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诉基础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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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讲义

民诉法讲义

目录第一讲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1 第二讲民事诉讼目的论 3第三章诉和诉权 6 第四讲诉讼标的理论9第五讲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14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9第七讲管辖若干问题研究21 第八讲当事人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7第九讲必要共同诉讼研究31第十讲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和价值功能34第十一讲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转型39第十二章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42第十三章公益诉讼47第十三讲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56第十四讲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修改58第一讲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概述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传统分类。

广义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

狭义的程序法仅指诉讼法。

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程序法,尤其美国对程序更为强调。

每个学法的学生第一年都学习民事程序,有一个常被引用的说法:“程序是法律的心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曾说,程序法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或义务的法律。

所谓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民事实体法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而民事程序法则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实体法的生命力和强制性通过程序法表现出来,二者相辅相成。

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正如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所说:“在考虑法制建设的时候,中国的法律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方面,而对在现代政治和法律系统中理应占枢纽位置的程序问题则语焉不详,偶有论者,也未把程序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缺乏完备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相似。

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真正的焦点。

”探究中国“轻程序”现象的原因溯源于中国诉讼法史。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诉基础理论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诉基础理论讲义

第一篇绪论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纠纷。

⏹特征:(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种类:财产性的民事纠纷和人身性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

二.民事纠纷救济方式的四种形态(注意多选题):(1)自力救济的方式(自决和和解);(2)人民调解;(3)仲裁;(4)诉讼(包括法院民事调解)。

三.民事诉讼的特征wen1.民事诉讼表现为一种公法性诉讼程序。

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有着严格阶段性、顺序性、时限性、不可逆性的法定程序(如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程序和一审等程序阶段,上诉期间经过,举证时限等)。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则有反诉权)。

4.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如法院可以根据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按生效裁判的内容,对败诉实施强制执行等)。

5.民事诉讼具有最终性(一是指在诸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二是指程序的终结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学生看书自学)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学生看书自学)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学生看书自学)⏹当今世界上的两大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民事诉讼法的组成⏹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各国立法机关所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这种民事诉讼法因为其具有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的形式,故又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这里的“形式”是指法典的表现形式)。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它是指所有的具有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原则的规定,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的民事程序法典。

民诉讲义

民诉讲义

第一章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民事冲突,又称为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1、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法)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私法自治原则)包括财产关系的纠纷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三、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1、自行解决机制磋商和解2、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和仲裁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区别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

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

4、判决效力具有最终性、权威性。

第二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权。

2、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

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不告不理)3、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诉的内容就是民事权益争议。

诉包含着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二、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

法律意义:1、判断诉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诉的要素是否齐备,为法院受理案件提供基本依据;2、判断一诉区别于他诉的标准是诉的要素。

如果前诉和后诉的要素同一,则两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诉的构成包括:1、当事人2、诉讼标的(见“法律应用”部分)实体意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

程序意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请求。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某月某日发生的借款5000元;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

诉讼标的等于诉讼请求3、诉讼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见下页: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等)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事诉讼法】C17 二审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事诉讼法】C17 二审程序

注意问题:
双方都上诉的问题……都是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问题:
a.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不冲突的, 对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为“原审……”
b.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冲突,上 诉人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无异议的,未上诉的其他 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为“原审……” c.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对其与其他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裁判, 以及与对方当事人的裁判都有异议的,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诉 讼人和对方当事人都是被上诉人。
三、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开庭审理 (二)迳行判决、裁定(非书面审理)
迳行判决、裁定的使用情形:
1.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2.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 3.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裁判,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注:
1. 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 为撤销。
2. 在二审调解中,可以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 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上诉人未上诉的 实体问题进行调解。
五、《意见》关于适用调解的特别规定:
1、对一审漏审、漏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
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
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
三、二审程序的性质
(一)复审制 (二)事后审制 (三)续审制
采用续审制国家比较多,我国可纳入续审 制之列。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
上诉…… 上诉权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1.提起的原因不同 2.提起的目的不同 3.提起的时限不同 4.形式要求不同

西政考研450分必备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西政考研450分必备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 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 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我国对西方国家的辩论主义中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 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为裁判对象持批判态度,认为是 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历史 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也就是说,法 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裁判,而大陆
法系的辩论主义则奉行的是唯心主义。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的含义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三、处分原则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某市法院规定以二审改判率(二审改判案件数与该院 受案总数之比)为评比条件之一,二审改判率低则分 数高,于是法院就采取多受案的办法降低二审改判率。 为此,院长让法院干警主动下去动员各属区厂矿起诉, 试问: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什么原则?( )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三)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各种各样的。
(四)只有在当事人辩论中形成的材料,才能 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辩论主义的含义 (二)辩论主义的基本内容 (三)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的区别
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 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 项基本原则。反之,当事人没有在诉讼中提出 的事实就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也就是说, 辩论主义是将诉讼资料的收集作为当事人权利 及责任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民事诉讼法课程讲义1-6章

原告
诉讼理由 诉讼请求
被告
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民事之诉 一、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一)诉的含义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 (二)构成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 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请求:当事人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所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请求。
给付货款请求权,案件事实是B拖欠货款;而B是基于买卖合同所拥有的交
付合格货物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案件事实是A的货物不合格和B因此而受 损。因此,案例1中实际上存在不同的诉。
四、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 (一)起诉要件:程序要件,如提交起诉状、缴纳诉讼费。 (二)诉讼要件:实体要件,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是否适格、案 件是否 具有诉的利益等。 五、诉的合并与变更 1、合并的条件 (1)由相同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变更的条件 (1)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 (3)不属于其他法院的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关于请求权竞合与诉的变更、合并,请同学们认真看教材P40-41页的 案例2-3。
(三)空间效力: 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四)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生效时间为2008 年4月1日。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 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互为依存的;从形式意义 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可以相互脱离的。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讲稿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讲课讲稿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法网基础串讲民诉讲义

中法网基础串讲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四、两审终审制度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 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好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将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无论是在诉讼地位、诉讼机会还是在适用法律等方面。

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颇。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对等原则则是当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时,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辩论原则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通过辩论,能够让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主张。

5、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判。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也应当自行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4、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学)

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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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2011-112011-11-12
9
2009-072009-07-2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 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 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 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 事合同性质。 事合同性质。
2011-112011-11-12 16
个性化解决优点: 个性化解决优点:
这样的纠纷解决是纠纷的彻底解决而不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能够根 据纠纷千差万别的具体情景提供有针对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从而使纠纷的解决 更加个性化和更贴切地适应微妙的现实 状况。 状况。
2011-112011-11-12 13
What’ ADR? What’s ADR?
An alternative to these methods i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s time goes on, ADR procedures are being used more often in the federal courts. 各种方法的交替使用就是纠纷的替代性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纠纷的替代解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2011-112011-11-12 5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事诉讼法】C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事诉讼法】C1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民事纠纷的概念
(介绍几种不同的定义)
1.民事纠纷是指因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 范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之一种。
2.是指民事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 议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之一种。
3.民事纠纷(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纠纷。
2.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 司法法,因此,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 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三、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联系:
1.都是程序法
2.都规定有诉讼主体的权 利义务
3.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 度相同
第四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形成“四任务一目 的”。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 业顺利进行。
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实体法的关系 二、与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三、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四、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五、与 仲裁法的关系 六、与公证法的关系 七、与人民调解法律规范的关系
一、与实体法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念 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不同学说:
1.程序工具论--主张程序法唯一的正当目的是最大 限度地实现实体法,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取决于实 体法的有用性。强调程序本身非目的,而是手段、 工具,实体法的实现才是目的。程序法从属于实体 法,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从法、助法。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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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3.纠纷解决说。事实上民事诉讼制度不是为维持私法秩 序而存在的,而应该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兼子一纠纷解决说 三月章纠纷解决说 藤田宙靖纠纷解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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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4.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程序本身不是 手段,而是目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 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并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进攻和防御。即“一 方面谋求双方当事人的实质性对等化,另一方 面当事人基于各自的作用分担规则来展开诉讼 的讨论或对话予以保障”(日本——井上治典 语)
(2)当事人平等性
(3)程序的参与性
(4)过程的公开性
(5)结果的安定性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存在着一致性。公正的程序总体上 要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够产生公正的结果。 两者也会发 生冲突,这主要表现在,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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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满
足法律主体需要的属性。这种价值是内在于民 事诉讼法之中的,其大小以及实现的程度有赖 于立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 设定与良好运作。 有助于使人认清诉讼程序的独立意义,明确 其价值取向,促进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的发展。 能够在较高的层次上为民事诉讼法学提供指导, 对于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 民事诉讼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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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法理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
政法法学(司法制度的人民性) 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 理论法学和社会法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目的论 程序价值论 诉权论、诉与诉讼标的论 诉讼法律关系论 既判力论

[法学]司考民诉讲义来自_中国政法大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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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主要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仲裁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用书:郑其斌编著《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当字典用!)导论【例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2007年卷三41题,单选)A .确认之诉B .形成之诉C .给付之诉D .变更之诉【例2】甲对乙说:“快还我300块钱。

”乙说:“我没有借你钱啊!”若甲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请求,这是什么诉?答:“给付之诉”!注意,就看诉讼请求是什么,以此来判断!【例3】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41题,单选)A BC更D(一)基本原则(诉5、6、7、8、9、10、11、12、13)1、“调解”原则: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来解决纠纷。

2、“处分”原则小攻与小受的美丽人生======》自己处分3、“辩论”原则4、“平等”原则【例】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延考卷三36题,单选)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女相同!)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错!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一定会允许)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错!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二)基本制度2、“独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06卷三37,单)ABC(错!有两个例外:“选民资格”案、“重大疑难”案)D3、“回避”制度(诉45-48)民诉中“复议”的总结——复议原则是“向本院提出”,除非另有规定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①“回避决定”(诉46);②“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诉99);③罚款、拘留决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105);④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通知书”(证19);⑤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诉202);⑥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解释3)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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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绪论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由法律调整的社会纠纷。

⏹特征:(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4)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

⏹种类:财产性的民事纠纷和人身性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

二.民事纠纷救济方式的四种形态(注意多选题):(1)自力救济的方式(自决和和解);(2)人民调解;(3)仲裁;(4)诉讼(包括法院民事调解)。

三.民事诉讼的特征wen1.民事诉讼表现为一种公法性诉讼程序。

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有着严格阶段性、顺序性、时限性、不可逆性的法定程序(如起诉和受理、审前准备程序和一审等程序阶段,上诉期间经过,举证时限等)。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则有反诉权)。

4.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如法院可以根据胜诉方当事人的申请,按生效裁判的内容,对败诉实施强制执行等)。

5.民事诉讼具有最终性(一是指在诸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二是指程序的终结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学生看书自学)第三节民事诉讼价值(学生看书自学)第四节民事诉讼模式(学生看书自学)⏹当今世界上的两大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民事诉讼法的组成⏹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各国立法机关所立的民事诉讼法典。

这种民事诉讼法因为其具有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的形式,故又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这里的“形式”是指法典的表现形式)。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它是指所有的具有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原则的规定,既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的民事程序法典。

其中,后者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中。

如:《民法通则》中关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诉讼时效”等的规定。

⏹又如《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和在某些情况下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诉权、以及对婚姻非军人一方对其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诉权进行一定限制的规定等。

在《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律师参加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有关变更或撤消合同之诉,该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等。

它们也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另外,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学生看书自学)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学和民法学的关系民法是私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规范和调整市场主体的日常民事交往活动;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裁判民事纠纷,或强制实现生效民事裁判内容的法律依据。

原则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交易双方达成合意;而很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却建立在法律强制的基础上。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相同点:都是程序法,都规定了一些如两审终审制、公开审理、合议制等基本诉讼制度,都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

两者的结合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不同点:(1)法律关系性质不同。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3)规定的某些原则和制度不同(如调解制度,处分权,公诉和自诉等)。

(4)举证制度不同(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全归检察院。

有个别例外, 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特殊程序上不同(非诉事件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6)法院裁判的执行不同。

(7)两者与人权保障的联系紧密程度不同(由于刑罚具有最高程度的严厉性,刑事诉讼和人权保障的关系更加密切)。

三.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1.相同点:都是程序法,都规定了一些如不告不理、两审终审制、法官回避等相同或类似的诉讼制度,都具有保障实体法律实施的作用。

2.不同点:(1)诉讼主体不同。

(2)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3)诉讼客体不同。

(4)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而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的责任。

而且,行政诉讼开始后,被告就不得行收集证据)。

(5)裁判的执行不同。

(6)是否适用法院调解不同(行政案件不能调解结案)。

四.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证明方式。

经过公证的有关书证或事实在民事诉讼审理中可以不经过质证,由法院直接认证其效力,除非有反证推翻之(公证的对象在民事诉讼证据学上被称为一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

公证制度简介:⏹公证组织依法成立,不以赢利为目的。

其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经过公证,具有给付内容, 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权利人可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结合强制执行法的规定,加以掌握)。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不给办理公证。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应没有争议, 否则应告知其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 公证机关不是民事被告) 或申请仲裁。

(结合当事人识别的规定,加以掌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注意:在此, 公证机关是民事被告) 。

(结合当事人识别的规定,加以掌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亲自外出办理。

在办理中,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

五。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1.仲裁是为民间性质的私权纠纷解决方式,其特点是一裁终局,不得上诉。

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原则上“或裁或审”。

例外: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是“先裁后审”(例外的例外: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关“农民工欠薪”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有程序选择权)。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 .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4 .进行仲裁的前提为: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民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法》第57条,《仲裁法》第19条)。

5.当事人只能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

法律禁止当事人就下列事项申请仲裁: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诉讼当事人只能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不得挑选审判人员;而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7. 仲裁协议就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司法最终权威原则的体现)。

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就同一协议的效力问题再次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应不予受理。

9.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程序异议权的失权效果)。

10.和诉讼正相反,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11.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当事人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则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12.法律规定,仲裁由一名仲裁员主持进行,或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1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4.仲裁为“一裁终局,不得上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瑕疵,则可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经过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或裁定撤消或裁定不予执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

15.人民法院受理撤消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消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消程序。

16.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消裁决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7.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如就婚姻等争议约定“仲裁”的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18.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0.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需要动用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进行。

仲裁中,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证据保全时,当事人必须求助于法院。

六.法院和某些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一)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提。

如我国《商标法》第41条和第43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该委员会作出维持或撤消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机关的处理并非诉讼前的必须程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由谁来主管。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受理的,则应交由法院审理。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如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就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

若选择后者,则当事人对处理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如果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一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可以解决或处理特定的民事纠纷。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商标法》第41条、第43条和第53条;《专利法》第57条;《婚姻法》第11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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