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08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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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坚,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刚,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坚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X年10月12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唐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唐坚及辩护人沈超英、马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12月至201X年5月,被告人唐坚担任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浦公司”)总经理。
1、1999年起,被告人唐坚违反公司有关投资、用款规定,擅自将北浦公司的资金通过北浦公司参股企业上海安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出借给上海汉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
其中201X年5月至201X年8月,出借资金为人民币128.5万元,汉中公司归还1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201X年4月,汉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201X年8月,被告人唐坚违反北浦公司有关投资规定,擅自以安远公司名义与上海泛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非商贸”)、上海华元化工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化工”)共同成立上海安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公司”),合作开发华元大厦二期项目。
期间,被告人唐坚违反北浦公司关于参股企业借款及用款规定,擅自决定将北浦公司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工程款名义出借给安远公司,该500万用于安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被告人唐坚又将其中的245万元出借给泛非商贸,后泛非商贸归还了安远公司10万元。
2019年201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方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9年201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方案-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方案课件 8201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方案各镇(街道、开发区),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各社区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为全面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战略任务,加快我区学习型社会建设进程,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区将举办201X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以下简称“活动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题和时间(一)主题: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加快建设学习型武进(二)时间:10月23日—10月29日,启动仪式在武进职业教育中心校举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领导组织机构xx成员: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社区培训学院校长,社区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
三、活动内容(一)广泛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
立足活动周的主题,面向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讲座、培训、观摩、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馆开展“学习开放日”“主题活动日”“专题讲座”等活动,提供终身学习服务。
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农技推广站等机构,面向农村社区开展宣讲、咨询和培训服务。
利用信息技术,探索新型学习形式,通过引导和培训团队学习、体验学习、远程学习等模式,提高社区居民的学习积极性和认同感。
(二)向社区开放各类学习资源。
职业学校、开放大学、成人学校、社区学校、老年大学、科普学校和其他社会教育机构积极参与活动周,发挥场地、设备设施、教学资源、师资优势,就近面向城乡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参与社区老年教育,开放数字化资源及服务。
(三)共同推动全民阅读。
2019年201X年中考语文辅导《多年父子成兄弟》阅读理解及答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中考语文辅导《多年父子成兄弟》阅读理解及答案阅读下面文章,回答第1—9题。
多年父子成兄弟汪曾祺①这是我父亲的一句名言。
②父亲是个绝顶聪明的人。
他是画家,会刻图章,画写意花卉。
他会摆弄各种乐器,弹琵琶,拉胡琴,笙萧管笛,无一不通。
③父亲是个很随和的人,我很少见他发过脾气,对待子女,从无疾言厉色。
他爱孩子,喜欢孩子,爱跟孩子玩,带着孩子玩。
我的姑妈称他为“孩子头”。
春天,不到清明,他领一群孩子到麦田里放风筝,放的是他自己糊的蜈蚣。
放风筝的钱是胡琴的老弦。
老弦结实而轻,这样风筝可笔直的飞上去,没有“肚儿”。
他会做各种灯。
用浅绿透明的“鱼鳞纸”扎了一只纺织娘,栩栩如生。
在小西瓜上开小口挖净瓜瓤,在瓜皮上雕镂由极细的花纹,做成西瓜灯。
④父亲对我的学业是关心的,但不强求。
我小时上学,国文成绩一直是全班第一。
我的作文,时得佳评,他就拿出去到处给人看。
我的数学不好,他也不责怪,只要能及格,就行了。
我小时字写得不错,他倒是待我出过一点主意。
在我写过一阵《圭峰碑》和《多宝塔》以后,他建议我写写《张猛龙》。
我初中时爱唱戏,唱青衣,在家里,他拉胡琴,我唱。
学校开同乐会,他应我的邀请,到学校给我去伴奏。
父亲那么大的人陪着几个孩子玩了一下午,还挺高兴。
我十七岁初恋,暑假里,在家写情书,他在一旁瞎出主意。
我十几岁就学会了抽烟喝酒。
他喝酒,给我也倒一杯。
抽烟,一次抽出两根他一根我一根。
他还总是先给我点上火。
我们的这种关系,他人或以为怪。
父亲说:“我们是多年父子成兄弟。
”⑤我和儿子的关系也是不错的。
我戴了“右派分子”的帽子下放张家口农村劳动,儿子那时从幼儿园刚毕业,刚刚学会汉语拼音,用汉语拼音给我写了第一封信。
我也只好赶紧学会汉语拼音,好给他回信。
“文化大革命”期间,我被打成“黑帮”,送进“牛棚”。
2019年党支委会会议记录201X-实用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党支委会会议记录201X在党支委会开展会议时需要写好会议记录,那么会议记录应该怎么写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党支委会会议记录201X【一】会议时间:****年**月**日地点:局四楼会议室主持人:********记录人:********缺席原因:无参加人员:********会议记录内容:1、关于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关于在全省开展深化共产党员工程促进全面振兴迎接党的w胜利召开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3、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党支部活动的方案**:对以上我们学习的三个内容结合我局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制定党员教育计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三观教育”近来全体党员在学习、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我们组织各种活动活动积极做好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本党支部准备对全体党员进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三观教育”。
希望听取几位委员对本次活动的看法和建议。
**:我建议组织一系列座谈活动,加强对党员在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同时还要开展一系列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解决党员思想中深层次的问题,及时、准确纠正党员中存在的不良思想。
**:我同意二位委员的意见。
**:我赞成委员的意见,在近期我们党总支组织两到三次的教育活动,要狠抓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深入党员中去,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时间:年月日地点:参加人:主持人:XX记录人:XX会议内容:选举三支部委员会梅XX:各位党员:今天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内容是选举产生XX局机关三支部委员会。
下面我先将三支部筹建情况和大家通报一下。
根据局机关党委决定,由我来牵头筹建局机关三支部。
2019年纪律处分建议函-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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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建议函
篇一:行政处分建议书
行政处分建议书
编号:
(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
我局(厅)于年月日对查,调查发现该案涉嫌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根据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单位,建议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行政纪律责任。处理情况请告知我局(厅)。
附件:1.《案件 调查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中共XX支部委员会
201X年 10月 15日
201X年3月7日14时许,XX在XX老年宫里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给予XX罚款伍佰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缴赌资人民币陆佰元。按党纪规定,必须进行党纪处分。201X年 10月 15日,我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经与会同志表决,建议给予XX同志警告处分。
篇二:纪律检查建议书
纪律检查建议书
编号: 年[ ]号
单位(同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你单位(本人)存在问题,我们建议 ,请采取 整改措施 并回复处理结果。
纪委(纪检组)
年月日
篇三:关于给予XX同志警告处分的建议
关于给予XX同志警告
处分的建议
中共XX纪委: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0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银川,***,***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左小平,***,***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苟智,***,***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建坤,***,***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地***。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银川、左小平、苟智、任建坤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9奉刑初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银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左银川至本市奉贤区庄行镇张塘村522号被害人王忠友开设的杂货店购买香烟,因价格问题与被害人王忠林、王忠友发生争执。
后被告人左银川伙同被告人左小平、苟智、任建坤等人至上述地点,随意殴。
【优质】(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588号-word范文 (1页)
【优质】(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588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58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58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纯,201X年1月24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监狱。
辩护人翟建、周齐,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纯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X年7月21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
对被告人姚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对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退赔的挪用款计人民币七百七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姚纯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姚纯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姚纯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纯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X)浦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维嘉代理审判员钱卫代理审判员巩一鸣二○○八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韦庆。
【2018-2019】201X年985大学名单排名及录取分数-实用word文档 (2页)
【2018-2019】201X年985大学名单排名及录取分数-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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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985大学名单排名及录取分数
目前,“985工程”高校共有39所,要填高考志愿了,下面小编为您介绍201X年985大学名单排名及录取分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全国985大学名单排名201X
全国共有39所985大学,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北京大学,排名第二的是清华大学,排名第三的是复旦大学,以下是全国所有985大学排名。
2019年(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士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建平。
上诉人沙士萍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X)闵民一(民)初字第6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故本案经院长审批延长审理期限至201X年12月21日(其中诉前调解时间已扣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X年2月16日沙士萍作为购受人购买了本市莘松路958弄山林道75号2102室房屋(以下简称山林道房屋),房屋权利登记于沙士萍名下。
201X年4月8日,沙士萍作为发包人,与上海克森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对山林道房屋进行了装修。
沙士萍以其名义在购买和装修山林道房屋过程中,金建平先后支付给沙士萍购房款等钱款。
201X年6月,双方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金建平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山林道房屋归沙士萍所有。
201X年5月13日下午,原审法院执行法官与沙士萍、金建平一起前往山林道房屋,打开房屋时,装修房屋的插座、灯、马桶、厨房用具和门锁都已被金建平拆走,两块玻璃已损坏,另沙士萍反映,原属其放置于房屋内的物品已不见。
当日,金建平将山林道房屋钥匙交给沙士萍。
山林道房屋装修损毁情况,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X年9月8日至现场测量核实,经鉴定,装修损毁赔偿项目工程总价为102,502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在确认山林道房屋所有权归沙士萍所有后,装修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应当归沙士萍所有,金建平损坏装修的,应当予以赔偿。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 (4页)
2018-2019-(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高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寅,×,××××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辩护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寅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X)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舒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X)沪高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舒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十七日以(201X)刑监字第145-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慧、郑勇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舒寅及其辩护人杨幼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根据在案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银行票证,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学诗、戴国柱、李峰、李东、黄家骝等人的证言以及舒寅到案后的供述认定,201X年4月,舒寅采用通过上海南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上海公司”)垫资的方法,虚假出资成立上海协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协创管理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X年6月,舒寅以收购凯露商务公寓的名义,与上海红壹佰电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壹佰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由红壹佰公司出资1300万元委托舒寅用于凯露商务公寓的收购,期限1年。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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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65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妙兴,因本案于201X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能文、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妙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7月15日作出(201X) 徐刑初字第92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顾妙兴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顾妙兴及辩护人赵能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在担任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全院工作及医院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本院内科大楼、外科病房大楼工程的建筑总承包商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万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并在绍兴游玩期间,收受桑国忠给予的贿赂款2,000元。
201X年初至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应黄秋琼、陈伟的要求,帮助陈伟从市八医院外科病房大楼的总承包商处分包该大楼的机电安装工程。
为此,被告人顾妙兴先后收受陈伟、黄秋琼给予的贿赂款共计3.8万元。
201X年间,被告人顾妙兴同意上海英旦贸易有限公司向市八医院提供罗马磁砖用于外科病房大楼。
201X年6月,被告人顾妙兴让英旦公司支付其和妻子赵凤宝赴欧洲旅游的费用共计2.66万元。
1998年起,上海卫生建设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接市八医院的建筑设计工程。
201X年11月,被告人顾妙兴让卫生设计院支付其夫妇赴土耳其、埃及旅游的费用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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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周笔畅上海演唱会201X安排时间表_201X周笔畅上海演唱会计划行程歌单门票地点-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周笔畅上海演唱会201X安排时间表_201X周笔畅上海演唱会计划行程歌单门票地点8月5日,201X周笔畅Not Typical全国巡回演唱会即将在广州起跑,巡演涵盖广州、西安、重庆、武汉、北京及上海等六大地标城市。
此次201X巡演,作为出品人的周笔畅依旧会向更高的水准看齐。
豪华的幕后阵容由笔笔多年音乐合作挚友,知名音乐人梁翘柏坐镇音乐总监,全球最优秀的乐手联手献上最顶级的Live show。
上海场演出将于9月9号在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火辣开唱,敬请期待!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X周笔畅上海演唱会计划行程歌单门票地点,欢迎阅读。
201X周笔畅上海演唱会时间:201X-09-09场馆: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票价:380、580、880、1280元201X年周笔畅推出了全新专辑主题:「Not Typical」,为了契合“Not Typical”的主题。
早在3月的选歌会议上,笔笔就说,“这次我想唱一些以往演唱会很少唱的歌曲,并且进行颠覆性的改编,让大家有耳目一新的感觉。
”于是《Oh yes!》、《无人岛》这些属于笔笔的冷门金曲惊现于这次演唱会的歌单中,引发了歌迷的热议。
许多歌迷表示,能够在此次巡演中听到这些活久见的歌曲真是太难得,必须亲临现场一睹为快。
在两个小时的演唱会中,笔笔将带来出道十二年的将近三十首金曲,包括粤语歌曲,以及她最擅长的翻唱环节。
为了令舞台效果达到最佳,在歌单选定后笔笔决定要“重回舞坛”。
演唱会五个章节中,穿插了大量的舞蹈。
临近演唱会的七月,笔笔有一半的时间都花在了排练舞蹈上。
一遍遍重复舞蹈动作和走位,与导演沟通舞台呈现效果。
【最新】(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73号-范文模板 (3页)
【最新】(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73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7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敏,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略)。
委托代理人俞纪春,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周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娟,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46号。
负责人吴卓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周敏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X)松民三(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10月中旬,周敏需办理应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松江支公司)保险代理人的报名手续,将中专毕业证书原件(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颁发、证书登记第31002219号)交于杨雪娟,并由杨雪娟交付中国人寿松江支公司予以审核。
嗣后,中国人寿松江支公司及杨雪娟未将上述证件原件返还周敏。
周敏曾向杨雪娟、中国人寿松江支公司要求予以返还,也曾向保险业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过交涉,但均未果。
201X年12月24日,周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雪娟、中国人寿松江支公司返还其中专毕业证书原件(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颁发、证书登记第31002219号),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费25,000元。
2019年处理存货及其他应付款情况说明格式-实用word文档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处理存货及其他应付款情况说明格式篇一:资产清查盘亏情况说明资产清查盘亏情况说明区财政局:根据贵局《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洞财国资〔201X〕104号)文件要求,我单位自201X年6月1日起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6月28日已完成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及财务清查工作,现将清查结果申报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清查本单位为行政单位,行政编制数为27人,事业编制数为20人,到清查基准日止行政编制实有人数26人,事业编制实有人数20人,另有计划内临时工1人,劳务派遣人员18人,各部门下派人员12人。
二、固定资产清理本次清查(基准日期为201X年12月31日)共盘点固定资产211项615件(台、张、部、套),账面原值总计4872376.48元,清查后无盘亏但待报废5(台、张、部、套),数值为198487元;盈亏3件(台、张、部、套),清查数值总计5680元;另因衔接问题有31900元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基准日前财务未入账,在201X年初才入账,但资产系统到基准日前已录入,这次在财清综01资产负债清查表中进行减少调整。
三、财务清理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到基准日止,我单位资产总额3635.5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70.74万元,固定资产487.24万元;负债总额342.2万元;净资产总额3293.36万元,其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28.54万元。
往来款项类中其他应收款为298.64万元,其他应付款为342.2万元,无盈亏。
通过财务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范文按照《鄂托克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鄂托克旗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鄂旗办发〔20PC〕4号)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由主要领导负责,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呈上。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4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第字7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忠,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重文,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堃,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忠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汇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邵忠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忠及辩护人孙重文、方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底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邵忠在担任国有企业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东公司南汇供电分公司用电组组长、服务主管期间,接受严华椿请托,利用担任上海埃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塞公司新增用电项目用电监察、直接负责对埃塞公司用电设计图纸的审核、配电项目的现场监察和验收等职务便利,使埃塞公司用电项目顺利通过审核验收,严华椿从中获利。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邵忠收受严华椿以支付购车款方式所送的人民币229,800元。
同年8月16日,被告人邵忠退还严华椿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邵忠在接受所在单位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收受贿赂的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告人邵忠的职务证明;证人严华椿、朱华平、黄光伟、倪大来、钟九妹、曹惠芳、张骋、范烨、沈建荣的证言;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邵忠的供述。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邵忠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7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最新-(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58号 精品
(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5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95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远志,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涛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远志、丁涛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21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远志、丁涛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玉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远志、丁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远志、丁涛经预谋,携带尖刀、菜刀、封箱带、手套、帽子为作案工具,至被害人朱倩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南桥路86弄22号201室楼下,准备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至被害人朱倩住处实施抢劫,因朱倩已将住处的窗户关闭而未能实施,后被告人黄远志、丁涛被巡逻的民警查获的事实和证人张伟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没收财物清单、相关照片、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远志、丁涛所作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均予以确认。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远志、丁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黄远志、丁涛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远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苍蝇与宇宙飞船阅读答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苍蝇与宇宙飞船阅读答案①令人讨厌的苍蝇,与(宏伟宏大)的航天事业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仿生学却把它们紧密地联系起来了。
②苍蝇是声名狼藉的“逐臭之夫”,凡是腥臭污秽的地方,都有它们的踪迹。
苍蝇的嗅觉特别(灵活灵敏),远在几千米外的气味也能嗅到。
但是苍蝇并没有“鼻子”,它靠什么来充当嗅觉的呢?原来,苍蝇的“鼻子”——嗅觉感受器分布在头部的一对触角上。
③每个“鼻子”只有一个“鼻孔”与外界相通,内含上百个嗅觉神经细胞。
若有气味进入“鼻孔”,这些神经立即把气味刺激转变成神经电脉冲,送往大脑。
大脑根据不同气味物质所产生的神经电脉冲的不同,就可区别出不同气味的物质。
因此,苍蝇的触角像是一台灵敏的气体分析仪。
④仿生学家由此得到启发,根据苍蝇嗅觉器的结构和功能,仿制成功一种十分奇特的小型气体分析仪。
这种仪器的“探头”不是金属,而是活的苍蝇。
就是把非常纤细的微电极插到苍蝇的嗅觉神经上,将引导出来的神经电信号经电子线路放大后,送给分析器;分析器一经发现气味物质的信号,便能发出警报。
这种仪器已经被安装在宇宙飞船的座舱里,用来检测舱内气体的成分。
⑤这种小型气体分析仪,也可测量潜水艇和矿井里的有害气体。
利用这种原理,还可用来改进计算机的输入装置和有关气体色层分析仪的结构原理中。
1.在括号里选择恰当的词语,在下面画“____”。
2.第③自然段有一个设问句,请你找出来并在下面画波浪线。
3.根据句子环境,给“风马牛不相及”选择恰当的解释()A.风和马、牛彼此顾及不到。
B.疯了的马和牛跑不到一块儿。
C.比喻事物彼此毫不相干。
参考答案:1.宏伟灵敏2.但是苍蝇并没有”,它靠什么来充当嗅觉的呢?原来,苍蝇的”——嗅觉感受器分布在头部的一对触角上。
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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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08号-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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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0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10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根,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X年11月因
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
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国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
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黄国根、李国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X年1月15日作出(201X)长刑初字
第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国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李国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一千元;缴获的赃款、物:人民币二千九百三十八元、小夹包一只均发还被害
人张忆敏(已发还)。
原审被告人黄国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王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根、原审被告人李国发到庭参
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国根申请撤回上诉。
现已
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国根、原审被告人李国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国根撤回上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X)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翠英
审判员郑焯琼
代理审判员邬小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