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2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为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定义。
2. 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向特定投资者发行、非公开交易的债券。
第二章私募债券发行和交易第三条发行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募集资金用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与中小企业经营相关的合法用途。
第五条债券种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两种类型。
1. 一般债券:具有固定利率和期限的债券。
2. 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持有人可以将债券按照一定比例转换为股票。
第六条债券发行和交易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发行审核、登记、托管、交易等环节。
第七条风险提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第三章监管和监督第八条监管机构深交所负责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交易监管等。
第九条违规处罚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由深交所解释和修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有效性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其他事项,将在相关规定中进行详细规定。
以上就是《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全文原文。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引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深交所积极推动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本文将分别从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两个方面,对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试点办法1. 试点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发展受限。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2. 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具备正常经营状况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2)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承销机构准入要求(1)承销机构须在深交所注册登记且具备中小企业专业服务能力。
(2)承销机构需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3)承销机构需具备较强的信息披露能力和服务意识。
4. 试点期限和申报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期限为三年。
试点业务由企业向深交所进行申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发行。
二、业务指南1. 定位和目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
其定位是为了填补中小企业融资空白,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工具。
2. 业务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承销商、投资者三个主体。
其中企业是发行债券的主体,承销商是债券发行和销售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是买入债券的主体。
3. 业务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申报:企业向深交所提交私募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深交所审核:深交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发行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对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进行批准,并颁发发行准许证书。
(4)承销和销售:企业委托承销商进行债券的承销和销售工作,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5)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债券可以在深交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债券。
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一、背景介绍最近,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本试点办法主要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灵便、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办法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a.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较为狭窄。
该试点办法的目的在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提高其融资的便利性和灵便性。
b. 推动债券市场发展:通过试点办法的推行,沪深交易所希翼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其市场化运行和效率。
2. 意义:a. 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其融资需求直接关系到其发展空间和生存能力。
试点办法的推行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灵便和多元化的融资工具,有助于其可持续发展。
b. 增强债券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债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发展债券市场对提高资本市场稳定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试点办法的推行,债券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增加市场参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试点业务范围和条件1. 试点业务范围:a.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的方式融资,私募债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定向融资机会。
b. 挂牌交易:中小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可以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提高信息透明度,并增加流动性。
2. 试点业务条件:a. 中小企业资质要求:中小企业需要符合特定的资质要求才干参预私募债券发行,以确保其经营状况和信用可靠性。
b. 投资者准入要求:参预私募债券投资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准入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试点业务的运行和监管机制1. 业务运行机制:a. 发行和交易流程:中小企业通过特定流程进行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挂牌交易等环节。
b. 监管机构职责:沪深交易所作为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行。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探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机制,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投资者特征并向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权工具,用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由沪深交易所开展。
沪深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试点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范围:________包括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普通企业私募债两类。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中小微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注册资本不超过X万元的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普通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普通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较高市场价值、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当满足发行对象合格制度、风险揭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方式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审核程序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应当提交至沪深交易所,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沪深交易所应当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发行方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规定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提交。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信息知情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0001
中小企业私募债法规(2012-5-27目录(上册一、上交所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二、中证登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关于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深圳分公司三、证券业协会1.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2•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下册四、深交所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17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G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1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重点整理
根据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规定,
1、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2、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3、产品可采用非标准化设计:如发行人数量、计息方式、是否含认股权或转股条款、是否可赎回回购及调整票面利率等。
发行备案
1、无需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交易所备案;
2、周期: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可在6个月内择期发行。6个月内未发行的,再次发行需重新备案;
(2)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3)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2、上交所、深交所均接受合格机构投资者,其条件为:
(1)、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信息披露
1、1、必有披露事项:
2、(1)发行人应当在当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3、(2)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4、(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的合伙企业;
(5)、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承销商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通过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撮合买家和卖家。
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时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1. 简介私募债券是指不公开发行的债券,仅限于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定向发行。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私募债券融资渠道的一项试点业务。
本指南旨在详细介绍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的相关内容,包括试点背景、申请流程、条件要求等方面。
2. 试点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传统的融资渠道往往无法满足其实际需求。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并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
通过私募债券的发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扩大其融资渠道。
3. 申请流程以下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的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备案: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发行监管:申请人发行私募债券后,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
4.交易管理:深交所对私募债券的交易进行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5.终止或变更:申请人如需终止或变更私募债券发行的相关事项,需要提交申请,并得到深交所的批准。
4. 条件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位于中国大陆的中小型企业。
•具备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明确的融资用途和还款来源,合理规避风险。
•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需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符合深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
5.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提示:•市场风险:私募债券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谨慎投资。
•发行人风险:私募债券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取决于发行人的还款能力,投资者需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私募债券的流动性一般较差,投资者在购买前需考虑资金的可流动性。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指南解读首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主体。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及其持有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在前三年内经营连续性良好,并符合金融机构对品质客户的要求。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刚性要求也在《指南》中进行了明确。
按照《指南》的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债券起点面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不同面值,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一年,且不可转让。
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指南》还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相关流程。
根据《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应通过受理机构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
经审核通过后,发行人需在发行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召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
透明、规范的审核流程将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开展。
此外,《指南》还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定期披露发债后的运营情况。
这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了解度,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实施将是一次重要的机遇。
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定向专业投资者的融资支持。
这既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效降低了金融风险。
总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发布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其持续发展。
相关主体应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规定,认真遵循各项要求,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顺利进行,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910/5000相关政策发布标志着中国证监会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高度重视。
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受到了国家政策和支持的关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一、试点背景和目的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沪深交易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债券融资,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1. 试点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主要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试点范围涵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2. 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融资需求和可供募集的项目。
三、试点流程1. 企业申请中小企业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融资需求、项目计划等内容。
2. 交易所审核沪深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只有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下一步。
3. 发行和交易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可以开始发行私募债券,并在沪深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包括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沪深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相关部门也将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其发展和壮大。
沪深交易所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深证上〔2020〕117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品种指引》),对原涉及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的通知、指南、问答等业务规则和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将具有长期指导规范意义且条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力行打造简明清晰的公司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
《创新品种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一、概述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体系,深交所决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
本指南旨在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定义和特点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面向有限数量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发行对象主要为符合我国相关证券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满足一定的准入门槛,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以及具备相对独立和专业投资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债券品种丰富等特点,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并提供对冲通胀的保值功能。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程序1. 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发行计划书,包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确定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由深交所审核。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经营年限和经营状况等,才能获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 申请人应选择合适的债券承销机构,并与承销机构签署相关合同。
承销机构应负责债券的销售、募集资金存管等工作。
4. 发行人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募集资金存管报告,并按规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管理1. 发行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如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应与债券持有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回复债券持有人的关切和疑问。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买卖,但需对自身风险承担有充分了解。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流程1. 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债券信息,包括债券代码、债券类型、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
2.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深交所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包括买入、卖出、申请赎回等操作。
3.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缴纳利息、赎回债券等。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管机制1. 深交所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该办法旨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和便利条件,推动中小企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二、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沪深交易所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通过私募债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
三、试点内容1. 私募债发行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允许中小企业作为私募债的发行主体,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
2. 私募债募集对象:私募债试点办法放宽了募集对象的限制,除了合格投资者外,也允许非合格投资者参与,进一步扩大了私募债的投资者群体。
3. 私募债发行条件:中小企业在发行私募债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4. 私募债募集规模:私募债试点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规模进行了限制,以防止中小企业过度融资。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优势1. 多元化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的依赖度。
2. 低成本融资:相比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较低的融资成本,对企业而言更具吸引力。
3. 灵活性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相对宽松,使得企业能够更灵活地选择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
五、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谨慎评估风险。
2. 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投资者应关注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评级信息。
3. 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相对较小,流动性较低,投资者在买卖时应注意流动性风险。
六、结论沪深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选择,推动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和经济增长。
投资者应谨慎评估风险,把握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机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技术准备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技术准备的通知各会员及其他相关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私募债(简称“私募债”)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会员及相关单位按照附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试点)的要求,在2012年6月9日前做好私募债份额转让与合格投资者管理业务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拟定于2012年6月9日组织私募债份额转让与合格投资者管理业务的全网测试,全网测试通知将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试点)附件二:XX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试点)一、说明为方便各会员及相关单位更好地完成私募债相关技术准备工作,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定本文档,供交易参与人及其IT供应商变更技术系统时参考。
二、证券代码区间私募债的证券代码区间为【118000, 118999】,深交所将其作为新的证券种类,独立于其他上市债券管理。
三、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投资者向会员申请私募债交易权限时,应当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会员接受投资者申请时,应当通过现场询问、提交证明文件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妥善保存投资者信息及已签署的风险认知书等资料备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发行与承销债券【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2]120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120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接受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委托,承销该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担任私募债券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相关约定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发行人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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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试点初期,本所以书面形式接受备案申请,各会员单位可将相关书面材料递交至以下联系人:
谭媛电话:(0755)22388829 邮箱:ytan@
杨帆电话:(0755)25918582 邮箱:fyang@
待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技术改造和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各会员单位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私募债券业务申请栏目在线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私募债券业务申请栏目具体开通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
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
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
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
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
五、深交所备案流程如何设置?
深交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深交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与否,接受备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除了备案流程电子化,深交所还将实行备案过程透明化,主承销商可以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实时查询深交所内部备案流程的各项工作进度情况。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要具备什么条件?
由于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充分知悉私募债券风险,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独立进行投资判断,自行承担风险。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是什么?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在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的下一工作日,证券公司才能为其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何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转让。
转让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试点初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仅接受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
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试点初期,私募债券信息披露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进行,由主承销商登录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发布。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会员查询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如何办理?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结算公司为此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后续结算公司将结合私募债券的特点与市场需求,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灵活的结算安排,并可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