书面的还款提示通知书,并收回回执联。

还款提示通知书回执联作为信贷档案的一部分,由信贷内勤负责保管,并登记台账。

市联社风险合规部按季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

(对未按规定签发书面还款提示的信贷员及未登记相应台账的信贷内勤,每发现1笔在其年度考核总分中扣0.5分。

)(二)新产生不良贷款质询制度新产生个人10万元(含)以下和公司类30万元以下(含)不良贷款的,由信贷员向所在信用社副主任提交新增不良贷款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担保方式及足额性、逾期主要原因、已经和准备采取的措施、预计可收回时间和金额、贷款责任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表外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表外资产管理实施意见

信用社(银行)表外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下同)表外资产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表外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表外科目核算的资产。

农村信用社表外资产按所有权属情况可以分为信用社资产和代保管资产两大类。

代保管资产的应按照代保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根据XXX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本意见仅规定了已核销呆帐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已核销贷款呆帐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第四条已核销贷款呆帐是指在表外科目中的反映的按着有关规定核销的呆帐货款。

已置换不良货款是指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用发行的票据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货款。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已置换的不良货款债仅属于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已核销贷款呆帐和已置换不良贷款在表外管理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第六条信用社应建立已核销贷款呆帐和已置换不良贷款总帐、分户帐和明细帐(借据),包片信贷员要有备查簿,每月进行总分帐核对,按季进行内外帐进行核对。

第七条信用社应确定信贷员对已核销贷款呆帐和已置换不良贷款进行管理和清收工作。

确定每一笔已核销贷款呆帐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人。

第八条建立已核销呆帐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借款人情况调查制度。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借款人情况的全面调查,调查工作要有组织地进行,落实调查人的调查责任,对发现有追偿对象的贷款,开展清收工作。

第九条在贷款管理中对表外已核销呆帐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与表内不良贷款同样管理。

制定清收计划,对管理问题,造成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失去起诉权的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对清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信贷人员或其他有功人员要按《X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规定及时兑现,促进清收工作,调动清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一条信用社要加强已核销呆帐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确定保管人员,人员变动要办理交接手续,以划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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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外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和已核销贷款(以下称为表外资产)的管理,强化责任约束,提高管理水平,有效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相关政策以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置换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市区联社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以及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政府出资(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置换的不良贷款。

本办法所称已核销贷款是指达到核销条件并经各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表外资产的管理应坚持“账销案存、保全债权、明确责任、分类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表外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联社资产保全、信贷、财务、内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一)本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表外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提出表外资产采取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处置请示,负责对表外资产的保管、清收催收、账务处理工作。

资产保全部设立综合岗、核算岗和管理岗,具体岗责为:1、综合岗。

负责撰写处置请示;负责建立表外资产台帐;负责保管表外资产的原始档案;2、核算岗。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并对账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负责;3、管理岗。

负责表外资产催收清收工作,并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

(二)信贷部职责。

负责对拟置换、核销的不良贷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表外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四)内审部职责。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表外资产管理、处置、清收、核算等环节进行检查或受条线部门委托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并提出整改意见;(五)纪检监察室职责。

负责对涉及表外资产的违规违纪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类第五条表外资产应视同表内资产管理,依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和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对表外资产同时实行“五级分类”和“偿还可能性”分类。

第六条表外资产五级分类应坚持真实、审慎、灵活的分类原则,充分考虑分类的核心定义,有担保品、有担保人、有继续还款行为、仍保留债权的表外资产可划分为次级类或可疑类,并属于有偿还可能类,能确定90%以上损失的表外资产可划分至损失类,只有确定100%损失的才能划分为无偿还可能类。

第七条表外资产要根据是否有偿还的可能性分为两类,即:有偿还可能类贷款和无偿还可能类贷款。

表外资产的分类及认定工作,由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划分为有偿还可能类贷款:(一)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有偿还意愿的;(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且有偿还能力一方未超诉讼时效的;(三)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无偿还能力,但其主管部门认债的;(四)借款人因灾害、因病暂时无还款能力,但房屋及土地等所有权属明确的;(五)借款人和担保人目前虽无偿还能力,但有迹象表明双方或一方在诉讼时效内有可能获得第三方资金来源的;(六)借款人有偿还意愿且具有偿还能力,但因服刑等原因暂时不能偿还的。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划分为无偿还可能类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超诉讼时效,且本人无偿还意愿的;(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破产,破产清偿后的剩余部分;(三)借贷关系不明确或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楚的;(四)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走逃、死亡或灭失且无其他还款来源的;(五)以物抵债处置后不足以清偿,且无追索权的;(六)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无偿还能力,且双方均无还款意愿的;(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完全终结的。

第四章管理第十条市区联社参考《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表外资产保密制度,各机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一)市区联社严格控制表外资产的知悉范围。

贷款置换及核销的申报、审查审批、档案管理、催收管理、核算管理等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借款人因知悉贷款置换和核销信息而恶意逃废债务。

(二)市区联社除向银监部门和有权部门报送贷款置换和核销情况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置换和核销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表外资产管理要明确责任,要落实清收、保管、催收责任人,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核对账务,催收责任人、清收责任人要及时上门催收,积极落实债权保全措施,确保债权诉讼时效。

清收责任人是指因发放违规贷款或贷款手续有瑕疵而造成贷款下甩,对贷款负有清收责任的人员。

无法确定清收责任人的,基层信用社主任为表外资产的清收责任人。

催收责任人是指所辖范围内对表外资产负有催收责任和义务的信贷人员。

第十二条联社对表外资产应做到动态分类,根据分类结果,把有偿还可能类贷款作为监测、催收的重点,对无偿还可能类贷款要跟踪信息,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偿还可能类表外资产管理(1)无关人员不得无故调阅表外资产原始资料,对因外部检查等原因必须调阅的,保管人员应做好调阅登记工作,记录调阅时间、人员及事由等;(2)联社积极拓宽表外资产清收渠道,履行报批手续,积极采取委托、转让、代理、招标、法律等多种形式对此类贷款进行清收,做到清收处置多元化。

(二)无偿还可能类表外资产管理(1)对于因《贷款催收通知书》未及时送达而致使债权丧失的,要利用行政、亲友、说服、动员等方式,进行补签,最大限度地维护信用社债权;(2)对于工作失职,未及时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致使债权主体丧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严格界定责任,由内审部门认定,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市区联社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对表外资产要及时建档,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合规,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报上级联社备案。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一)保管表外资产的原始档案;(二)依据表外资产的变化情况序时登记管理台账,并定期与表外已置换贷款和已核销贷款科目进行核对;(三)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材料。

第十五条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包括:(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清偿证明材料;(五)工商部门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核销贷款档案包括:(一)核销申报材料,包括贷款核销审查承诺书、贷款核销申报书、贷款核销申请报告、贷款认定文件、责任人处理文件、审计报告等,以及《***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核销申报材料;(二)其他与已核销贷款有关的、未归入信贷业务档案或会计业务档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三)核销批复文件,即有权部门批准核销贷款的正式文件;(四)核销账务处理证明,即对经批准核销的贷款进行账务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市区联社在全部收回表外资产之前要妥善保管档案,不得自行销毁;表外资产未能全部收回的,要永久保管。

第十八条表外资产档案的借阅、销毁,按照《***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清收第十九条市区联社建立健全表外资产催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置换的贷款、法院判决终结执行且债务人已被注销的债权、法院裁定免除责任的债权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置换的债权)外,对表外资产、应收利息以及计入表外科目后的应计利息要继续清收。

第二十条对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完全终结的表外资产,我们密切关注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使贷款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表外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组织进行催收:(一)发现借款人、担保人又有财产可供清偿的;(二)发现诉讼和执行程序存在司法不公正的;(三)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投资主体有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等行为,可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四)发现借款人、担保人有欺骗债权人行为,可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注(吊)销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六)借款人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又查明未失踪、未死亡的;(七)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恢复清偿能力或查明获得保险赔偿的;(八)借款人触犯刑律,刑满释放后恢复清偿能力的;(九)其他情形应当催收的。

第二十二条对表外资产的清收,应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应收尽收、公开透明、以货币清收为主、其它清收方式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以非现金形式清收的,实物资产的接受和处置依据《***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表外资产的清收,要积极采取平台清收、行政清收、责任清收、专职清收、转让清收、委托清收、依法清收、折价清收、内部招标、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清收措施。

表外资产的清收方式应按具体分类由市区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财审会审议通过,超出权限范围的上报办事处审批;在内部招标、风险代理和打包出售过程中,损失额在50%(含)以内的由市区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财审会审批,损失额超过50%的上报办事处审批。

次级类、可疑类表外资产优先采取合作请收、内部清收、强制清收等方式,损失类表外资产优先采取风险代理、打包出售等方式。

(一)合作清收1、平台清收。

是指按照省联社相关要求,通过与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签订协议,将表外资产相关资料及信息上挂到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方式依托交易平台对表外资产进行处置。

在委托处置过程中,要注意权力分配的尺度与界线,要施行内部专人全程跟随,严禁将处置行为全部交由专业机构,本联社要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转让清收。

是指市区联社合理确定不良贷款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

包括单笔(户)不良贷款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市区联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买受人。

3、委托清收。

是指对于直接追偿难度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情况复杂的情形,不掌握债务关联人资产线索的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不良贷款,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理清收不良贷款,并根据实际收回数额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清收方式。

4、风险代理。

是指将不良贷款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获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风险代理人,必须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二)内部清收1、责任清收。

是指信用社根据对已置换和已核销贷款清收责任人的责任划分,由清收责任人承担贷款清收职责,并视清收效果对清收责任人进行惩处的一种清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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