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润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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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10-12-29 09:27:36| 分类:法规| 标签:农合|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态势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但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基层农经管理部门在对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指导时无章可循。

小农意识是指在小农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和适应于小农经济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模式。

其本身并不应作褒贬,因为它是时代给每一位社会人的烙印,具有普遍性和顽固性。

小农意识支配下的贫困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难有突破性发展。

如果要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摒弃小农意识,学会用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头脑去思考问题是关键。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用财务核算提供的数据去分析合作社营运过程的问题、指导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节管理现状1.没有专业的财会人员,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我乡两家专业合作社,其中一家明确了专门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入员。

会计员由社员集体推荐,出纳员由理事长任命,都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发放聘书,也没有向农经部门报告。

另一家没有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年终报表时临时花钱聘请,出纳员由理事亲自兼任。

两家均没有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成立章程中对财务管理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票据一般使用自制收据,有时根据需要在税务部门领用收款收据,记账程序和财务手续混乱不清。

2.财务活动频繁,资金流量较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主要具体表现为物资运动和资金运动两个方面。

其中合作社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和收入分配四个方面。

筹集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合作社可以吸引社员投资,向银行和信用社借款等筹集资金,这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来源,它是合作社资金运动的起点。

合作社筹资的目的是把资金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

合作社把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内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便形成合作组织对内投资。

农村信用社股权分配方案

农村信用社股权分配方案

农村信用社股权分配方案农村信用社股权分配方案一、引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服务农民群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并确保合理公平地分配股权,制定本方案。

二、股权类型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和性质,分配的股权包括以下几类:1. 合作成员股权: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成员是指直接参与信用社经营活动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村组织。

合作成员的股权应占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比例根据合作成员对信用社的实际贡献、合作成员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2. 内部员工股权: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员工是指直接从事信用社经营工作的职工。

内部员工的股权应占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比例根据内部员工对信用社的实际贡献、内部员工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3. 外部投资者股权:农村信用社也可以引入外部投资者,吸收他们成为股东。

外部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可以根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等因素确定。

三、股权分配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股东的股权比例。

分配比例要充分考虑各类股东的贡献、地域经济发展差异、市场竞争等因素。

2. 激励性原则:股权分配应具有一定的激励性,能够激励各类股东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经营,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激励性可以通过分配利润、分红方式、决策权等方面体现。

3. 稳定性原则:股权分配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确保农村信用社的长期稳定发展。

股权分配不应频繁调整,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股权分配具体方式1. 合作成员股权分配方式:合作成员的股权分配可以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比例可以根据合作成员的贡献、合作成员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合作成员可以根据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自愿增加或减少股权份额。

2. 内部员工股权分配方式: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员工可以通过购买股份的方式获得股权份额。

购买股权份额的价格可以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估值、内部员工的贡献等因素确定。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股金分红的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股金分红的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股金分红的指导意见为加强股金分红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合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安全、稳健发展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结合本年度实际,现就##年度股金分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年度股金分红原则一是坚持适当留存、以丰补歉原则。

即未分配利润要有一定比例留存,还要按规定提足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本年净利润10%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二是体现“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原则。

加大支农力度,不断提高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水平,对于涉农贷款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限制股金分红。

三是与管理水平、内控水平相结合原则。

年度内发生案件的,限制股金分红。

四是现金分红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适应原则。

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行社,可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二、##年度股金分红标准(一)涉农贷款指标不达标行社,其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在下列档次标准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涉农贷款指标达标行社是指至少实现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行社:1、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幅(与年初比,下同)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幅的;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占比达90%以上的;3、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在80%至90%之间,且涉农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数的;4、对于设区市行社以及县级市行社,年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幅,且涉农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数的。

(二)股金分红档次标准1、第一档:至##年末,资本充足率12%以上(计算口径须剔除次年初拟现金分红金额,以及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下同)、不良贷款率1.5%以下、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250%以上、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覆盖率150%以上、贷款拨备率2.5%以上,且##年度监管评级在三A级以上(含)的行社。

其股金分红标准为:(1)股金分红占全部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高于70%;(2)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控制在60%以内(含,下同)。

(3)其现金分红标准:若资本充足率15%以上的,其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可在50%以上;其余的控制在50%以内。

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及其建议

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及其建议

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问题及其建议作者:江士明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第一,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存在的问题。

通过年终财务决算、申报风险防范金、账表现场检查发现,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股金分红超比例、超总量,会计核算不规范,盈亏核算不实等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股金分红比例超过规定。

为了保持股本稳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不超过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

该优惠政策,对信用社股金分红实行了双线控制:比率控制和总量控制。

但许多信用社都超比例分红。

二是股金分红突破总额控制。

据相关文件规定,2008年,信用社要按照减免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或补亏、提取股金红利、弥补历年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等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减免税包括营业税(2%)和所得税(25%)。

股金红利继续按照不超过利润(扣除减免税以后)的50%,同时不超过两年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提取。

进行股金分红时,许多信用社将利润扣除减免税后的50%部分计入利润分配,超过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上突破了总量控制进行股金分红。

三是代扣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不足额。

信用社进行股金分红时要代扣代缴个人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许多信用社按利息所得代扣了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将税目、税率弄错,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从2007年8月15日起利息税税率由先前20%调减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利所得税率一直为20%,差别巨大,因此必须准确按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股金分红会计核算不规范。

进行股金分红时,信用社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股金红利”,“其他应收款——股金分红缺口”,贷记“应付利润——应付股金红利”。

会计处理不规范,不应挂其他应收款,理由如下:利润分配来源于累计盈利,无利不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但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属于留存收益,因此利润分配的唯一来源就是累计盈利。

2024年农村信用社财务工作计划(2篇)

2024年农村信用社财务工作计划(2篇)

2024年农村信用社财务工作计划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在去年会计工作计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具体从____个方面抓起: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质量;会计报表质量;计算机管理;联行结算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信用社网点管理及其它;会计经营管理。

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历年来有所欠缺,每年的会计凭证虽然都归了档,但未按档案管理办法归类整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____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

针对目标,制定出台《____县农村信用社____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

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

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

具体抓好五项操作:1、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2、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

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3、预算操作:对培训费、会议费、修理费、电子设备费购置及运转费实行了预算制,做到了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

4、包干操作: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我们结合区域实际和市场物价情况合理制定包干使用办法,无正当理由超出包干限额的社,其超额部分扣减个人费用。

5、成本操作:严格加强了其他成本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坚持按月监控,防止以其他名义列支。

农村商业银行利润分配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利润分配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利润分配制度
为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利润分配顺序和分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农商行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盈余公积。

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即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4)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般准备。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1) 支付股利。

是指本行按照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

2) 转作资本(或股本)股利,是指按照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条注意事项
(1)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2)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在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08•【文号】银监办发[2007]21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3号二00七年十月八日)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持续向好,盈利能力不断增强,但不良贷款余额大、占比高,拨备缺口大,亏损挂账多,整体风险状况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善。

为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增强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做好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呆账核销、亏损挂账消化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监管要求,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提取工作。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缺口2843亿元,拨备覆盖率11.1%,拨备充足率21.0%,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充足水平低10个百分点。

为切实解决“高利润与高呆账准备缺口并存”的问题,各银监局和省级联社要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的有关要求,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和风险程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比例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计划,按季提取拨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要按季提取拨备,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二、加大呆账贷款核销力度,加强已核销贷款管理。

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损失类贷款余额1323亿元,虽比上年末减少14亿元,但占不良贷款比例仍达19.5%,比上年末提高1.3个百分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9.15•【文号】银发[1997]390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4日)废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发[1997]390号1997年9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XX年度利润分配(含股金分红)方案

农村信用社XX年度利润分配(含股金分红)方案

农村信用社XX年度利润分配(含股金分红)方案农村信用社XX年度利润分配(含股金分红)方案根据《***省农村信用社XX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农信联发[XX] ***号)要求,结合我社实际情况,拟提出我社XX年度利润分配及股金分红方案如下:一、利润分配至XX年末,我辖内有***个信用社,1个营业部,其中,年末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有***个,分别是凤岗信用社、洽水信用社、永固信用社、诗洞信用社、中洲信用社、城区信用社、联社营业部。

XX年全年实现净利润*********元,全部为盈利社。

(一)全辖盈利社净利润*********元,其中,未分配前提取股金红利*********元,当年利润用于弥补亏损挂账*********元(其中,税前弥补*********元,税后弥补*********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余额*********元。

(二)当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元,占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当年提取一般准备*********元,占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当年利润分配提取股金分红************元,占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以上各项提取比例均按《***省农村信用社XX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金分红根据《关于印发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金[XX] ***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农村信用社XX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粤农信联发[XX] ***号)要求,为做好我县农村信用社XX年度股金分红工作安排,妥善处理股金稳定性与股金分红比率的关系,结合我辖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县农村信用社XX年度股金分红分配方案如下:(一)股本金基本情况。

至XX年末,股本金余额***万元,其中,资格股******万元,投资股****** 万元。

(二)股金分红方案。

结合我辖实际经营情况,拟按以下方案进行股金分红:拟资格股按***%,投资股按***%分配,共需资金*********元;分红资金来源:省政府补贴*********元,盈利社当年利润可提取分红资金*********元;XX年度未分配完毕的应付利润*********元。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1.06•【文号】国税发[1992]009号•【施行日期】199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6日国税发〔1992〕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度起试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农业银行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三条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消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10•【文号】•【施行日期】199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财产归本合作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制经营时,其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四)村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不准侵犯、平调和乱摊派。

(五)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服从国家计划指导;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需要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特点,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六)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不断降低费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搞好收益分配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管理、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帮助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农信社执行的什么财务制度

农信社执行的什么财务制度

农信社执行的什么财务制度首先,农信社执行的财务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

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农信社通过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来确保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这包括对资金的收付、保管、调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责任人员和流程。

例如,农信社会对日常资金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的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只用于正当用途,同时进行定期资金盘点和审计,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会计核算制度是指农信社建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用于记录和监督各项收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农信社会根据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实际需要和自身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指农信社通过编制财务预算和预测来规划和控制资金的使用。

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能有效地指导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制定预算时,农信社会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和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确保预算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内控制度是指农信社为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规定的一套内部控制程序和指南。

内控制度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信息公开和内部监督等措施,以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农信社可以有效地防范各类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财务报告制度是指农信社编制的各类财务报告,用于向内外部相关方展示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财务报告制度规定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格式和时间,并明确了报告的审核和审批程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通过定期编制和公布财务报告,农信社可以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展示机构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高透明度和信任度。

总的来说,农信社执行的财务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资金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管理、内控制度和财务报告等多个方面。

执行的财务制度不仅有利于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还有助于保护会员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0〕25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0.12【实施日期】1990.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存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

当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措施时,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

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置要实行计划管理。

各分行在年初应向总行报送本年度的机构设置计划,经总行审批后执行。

三、目前已批准进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进行试点。

请各分行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1990年10月12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证其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经济制度,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

农村信用社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挪用其财产和资金。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积极筹集融通农村资金,帮助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稳定发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稳定农村金融;为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勤俭办社,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其扶贫作用,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实行优惠政策。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8.06•【文号】•【施行日期】1984.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八月六日)国务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

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

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

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自创建以来,在各个不同时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

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九八0年八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说明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说明
分别是: 111301存放中央银行短期特种存款,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特种存款; 111302存放中央银行长期特种存款,用于核算农村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的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特种存款。 1114科目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科目 专项央行票据(03年末增加)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及历年亏损挂账的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ⅩⅩ贷 款(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 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2401一般存款户,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一般性存款; 112402存款准备金(法定),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法定准本金存 款;
112403联社统筹资金,用于核算联社统筹资金; 112404存放联社财政性存款专户,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财政性存 款;
112405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用于核算通汇社存放省中心的清算资 金;县联社清算中心“存放省清算中心款项”统一植入“112405存放省清算 中心清算资金”科目; 112406存放省联社融资中心款项,用于核算信用社存放省联社融资中心的 一般性存款;
1124科目 存放联社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存放联社的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如准备金存款、存放中
央银行约期存款、结算准备金以及一般存款等。(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网点, 一般不能将业务资金存入联社,应通过社内往来科目核算)。存入款项,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下设九 个二级科目,分别是:
1221科目 拆放金融性公司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应按往来单位 设置明细账。拆出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拆出款项,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鲁农信联办202x[378]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指市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治理指建立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统称“三会一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决策、约束、激励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臵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逐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状况的基本要求。

联社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运行办法。

第二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社员第六条社员是指依法持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并且登记在社员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社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联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社员,确保社员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主要投资计划;(二)重大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或重要合作协议的签署;(三)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理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变更;(四)联社重大资产的购臵、处臵;(五)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六)联社分红方案;(七)其它会对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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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联社利润分配管理程序和分配内容,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利润分配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利润分配制度适用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利润分配原则
(一)遵循合规、合法性原则;
(二)遵循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兼顾联社集体、业务经营发展和投资者三者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投资者的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四条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为年度利润分配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本联社理事会负责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第六条本联社会计财务部负责向理事会呈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议通过后,负责具体执行和实施。

第七条本联社监事会委托联社稽核部负责对年度利润分配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利润分配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本联社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会计法》和国家其他规定作出调整后,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分配的利润。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出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四)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本联社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五)提取一般准备。

纳为企业特种风险准备金管理。

(六)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本联社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应付资格股股利,是指本联社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资格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2、应付投资股股利,是指本联社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投资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投资股股利,是指本联社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本联社股利的形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

第九条本联社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第十条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应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

第十一条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本联社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如有违反本联社利润分配制度的违规行为,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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