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路超限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超限车辆的定义
第三条定义
在本管理办法中,超限车辆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超出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责任
货物运输企业应确保所派车辆不超过相关标准。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开展超限车辆检测工作。
第六条管理
超限检测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通过车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超限车辆,一经查验属实,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
第八条处罚标准
对于不同情况的超限车辆,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车辆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意识。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
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全文,谨供参考。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7.05.16
•【字号】浙交[2007]14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7〕140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车辆超限一线执法行为,现将《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备注:冲卡、暴力抗法、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部门可适当加重处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9
•【字号】浙政办发[2009]185号
•【施行日期】2009.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
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持续推进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宣传、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法制、纠风等单位,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认真履职,相互配合,从车、货、路三个源头实施有效监管,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货物装卸和路面运输五个关口,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形成各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xx年第7号
xx年07月06日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正文:
----------------------------------------------------------------------------------------------------------------------------------------------------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2005年7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发布根据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四章公路保护
第五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是指用于检测和处理超限运输车辆的设施,旨在维护道路安全和保障运输秩序。为了规范超限站的管理,维护交通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超限站管理办法。
一、超限站的设立和布局
超限站应根据道路的规划、交通运输的需求和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特点,合理确定设立地点并进行布局。超限站设立地点应选择在交通运输集中的地区或主要运输通道上,以方便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处置。
超限站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检测设备:超限站应配备先进、精确的检测设备,包括超限车辆称重设备、超限车辆尺寸检测设备、超限车辆轴重检测设备等,以实现对车辆各项指标的全面检测。
2. 数据管理系统:超限站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能够实时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超限车辆的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检测通道:超限站应设置合理的检测通道,包括入口检测通道和出口检测通道,并保证通道的畅通,确保车辆的顺利进出。
二、超限站的运营管理
为保证超限站的正常运营,需要进行以下管理措施:
1. 人员培训:超限站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技能,熟悉超限车辆的检测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准
确性和高效性。
2. 运营监督:建立超限站的运营监督机制,加强对超限站工作人员
的考核和监督,确保其遵守操作规程,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和工作效率。
3. 维护保养:定期对超限站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
常运行。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以免影响车辆检
测工作。
三、超限站的执法措施
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控,超限站需要采取一系列执法措施: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7
•【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负责对公路上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设立在公路重要节点、公路通行能力充裕的区域。
第五条建设检测站应充分考虑货车的停车需求,并配置足够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检测站应当制定车辆超限检测管理规程,明确各项管
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九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四章运行
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检测,不得超时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在公告栏上公布检测结果,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
第十五条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按要求
提供相关工作数据。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回复。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检测站进行处理。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总站内部各项工作的管理,包括检测、数据统计、设备维护、 人员培训等方面。
总站及所属站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进 行。
职责分工
总站职责
负责全站的超限超载检测工作,制定和执行检测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负责数据统计和上报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测数据;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负责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 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报告发放
经过审核合格的检测报告方可发放给车主或 相关单位,作为车辆超限超载的依据。
05
安全与环保管理
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安全培训
01
所有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
应急预案。
安全检查
02
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行驶记录
03
驾驶员必须保持安全行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行驶里程、交通
站点职责
在总站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具体的超限超载检测工作;负责检测数据的记录和整理,及时上报总站;负责 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一、导言
公路超限交通违法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超
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公路超限检测站成
为了重要的交通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人员管理,本
文制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人员管理的效能和
规范性。
二、职责和权限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主要分为站长、副站长、巡查人员和执法人员
四个层次。站长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副站长负责协助站长完成
工作。巡查人员负责日常巡查任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人员招聘和选拔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考
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人员招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
进行,招聘时应制定详细的条件和要求。选拔过程应经过严格的考核,包括面试、实操和综合评估等环节。
四、人员培训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水平,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培训内容包括:超限交通法规、检
测技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执法工作等。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理论学习
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以确保培训效果。
五、工作纪律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首先,他
们应当保密工作相关信息,不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其次,他们应
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规程,准时上班,认真执行工作任务。最后,站
内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同事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奖惩机制
为了激励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度中应设立奖励机制。例如,表彰先进个人和团体,在全站范围内进行表彰与奖励,树立先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参考Word)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2012.06.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公路超限运输有关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改装、检测、销售、装载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超限运输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宽、限长、限载规定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长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源头管理
第六条(车辆标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7.01.22
•【字号】浙交[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
见
(浙交〔2007〕19号)
各市交通局(委):
自2004年6月国家八部委开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以来,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等九部门协调行动,全力治理,我省公路平均超限率逐年下降,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今后的治理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扎实深入推进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就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八部委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基本要求及2006年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平安交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源头、巩固成果”的方针,从法规建设、组织保
障、经费保障、舆论监督、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联合执法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通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在我省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车辆超限运输得到有效遏制,运力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平、有序、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逐步建立,公路平均超限率控制在6%以下。
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浙江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2000年9月7日省交通厅浙交〔2000〕3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安全畅通,依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7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跨省、市的超限运输,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跨县(市、区)的超限运输,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县(市、区)范围内的超限运输,由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四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供办理一般货运手续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数据材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六)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第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限值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重在40吨以上(不含40吨)、集装箱车货总重在46吨以上(含46吨),100吨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吨(不含10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08
•【字号】浙运〔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运〔2018〕2号
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
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交[2005]334号
(2005年11月3日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
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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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交[2005]334号
(2005年11月3日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
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标志牌(见附件)。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管理
第十三条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
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
第十四条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站内工作人员视情实行轮换。
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管理。
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
第十七条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八条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条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先卸载、后处
理放行,禁止以罚(赔)代卸。对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跨省跨市行驶国省道主干线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可根据需要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3天内分别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单程通行。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原则上不采用卸载方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站应出具检测报告,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检测报告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卸载后的车辆须经复检,对照国家标准确认不超限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检测站应监督有关部门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检测站在进行超限运输管理时,应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检测站应责令超限运输承运人自行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物需要检测站保管的,则须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保管凭据。
第二十六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检测车辆违章登记簿、检测车辆月报表、法律文书等基础台帐,做到记录、书写完整、正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检测数据必须每天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
第二十七条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罚)后,如该车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沿路路政部门不得重复处理(罚)。
第六章检测站文明建
第二十八条检测站应建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位职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超限运输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统计报表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实行“十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
(二)处理、处罚程序公开;
(三)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公开;
(四)超限认定标准公开;
(五)处理、处罚结果公开;
(六)站点设置依据公开;
(七)主管单位公开;
(八)工作职责、廉政措施(自行制订)公开;
(九)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公开;
(十)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公开。
第三十条检测站人员在工作值勤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