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地上权
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如果是在⼟地之上的权利,叫作地上权。
如果是因为相邻关系,当事⼈通过有偿的⽅式约定的权利,叫作地役权,这两种权利都受到民法典保护。
那么,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上权与地役权的区别是怎样的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作物⽽使⽤国家或集体⼟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地供⾃⼰⼟地便利⽽使⽤的权利。
产⽣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地划拨,乡村建设⽤地,⼟地使⽤权出让,⼟地使⽤权转让⽽产⽣;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为的。
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地灭失,⽬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
权⼒不同:前者可以进⾏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和为附属⾏为的权利。
义务不同:地役权⼈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使⽤。
地上权⼈则⽆此义务。
相关知识:地役权⼈的权利义务地役权⼈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权。
这种利⽤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和⾮占有状态的利⽤。
例如,在他⼈⼟地上建设并维持⽔渠,是占有状态的利⽤;在他⼈⼟地上通⾏,是⾮占有状态的利⽤。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使⽤权⼈或者第三⼈妨碍地役权⼈实施必要的利⽤⾏为时,该地役权⼈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供役地所有权⼈、使⽤权⼈在该⼟地上实施⼀定⾏为的权利。
禁⽌妨碍通风、禁⽌妨碍采光、禁⽌⼯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使⽤⼈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
因⾏使地役权⽽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
因⾏使权利的⽅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1.地役权⼈对供役地的使⽤应当选择损害最⼩的地点及⽅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物权法教案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二)专有部分
(三)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业主作为专有 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 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 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 记相同。 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 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 登记的类型: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 记、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设权登记和宣 示登记、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二)采矿权 (三)取水权 (四)渔业权 五、思考题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特许物权有哪些种类?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九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 念和特征,重点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得和效力。 • 二、教学重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效力。 • 三、课程内容
(一)基于特定事实而消灭
(二)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
四、思考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有哪些原因?
第十章 地上权
• 一、教学目标 • 学习本章,要求了解我国地上权的特点及 体系,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地上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及三种使用权 的内容。 • 二、教学重点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 三、课程内容
地上权的名词解释
地上权的名词解释地上权,又称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上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密特拉教法。
在现代社会,地上权通常是由政府或土地所有权人授予给个人、组织或企业的。
它可以用于房屋建设、商业开发、农业耕种等用途。
地上权的存在,既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发展,也有助于满足人们对居住、工作和生活等基本需求的需求。
首先,地上权的授予方式可以是出售或租赁。
在出售地上权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权益转让给他人,该土地使用者将获得一定期限内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
而在租赁地上权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需按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其次,地上权的期限通常是有限制的。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上权的期限可以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续期。
这种设置期限的方式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也可以防止长期闲置土地的出现,保障土地的流通和开发。
此外,地上权通常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
这意味着地上权的行使需要在土地所有权人的授权和监督下进行。
土地所有权人在授予地上权时可以设置相应的限制和约束,例如使用用途、建筑面积、外观设计等。
同时,土地所有权人还可以要求地上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管理费用或分成比例,以保证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然而,地上权的行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
当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土地使用者可能面临市场租金上涨或房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此外,一些地区还存在地上权纠纷和滥用的问题,例如地上权出借、转让和转包等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来解决。
总的来说,地上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衍生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鼓励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行使地上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土地市场概论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土地市场当务之急是:
2)改革征地制度 要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限制于《宪法》规 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内,并明确界定‘公 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把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 地纳入市场配置的范畴。 对被征地的农民要给予公平、完全的补偿, 不能让农民吃亏。补偿包括丧失土地收益权的补 偿和丧失劳动权的补偿。
两种市场模式的差异
1.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 (1)土地市场的基础是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2)有形市场和无形市 场相结合。 (3)土地市场的供给与 需求决定土地价格。 (4)土地市场的进出是 自由的。
(5)政府都对土地市场 进行干预。 2.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 (1)土地所有制不同。 (2)市场客体不同。 (3)市场竞争程度不同。
两种市场模式的差异
从现实运行效率来看,这两种市场模式都 是同等有效的。这是因为,两种模式的经 济制度基础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市场 机制对资源的配置都发挥同样的作用。在 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的英国,其财产制度 仍是私有制,土地国王所有在很大程度上 只是名义上的,保有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也 称为地产所有者,他们只要不违反法规, 就可以自由地利用和处分保有的土地。
土地需求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需求是一种引 致需求。 土地需求量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土地价格、 消费者或投资者的货币收入和融资能力、 土地投机、人口因素和家庭因素、消费者 或投资者偏好、对未来的预期等。 土地价格和地租是由土地的供给与需求二 者共同决定的。
第二节 中国土地市场
一、中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在1998年宪法修改前不存在法定的土地市场。 根据修改后的宪法,中国可以建立土地市场,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也进入市场进行 流通,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 抵押等。但土地市场的交易对象限于土地 使用权。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解析——关于《物权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土地分层地上权指的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即拥有人通过对土地的分割、建筑、开发等,使其具备多个功能层次的权利。
具体来说,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这些权利以及实现这种权利的优势和限制可以在各自层次上得到实现。
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物权法》第136条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可以分层,以便拥有者或第三方可以以有限的权利拥有,占有或使用土地拥有者的一部分,以及支付土地拥有者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利得”。
因此,根据《物权法》的此规定,具体的土地分层地上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使用权、建筑物使用权及相关设备使用权等,其中构筑物和设备所有权是依据对该土地的开发,才能在建筑物层面实现的。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的利得,从而实现双赢。
土地分层地上权的适用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应用于多种领域,尤其是城市地产投资。
目前,在城市地产投资中,分层地上权被用于合理分散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强投资者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力,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及灵活性等。
首先,土地分层地上权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具体来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分割土地分层权权来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单点风险。
投资者对投资成本的投入也会随着土地分层地上权的实施而降低,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土地分层地上权来提高自己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
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灵活运用土地分层地上权,提高投资者的权利保障。
总结土地分层地上权是一种拥有多层地上权的土地所有权,其特征在于,它不仅对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说,是一种更有效的使用权,而且可以被分割和细分,以便在不同的层面上实现更有效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解释
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
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用该房屋权利。
用益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
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
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如中国移动在你家的地上建了一个信号塔,那么中国移动就对这个信号塔享有地上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
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永佃权是指佃户对所租佃的土地,有永远耕种的权力,也就是说有永远使用的权力。
论地上权
地上营造建筑物 、 其他工作 物或 培植 竹木而 使用他人 土地 的 化趋势 。为适应 这种新 的情况 , 国 民法纷 纷扩大传 统地 上 各 物权。近现 代民法 上的地 上权制度 . 可溯祸【 于罗 马法。古罗 权的权能 , 以适应 土地 利用 立体化发 展 的趋势 。这就 出 现 了
马有 地上物属于土地” 的法 律格言 , 地上的建筑 物、 竹木等 不 所谓的“ 区分地上权 “ 间地 上权 ”2。例 如 , 或 空 _ 日本 为适 应 得单独为所有权 的 标的 , 而应 与土地 为一体 而归属于 土地 所 对土地 的利用从地表向地 下和空 中发展 的需要 . 16 于 96年依
屋 的人 , 只要他 支付 一定的年 租金就 可 以阻止 附舍 原则 的适 上权的行使。 我国台湾地区的《 众捷 运法》 ” 大 亦规定 了地 下或 用 渐次 . 依判例 法 , 于使用 他人 土地建筑 的人 , 对 只要他 向 空 间地上权 , 该法第 1 9条规定 :捷运系统 主管机关 因线 路工 “ 土地所有人支付地 租 . 即可 以享有 以保存建 筑物 或其他 工作 程上之必要 , 得穿越 公、 私土地之上空或 地下 , 土地所有人 、 其 物 为 目的的权利 , 即地上权。地上权 的最大特点 , 是它排 除 了 占有 人或 使用人 不得拒 绝 , 必要时得 就其需 要之空 间范围协 土地所有人依添附 原则 取得 建筑 物所有 权 的可能性 . 地上 议取得地上权 , 议不 成时 , 使 协 准用征 收之 规定取 得 之 , 支付 并
利 处分权、 邻投 等权利 , 相 承担 支付地租 和恢复土地原状 的业务。我 国未来的物权立 法应摒弃土地使 用权 的概惫 。 直接 采用地 上权 的概惫 , 建立统一 的地上权制度 。
土师记10章逐节解释
土师记10章逐节解释
《土师记》是一本关于农业和土地管理的书籍,其中的第10章主要讨论了土地的逐节解释。
以下是对该章节的多角度全面解释:
首先,第10章可以从历史背景的角度来解释。
这一章节可能会探讨古代土地管理的演变和发展,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分配等方面的问题。
可以讨论不同文化、不同时代的土地制度和土地管理方式,以及这些制度和方式对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其次,从农业角度来解释,第10章可能会涉及土地的质量和肥力,以及如何根据土地的不同特点来选择合适的农作物种植。
还可以讨论土地的水分管理、土地的改良和土地的保护等问题,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第三,从经济角度来解释,第10章可能会探讨土地的价值和利用,包括土地的买卖、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方式。
还可以讨论土地的投资和土地的经济效益,以及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第10章还可以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解释。
这可能包括
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和土地分配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还可以讨论土地的权益保护和土地的管理监督等问题,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最后,第10章还可以从社会和环境的角度来解释。
这可能包括土地的社会功能和土地的生态功能等方面的内容。
可以讨论土地的社会价值、土地的文化遗产和土地的生态保护等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的平衡。
综上所述,第10章的逐节解释可以从历史背景、农业、经济、法律政策、社会和环境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的讨论和分析。
这样的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章中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决策层,都承认未来应建立城 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这一方向在中共十七届三中 全会后得以确定: 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同地同价同权——正因为此,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产权的论述, 被认为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的里程碑。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的 基本特征
行政划拨 无偿无限期使用 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 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
承包经营权内涵不明确、不充分 土地产权流转有一定的限制 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 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 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2006年3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 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 “稳步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试点,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 及时加以规范 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 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
2009-03-18 信息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意见》指出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 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对需要流转的集体 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 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 ,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范文
地上权设定契约书范文【地上权设定契约书】甲方:(出让方)地址:身份证号码:乙方:(受让方)地址:身份证号码:鉴于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地方上权的设定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作为合同效力:第一条设立的基础甲方因何种原因拥有该地的地上权,现自愿将此地的地上权转让给乙方,并乙方同意接受此地上权的转让。
第二条地上权的范围该地上权的范围包括地面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草坪、道路、围墙等一切在该地上生长或建设的物体。
具体范围参照《国土资源法》和《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条地上权的使用权甲方同意将该地上权的使用权授予乙方,乙方有权在该地上兴建房屋、种植树木、修建道路等,享有该地上物体的所有权益。
第四条地上权的使用期限该地上权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日期】终止。
若需要继续使用该地上权,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协商续签协议。
第五条地上权的转让及转让条件甲方不得将该地上权转让给第三方,如需转让必须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地上权的权益分配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享有该地上权的收益、增值及使用权益,还应承担地上权的为期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地上权的维护和保护乙方有义务对该地上权进行有效维护和保护,不得非法损坏或破坏该地上权,如有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乙方同意将该地上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转让该地上权给第三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双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商,变更本协议内容。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合同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什么是地上权地上权的特征
什么是地上权地上权的特征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它因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
而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区别开来。
那么你对地上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地上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地上权的定义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
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上权的特征第一,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权利。
由于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土地,在我国,个人是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所有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不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而是交由他人进行使用。
因此,地上权“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第二,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地上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是他物权。
“地上权为他人土地上之权利,故为他物权,乃系限制全面的支配权之所有权,而一面的支配土地之权利。
”第三,地上权为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具体可以包括建筑物、桥梁、沟渠、堤防、铜像、纪念碑、地窖等,有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的范围还要广。
总之,在我国,地上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他物权。
地上权的概念区别与地役权对比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物权法复习案例
物权法复习案例第一章物权法概述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掼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案例思考: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乔某的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主张先赔偿后送羊。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二章物权概述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提供抵押。
信用社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
履行期届满,冯结清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
为此,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案例思考:信用社因冯某借贷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本金,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某的抵押房产变价清偿债务。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信用社依据何种权利向李某请求清偿债务?(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3)如果李某提供的抵押财产受到侵害应当采用何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
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
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案例思考: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后,易某却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主张退钱、退房。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第四章所有权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熊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申村所有。
物权法_地上权
二、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该权利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批方能 设立,不得以直接出让的方式设立。 2、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 利用年度计划
三、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 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供居住使用的 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⑴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⑵依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须经集体同意,且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符合分 配条件的住户。也随房一并转让。
但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及抛弃等原因而丧失宅基 地使用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⑶无期限限制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在该自然人死亡 时,其继承人可在剩余使用期限内依法继续使用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包括转让、抵押、 出租和消灭。 1、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 转让规则有: ①转让客体须为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划拨方式转为出让后也可以转让。 ②国家不能作为转让当事人。 ③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和进行物权登记 ④物随地走
2、抵押: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抵押规则: ①抵押客体为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 ②订立书面合同 ③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④不影响抵押人继续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须告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否则转让无 效
3、出租 具体规则 ①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须经过批准方可用于出租。 ②未按土地出让权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 不得出租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须订立书面合同,且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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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作物⽽使⽤国家或集体⼟地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
如地铁、隧道、⼈防⼯程等;地役权是以他⼈⼟地供⾃⼰⼟地便利⽽使⽤的权利。
产⽣的原因不同:地上权因⼟地划拨,乡村建设⽤地,⼟地使⽤权出让,⼟地使⽤权转让⽽产⽣;地下权是由于⼟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为,地下权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为的。
地上权与地役权对⽐两者同属于⽤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作物⽽使⽤国家或集体⼟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地供⾃⼰⼟地便利⽽使⽤的权利。
2、产⽣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地划拨,乡村建设⽤地,⼟地使⽤权出让,⼟地使⽤权转让⽽产⽣;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为的。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地灭失,⽬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
4、权⼒不同,前者可以进⾏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和为附属⾏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使⽤。
地上权⼈则⽆此义务。
地役权性质(⼀)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不动产供⾃⼰的不动产便利之⽤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权的消灭⽽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对于你提出的“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区别”问题,店铺⼩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作物⽽使⽤国家或集体⼟地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有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律师。
地上权的例子
地上权的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地上权的例子:
1. 咱就说,你知道吗?那开发商在一块地上建了好多房子,然后把房子卖给人们,这其实就是开发商利用了地上权啊!好比农民在自己租的地里种庄稼一样,这地不是他的,但他有权在上面干他想干的事儿。
2. 嘿呀,你想想看,城市里那些在别人土地上建商场的人,他们不就是拥有地上权嘛,他们可以在那块地上经营好多年呢!这不就跟我们借用别人的工具然后好好用它一阵子是一个道理嘛!
3. 哎呀妈呀,就比如有些公司租了一大块地来建工厂,他们在这期间享有地上权呢!这就像你借了朋友的游戏卡带玩,在这段时间里卡带就归你支配啦。
4. 哇塞,你看那些在公园旁边搭建游乐设施的人,他们就是凭借地上权呀!真的就好像你在沙滩上占了一块地用来堆城堡一样呀。
5. 哟呵,像那种在别人土地上修了条路的,这可不就是地上权嘛!这跟你在别人家里得到许可后布置一个小角落不是差不多吗?
6. 我的天,你能想象吗?有些景区里的商家在那租用场地做生意,这就是地上权在起作用呀!就好比你在图书馆里有个专门属于你的座位一样。
7. 嘿,你知道吗?那些在国有土地上搞建设的,他们的地上权可太重要啦!就跟你去参加比赛,人家给了你一块特定的区域让你发挥是一样一样的呀!
我觉得地上权的存在真的很有意思,它让很多原本不可能的事情变得有可能,让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和利用呀!。
地上权的例子
地上权的例子【篇一:地上权的例子】大致上说来,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因此地上权住宅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
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
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
【篇二:地上权的例子】地上权设定、丧失和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地上权还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
这也是制定地上权目的之所在。
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对地上权的期间规定较长。
具体期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地上权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还有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以地上权设定担保,地上权可以继承,地上权人享有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因建筑物或树竹的灭失而消失。
地上权可以依照法律或协议设定。
各国民法都规定,设定地上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和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在地上权人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地上权与地役权、相邻权的区别地上权,是指一方在另一方权利人的土地上营造建筑、隧道、沟渠等建筑工程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地上权的概念,对不同种类的地上权分别做出规定。
其中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其特征有(区别于地役权和相邻权):1、一般所使用的土地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地上权的着眼点在于国家或者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中使用权的出让,地役权的着眼点在于相关的一方对使用权的部分出让。
而相邻权的着眼点是在于不动产的使用,当然也就不仅限于土地的使用。
2、地上权法定。
而地役权都没有强制规定,地役权可以约定。
相邻关系也是法定的,有规定的从规定,没有规定的就按照习惯,可见相邻关系牵涉到邻里之间的事务,不便于适用过于严格的规定。
3、地上权是自主权。
因为地上权的权利取得是基于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因此他拥有完全的权利(除所有权)。
相邻权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并非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
并且地役权和相邻权都是从权利,必须从属于先前已经存在的物权,地上权并不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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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物国权实法行》第建1设46条用规地定使:建用设权用与地地使用上权物转一让、并互 处换、分出原资则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147条“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4、自动续期权
① 住宅建设有地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费用的义务-《物权法》141条 土地的合理利用义务--《物权法》140条 土地保护义务 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物权法》第143
• A.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行为无效
• B.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
• C.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 D.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 145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 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 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因此, 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 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二)划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设立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 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关1、于划划拨要拨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只有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才有权力做出土地使用权划拨 的决定。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 所有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建设用地
使用权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从抵押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一)出让设立
• 设立方式 通过出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以土地所
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 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
• 关1、于国有出土让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
行为。
•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是永久的,而是有一 定期限的。
《物权法》第143条中的但书“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9条【出让转让条件】以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 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我国现行立法是否存在地上权,有不同见解。一说认 为我国没有地上权,仅承认立法中规定的国有土地、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另一说认为我国因建筑物或其他 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 上权。
地上权与国有资源使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开发土地资源为使用,如挖掘土地之泥土烧制建筑材
料,以及对其他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特许物权。 而利用国有土地建筑建筑物,则为地上权。 地上权的基本特点,是在为建筑的土地关系上,土地 所有权为土地所有人所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等工作 物为地上权人所有。
• 抵押: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 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 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43条中的但书“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主要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 • 【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 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典真题
• 1、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 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以该地设 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 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 抵押权,与乙、丙、丁等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第十章 地上权
• 重点知识 • 1.地上权的概念和体系 • 2.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内容、
消灭
• 3.分层地上权:概念、特征、取得 • 4.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 5.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取得
引读案例
• 原告与被告的宅院南北相邻。被告建房时,将新 建房屋的地下部分延伸到原告的宅基地内20厘米。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解决纠纷,被告不同意。 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 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的地 基在地下,而地表的房屋并未越界,未妨害原告 宅基地的正常使用,并非侵权。
适用的对象:国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 :土地的地表(如建造活动房)、地上(如架设电线)与地下 (如埋设管线),并可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 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设立在国有土地上,如果有实际需要设立在集体土地上, 必须先将集体土地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设立。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仅仅在土地的地表上设立,还可以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物权法>第136条
【问题与思考】
1.案例思考问题
• 被告建房将新建房屋的地基延伸到原告 的宅基地内20厘米,但在地表并没有越 界。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
• (1)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是什么? (2)地上权的权利界限应当怎样界定? (3)你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 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地上权概述
一、地上权的概念和我国现行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利用方式是建造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初 次取得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取得或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1.出让 2.划拨 ---《物权法》第137条第1款
历年真题
• 设立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方式的有: ()
• A.设立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 B.设立娱乐建设用地使用权 • C.设立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 D.设立旅游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 正确答案:ABCD
• 解题思路: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问题。对于商业、旅游和娱乐、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 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
设用地使用权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则 只有在自然人、法人之间才可以进行转让。 转让的标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进行物权变动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时其地上物所有权应当一并
主要义务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国有土地, 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主 要权利是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出让行为 中,主要义务是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主 要权利是请求国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的国 有土地由其使用。
• 出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求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是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法定的合同形式。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设立物权为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偿的。--《物权法》 第141条
• 4、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城镇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
• 5、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出让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方,在出让行为中的
• 2、划拨用地必须以公益为目的。---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这里的规定指的是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可以划拨的的四种情形:1)国家机关用 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 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地。
国有土地设立的地上权: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分 层地上权。
集体土地设立的地上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 用地使用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