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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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交[2005]334号

(2005年11月3日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

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在所在公路前后各500米(高速公路为2公里)处设置检测站预告标志牌(见附件)。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管理

第十三条检测站原则上实行4班3运转、24小时工作制,一般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0名,省际检测站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28名。

检测站可配备必要的路政协管员。

第十四条检测站新增路政执法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名,报省公路局审批,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交通厅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现有路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站内工作人员视情实行轮换。

检测站协管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并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检测站路政执法人员必须着全省统一的路政执法服装,按路政人员着装规定管理。

检测站协管人员着装由省统一规范,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配备路政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人员运送等公务。

第十七条检测站应配备必须的监控设备、称重设备、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及电脑等办公、办案设备。

第十八条检测站的装备应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公物私用。

第十九条检测站依法收缴超限运输公路赔(补)偿费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浙江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专用票据”,所收缴的赔(补)偿费,按收缴分离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不得坐支、挪用、截留。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检测站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收支预算,经省交通厅核准和省财政厅批准,由省公路局统一划拨。检测站经费由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年度计划,并建立财务核销制度,加强检测站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测站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对可卸载的货物,必须按规定先卸载、后处

理放行,禁止以罚(赔)代卸。对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跨省跨市行驶国省道主干线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可根据需要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3天内分别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单程通行。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原则上不采用卸载方式,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检测站应出具检测报告,向承运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检测报告经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卸载后的车辆须经复检,对照国家标准确认不超限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检测站应监督有关部门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检测站在进行超限运输管理时,应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执法人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检测站应责令超限运输承运人自行对超限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物需要检测站保管的,则须向承运人出具货物保管凭据。

第二十六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建立检测车辆违章登记簿、检测车辆月报表、法律文书等基础台帐,做到记录、书写完整、正确,及时归档,妥善保存。检测数据必须每天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

第二十七条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罚)后,如该车未发生新的违法行为,沿路路政部门不得重复处理(罚)。

第六章检测站文明建

第二十八条检测站应建立《超限运输检测站岗位职责》、《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人员工作守则》、《超限运输检测站廉政建设制度》、《超限运输检测站票据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货物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统计报表管理规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检测站应设置监督箱、驾驶员休息室、开水桶、药品等便民服务设施,并实行“十公开”:

(一)执法依据公开;

(二)处理、处罚程序公开;

(三)处理、处罚及收费标准公开;

(四)超限认定标准公开;

(五)处理、处罚结果公开;

(六)站点设置依据公开;

(七)主管单位公开;

(八)工作职责、廉政措施(自行制订)公开;

(九)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公开;

(十)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公开。

第三十条检测站人员在工作值勤期间,应做到举止端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秉公办事。

第三十一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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