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重性精神疾病工作规范
2012年徐州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主动发现及建档管理专项工作方案
488
531 952 879 2250 340 16926
四、主动发现范围和病种
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各辖区常住人 口中,对以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 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为 主要病种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开展主动发 现及建档管理。
一、专项活动背景
截止2012年8月10日数据
地区
丰县 沛县 睢宁 邳州 新沂 鼓楼 云龙 泉山 贾汪 铜山
录入市系统数量
2105 3282 3319 966 1010 167 168 459 974 959
导入省系统 数量
患者报告率%
1173 3139 1964 431 325 121 166 260 552 180
五、活动内容
(三)建立档案,随访管控 经主动发现确诊后的在本地居住的所有精 神疾病患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 逐一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 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 络知情同意书》(附表7)
五、活动内容
对同意纳入管理的患者和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出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乡镇卫 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逐一 采集详细信息,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个人信息补充表》(附表8),建立或补充 患者居民个人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填写 并录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 表》(附表9),以后按规定每季度进行一 次随访和信息录入。
五、活动内容
(二)诊断评估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在征得 监护人同意后,抽调精神科主治以上医师对《重 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内的人员,依据 《临床诊疗指南一精神病学分册》、《中国精神 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或《ICD-10精神 与行为障碍分类》及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现 病史、既往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 等逐一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规范
危险性评估
0 级:无符合以下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 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 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 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 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 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 共场合。 一骂二摔三家外,四、五级邀警察来。
二、服务内容
(三)分类干预
分类干预依据
精神症状
病情不稳定患者
自知力
工作和社会功能 药物不良反应 躯体疾病情况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
(三)分类干预
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有急性
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
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处理后立即转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 理服务规范
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全国培训组 主讲:骆焕荣 主任医师、教授 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 患者。 在家居住的概念:指在本辖区内有固定居所 (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 专科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 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 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 病。
2、登记信息(3)
基层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出院信息单》和 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信息系统。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 1. 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重性精神疾病 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苏文森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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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国家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的规范文件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以下简称《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是公共卫生基本要求 ,结合当地实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3)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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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顾虑,不要漏掉 2、保密 3、可疑线索病人没有法律效果
4)调查留意
1、困难精神病人
2、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3、关锁精神病人
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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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5)调查诀巧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调查方法
召开社区干部和居民会议 借动员的名义,广泛开展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
普及宣传教育的工作 让群众了解:
提供线索的意义和目的 明白每个人的一生都会遇到精神卫生的问题。 掌握精神卫生知识有助于防治精神病 降低复发率,减少精神残疾率 减少在调查中遇到的阻力和误解。
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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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
3
3、《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007年下半年启动,经过多次专家修订。征求过各省(区、 市)卫生行政部门、部内有关司局的意见。
2009年11月,以卫生部文件形式下发。《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7)试点调查:
在正式调查前可先做试点调查。所有参加的调查人员 均集中在该试点进行调查,统一认识,统一方法,统 一标准,统一要求,取得经验后再进行正式调查。
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及与2012版的变化-医学课件-新版.ppt
10.信息与资料管理
6.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年度报表
11.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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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 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 具体服务对象:
•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合 并表述 增加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任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要求 增加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疑似患者线索调查改为配合综治、公安等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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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3)
章节
主要修订内容
•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人员新增社工、康复、心理治疗、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等 • 明确要求精防机构配备医疗质管员、业务管理员、数据质控员负责质控工作 1.6人员保障 • 提出基层精防人员每年要接受专业培训 • 删除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要求
1.2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
• 省级职责中新增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 省、市、县级新增对口帮扶、上报肇事肇祸案事件调查结果、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等 • 县级职责中新增推动康复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信息系统运维职责不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有关表述删除
召开例会、协同随访、 交换信息、隐私保护
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和工作方案;保障经费;
• 描述了随访的主要内容,要求随访记录表1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3.3随访内容
• 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对患者进行1-2次健康体检
• 根据三种病情分类(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介绍概念和要求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4.05
•【文号】卫疾控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
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已在全国部署运行。
为适应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有关要求,我部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9〕10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请遵照执行。
2009年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重型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沪卫疾妇[2012]039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39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的精神和要求,规范本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一、服务对象本市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重性精神疾病(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本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服务管理的患者,以及其他有心理健康咨询等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居民。
二、服务内容(一)重性精神疾病干预和管理1.线索调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中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并告知患者或亲属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规范优秀课件
工作单位 及职业 (4)
家庭详细地 址和电话 (5)
(监护人姓名6)(与监护人关系7)
符合“线 索调查问 题清单”
第几条 (8)
诊断 (9)
精神 科执 业医 师签 名及 日期 (10)
诊断 复核 (11)
பைடு நூலகம்
精神 科执 业医 师签 名及 日期 (12)
(二) 患者的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 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 委员会,发现有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 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为疑似精神疾 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 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 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在 24小时之内通知监护人或近亲属
(四)患者信息登记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将线索调查和患 者报告中明确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且征得患者本人或 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 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6)的本地居住患者,以 及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 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 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表1-4),并及 时将患者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 统及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系统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特点2
病程迁延不愈,自然缓解可能性小 患病率高,致残率高,复发率高,社会负
担重。 影响大,给个人健康、家庭幸福、社会 安
定带来严重危害(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 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对象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范文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范文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患者权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
二、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2.1 设立专门的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2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由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组成。
2.3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研讨工作进展、问题与措施。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3.1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识别和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患者信息的准确和私密。
3.2 重性精神病患者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筛查,以确保其病情稳定和治疗效果。
3.3 重性精神病患者应接受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功能。
3.4 对于危险性较高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重性精神病患者康复4.1 重性精神病患者应鼓励参与各类康复活动和社交互动,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4.2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康复需综合考虑医疗、心理、职业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个性化康复服务。
4.3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康复进展应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康复计划。
五、重性精神病家庭监护5.1 对于无法独立生活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应加强家庭监护工作,确保其安全和生活需求。
5.2 家庭监护人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基本的医疗护理和危机处理知识,提高家庭监护能力。
5.3 对于家庭监护人的违法和虐待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重性精神病社区康复6.1 建立完善的重性精神病社区康复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包括住宿、就业、社交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6.2 加强对社区康复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范进行管理和服务。
6.3 重视社区康复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七、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宣传7.1 加强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对于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认知和理解。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资料与信息系统管理规范
由直报用户在最后一次随访中,将死亡时间/
原因录入系统。不可删除患者信息。纸质信 息保存3年。
3、危险性:根据评估表判定结果填写。
4、目前症状 自知力 社会功能状况 药物不良反应
判定病情分类
5、患病对家庭社会的影响:
从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期间发生的情况。若未 发生过,填写“0”;若发生过,填写相应的次
数。
轻度滋事、肇事、肇祸,必须有公安部门出警 记录
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并有出警记录,
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 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 害的,属于此类。 肇事: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但未触犯我国《刑法》,例如患者有行 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
渭南市 商洛市 榆林市 宝鸡市 延安市 铜川市
83.76 72.69 72.4 68.58 68.41 67.62
安康市
汉中市 西安市 咸阳市 杨凌区
63.62
56.88 51.57 51.51 12.04
11.06
21.41 26.63 16.63 80
25.32
21.71 21.8 31.86 7.96
2014
3.5‰
分子的确诊患者数
在册患者数(在库患者数) 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
分母
分母
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
2、管理
2.1 2.2 管理率 规范管理率
2.3
2.4
病情稳定率
治疗率
2.1
管理率
在管患者
(1)评定条件:
至少一条完整随访记录 or 所有随访记录均住院。
(2)分类(根据患者居住地点、生活区域)
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
用户对应角色授予表
用户类型 县级业务管理员 县级本级用户
直报用户
分配角色
个案信息浏览 个案信息汇总表浏览
个案信息录入 个案信息浏览
县级业务管理员按照要求分配县级本级用 户权限的有石林县,按照要求分配直报用 户权限的有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 民县、石林县、寻甸县
政策性文件---信息管理办法
2012年6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重性精神疾病信 息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2〕81号) 加强信息管理 规范信息利用
2012年7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 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12〕 85号) 推动完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落实患者救治与管理任务
完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网—3项 基本要求
1、定期报告,做到患者情况清、低数明。 2、信息流转和信息交换。 省、市两级卫生与公安 建立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 交换范围
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的患者 信息安全
制定信息交换流程 专人负责交换 记录、备案
3、目标工作考核,抓好工作质量。
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组织系统权限、用户 管理进行专项督导。
本系统是国家级系统,如有乡镇、村、街 道,进行合并、撤销,需填写国家各省机 构代码维护空白,按县、区→市→省→国 家的顺序,报国家批准。
谢谢
用户按密码管理要求设置密码,定期更换 密码
用户账号做到专人专用系统常见问题系统对源自原则—国家对省,省对地市,地市对县 区
随访记录修改—3个月内可修改 身份证号问题:各机构应尽量录入患者的准确身
份证号,但个别地区的个别用户确实没有身份证, 此时可以用18个0代替其身份证号 是否纳入管理:指686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随 访。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卫疾控[2012]50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卫疾控〔2012〕5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民政部印发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发改社会〔2010〕2267号)以及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卫疾控发〔2012〕20号)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科学规范、依法管理”和“应治尽治、应管尽管、救治救助、促进康复”的原则,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强化重性精神疾病防治。
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整合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拓宽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精神专科医院为技术支撑,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综合性重性精神疾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和管理率,减少肇事肇祸,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和管理率,减轻精神疾病负担,促进全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一)健全完善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精神卫生工作政策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逐步建立以精防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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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4)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负责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部署与运行维护。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3)设立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师资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为:(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4)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6)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1.1.3 医疗机构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A.提供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病情严重患者,民政、公安、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原则(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
D.按照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相关工作要求,成立至少由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复核诊断;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本辖区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F.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根据情况,疑难病症患者的诊疗可以由省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承担。
(2)县级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主要职责为:A.提供门诊诊疗、患者应急状况处置和患者慢性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普通患者、由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慢性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 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向本级精防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D.按所在地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工作要求,建立至少由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加的社区管理治疗组,对精神疾病防治责任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上报的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或诊断复核;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检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状况和处理社区/乡镇管理的疑难患者,调整药物治疗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患者个案管理。
E.派出专业人员协助精防机构工作。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县,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同时承担患者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1.1.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为:A.在县级精防机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必要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B.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C.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2)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要职责为: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等相关工作,指导监护人落实对患者的护理、康复措施等。
(3)乡镇卫生院。
主要职责为:A.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村医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B. 在县级精防机构的指导之下,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网络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必要时联系县级精防机构安排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未确诊患者进行诊断复核。
C.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患者个案管理计划。
D.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E.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4)村卫生室。
主要职责为:A.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
B.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
C.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
D.参与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E.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1.1.3.3其他医疗机构对就诊者中疑似重性精神疾病、但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确诊者,就近转诊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确诊,或联络会诊。
就近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确诊的、病情严重的患者。
1.1.4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1.1.4.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发改社会〔2010〕2267号)要求,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任务,并应同时委托一所政府部门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1)国家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A.协助卫生部起草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
B.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卫生部。
C.承担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评估省级、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负责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F.承担卫生部交办的相关任务。
(2)省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A.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B.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全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培训,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D.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E.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F.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3)地市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A.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
C.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D.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E.负责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
F.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4)县级精防机构。
主要职责为:A.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B.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