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费以及增值税能否入账抵扣要看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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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的燃油费增值税能否抵扣要看合同性质今年初,某税务局到某企业查税。
发现这样一个问题,该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没有车辆,但有燃油费进账,燃油增值税抵扣。
税务人员认为,固定资产无车辆,使用的车辆只能以租赁运输发票的形式入账,燃油发票和增值税不能入账和抵扣。
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公司高管和股东所用车辆都是个人购买的,以租借的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有的是本人使用,有的是公司办公使用。
公司承担所有用车费用,包括燃油,维修,保险等等。
这种做法实际是前几年司法部门执法混乱现象衍生出来的规避风险做法。
以前,公用车辆经常被莫名其妙查封。
另外还有一个案例:
为了给外地客户发货,某汽车配件加工企业与个体运输司机黄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
由黄某负责企业货物的长途运输,企业负责提供车辆用油,并按照里程数给予一定标准补贴。
2009年,企业共为黄某货运车辆外购柴油411.76万元,并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70万元。
近期,当地国税机关对企业纳税评估时指出,企业外购柴油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
这让企业十分不解,租车发货是经营性租赁行为,为什么油费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
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上述汽车配件加工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就实质而言,并非是车辆租赁合同,而是车辆运输合同。
经营性租赁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租方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二是承租方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相应的租金。
就此例来看,如果企业取得了车辆使用权,并能够聘请司机充分行使该车辆的使用权,并单独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那么就形成了经营性租赁。
显然,黄某始终没有将车辆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因而就不具备经营性租赁的条件,企业外购的柴油不能抵扣进项税。
那么,此例中的涉税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应该由黄某按照企业外购柴油费用和补贴确定运输费用,并向汽车配件加工企业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企业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以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而本文一开始的案例,车辆是个人名下,但实际是公司全权支配的办公使用的,而且有租借合同,因此,燃油费用以及燃油增值税理应按照正常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