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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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一、煤矿企业业主、矿长、副矿长、工程师和安全员,必须轮流下井带班,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确保井下生产作业安全。
二、每月下井带班,业主不少于5天(夜班不少于1天),矿长不少于15天(夜班不少于3天),副矿长不少于20天(夜班不少于5天),安全员不少于26天。
三、下井带班人员对井下安全负全面责任,认真排查安全生产实际中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下井带班人员必须现场落实,并实施各安全操作知识及操作技能,督导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在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立即采取停工、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六、下井带班人员必须随同工人同进、同出,做到入井在前,出井在后。
七、严格执行入井带班考勤制度,使井下轮流带班的规定落到实处。
八、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