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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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执行
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 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 ,必须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方 法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 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等。
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重要职责,必须对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 查。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之 间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排查。
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据是审判机关在庭审过程 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法律规 定和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 分析和判断。在判断证据时,要 注重对全案证据的整体把握和对 单个证据的细致分析。
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 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的种类
刑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 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 致,引发过争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 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规定“三类案件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 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 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 一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七、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 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
1.立案阶段:指刑事案件开始侦查阶段,有关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收集
和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进行登记。

2.审查起诉阶段:指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
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一审审理阶段:一审阶段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等程序,最终
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有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1.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包括搜查、抄袭、拘捕、传唤、扣押等措施。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和法
定权力范围。

2.证据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证人
证言的证明力、书证的认定方式、物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1.侦查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沉默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辩论权、辩护权、质证权等,确保被告人有公正的审判。

3.证据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证人和证据的措施,如保护证人
的身份、保护证人的安全等。

四、非诉讼解决方式:
五、特殊程序: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罚执行程序:
八、上诉程序: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刑事
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2020

刑事诉讼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立案
1.立案的主体:立案主体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报案或者根据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立即登记立案。

2.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涉嫌犯罪的名字、事实、类型等,并制作立案决定书。

二、侦查
1.侦查的基本原则:侦查应当贯彻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不能真实、完整地查清犯罪事实,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不得作出结案决定。

2.侦查的手段:侦查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查封、侦查协助等手段,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三、起诉
1.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查清犯罪事实,依法属于公诉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起公诉。

2.起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必须及时审查,如果认为不应提起公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审判
1.审判的主体:审判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

2.审判的程序:刑事案件审判主要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结案等程序。

五、刑事执行
1.刑罚的执行主体:刑罚的执行主体是监狱管理机关,对于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

2.刑罚的执行程序:执行刑罚必须按照判决书的意思进行,不得超过
法定刑期,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时的责任,必须追究刑罚执
行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知识点的整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还有很多细节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具体分析和操作。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2.03.14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刑事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07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19960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刑事诉讼法规则

刑事诉讼法规则

刑事诉讼法规则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公开审理、合法证据、无罪推定、举证责任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者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适用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应当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法官不得凭借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裁决。

公开审理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非公开审理。

二、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侦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质量。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侦查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侦查的程序、侦查的对象、侦查的方法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获取方式、证据的保全和审查等。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对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则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排除。

四、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引言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档将简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视为无罪。

3. 公开审判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4.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应当直接听取证据,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

5. 辩护权保障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进行自我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

6. 上诉权保障原则: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主要程序立案侦查当有犯罪嫌疑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证据确凿,构成犯罪,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法院在接到公诉后,将组织庭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与执行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向当事人宣告。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

通过遵循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无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刑事诉讼法的简要介绍,具体法律条文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本)
“人民法院、人民 检 察 院、 看 守 所 应 当 告 知 犯 罪 嫌 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 告 人 约 见 值 班 律 师 提 供 便 利 。”
五、将第三十 七 条 改 为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危害国家 安 全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案 件, 在 侦 查 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 许 可 。 上 述 案 件 , 侦 查 机 关 应 当 事 先 通 知 看 守 所 。”
书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ZHONGHUARENMINGONGHEGUOXINGSHISUSONGFA
出版·发行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 7号 (100069) 电话 /63055259 (总编室) 63057714 (发行部) 传真 /63056975 63056983 http://wwwnpcpubcom Email:mzfz@ npcpubcom 经销 /新华书店 开本 /32开 850毫米 ×1168毫米 印张 /4 字数 /73千字 版本 /2018年 10月第 1版 2018年 10月第 1次印刷 印刷 /北京天宇万达印刷有限公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8年 10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 一 条, 作 为 第 十 五 条:“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 意 接 受 处 罚 的 , 可 以 依 法 从 宽 处 理 。”
二、将第十 八 条 改 为 第 十 九 条,第 二 款 修 改 为: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 讼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司 法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 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刑事诉讼法学》课件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 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会妨碍侦查和审判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学》ppt课件
目录
• 刑事诉讼法概述 • 刑事诉讼程序 • 刑事诉讼证据 • 刑事强制措施 • 辩护与代理 • 附带民事诉讼
01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01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和控制刑 事诉讼活动,保障人权和实现司 法公正。
02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 、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的 基本程序和制度。
05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
辩护律师的职责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 更强制措施,以及进行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
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会 见犯罪嫌疑人,不得被监听。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
拘留
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 接受讯问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适用条件
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防止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逃匿、毁弃证据或 者继续犯罪等情形下,可以采取
拘留措施。
拘留的程序
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侦查人员实施 ,一般应当填写拘留证,并交由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其他各种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专指名称叫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它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点:刑事诉讼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
2.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
4.贯串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对于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解决的法律体系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现行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从开始到最终判决的全过程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操作步骤。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执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诉讼法包含着一系列重要的程序规定。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首先需要依法立案。

案件的立案决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在立案后,必须进行侦查取证工作。

侦查包括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调查、讯问、搜查等一系列活动,以收集证据和查清事实。

同时,被告人有权获取辩护律师的代理,并且参与调查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将起诉案件并提交法院,由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进行审理。

审判阶段包括开庭审理、辩论、质证和判决等环节。

同时,被告人也拥有辩护的权利,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自我辩护或请律师代理。

除了上述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等。

在这些程序中,对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措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法强调了对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特定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为20年,即从犯罪行为之日起计算,20年后则无法再对该案件进行起诉。

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解决过程,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和追究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它为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

它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一项法律的要求,更是全社会对法治和正义的追求。

刑事诉讼法培养目标

刑事诉讼法培养目标

刑事诉讼法培养目标
刑事诉讼法是以刑事诉讼活动为调整对象,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培养目标可能因具体的学习或教学环境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培养目标:
1. 了解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学生应该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包括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2. 培养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生应学会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推理和逻辑思维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

3. 熟悉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学生应了解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认定,以及各种诉讼权利和救济措施。

4. 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意识: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强调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感。

5. 提高法律实践能力: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和实习等方式,学生可以获得实际的法律实践经验,提高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操作能力。

6. 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应培养学生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的认识,增强其对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国家的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的进行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地适用法律。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管辖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一般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和总规范。

它是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法律规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程序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和审判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和审判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4.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开始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方向,特别是1983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建国以来首度制定的全面的具有整体性的刑事诉讼规范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由总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附则等基本内容组成。

1. 总则总则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适用、诉讼程序的运行、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了主体的范围、公诉、被告等基本内容。

3. 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了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的自由、诉讼义务等基本内容。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了起诉、侦查、审判等基本环节的程序规定。

5. 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包括了对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特殊规定。

6. 附则附则包括了关于特殊案件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侦查、审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和尊重,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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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全文公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03-18 08:05来源: (0)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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