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施行日期】198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1989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外字[1989]第313号文通知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是缔约国双方相互对减免税给予视同已征税抵免的规定。
该款所说“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享受免税或减税……”,是指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还适用于为了鼓励投资制定专项规定所给予的减免税。
在我国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中,有关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规定,以及今后实施的其它类似规定。
二、中意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七条是应意方要求,照顾其国内法的规定和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通常作法而列入的。
意国内法规定,如对不符合协定征收的意大利税收提出异议时,首先必须按意国内诉讼程序提出诉讼,期限为69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
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文号】国税发[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7.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
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
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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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99号
【发文日期】2002-05-26
【实施时间】2002-06-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l曰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16曰和2000年5月9曰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4月27日以国税函[1998]25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葡萄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埃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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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埃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
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7﹞140号
【发文日期】1997-08-28
【实施时间】1997-08-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我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你局,并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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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东国税转字[2007]93号
【发文日期】2007-03-20
【实施时间】2007-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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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3﹞78号
【发文日期】2003-06-25
【实施时间】1994-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反避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签署(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3年8月4日以国税发[1993]54号文件印发)。
2003年6月10日接我外交部通知,双方已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完成使上述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94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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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5﹞456号
【发文日期】2005-08-08
【实施时间】2005-08-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发[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生效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格鲁吉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其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68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7.19
【实施日期】2008.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二议定书及内地和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常设机构的构成时间问题
第二议定书第三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08.01
•【文号】国税发[1996]134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6]134号1996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6年7月3日在乌首都塔什干签署。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定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
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0.11
•【文号】国税发[2000]167号
•【施行日期】200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
通知
(国税发[20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协定书已完成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该议定书自2000年10月11日起生效执行。
议定书文本已于2000年6月23日以国税函[2000]484号文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做好该议定书执行工作。
2000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11
•【文号】国税发[2005]78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8.14施行日期2003.08.14文号主题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斯里兰卡:1.所得税,包括对投资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的企业营业额征收的所得税;(以下简称“斯里兰卡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
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 1 —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二○一○年一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月12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 2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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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56号
【发文日期】2003-10-29
【实施时间】2003-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
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已于2007年4月17日正式签署。
该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
现将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我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于2001年4月13日在哈瓦那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6月25日和2003年9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3年10月1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4月30日以国税函[2001]32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十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对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古巴:1.利润税;2.个人所得税。
(以下简称“古巴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6.10.28
•【文号】国税发[1996]第189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89号1996年10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越南政府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越南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和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以国税函发[1995]第305号文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
公告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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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03﹞225号
【发文日期】2003-11-10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协定文本已于2001年6月6日以粤国税函[2001]274号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发[200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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