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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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机构及内设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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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机构及内设处室税务总局机构及内设处室一、领导王军,男,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工作主持国家税务总局的全面工作;分管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教育中心、税务干部学院。

基层联系点负责基层联系点全面工作。

吴海英,女,汉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

分管工作负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全面工作。

基层联系点负责对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姚来英,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巡视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王军局长分管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基层联系点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税务局。

刘丽坚,女,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所得税司、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联系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基层联系点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宁波、青岛税务局。

王道树,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税收宣传中心。

基层联系点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税务局。

赵静,女,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财产与行为税务部、纳税服务部、财务管理部、集中采购中心。

基层联系点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辽宁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大连市税务局。

郝俊辉,男,汉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工作分管稽查局、督察内审司,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协助王军局长分管教育中心,税务干部学院。

基层联系点联系中国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02年—2008年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概览

2002年—2008年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概览

2002年—2008年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概览房地产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关乎国计民生,已远远超越经济范畴,对经济结构构建,对社会安全和政治稳定都至关重要。

鉴于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的发展战略与国家相关政策息息相关,故将2002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整理编辑和简单解析,以方便同仁查阅,更期能对公司的项目开发和土地储备有所帮助。

一、2002年拉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号角1、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发[2002]11号),文件叫停了已沿用多年的土地协议出让方式,要求从7月1日起,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它的颁布,被业界称为"新一轮土地革命"的开始。

2、2002年8月26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肯定了房地产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指出了局部地区出现了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结构不尽合理,价格增长过快等问题。

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拉响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号角。

二、2003年抑制房地产过热措施的宏观调控政策1、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2、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提出物业服务收费从04年10月1日起实行明码标价。

3、2003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拉响了宏观调控的警报。

通知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考试经验分享

考试经验分享

于去年十月十四、十五日参加了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

主要是按照《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对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反复阅读,加深理解,基本掌握了书中的内容,才得以通过。

现谈谈自己参加这次考试的感受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一、制定计划,认真落实,确保进度完成。

参加注册造价师考试者大都是利用工作之余看书学习,要在不足四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四门课目的学习任务,确实有些紧张。

既不能因为时间短任务重而心里紧张,无所适从,也不能拿到书后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凭运气或作弊侥幸过关。

应制定计划,认真落实,按部就班地完成学业。

1、制定计划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四本培训教材。

教材紧紧围绕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深入浅出地进行论述讲解,知识结构合理,内容丰富。

在学习时应至少看两遍,第一遍对各章节的内容有个初步了解,无论《大纲》中要求熟悉、掌握的内容,还是了解的内容,都应该阅读,产生总体印象。

看不懂的地方也不要抓住不放,避免一个问题卡住,解决起来耽误时间,影响进度口第二遍是重点把握,紧紧抓住每章节论述的主要问题去理解,把各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摘清摘准,防止概念混淆,张冠李戴。

2、时间安排要每天坚持l-2小时,最好在清晨,这样头脑清醒,理解深刻,防止工作一天之后身心疲惫,看书没有效果。

每天学习的任务是一节或二节,不要贪多,这样会由于劳累失去下次学习的学习兴趣和动力,也不要随意安排,有时间就看,没空闲就算,这样完不成学习任务,徒劳无益。

要针对自己的工作情况制定一个计划,并认真付诸实施。

二、找出重点,解决难点,深刻理解所学知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四个科目,每科都有其重点、难点,学习时,对照考试大纲中"掌握即要求能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熟悉即要求对有关工程造价的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具有工程造价有关的广泛知识"的要求,找出重点,解决难点,把所学知识融为贯通。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去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把调控房地产市场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于解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正处于十分关键的时期。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各方面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稳定房价工作切实取得成效。

下面,我就这次宏观调控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宏观调控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主渠道。

政府的职能要由原来的行政式或直接的管理转变为市场宏观调控、市场行为监管和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这三项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基本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必须切实行使好这三项职能。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市场调控、市场监管和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及时解决住房市场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了普通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针对我国个别地区的房地产过热问题,国务院果断采取了综合的调控措施,及时抑制了局部地区房地产热的蔓延趋势,制止了当时乱集资等扰乱经济秩序行为,同时也避免了房地产热对国民经济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

随着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分别就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和调控市场发展的节奏,于1998年和2003年下半年进行了两次新的重大政策调整,取得了显著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3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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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为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都属于该税的征税对象。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填表日期;建设单位名章、单位地址等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计划批准单位;工程名称,计划投资总额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等。

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纳税人应在收到有关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按表中所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本表中的项目要按批准文件中相关内容填报。

其中“工程名称”栏目按单项工程填报,“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零税率项目也应填报。

登记表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查盖章后,两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三)格式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微机编码:
金额单位:元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16•【文号】•【施行日期】1993.08.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国务院1993年8月16日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摘要)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家计委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

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写字楼、度假村等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

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未按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目;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主要使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外短期(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20•【文号】国税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发布日期:2013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国家规定停止计算的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国家规定停止计算的费用

国家规定停止(暂停)执行的费用
1、价差预备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号),价差预备费按零计算。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供电贴费: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造价文件的编制

造价文件的编制

造价文件的编制一、公路工程造价各个阶段划分二、造价文件的组成(概预算部分)三、造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四、造价文件的编制依据及其相关内容(一)造价文件的编制依据1、计价依据的含义2、计算工、料、机消耗量及费用的依据3、计算建安费的依据4、工程数量和机械设备数量的计算依据5、施工组织设计(二)相关法律和政策性法规文件1、相关的法律法规2、政策性法规文件3、建设项目应计入的费用(三)造价文件编制的外业调查1、自然条件的调查2、经济的调查3、征地拆迁的调查4、材料及价格调查5、材料运输情况的调查五、不同阶段公路工程造价的编制(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1、估算的作用2、投资估算分项指标的特点3、可研阶段估算编制依据4、可研阶段估算的编制5、可研阶段估算控制(二)初步设计阶段1、概算的作用2、概算的编制依据3、概算的编制与控制4、工程量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三)施工图设计阶段1、施工图预算的作用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4、施工图预算的控制5、计算工程量应注意的问题(四)工程招标阶段1、招标准备2、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五)施工阶段合同费用的管理1、合同管理的依据和内容2、合同费用的管理3、工程变更4、设计变更的条件5、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6、工程索赔7、价格调整8、造价的调整(六)清单计价应注意的问题六、编制概预算应注意的事项七、新定额、编制办法的应用(一)、概算定额(二)、预算定额的说明1、幅度差2、预算总说明3、路基工程说明4、路面工程说明5、隧道工程说明6、桥梁工程说明一、公路工程造价各个阶段划分1、施工图阶段--施工图预算---依据预算定额、编办及我省的有关规定2、初步设计阶段—概算--依据概算定额、编制办法及我省的有关规定3、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估算-依据估算指标(分项指标)估算编制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4、项目建议书阶段—估算--依据估算指标(综合指标)、估算编制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施工定额:是工序定额,完成单位产品所需要的人工工日或台班的消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政策问题,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字﹝1999﹞228号
【发文日期】1999-08-17
【实施时间】1999-08-1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 《财政部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九批)》 财政部令第34号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对《》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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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沈阳市政府1991年第44号令

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沈阳市政府1991年第44号令

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正文:---------------------------------------------------------------------------------------------------------------------------------------------------- 沈阳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施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44号令1991年10月12日)第一条为引导我市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在内的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凡在我市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总投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以下简称投资许可证)。

按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四条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之后,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权限不变。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要按单位工程列出应缴纳的投资方面调节税的税率和税金,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对其中属于各区(县)、局(公司)审批的总投资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将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税金指标,抄报市计经委和市税务局,同时抄送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

第五条纳税人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十日内,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和申报手续。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填写投资方面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并在十日内到开户银行或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3.11•【文号】•【施行日期】199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1994年3月11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煤炭开采,税率0%(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外)。

指通过开拓井巷或剥离覆盖物,将煤炭开采出来的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维持简单再生产工程及设施,包括:(一)地下开采工程及设施。

(二)露天开采工程及设施。

(三)地面工程及设施,包括:1、提升系统:包括井架、井塔、绞车房、井口设施、斜井矿车栈桥、提升信号等。

2、通风系统:包括风井井口设施、风机房、风硐、风道、安全出口及防爆装置等。

3、压风系统:包括压风机房、冷却水池及水塔、压风管路等。

4、地面生产系统:包括主井生产系统、副井(矸石井)生产系统、风井生产系统和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

5、安全技术及监控系统;包括充填系统、灌浆系统、井下洒水、安全监测控制系统、安全设备及仪表、瓦斯抽放、热害防治等。

6、通信调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通信调度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

7、供电系统:包括变电站、供电线路、室外构架等。

8、地面运输系统:包括准轨铁路、窄轨铁路、公路、加空索道、胶带运输等。

9、场地设施:包括场区道路、专用场地、场地防护工程等。

以上1-9项详见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开采详目。

10、专业库房:包括总器材库、材料库(棚)、设备库(棚)、中转库(棚)、油脂库、爆破器材库、消防器材库、各类车辆库(棚、场)。

11、生产辅助配套工程及设施:包括机修、各类车辆修理及保养、矿用支护材料、预制构件工程及设施,设备租赁站,坑木场及加工车间,生产地质勘探工程及业务用房,实验站,质量监督站,矿区生产指挥用房,区、段任务交待室,职工安全培训用房。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会计科目的设置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会计科目的设置2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会计科目的设置为了核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应交及已交等核算,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科目的设置为了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的应交及实交等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的科目设置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也不含进项税额,交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计人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交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具体体现在“应交税金”科目中的“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中,下面分别说明:(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该科目核算增值税的计算、抵扣及交纳等情况。

与别的税种不一样,增值税有一个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有许多的抵扣项目,为了配合税制改革,从会计上完整真实地反映企业增值税的抵扣、交纳、转出。

退税等情况,同时也便于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该明细科目采用多栏式帐户的方式,在借方和贷方各设若干个专栏进行核算,借方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贷方专栏包括:”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下面分别说明: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3.“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须”专栏,记录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的用以抵减销售产品应纳税额的应退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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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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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标 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191号
【发文日期】1996-10-24
【实施时间】1996-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近年来,在各级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努力工作,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收入不断增长,开创了新的局面。

1994年组织收入43亿元,比上年增长12.07%,1995年组织收入53.7亿元,比上年增长24.7%。

但是也应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征管中的漏洞较多,不少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影响严格依法治税。

根据全面实行征管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广大从事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要振奋精神,再接再厉,奋发努力,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该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完成税收任务。

为此,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工作
多年实践证明,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源泉控管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当前,各地特别要注重考虑税收征管改革和计划投资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源泉控管办法,不断提高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质量。

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主动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城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借助其职能的调控作用,层层把关,堵塞征管漏洞,共同做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改进和完善本地代扣代缴工作
办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认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的代扣代缴税款。

同时,也要注意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责、权、利,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认真解释税收规定内容,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把代扣代缴工作做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其挤占、挪用税款;对漏扣或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

对及时足额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的代扣代缴单位,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拨付手续费,不得无故拖延。

二、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控和追踪管理
(一)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按审定程序办事。

经审定后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逐级下达到执行税务机关。

执行中若发现所确定的零税率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相吻合,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确定后再执行。

(二)建立审定和管理制度。

对零税率项目的审定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零税率项目的审定制度,建立发放零税率项目凭证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对确定为零税率的项目,要设立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复审,并形成制度;对所有零税率项目,凡自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或在建设期间改变用途(包括已转让、出售的),一律要重新审核,确定税率,补征税款;对未申报或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重新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查出者,除追缴税款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工作
(一)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无论是否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一律按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就其全部投资额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原有建筑物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凡是投资额超过10万元以上,比照对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项目的管理
目前,各地在征税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为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
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搞联合投资,对这些情况在征税时如何掌握和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适用本条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和工商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身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联合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部分按规定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部分(包括土地)按规定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密切与工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注意了解和掌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等工作情况(条件允许的应积极参与),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起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对被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税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对其建设项目,补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全面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
(一)根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行政干扰多、征管难度大、偷漏欠税现象较普遍等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检查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办法和规定,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同时,还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层层把关,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可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追踪检查和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认真进行部署,形成制度,每年都要开展这项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的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全面动员,精心安排,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要选派精通业务的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

要坚持依法办事,对查出的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税款要及时入库。

(四)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检查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定查补税款入库奖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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