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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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0•【文号】发改产业[2006]82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管理,不再使用“农用运输车”的称谓,与汽车管理相衔接,并实施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同时,车辆标牌、产品合格证、车辆使用手册和随车资料中的产品名称也应予以变更。

从2006年6月1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产品名称都应当使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对于现《公告》内的产品,各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11月10日前通过《公告》申报系统申报产品名称更改,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告》内产品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将从《公告》中撤销,并不得再销售。

二、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国家标准的规定,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应当实施VIN管理。

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7]271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 03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二○○七年六月一日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近年来,以规避公路养路费等税费为主要目的的机动车外挂现象在全国急剧蔓延,不仅造成国家应征税费大量流失,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在部分地区甚至已经影响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及有关规定,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户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全国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公告书之关于半挂车公告

公告书之关于半挂车公告

关于半挂车公告【篇一: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来源:产业政策司】【字体:大中小】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篇二:常见半挂车分类大全】什么是挂车?本身无动力,独立承载,依靠其它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以及其它特殊用途。

● 半挂车的分类和主要车型1、普通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这种车拉钢材,拉石料水泥什么的都很合适!偶尔也可以配货!普通半挂车鹅颈式半挂车载货面更低(俗称“高低板”)这两个车型差别就在第二个是鹅颈式,优点是载货面更低,载货重心更低,挂车行驶时转弯舒服,通过桥梁桥洞率高!2、仓栅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可拆卸护栏的半挂车!这个都不用说了,万能车型!除了大件,基本上是你想拉什么(只要能装进去)就拉什么的车!公路上面最大的就是它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7•【文号】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规范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挂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生产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决定对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挂车的定义修改为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全挂车(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准入规则》对全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

二、申报《公告》的全挂车产品应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

三、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对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我部。

四、中介机构要尽快升级完善公告管理系统,做好全挂车产品申报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好对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

附件:。

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来源:商务部产业司2012-09-07 10:17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文号】商产发[2012]318号【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09-06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产品目录见附件1、2)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一)自2013年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一)【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5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51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5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51批)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批)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5.公告变更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5批)┏━━━┳━━━━━━━━━━━━┳━━━━━━━━━━━━━━━━━┳━━━━━━━━━━━━┓┃序号┃企业名称┃发动机型号┃型式核准号┃┣━━━┻━━━━━━━━━━━━┻━━━━━━━━━━━━━━━━━╋━━━━━━━━━━━━┫┃一、摩托车┃┃┣━━━┳━━━━━━━━━━━━┳━━━━━━━━━━━━━━━━━╋━━━━━━━━━━━━┫┃┃Harley-Davidson Motor┃FLSTC HeritageSoftail Classic┃┃┃ 1 ┃┃┃CN MT G3 22 0C970001-02 ┃┃┃Company┃两轮摩托车┃┃┣━━━╋━━━━━━━━━━━━╋━━━━━━━━━━━━━━━━━╋━━━━━━━━━━━━┫┃ 2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CK125-D两轮摩托车┃CN MT G3 22 08920034-00 ┃┣━━━╋━━━━━━━━━━━━╋━━━━━━━━━━━━━━━━━╋━━━━━━━━━━━━┫┃┃┃FW110两轮摩托车┃CN MT G3 22 0C110019-00 ┃┃┃┣━━━━━━━━━━━━━━━━━╋━━━━━━━━━━━━┫┃┃┃ HJ125-7D两轮摩托车┃CN MT G3 22 0C110007-03 ┃┃┃┣━━━━━━━━━━━━━━━━━╋━━━━━━━━━━━━┫┃┃┃ HJ125-7E两轮摩托车┃CN MT G3 22 0C110001-05 ┃┃┃┣━━━━━━━━━━━━━━━━━╋━━━━━━━━━━━━┫┃┃常州豪爵铃木摩托车有┃┃┃┃ 3 ┃┃ HJ125-7F两轮摩托车┃CN MT G3 22 0C110020-00 ┃┃┃限公司┃┃┃┃┃┣━━━━━━━━━━━━━━━━━╋━━━━━━━━━━━━┫┃┃┃ HJ125K-2A两轮摩托车┃CN MT G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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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01-14 16:38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主任张平部长孟建柱部长周生贤2012年12月27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来源:商务部产业司2012-09-07 10:17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发布单位】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文号】商产发[2012]318号【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09-06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产品目录见附件1、2)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一)自2013年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3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3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号――车辆生产企业
及产品(第233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2.01.19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2.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3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0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3批)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3批)
第一部分新产品。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全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全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商务建[2012]38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9.29【实施日期】2012.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琼商务建[2012]388号)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南省质监局各直属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的通知》(商建发[2012]295号)及全国整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为切实抓好我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报废汽车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当前,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较混乱,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整车,甚至有的市县已成为报废汽车的集散地,严重扰乱了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环境污染。

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有效遏制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是事关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报废汽车监管政策,维护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和生态环境的大事,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通力合作,整治得力,务求实效。

二、成立海南省报废汽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2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2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12]27号【失效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2.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1.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资中县开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肥东分公司4.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寨分公司5.安徽复兴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6.东莞市东富实业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7.贵州瑞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牡丹江腾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孙吴县富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准格尔旗飞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1.鄂托克旗泰丰裕汽贸有限责任公司12.鄂托克旗祺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3.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4.和县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5.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16.河南百达贸易有限公司17.青岛君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18.寿光麒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9.六安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凯里市天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1.太仓鑫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安康市阳光车业有限公司23.南京展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4.上海弘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5.漳州瑞德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6.厦门瑞德隆旗云汽车有限公司27.临沂盛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8.盐城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9.马鞍山市凯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0.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31.湖南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经营范围核定为:瑞麒品牌汽车销售1.上海高瞻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三明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1.安徽瑞鸿客车技术有限公司2.贵州瑞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1.晋中金田野农机有限公司2.高唐县荣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阜新鹦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雅安市兴瑞汽贸有限公司5.德州艮地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剑阁县欣盛汽贸有限公司7.奇瑞汽车(大连)销售有限公司8.荆州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滦县通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10.滦县杨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1.滦县郭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2.商都县嘉仕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13.佛山市南海瑞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4.驻马店市健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遂平分公司15.湖北正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经开店16.弥勒县金元商贸有限公司17.长宁县万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8.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19.云南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20.萝北县茗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1.青县洪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佛山市南海瑞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3.葫芦岛市博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4.江门市东富汽车有限公司25.万载县永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6.文山州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7.陕西恒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28.滨州永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9.保定市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0.宿州市远诚商贸有限公司31.怀化市德圣汽贸有限公司32.霸州市郑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五、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1.宣城安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安庆市德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巢湖市吉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涡阳县天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安徽瑞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厦门市玖玖汽车有限公司7.福州杰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龙岩厦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9.莆田禾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0.十堰路遥工贸有限公司11.襄樊市天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漯河市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3.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14.河南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银川中兴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6.宁夏金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7.太原聚泽成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8.遵义市昆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9.习水县江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道真自治县永鑫汽贸有限公司21.天水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武威海之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3.武威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4.平凉福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5.陇南市顺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6.张掖市鸿基汽贸有限公司27.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8.上高县鑫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1.福建省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岳阳市鑫汇联汽贸有限公司3.武冈市众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辰溪县龙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沅陵县金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衡阳市玖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利川市心语商贸有限公司8.宜都市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9.宜昌大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宜昌大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分公司11.湖北华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德清县浙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3.永康市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4.海盐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上海毅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6.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17.太仓海昌天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8.吴江宾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9.淮安逸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昆山海昌天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1.江苏捷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2.常熟市海昌天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3.济南金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4.保定市天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5.邯郸市盛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26.邯郸市盛之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7.望都县安特汽车商贸有限公司28.保定白沟硕利恒汽车商贸有限公司29.庞大汽贸青龙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0.唐海县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1.遵化市中信汽车商贸有限公司32.玉田县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3.唐山市冀东广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4.唐山市永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5.介休市拉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6.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37.长春丰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38.吉林省瑞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39.白山市长白山汽贸城有限公司40.德惠市祥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1.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2.佳木斯金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绥滨农场分公司43.七台河市庞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4.拜泉县海天汽车销售服务中心45.哈尔滨畅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里分公司46.多伦县通成商贸有限公司47.林西县蓝天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48.阿鲁科尔沁旗鑫利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9.西乌珠穆沁旗双利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50.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1.乌拉特前旗东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52.乌拉特中旗泰元汽车商贸有限公司53.巴彦淖尔市雍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4.五原县利诚车行有限责任公司55.中卫市德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56.武威恒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57.金昌市圣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8.环县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9.嘉峪关市吉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0.临洮县良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61.永登昊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2.商洛海乔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63.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64.贵州乘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5.贵州乘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66.峨边中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7.泸县安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68.重庆百事达皇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9.德宏州荣兴汽车经贸有限公司70.普洱台新汽贸有限公司71.丽江万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72.陆良县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3.临沧市众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4.文山市神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75.澜沧澎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6.丘北县金湦经贸有限公司77.云南省宣威市和兴工贸有限公司78.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79.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80.云南永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1.普洱旭靖工贸有限公司82.曲靖市麒麟区俊程贸易有限公司83.玉溪新汇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4.云南武杰商贸有限公司85.曲靖市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6.文山州兴华经贸有限公司87.新平兄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88.富宁县永安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89.南华春龙汽修有限公司90.云南省玉溪市慧波商贸有限公司91.建水县金虾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92.西双版纳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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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挂车纳入汽车公告分析称利于各方管理
2012-7-20 15:43:01 来源: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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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根据工信部发布一项《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通知》将全挂车产品纳入车辆公告管理范围,明确全挂车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并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提高准入门槛
在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中,全挂车、半挂车统归为0类车,属机动车辆一个小类。

但国家对汽车产品实行目录管理时,只针对0类车中的半挂车进行管理,全挂侧被排除在外,致使全挂车无法拿到“准生证”。

目前,全挂车生产企业中,存在相当多的个体小作坊,利用废旧钢材拼焊成车箱、车架,包括废旧汽车的后桥当车轴,把车箱做得越来越大。

在山西与河南交界处煤炭运输集中的地区,可见到很多车箱高度达到1.5米的全挂车,为个体运输户超载运营提供了硬件,但这样的挂车却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全挂车的优势是载重量比较高。

载货车货箱差不多8米长,全挂车也有8米多,加起来就相当于16米。

在半挂车型中找不到这样的车型。

”中集车辆(华南)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优势明显,但其安全性能仍存有较大隐患。

“全挂车的荷载由自身承担,与主车仅用挂钩链接。

牵引车不需要承担挂车荷载,只是提供动力帮助挂车克服路面摩擦阻力。

半挂车则需要牵引车提供支撑点,牵引车除提供动力之外,还需负担一半的挂车荷载。

”厦门冠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连思龙表示,在使用过程中,全挂车倒车也很困难,比如前后车的角度确认很重要,要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打方向时要保证角度正确,对于回方向的时机要求很高。

据悉,该《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全挂车产品安全性能,规范全挂车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全挂车企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

便于各方管理
早在《通知》公布之前,由于全挂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无人考核,产品质量无人监督,产品销售竞争无序。

由于政府部门缺乏对全挂车管理的细则,各地公安车管部门在给全挂车注册上牌时难以准确把握尺度。

据发改委方面表示,在广泛听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主要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车辆公告管理职能分工,结合现行《专用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各类车辆准入管理办法,并考虑到全挂车产品和专用(挂)车产品密切相关,且其车辆结构、生产方式等与半挂车基本类似等特点,研究制定了《通知》内容。

“全挂车纳入工信部管理范畴之内,将更有利于管理和监督。

”据连思龙表示,全挂车由原先的农用车型演变而来,该类车型受各地农业部门所管理,所以早期全挂车不仅没有纳入发
改委汽车《公告》内,上牌照同样只需在当地农业部门进行登记。

“不受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准入标准界定的全挂车,自然不受尺寸、载荷等规格要求。

所以经常出现超载、超限等违规现象。

致使相关部门出现监管难度大、界定无依据的困局。

”连思龙认为,假设全挂车在路上发生事故,由于准入两套体系不同,一套属于农业部门,一套属于工信部和发改委等汽车准入标准,会直接影响交警执法。

对此,将全挂车纳入整个汽车体系内,将利于各方管理。

本文来自:都市汽车网(/) 详细出处参考:/news/57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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