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09〕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招标控制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问题研究
0引言“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5],其中项目工程中的专业工程由于其专业性较强,在实际情况中专业工程常常由发包人发包给专业工程承包人,或者由承包人分包给专业工程分包商[6-7]。
由此,在一个有二次发包或者分包的工程合同环境下,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设置和确定问题成为承发包双方关于风险分担的复杂性问题[8]。
本文就此问题,对招标控制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设置及确定进行研究。
1招标控制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编制问题研究1.1编制内容研究为研究招标控制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问题,首先需要研究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做哪些工作,编制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其第4.4.1条内容指出“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①暂列金额;②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③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④总承包服务费。
”因此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进行发布。
同时,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将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设置项目汇总处理。
另外,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3.6条第二款规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也就是说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该响应招标文件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说明,这与招标控制价对投标人的限制逻辑相一致,从这个角度也说明了在招标控制价中暂估价的编制时规范性是至关重要的。
1.2组价成分研究探究招标控制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问题,研究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价成分是一个重要前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知,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列项内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价形式符合其他项目清单的要求;本小结将从国家规范性文件和已有研究出发,分析总结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组价成分,得到表1。
规费调整通知
通知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京造定[2009]7号文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受控
各部门
2009-11-5
21
京建市[2009]610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9-10
22
京建市[2009]611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8-19
23
京造修[2009]8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6-18
24
京造定[2009]6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5
京造定[2009]7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三号)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2
京造定[2006]1号
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3 54 55 56
京造定[2006]3号 京造定[2005]10号 京修定字[2005]第005号 京造定[2005]6号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2-9-6 2002-7-12 2002-7-12 2002-7-11 2001-5-1 2001-1-1 2000-12-25 2000-6-23 2000-5-25 2000-3-20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6-1-1 2005-11-17 2005-11-12 2005-8-22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
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是深化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基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8清单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在总结03清单规范经验基础上取得的进一步成果;(2)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3)代表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
3、08清单规范的主要变化(1)工程计价及造价管理全过程的变化。
03清单规范是以工程招标阶段计价管理为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欠缺,主要目的是推行清单计价方式;08清单规范是对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条文、相关规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从招标计价、投标报价、合同条款、过程造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造价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也是今后进行工程经济纠纷调解、司法鉴定的依据。
(2)合同管理规范化。
03清单规范虽然对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说明,配套的政策文件也进行的规范,但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匹配。
本次配合08清单规范的实行,标办及时推出与新清单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应用指南,加大了新清单规范的推行力度。
(3)规范专业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执业行为,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4)清单形式上的调整。
对清单计价、造价管理表格进行规范和调整,对附录进行补充,对个别清单子目的计算规则等进行调整。
本次清单规范的修订主要是对正文部分,不主要针对附录,建设部正在启动附录部分的修订,预计明年年底可以完成。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
9 垂直运输
按定额个册规定
京建法〖2004〗243号
3千万以下 1.2‰
最低300元
10 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价 3千万~1亿 0.8‰
1一亿以上 0.6‰
11 环境检测费 实际价
定额报价
序号 项工 人工费
6.7%
6.7% 18.7%(安装23.1%)
2
环境保护 人工费
3千万以下 1.2‰
最低300元
10 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价 3千万~1亿 0.8‰
1一亿以上 0.6‰
11 环境检测费 实际价
3 安全施工 清单合计 0.8%
0.8%
0.95%(安装)
4 临时设施 人工费 18.7% 16.5% 安装23.1、19.8%
5
脚手架
按定额个册规定
6 工程保护 清单合计 0.5%
0.5%
按招标文件规定
7 夜间施工 清单合计 0.5%
0.5%
按招标文件规定
8 二次搬运 清单合计 1.0%
1.0%
按施工组织设计
措施费计取方法
京建施〖2005〗802号、京造定〖2003〗9号、京造定〖2009〗4号
清单报价 装饰工程2.409%、安装工程2.97%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取基数 四环内 四环外
备注
1 文明施工 清单合计 0.809% 0.809%
1.07%(安装)
2 环境保护 清单合计 0.8%
0.8%
0.95%(安装)
6.0%
6.0%
3 安全施工 人工费 6.0%
6.0%
4 临时设施 人工费 18.7% 16.5%
安装23.1-19.8%
5
脚手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9]124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1【1995】0139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保留2京计综字【1995】917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保留3京价(房)字【1997】398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保留4京价(房)字【1997】419号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保留5京计基字【1998】第064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垦、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6京计外字【1998】090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保留7京计社会字【1999】第163号关于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保留899京经节字第270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7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9(2000)京经节字第330号关于公布《北京市企业产值综合能耗限额》、《北京市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北京市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的通知*拟修订10京计外字【2000】019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11京计外字【2000】1207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保留12京价(检)字【2000】229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的通知保留13京价(收)字【2000】178号关于印发《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14京计稽察字【2001】225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15京价(检)字【2001】151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文件的通知保留16京价(检)字【2001】034号关于处罚决定书中诉权表述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17京价(检)字【2001】327号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保留18京价(检)字【2001】373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19京价(检)字【2001】383号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20京价(检)字【2001】38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文件的通知保留21京价(检)字【2001】469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保留22京价(医)字【2001】302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保留23京价(医)字【2001】304号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24京价(检)字【2001】157号关于印发《公园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5京价(检)字【2001】158号关于印发《非机动车存车收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6京价(检)字【2001】174号关于印发《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7京价(检)字【2001】171号《关于印发〈核准自制商品标价签价目表的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8京价(检)字【2001】191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明码标价的意见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29京价(检)字【2001】162号关于印发《降价商品标价签使用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0京价(检)字【2001】140号关于市物价局委托区县核准部分行业的价目表、价格牌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1京价(检)字【2002】10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2京价(检)字【2002】168号关于印发《邮政行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3京价(检)字【2002】290号关于印发《旅游客运行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34京价(检)字【2002】21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保留35京价(检)字【2002】345号关于修改机动车收费停车场A种价格牌式样的通知保留36京价(收)字【2002】304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37京价(收)字【2002】336号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保留38京价(检)字【2002】409号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文件的通知保留39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40京价(政)字【2002】393号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保留41京价(政)字【2002】394号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保留42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保留43京价(医)字【2002】083号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44京计农字【2002】159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45京经协办【2002】64号关于印发贯彻《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46京价(医)字[2002]4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47京价(医)字【2003】320号关于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保留48京价(检)字【2003】318号关于简化部分商品标价内容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49京价(检)字【2003】243号关于企业调整自制商品标价签式样等问题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50京发改【2003】1818号关于印发《餐饮等五个行业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京发改[2009]955号51京计农文【2003】1435号关于北京市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增加供应大米品种的补充通知保留52京计农文【2003】737号关于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的通知保留53京经发【2003】7号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保留54京发改【2004】242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55京发改【2004】586号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留56京发改【2004】1004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医用耗材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57京发改【2004】2685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留58京发改【2004】1794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保留59京发改【2004】2898号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保留60京发改【2004】560号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项目管理的通知保留61京发改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紧急通知保留62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关于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明码标价的意见关于修改机动车收费停车场A种价格牌式样的通知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变对尚未按通用名称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方式的通知关于简化部分商品标价内容的通知关于企业调整自制商品标价签式样等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成果文件撰写规范
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附件一成果文件撰写规范(概算)成果文件撰写主要包括几部分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编制方法→四、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成果文件封面要求封面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字体要求:项目名称一号仿宋_GB2312加粗居中,项目类型小初仿宋_GB2312加粗(横向排列),项目编号小四仿宋_GB2312加粗,编制单位三号仿宋_GB2312加粗,编制日期三号仿宋_GB2312加粗。
间距要求:项目名称前为两个回车键,项目名称与项目类型之间为一个回车键,项目类型与项目编号之间无回车键,项目编号与编制单位之间为十二个回车键,编制单位与编制时间之间无回车键(编制单位与编制时间为1.5倍行距居中,首行缩进2字符)。
成果文件撰写细则1.字体和字号一级标题:三号仿宋_GB2312加粗居中二级标题:四号仿宋_GB2312加粗正文:四号仿宋_GB23122.页面设臵页边距:上边距:25mm,下边距:25mm,左边距:25mm,右边距:25mm。
正文行距:1.5倍行距。
正文首行缩进2字符。
3.页眉页眉标注“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页眉标注从主体部分开始,小五号隶书,公司名称居中。
成果文件装订要求封面纸统一用220g白色封皮装订成果文件盖章要求在编制单位和编制时间处盖公司公章,在编制时间下面盖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备注:正文最后编制单位名称与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之间为三个回车键,编制单位名称与编制人员之间为三个回车键,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之间为二十四个空格键,编制时间与编制人员之间为三个回车键。
东营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工程概算造价部字【HSGS-2013】第001号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工程概算造价部字【HSGS-2013】第001号编制单位: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13年05月10日编制说明造价部字【HSGS-2013】第001号一、工程概况1、本工程为东营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山东省东营市2、建设规模:安装2台58MW热水锅炉3、建设范围:(1)室内工程及构筑物包括:房号名称建设规模1号主厂房6248 m21A引风机间及空压机间561 m21B脱硫设备间及烟道736 m22号煤库2377 m23号输煤栈桥1442 m27号综合泵房及蓄水池100 m29号宿舍及食堂2048 m210号门房33 m2(2)室外工程包括:土方、道路、人行道、广场、雨水口、围墙、大门、绿化、给排水管道、热力管线、电缆及道路照明。
工程2009年4、5、6、7号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 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京造定[2009]7号文
京造定[2009]7号文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京造定〔2009〕6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2009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2009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
经研究,将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 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九年元月十二日关于发布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462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641-200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为J11329-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市自2009年9月1日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按本规程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工作。
118884_京造定[2009]6号文_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京造定【】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规费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以下附表中规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执行。
附表一:
规费
(注:装饰、安装、构筑物、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工程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率。
)
附表二: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现场经费调整表
续前
附表三: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
续前
二、2009年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竣工的工程,其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费率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为统一建设工程预(结)算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2009年4月1日后按以下附表取费程序表执行。
附表四: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附表五: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程序表1.以直接费为取费基数
2.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装饰、绿化工程)
3.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安装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京造定[2007]7号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通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京造定[2007] 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京造定[2002]7号“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7年12月20日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一、关于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是如何划分的?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4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颁发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5修缮定额),为北京市的新建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提供计价依据。
为合理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现就执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划分如下:(一)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2001预算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庭院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
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和山区及园林养护工程。
2.2005修缮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保护性移地迁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m2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
(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适用范围补充说明:1.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拆除、维修、结构加固部分执行2005修缮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含隔墙及内、外装饰)室内全部腾空后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1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室内未腾空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5修缮定额。
北京市规费的计取规定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2009年4号文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
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
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
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
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
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
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
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
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
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
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
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
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
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4.成品保护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5.工程水电费。
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
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
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
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6.高层建筑超高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2009年5月
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十三、《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
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