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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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律

生育保险法律

生育保险法律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订立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点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紧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认真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中规定:本方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法律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分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分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是什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弥补。

弥补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加添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添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创新
生育保险的管理将逐步实现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还将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提高待遇水平和保障质量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福利的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保障母婴健康和家庭幸福。
生育保险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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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鼓励和促进女性参与劳动市场,提高女性地位和就业机会。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的特点
生育保险具有广泛覆盖性,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与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相关,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互助性。
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力度
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生育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广电子化服务模式,方便参保人查询和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推广电子化服务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参保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推动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和发展
05
结论与展望
1
生育保险的作用和贡献
2
3
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产假,帮助她们度过妊娠和分娩期,保障母婴健康。
保障生育妇女的产假和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年轻夫妇的生育意愿,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提高生育意愿和人口素质
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一、引言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妇女和新生儿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政策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一些有关意见,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生育保险政策的现状1. 目前生育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覆盖范围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医疗保障,以及对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和部分农村居民,但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无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家庭主妇,保障程度还不够高。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1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偏低2.2 对特殊群体的覆盖不足2.3 产假期间工资保障待加强2.4 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够统一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1. 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针对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低的问题,建议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生育家庭的负担。

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或者调整保险费用征收政策来实现。

2. 扩大保障覆盖范围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时,应该重点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如无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家庭主妇。

可以通过建立特殊群体的生育保险专项基金来解决这一问题。

3. 加强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对于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应当得到相应的提高。

可以探索建立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的产假工资补贴机制,以确保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4. 统一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目前我国各地的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建议在未来的完善政策中,统一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确保各地生育家庭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四、结语生育保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政策在初步建立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多方面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为广大生育家庭提供更加全面、深刻和优质的保障服务。

第十一章-生育保险介绍PPT

第十一章-生育保险介绍PPT
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和财产调查手续 的妇女,一律可以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如澳大利亚、 新西兰等国家采这种方式。
注意:1、参加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对象并不完全一致; 2、并非所有城镇女性均能享受;
3、并非参加保险的企业女性劳动者能够享受。
2、生育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 我国生育保险支付待遇主要包括:产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 费用和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的生育津贴。 只有符合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 才准以支付,超出规定以外的,需自己承担。 一为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 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 内所享有的假期。计划内顺产90天,难产再加15天。多胞胎, 多生一个孩子,多加15天。 案例1:某女,近日计划内生育,系难产,生了一对双胞胎, 问能享受多长期限的产假? 答:符合计划生育生产,假期3个月,难产加半个月,多生一 个孩子,再加半个月,共4个月。
11.2.1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1) 生育医疗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 产后所需要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 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 以保障母婴平安健康。它主要包括早孕保健、 产前检查、告危妊娠筛检、监护、管理、产 时保健、新生儿保健、产褥期保健、计划生 产手术服务、流产医疗服务、生育引起疾病 的诊断和诊疗等。
实行专项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生育费用夫妇双方单位分担
女职工生育医疗保健费用和产假,由夫妇 双方单位各承担50%。一般先由当地政府 的有关管理部门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必需 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测算出当地女职工生 育的平均费用,定为生育补偿的标准。女 职工生育,其丈夫所在单位要按生育补偿 标准的一定比例向女方单位支付生育补偿 金。女职工实际生育费用超过补偿标准时 ,超过部分由女方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作者:王建荣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11期摘要:生育保险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运行的重要手段,建立生育保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生育保险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妇女劳动者身体的健康和劳动能力的恢复;其次,有利于延续后代,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体现了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得到整个社会的确认;再次,有利于企业公平竟争和妇女平等就业;第四,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是调控人口增量规模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生育保险深化改革一、当前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一)覆盖范围狭窄1、生育社会保险尚未立法,执行上缺乏应有的刚性,导致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狭窄。

目前,各地实行生育社会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部分企业实行了生育社会保险制度。

再加上生育社会保险在五大保险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参保率不高,尤其给私营企业不缴纳生育社会保险费以可乘之机。

2、农村未建立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的农村妇女中有80%居住在城镇和乡村,而目前我国的生育社会保险卻没有将这一部分女包括在内。

大量的农村妇女被排除在生育社会保险制度之外,这也大大减低了我国生育社会保险的覆盖程度。

(二)统筹层次较低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生育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生育社会保险处在两种制度并存的状态。

一种是实行社会统筹,虽然已经建立了专项的生育基金分散劳动风险,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征,但这种统筹方式层次比较低,离真正意义上的统筹还很远,其制度运行成本较高,抵御风险能力有限,基金调剂功能较差。

另外一种是实行用人单位的自我保障,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这种方式社会化程度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存在很多弊病。

由于生育费用不能在企业间调剂使用,再加上企业女职工分布不均衡,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相差较大,一方面影响了企业平等的参与市场竟争,另外一方面也加大了使用女职工的成本,导致女工就业难。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我国⽣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育津贴、⽣育医疗服务、⽣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产假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育津贴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育医疗服务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职⼯⽣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育保险规定的项⽬和标准,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由⽤⼈单位⽀付。

⽣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职⼯⽣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职⼯孕期由于⽣理变化⽽在⼯作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保证⼥职⼯的基本收⼊和母⼦⽣命安全⽽制定的⼀项特殊政策,包括收⼊保护和健康保护两部分。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职⼯⽐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职⼯的需要,建⽴⼥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职⼯在⽣理卫⽣、哺乳⽅⾯的困难。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沈阳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

随着时代的发展,沈阳的生育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在怀孕分娩期间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人口政策的实施。

在沈阳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是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一、报销范围1.产前检查费用: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多次产前检查,这些检查项目包括孕妇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等。

这些检查费用均可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规定执行。

2.分娩费用:分娩是孕妇最为关注的一个环节,生育保险可以覆盖孕妇的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费用。

分娩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均可在保险范围内报销。

3.产后恢复费用:产后恢复是孕妇和新生儿都需要关注的问题,生育保险也可以覆盖产后恢复阶段的相关费用,例如产后恢复康复腿、产后按摩理疗等费用。

4.新生儿护理费用:新生儿的护理费用也可在生育保险范围内报销,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

5.其他相关费用:除了以上提到的费用外,生育保险还可以报销一些其他相关费用,如孕妇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产后康复费用等。

二、报销标准1.报销比例: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比例一般为医疗费用的50%至80%,具体比例根据医保政策执行。

孕妇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发票、报销申请等证明材料。

2.报销上限:沈阳市的生育保险报销上限根据具体的医疗费用和项目而定,通常为一定金额或比例的费用。

在报销时需要注意医疗费用的限额标准,超出限额范围的费用将无法报销。

3.报销流程:孕妇在享受生育保险报销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和报销申请,经过相关医保机构审核后方可报销。

报销流程一般为医疗机构直接与医保机构结算,孕妇在出院时无需支付费用。

生育保险培训专题

生育保险培训专题
生育保险培训专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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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生育保险基本知识 • 生育保险政策法规 • 生育保险的参保与待遇享受 • 生育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 生育保险的未来发展
01
生育保险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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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定义与作用
生育保险定义
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 式
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日 常监督、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以 及监督检查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和适 用
阐述法律责任的类型和适用,包括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以 及不同责任类型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标 准。
监督检查的制度保障
详细介绍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文件等制度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法》、《生育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各项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要 求。
待遇支付
改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方 式,提高待遇支付的灵活 性和针对性。
管理服务
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 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 互协调。
社会福利制度
生育保险应与社会福利制 度相互配合,促进社会福 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平 分配。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指导各地区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 并实施的试点工作。
03
生育保险的参保与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参保流程与注意事项
确定参保条件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具 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包括在岗 和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等。

生育保险医保考试题及答案

生育保险医保考试题及答案

生育保险医保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哪项?A. 仅包括女性职工B. 包括所有在职职工C. 仅包括男性职工D. 仅包括公务员答案:B2.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以下哪项不是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A. 产前检查费用B. 分娩费用C. 产后恢复费用D. 整容手术费用答案:D3.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A.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B.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C.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六个月D.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案:A4. 生育保险中,男性职工的配偶未就业,其配偶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A. 是,可以享受B. 否,不能享受C. 部分地区可以D. 取决于配偶的户籍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生育保险提供的福利?A. 生育津贴B. 医疗费用报销C. 带薪产假D. 退休金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生育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哪些内容?(多选)A. 生育医疗费用B. 生育津贴C. 失业保险D. 生育期间的工资补偿答案:A、B、D7.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多选)A. 身份证明B. 结婚证明C. 医疗证明D.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答案:A、C、D三、判断题8. 生育保险仅适用于女性职工。

(对/错)答案:错9. 生育保险的缴纳是强制性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纳。

(对/错)答案:对10. 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错)答案:错四、简答题11. 简述生育保险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答案:生育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因生育带来的经济负担。

其作用包括提供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带薪产假等福利,确保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

12. 职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答案: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通常需要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涵义生育保险制度是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1)生育津贴,即在法定的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2)医疗护理,即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3)生育补助,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4)生育休假,包括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双亲任何一方的育儿休假)。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了全部四项内容。

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国情与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父育假〃、〃保姆津贴〃等政策主要在欧盟一些国家实行。

生育保险制度与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妇女就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与后两者属于不同的女性保障制度,但有重合之处,主要是对孕产妇的劳动保护项目,比如:(1)产前产后工时津贴,如女工孕期检查、产后哺乳时间计作劳动时间而发生的时间津贴;(2)孕期工作量减免,如不上夜班、减轻工作量不减工资等;(3)母婴保护设施。

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4)女性就业保障。

即保障女工不会因为怀孕生育而遭受解雇;等等。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在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或〃生育保障制度〃之内。

但由于实施(1)~(3)项保护的经费(如:产前检查时间津贴、产后哺乳时间津贴、哺乳室建设费用等)并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被看作企业职工福利,因此将它们列入〃女工劳动保护制度〃。

而〃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属于〃生育保险制度〃。

上述(4)也可以被看作是〃女性就业保障〃的内容。

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鼓励计划生育也体现在社会保障的政策之中,其中与生育保险也有关联。

与生育保险相关的事项有实施节育(包括绝育)措施的各项费用、独生子女费、女性休假、独生子女母亲延长的产假、晚婚晚育父亲护理假以及各项休假津贴等等。

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广州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一、概述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生育妇女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

广州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其生育保险政策和标准备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

本文将从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方面展开讨论,为读者介绍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具体政策和实施情况。

二、报销范围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分娩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过程和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如医疗器械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2. 产前检查费用:包括血常规、尿常规、B超等产前检查项目的费用。

3. 产后康复费用:包括母婴护理费、产褥期检查费、康复理疗费等。

4. 新生儿治疗费用:包括新生儿疾病治疗费、新生儿护理费等。

以上是广州市生育保险的主要报销范围,覆盖了产前、产后以及新生儿阶段的医疗费用,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三、报销标准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实际费用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1. 分娩费用报销比例为80%。

2. 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 产后康复费用报销比例为80%。

4. 新生儿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较为宽松,覆盖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并且报销比例较高,可以有效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压力。

四、个人观点作为文章的作者,我个人认为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相对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权益。

然而,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报销比例虽高,但部分特殊医疗项目仍无法完全覆盖,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升保障水平。

五、总结通过对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我们了解到其政策覆盖范围广泛,报销比例较高,为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然而,也需要不断完善政策,以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希望广大读者在阅读本文后对广州市生育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广州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分析了其政策的优势和不足,并共享了个人观点。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

2024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____年职工生育保险暂行管理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职工生育保险在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以确保职工生育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家庭稳定和经济繁荣。

二、保险范围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包括所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

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实施统一管理,非本市户籍职工则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三、保险待遇1.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待遇按照当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 医疗费用报销: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

生育产前检查、分娩费用、新生儿医疗费用等均纳入报销范围。

3. 哺乳假期:职工享受生育假期,具体假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4. 工资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工资保障,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标准与方式1. 缴费基数: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

2. 缴费比例: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3. 缴费方式: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并由地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

五、基金管理与使用1. 基金管理:地方生育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2. 基金来源: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是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可以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作为补充。

3. 基金使用: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孕产工伤待遇等,同时也可用于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创新、提高待遇水平等工作。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

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解读方案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快,保障生育和养老成为了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在中国,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积极稳妥推进人口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婚姻家庭和劳动就业保障等,成为了重要的政策目标。

其中,职工生育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针对职工生育及相关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生育险的实施和管理,提高其覆盖率和质量,本方案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职工生育险社保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标准。

二、政策内容和实施标准(一)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职工生育险是一项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在本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性职工提供生育及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其保障对象包括:1.已婚女职工及其配偶;2.未婚女职工及其父母;3.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另行就业的。

(二)参保标准和费率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生育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制度。

具体参保标准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为0.8%,个人缴费比例为0.2%。

2.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缴纳职工生育险费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参加职工生育险的女职工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该职工同工同酬的月平均工资。

(三)费用报销标准和范围职工生育险保障范围包括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的相关医疗费用,具体报销标准和范围如下:1.妊娠期间:孕妇每孕周期报销一次,报销金额按每人每孕周期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支付。

2.分娩过程:包括分娩、剖宫产和臀助产等方式,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

3.产褥期:包括产后护理、喂奶指导、产后恢复等费用,报销金额为不超过400元。

(四)申报流程和条件申报职工生育险的条件和流程如下:1.申报条件:符合职工生育险的相关参保标准,且检查出怀孕。

2.申报流程: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社保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由社保机构审核后进行报销。

《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
而 现 实 情 况 下 .许 多 有 资 格 参 保 的男 职工 也 享 受 不 到 生 育 保 险所 带 来
的利 益 , 对 于 妻 子 没有 工 作 的家 庭 来 说 , 丈 夫 参 与 了生 育保 险 , 由于 妻 子没有工作也无法享受保险 , 《 试 行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于 这 种 家 庭 来
以供 参 考 。
关 键 词: 社 会 保 险 法 生 育保 险 试行 办 法 策 略 分 析
说不公平 。 《 社会保 险法》 关于生育保 险的规定 明显 弥补了这一不 足 , 规
定 生 育 保 险覆 盖 所 有 用 人 单 位 及 其 职 工 。 同 时 明 确 将 “ 职 工 未 就 业 配 偶” 纳入保 障范 围, 这样部分非职 工女性虽然 不能直接参加 生育保 险, 但只要配偶一方参加 , 同样 可 享 受 到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 这 样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 二) 继 续 扩大 生 育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险 覆 盖 范 围
需要 。 促使生育女性身体 的健康恢 复。 生育保险提供 的待遇包括生育 医
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 五 十 六 条 的相 关 规 定: “ 生 育 医疗 费 用 包 括 下 列 各 项 : 生育 的 医 疗 费 用 ; 计 划 生 育 的 医 疗 费 用; 法律 、 法 规 规 定 的其 他 项 目费用 。 ” 、 “ 职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可 以 按 照 国家 规 定 享 受 生 育 津 贴 : 女职工生 育享受产假 ; 享 受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人力资源
《 社会保险法》 关于 生育保 险制 度 的评析及 完善对策研究
山东省 潍坊 市奎 文 区社会 保 险事 业 管理 中心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中的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中的存在问题与完善对策

2018年第6期【摘要】农村机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一直以来都是党和政府重点完成的目标,加强农村机体经济组织发展能够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农民基本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然而,结合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国应积极对针对现行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逐步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体系。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存在问题;优化对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更不同于行政机关,有着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对村级集体经济予以巩固和发展壮大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使农民共同富裕顺利实现,推动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脚步的关键。

但因其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及对相关书籍资料的阅读思考,谈谈对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看法,希望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存在问题(一)组织资金短缺问题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都存在资金缺乏的现象,很多合作组织难以顺利运行下去,想要得到壮大更不可能。

而大部分的新合作社,启动资金极为缺乏,固定的办公长场所尚未建立,他们一般就是在协会会长或社长的家里进行办公。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少之又少,而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才能拥有企业法人的资格,才可以向农村信用社会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二)法律地位尚未明确我国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企业法人进行了明确分类,也就是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1]。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着地区稳定、社区经费开支、经济发展的职能,对以上四种企业法人的界定都较不合理。

并且,立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项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成本经营之上的,相同类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相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利用者和提供者,采取自愿的形式、民主、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八章 生育保险制度

第八章 生育保险制度

三、生育保险的特点
1.覆盖范围小,仅包含已婚妇女; 2.实行产前和产后都享受待遇的原则;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是有限制的; 4.生育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密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生育保险的范围
在福利国家中可包括一切妇女; 大多数国家则仅包括女性工资劳动者; 有少数国家也将男性包括在内。
二、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二、中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全国还没有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法律,各地实 施的办法不统一 ; 2.覆盖面较窄; 3.生育保险费主要由企业来缴纳(目前,费率多 数为1%),个人不缴费 ; 云 南 财 贸 学 4.生育医疗费连年上涨; 5.社会化管理程度低。
【思考题】
1.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需承 担少部分缴费义务,政府可适当补贴。 通常采取现收现付的筹集模式。
云 南 财 贸 学
一、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是按照1994年12 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 试行办法》执行的。在此基础上,目前有不少 地区自行制定出各地的《生育保险条例》,总 体上来说受到企业和女职工的欢迎。 云 南 财 贸 学 截止到2008年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制度的 人数已达9181万人。
1.享受待遇的个人必须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记 录,且缴费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 2.企业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3.少数国家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 家公民资格 的妇女,均可享受。 云 南 财 贸 学
三、生育保险的待遇
1.生育假期(按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生育假 期至少为12周,我国目前就是产前15天,产 生75天共90天,难产、多胞胎、晚婚晚育者 增加15天); 2.生育津贴(大多数国家规定生育期间工资 不变,即100%); 3.医疗服务; 4.子女补助费(如我国的独生子女费可发放 到14岁)。 云 南 财 贸 学

浅析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浅析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之一,属于社会保障范畴。

生育保险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内容、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2、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

是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孩子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围绕“国外生育保险制度”这一中心,我将简要介绍国外生育保险的制度大总体情况,并将从立法状况、制度类型、覆盖范围、保险待遇、基金来源等角度简要说明典型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以便针对中国在“生育保险”方面的现状和发展作一些相关探讨和建议。

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首先,要了解目前对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现状[一]从宏观层面上来看:1、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

2、但是根据我查阅的结果,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

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

[二]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看: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定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一定的剩余保险的立法状况密不可分的,或者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

所以,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要先了解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

二、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一]早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代表:1883年《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二] 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涉及女职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的第一个《保险生育公约》(第3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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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生育保险制度的
覆盖范围
20081109010071
李冬雪
法学院2008级1班
浅析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摘要:优生优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生育保险是实现优生优育的前提条件。

实施女
职工生育保险, 对促进妇女就业, 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促进
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生育
保险的覆盖范围的狭窄缺陷日益突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亟需立法予以保障。

本文从生育保险制度的主体维度与时间维度论述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的延展情况,
并给予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不能工作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同时也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国家与社会的重视,国家通过立法给予其保护: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从企业逐步过渡到社会统筹。

1995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指出生育保险的目标是:20世纪末“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1995年和1996年颁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方案纲要(1995-2000)>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了更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社会目标,2001年5月政府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100)》提出:有关部门应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其覆盖面达到90%以上;2004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指出: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2007年8月30日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这些相关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都说明国家对于生育保险建设的重视,不断提高女性的待遇和地位,促进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实现。

然而,在经济与社会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开始显现出狭窄的缺陷,并且这一缺陷越来越明显,在当今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对于一些新的案例,原有生育保险制度已经无法解决,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主体维度的扩展
1、未婚先育女性的有限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因此,对于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相关生育保险待遇,是无法享受到的。

生育保险也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法律规定,已婚妇女产假期间可带薪休假。

而笔者认为,“未婚先育”者
应当享有部分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婚先育”可休无薪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妇女工作、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不能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还受到特殊的保护。

由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

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法定期限的产假。

2、男性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项内容主要指男性(丈夫)在妻子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责任等等。

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有利于男性承担父亲责任,促进家庭和睦,因此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定和反映,使男性在生育过程中和抚育孩子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母婴的身心健康与家庭和睦是有好处的,反过来,生育责任可以让男性感到生育不再仅仅是女性的事促进他们积极地参与做一个负责任的父亲行动,有利于培养男性的家庭责任感,通过扮演生育角色,增强责任心。

虽然在我国,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尚未有立法上的规定,甚至很多人认为这项制度规定不符合中国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与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相违背,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其积极意义。

此项制度已经在西方国家开始实施并获得了显著成就。

例如:欧盟负责家庭事务和性别平等的部长2007年5月15日在德国开会,议题之一就是如何使父亲在家庭事务中发挥更积极作用。

从2007年起,德国开始实行“父母金”政策。

政府拨出约40亿欧元给婴儿的父亲或母亲12个月带薪假期,若申请者是母亲,父亲还可以申请额外两个月的产假,也就是说两人将能享有14个月的带薪产假。

在此期间,他们可支取约67%的薪金。

这意味着他们自2007年起生1个孩子,家庭就可获得政府25200欧元的生育奖金。

我国具备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1)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思想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大众逐渐认可了女性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有助于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目标;(2)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持社会基本稳定的客观需要;(3)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4)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我国能够以西方现行制度为借鉴,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赋予男性生育保险待遇,在我国,具有可行性与必然性,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3、覆盖家属的生育保险
覆盖家属的生育保险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理念。

1952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02号公约)》, 该公约第八部分“生育津贴”第48条规定:受保护人应含:a .规定类别雇员中的所有妇女,这几类雇员在全体雇员中的构成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在涉及生育医疗津贴时,还包括这几类雇员中的男性雇员的妻子,b .规定类别经济活动人口中的所有妇女,这几类人在全体居民中的构成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涉及生育医疗津贴时,还包括这几类人中的男人的妻子;c.在雇用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的工业工作场所中的规定类别雇员中的妇女,这几类雇员在全体雇员中的构成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在涉及生育医疗津贴时,还包括这几类人中的男性雇员的妻子。

生育保险覆盖未就业配偶,惠及没有工资收入的“全职太太”,在当前中国有特殊意义:(1)使下岗失业女工和“全职太太”也能够享受生育保险;(2)保
障企业能按市场经济规则用工;(3)提高各类企业生育保险缴费的积极性;(4)有助于女性农民工融入城市。

新中国初期我国就有职工家属生育保险;国颁部颁的生育保险条例应重新明确职工配偶的生育保险权利,保障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和谐转型,为各省市制定相关条例奠定基调。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时间维度的扩展
生育保险制度的时间维度的扩展主要指当“三期”女性所在的单位停止经营(法人终止后)对于“三期”女工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 这一点目前法律上尚存在空白。

单位停止经营(法人终止)也就是说法人主体消失。

即使是“三期”女工,由于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 劳动关系的存续也失去了可能性。

因此,在企业注销之前,单位应当与其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待遇;注销之后,对于“三期”女工,笔者建议通过生育保险基金解决此问题。

目前,生育保险基金收大于支问题突出。

各项统计显示,目前生育率处于逐年降低趋势,但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却多年保持不变,伴随工资总额的增长,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数额不断增加,造成基金收大于支形成较多结余。

而可以将此结余用于专项处理享有获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却由于特殊原因使其游离于保险待遇规定条件的“边缘地带”,而无法享受待遇的群体,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

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技术与水平的前进,生育保险制度将不断完善,生育保险的服务水平也将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制度也将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保障职工利益的需要,生育保险适度的发展,我国依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谭宁,刘筱红.生育保险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平等就业权.社会学研究2009年7月第1卷第1期.第110页
[2] 蔡凤梅.欧盟成员国生育保险制度简介.人口与计划生育,2005,(3).
[3] 潘海棠,覆盖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问题研究, 女性与法律研究.86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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