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探析宪法视野中的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上)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中,正当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公民权利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
它确保了每个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都能够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本文将探讨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进行的合法程序。
它确保了当事人在法庭上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辩护,并享有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的审理:每个案件都应由独立、中立的法官进行公正的审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听证权: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辩论和举证,确保其申辩权的实现。
3. 公开和透明: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公众对法官的行为有监督作用,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4. 足够时间和资源:当事人应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案件并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法庭也应提供充足的资源来保障审理的公正进行。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正当法律程序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它保护了个人的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下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所体现的几个方面:1. 公民权利的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大小。
2. 法治社会的建设:正当法律程序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权利的行使和法律的实施。
3. 司法公正的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确保了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以防止司法滥用和不当行为。
4. 信任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正当法律程序旨在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为社会提供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三、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正当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来保护和实现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体现形式:1. 立法保障:各国通过立法,确立了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正当辩护和申辩的权益。
2. 审理程序: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情况,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流程》PPT培训教案课件
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登记立案,并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 判庭进行审理。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住所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与理由
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 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阐述事实 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了解案 件的基本情况。
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情况
法院应将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了 解并行使申请回避等权利。
审查诉讼材料,调查人提交的起诉状、 答辩状、证据等材料进行审查, 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或 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 书证、物证等。
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作 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要求
再审审理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 辩论。同时,再审判决应当针对原审 判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确保案件的公 正处理。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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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
法庭辩论,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被告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就 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
意见。
第三人发言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可以就本案争 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互相辩论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对方 的辩论意见进行互相辩
论。
法庭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执行等。
06
特殊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特殊程序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特殊程序的种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在法理学领域,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原则以及其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相关讲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个体和团体而言,进行法律审判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这一概念强调了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获得公平的待遇。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原则包括:1. 公平听证:每个人都有权被听取和陈述自己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
2. 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确保公正判决。
3. 公开审理:法庭程序应该在公众面前进行,以保证透明度和监督。
4. 适当的法律援助:个人在司法程序中应该有权获取法律援助,以确保公平的法律代表。
5. 合法证据:证据应该合法获取并根据法律规定使用。
6. 判决的可上诉性:个人应该有权上诉判决,以确保法律错误可以被纠正。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重要性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被广泛讨论和强调。
考试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和尊重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重要概念和原则,这些内容可能在考试中涵盖:1. 《法理学》的角度:正当法律程序如何与法理学的其他概念相互关联,包括法治、公平正义、法的威严等。
2. 案例分析:在讲义中,可能包括一些法院判决的案例分析,以便考生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如何影响法院的决策和判决。
3. 法的权威: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以确保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
4. 宪法保障:在宪法中如何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以及宪法如何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
5. 法律体系的角色: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平性和可信度,以便个人能够信任并参与其中。
民事诉讼程序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
民事诉讼程序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当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纠纷诉讼时,按照特定的规定和程序,经过一系列法律步骤解决争议的过程。
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权利,对于每个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所要提供的证据。
2. 受理案件法院收到诉讼申请后,将对案件进行受理。
受理时,法院会核对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要求交纳适当的案件受理费用。
3. 发出传票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参与诉讼。
传票中会包含开庭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应当遵守的规定。
二、审理阶段1. 开庭审理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法院也会对双方进行质证和调查,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2. 举证质证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
举证是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质证是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追问。
3. 调解和和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和解。
调解是指由法院调解员主持,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和和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快速解决纠纷。
三、判决阶段1. 审判如果诉讼无法达成调解或和解,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判。
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判决生效判决宣告后,法院会根据判决内容和法律规定,确定判决生效的时间和方式。
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解决争议。
四、上诉阶段1. 不服判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并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用。
简论正当程序原则
简论正当程序原则作者:赵燕华李向云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1期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发端于西方国家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价值,相对于程序工具主义而言,程序正义理论有更强的合理性,然而,正当程序并不是完美的,我国的情况更是这样。
但是正当程序原则是目前为止所能够运用的最合理的程序制度。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理论成本效益分析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49-01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和价值正当法律程序(简称“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源于西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理由、根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途径等①。
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可以追述至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载其主持编撰的《法学阶梯》中首次明确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但是正当程序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开始于《自由大宪章》的规定。
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正当程序原则经历了坎坷的发展。
后来在美国的第五、第十四修正案中以成文法形式确定。
正当程序的价值标准主要可以概括为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两种理论②。
程序工具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没有其内在品质中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因此,其“正当”、“合理”与否的衡量标准是法律程序的外在有用性。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优秀品质,而不是有用性。
虽然程序作为实现公正结果的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但与其本身的正义价值相比只是第二位的。
当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合理的内在价值得到保障时,那些利益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公正对待,即享有作为一个人而非动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严。
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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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1)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比较分析-------兼述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影响摘要:自然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英国,可以溯源于《大宪章》,是英国法治的核心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成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被视为权利与自由的基石。
后来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继承与发展,使内容更为丰富与发展。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对其核心内涵进行汲取与学习。
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程序立法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行政法上最基本的程序原则,在美国被称为“正当程序”,为美国法所继承与发展,两者虽然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实际上,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内容,此原则对英美经济社会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处于法治社会的进展中,作为最古老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要汲取自然正义的内涵,进行正确的把握与认识,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自然正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区别自然正义原则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所体现的程序公正根植于古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 ) 。
最初意义上的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
他认为自然正义是指以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之生命发展原理而成立的实质正义。
要求人类追求善, 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 以实现社会福利。
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起普遍支配作用, 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要求下, 可因时因地发生变化, 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同的“ 善” 。
在立法方面, 自然正义是指导的原则和依据。
在司法方面, 在追求法律稳定性与妥当性上也有相同的功能。
它对法官造法、解释法律、形成法理均有指导和批评的作用。
自然正义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它是法官造法、法律解释以及形成法理的依据。
正当程序的概述
正当程序的概述(一)正当程序的内涵正当程序在法理学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理论,它既可以是一种比较抽象的观念,又可以体现为明确的法律条文。
正当程序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它是英美法系中一条重要的法治理念和宪法原则,源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
正当程序又称正当法律程序,发展到现在,各国学者对正当程序做了一些研究,比如英国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描述了程序性正当程序[1],我国学者季卫东也曾在他的著作中提到对正当程序的概述,让我国正当程序的研究进入高潮。
我国王名扬提出“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的分类,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在于要求国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如果国会所制定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法院将宣布这个法律无效。
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旨在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笔者认为王名扬先生的观点表明解释正当程序要从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来说。
从程序性上讲,正当程序指的是为了限制肆意妄为采取的方法,这个方法要合乎法律和道德;从实质性讲,正当程序是一种在法律中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观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当程序是一种规范公共权力、保障权力的行使者与被行使者按照公平正义运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程序。
(二)正当程序的基本特征1.程序中立性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书中提出“法律程序是我国社会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3],批判了将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辅助工具的思想,他文章中的程序观念被我国很多学者认为点明了程序的中立性价值,表明中立性是法律程序不可或缺的。
程序的中立性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体现:首先在制定时要中立,程序中立必须是事前制定的,也就是事前程序保障,应该尽量避免事后程序保障。
意思是预先设定好解决问题的步骤方法,而不是事后出了错再弥补。
其次内容上要中立,即我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没有谁能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法律更不会因为钱权对他人妥协。
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民事诉讼是指由民事主体之间因权益纠纷而引发的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纠纷,并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民事纠纷。
一、起诉阶段1. 起诉准备在起诉前,起诉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起诉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2. 提起诉讼起诉人将起诉状提交给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支付相应的立案费用。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如符合起诉条件,即可受理案件。
3. 受理案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向被告送达传票。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答辩阶段1. 被告答辩在受到法院的传票后,被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递交答辩状,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裁决或判决。
三、举证阶段1. 举证负责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必须由其举证。
在举证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鉴定和调查在举证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鉴定和调查,以确认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
四、判决阶段1. 法院裁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决。
判决是指法院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最终决定。
2. 判决执行如果判决有执行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通过执行程序,强制被判决方履行判决内容。
五、上诉阶段1. 不服判决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 上诉审理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再次评估事实和证据,并作出维持原判、修改原判或发回重审的决定。
六、执行阶段1. 判决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判决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内容。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
2.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通过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pptx
02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在 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 决的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 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 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一 种非讼程序,它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的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08 民事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 制度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概述
起诉权与被诉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同时也有义务 应诉,接受法院审判。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支持自己的 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
03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案件分流与庭前会议
案件分流
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确定适 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小额诉 讼程序等。
庭前会议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相 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争 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证据交换与质证规则
证据交换
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会对 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经过审理,法 院会依法作出新的裁判,以纠正原裁判中的错误。如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
正当程序
美宪法史地位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确立
《正当法律程序》美国内战前期,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 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对于 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它构成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条修正案 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第36页),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 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 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 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 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 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 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 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法律程序
法律渊源
美宪法史地位
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 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 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 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 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 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正当法律程序
➢ 一般指自己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不能有所偏倚, 而且须让人看上去不会偏倚,因此,"利益无涉"成了审讯官 资格的普遍限制,回避是民诉、刑诉与行政诉讼中普通确认 的诉讼原则,正规的行政裁决也引入了这一原则。从宪法的 角度说,中立也意味着裁判者独立于其它的机构,在西方一 般称司法独立,在我国称审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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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相对方意见
➢ 这也称为相对人的防卫权。正当法律过程的内涵虽然很难揭 示完整,但是不告知相对人、不允许相对人辩护的程序显然 是不适当(due)的。 虽然不能要求法官按照当事人的意见 去裁判,但听取意见乃是公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形式要件。
★合理性
➢ 作为程序品质的合理性与判决的实体合理性不同,它指的是, 法律的推理过程的逻辑整合性/各项程序制度对非理性因素 的排它性。法律程序规则本质上无非是逻辑与常识的准则, 是法庭上健全推理的技术。诉讼中的先定后审不能被接受, 一个重要的理由就因为这种做法违背逻辑。
程序始于纠纷,纠纷的本质是关于问题处理意见的矛盾, 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程序要求当事人相互对立或竞争,但又不排斥协商解决问 题
正当法律程序内含着制度性妥协机制,使交涉过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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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
★对立面:
➢ 对立面是指存在着复数的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 ➢ 在正当法律程序中,当事人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又要
求他们的利益或意见必须是相互对立或竞争的,对立的双方 在程序中同时具有妥协的机会。
★决定者:
➢ 决定者在多数情况下是指解决纠纷的第三者或程序的指挥者, 正当法律程序对决定者的要求是“中立性”,包括:与自身 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决定者的个人 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偏见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引言:程序正当原则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在进行任何法律程序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某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受伤。
事故中涉及到多个车辆和司机,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巨大。
保险公司认为其中某个司机负有主要责任,但该司机不同意,并提出了上诉。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庭审阶段该案件在一审庭审阶段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庭审,并进行了证据收集和鉴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负有主要责任,并判决其赔偿相关损失。
2. 二审上诉阶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
在二审上诉阶段,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核,并对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3. 申请再审阶段被告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了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并对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审核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再审。
三、程序正当原则分析1. 庭审程序合法在该案件中,庭审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和二审上诉阶段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且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收集和鉴定。
2. 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有权提出相关证据并进行辩解。
并且,在二次上诉和申请再审阶段,被告也都有权利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辩护。
3. 判决结果合理在该案件中,经过多次审核和鉴定后,最终判决结果是合理的。
因为它是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
四、案例启示1. 程序正当原则是法律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2. 庭审程序应该合法,当事人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3. 判决结果应该合理,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程序正当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庭审程序合法,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判决结果合理。
《民事诉讼程序》课件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 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强 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
人权利的程序。
执行程序的地位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确保民事权利得以
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
执行程序的种类
根据执行依据的不同,执行程序 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执行和非诉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 民事诉讼概述 • 民事诉讼程序 • 上诉程序 • 再审程序 • 执行程序
目录
CONTENTS
01
民事诉讼概述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民事诉讼的定义
04
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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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再审的提起与裁定
提起主体
当事人、检察院可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
原裁判有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
提起期限
判决生效后2年内可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 不受此限
裁定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再审,当事人不服可上诉
再审的审理
审理范围
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范围,检察院抗诉范围不 受限
审理期限
二审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审裁判
裁判方式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包括维持原判、改判、发回 重审等。具体采用何种裁判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和适用的法律来决定。
裁判效力
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判 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二审裁判不服,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并不影响二审裁判的效 力。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
民事诉讼程序讲座资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当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时,民事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包括:1、公权性:由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程序性: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主要包括:1、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纠纷。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例如,行政纠纷一般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三、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是被原告指控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3、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划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起诉: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
我国民事案件中的宪法适用问题作者:吴文迪袁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4期摘要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而最高院2008年12月的一纸“废止”,似乎让长期以来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学术讨论以尴尬收尾。
但随着公民宪法至上理念的深入人心,民主法治意识的与日剧增,对侵害其人格尊严权、自由权等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纠纷迫切需要解决的呼声则越来越高。
本文拟在我国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制框架出发,探讨民事案件宪法适用的可行性。
关键词民事案件宪法问题宪法适用作者简介:吴文迪、袁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88-02作为国家总章程的《宪法》,地位虽然崇高,却无单独的违宪审查程序。
《宪法》似乎只是法律理想王国中的一个应然概念而已。
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宪法权利遭到侵害,而普通民事法律却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致使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屡屡得不到救济。
这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动摇了公民对宪法最高权威的信仰。
因此,借助切实可见的司法适用来具体体现、阐释宪法权威和人文关怀,其重要意义可谓不言而喻。
一、我国民事案件所涉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困境从三起案例引出的问题1.案例一:“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
农民工王登辉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以王登辉违反“禁止员工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王登辉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2008年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大胆援用宪法中“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居住自由权”的规定,裁定公司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2.案例二:“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女白领姜岩在北京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出现危机。
事发后,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引来网友对王菲的一致谴责。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
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理论内涵在诉讼法学上,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完成诉讼任务而按照特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便是诉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有步骤的进行,最终使实体法所设定的既有诉讼结果得以实现。
可见实体公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而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则体现于程序规范的严格要求,进而避免非正义的程序、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失效。
为此,西方学者将其总结为“程序性正义”,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准备按照法规来进行审判和受理申诉;它必须包括可保障合理审查程序的证据法规。
c各种审判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不能因公开的吵闹而带有偏见。
自然正义的准则要保障法律秩序被公正、有规则地维持①。
”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历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均未能就程序正当性给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且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标准,因此,什么样的结果是正当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得出正当的结果也一直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研究的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通过具有某种价值倾向的程序设计,使诉争事实借助于该程序的环环相扣的展开,得出一个正确的诉讼结果,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具体体现。
相对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来说当事人和法官等诉讼参与者所追求的结果必须通过程序而得出,由于程序所固有属性,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得以活跃,进而形成诉讼的价值。
学者们尽管在观点上有相同之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不同认识,其一是诉讼程序价值三分法,即公正、效率和效益;其二是诉讼程序价值四分法,即正当、公正、迅速和经济;其三是诉讼程序价值的两分法,即程序内在价值的公正性和外在价值的工具性②。
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存在着某种偏误:在观念上,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程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上,将诉讼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案例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案情介绍]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①[法院判决]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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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宪法视野中的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上)摘要: 民事诉讼“开始”、“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一体化为“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体现了民事诉讼的“道德性”要求。
具有普遍认同的道德基础的民事诉讼,才真正具有正当性。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应当遵行现代宪法原理和正当程序保障。
如今,国际社会和诸多国家正积极致力于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事业,尤其注重从现代宪法原理的角度来构建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并要求在司法实务中予以严格遵行。
本文根据现代宪法原理,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和阐释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内涵及其保障原理,试图为我国修正《民事诉讼法》及司法改革提供参考意见。
在本文中,笔者从“正当性”出发,就民事诉讼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展开讨论。
“正当性”(legitimacy)的基本内涵是:某事物具有被相关人员或社会成员认同、信任、接受或支持的属性。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化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或审判在整体上为当事人以及社会上一般人所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及其制度性过程”。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在于界说民事诉讼在开始、过程和结果方面具有能被当事人、社会上一般人承认、接受和信任的性质或属性,而其正当化在于界说运用何种方法和程序使民事诉讼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能被当事人、社会上一般人承认、接受和信任。
满足或符合正当性要求的诉讼程序,就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
正当的诉讼程序之法制化,则是具有正当性的诉讼法。
依据这样品质的诉讼法进行诉讼,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诉讼的正当性,正所谓“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
先前一些学者的视角关注的是民事诉讼“过程”、“结果”的正当性及“过程”的程序保障。
笔者认为,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均由开始、过程(续行)和结束三个阶段构成,因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应当包括:(1)“开始”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2)“过程”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3)“结果”的正当性和正当程序保障。
一、关于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一)民事司法救济权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为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和维护司法的消极性,即“不告不理”原则。
另一方面,只要当事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的,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不得非法拒绝司法”,即“有告即理”原则。
因此,关于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及其保障原理,主要是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司法救济权。
所谓民事司法救济权,或称民事司法请求权,主要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受害者或者纠纷主体)享有获得诉讼保护或司法救济的权利。
根据所解决或处理的案件,可将民事诉讼程序划分为民事审判程序(民事争讼程序、民事非讼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与此相应,民事司法救济权包括:(1)民事诉权。
当事人行使此权(即起诉)所启动的是民事争讼程序。
(2)非讼程序申请权。
当事人行使此权所启动的是民事非讼程序。
(3)执行申请权。
当事人行使此权所启动的是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司法救济权是一种法定请求权。
如果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得不到充分及时保护,就不成其为权利。
因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的同时,也赋予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司法救济权。
在法律效力层次上,司法救济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是相同的。
民事诉讼“开始”的正当程序保障是指,在公民或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能够平等和便利地获得民事诉讼救济。
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要件(起诉要件、非讼程序申请要件、执行申请要件)不得过分严格,以方便当事人获得诉讼救济。
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非讼程序申请要件或执行申请要件,法院就得及时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
就起诉要件而言,我国现行民事起诉条件包含了一些诉讼要件,如当事人适格等。
在法院立案或受理阶段,对包含实体内容的当事人适格等诉讼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展开辩论,往往需到法庭言词辩论终结时才能判断其是否具备。
以此类诉讼要件为起诉要件,使得我国现行起诉要件过于严格而成为“起诉难”和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现在,我国许多人士主张,提高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主要是指提高“起诉要件”),防止大量“无需诉讼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以减轻法院的负担。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治理”当中有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保民”。
把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抬得过高,实际上是把需要诉讼保护的公民挡在法院的“门外”。
以民事诉讼来“保民”(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应该像“治水”一样去“疏导”而不是“堵塞”,这既是国家治理之道,也是民事诉讼之理。
(二)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根据当今通行的权利理论,与“(正当)请求”相对应的是“职责”,比如司法机构负担受理当事人司法救济请求的职责。
在请求权的场合,被请求方负有特定的义务或职责来满足权利请求。
如果无人担负这类义务或职责,请求权实际上形同虚设。
在现代权利主导的公法关系中,公民享有请求国家或国家机关履行其职责的权利,比如要求给予公平对待、请求司法救济、要求公平审判、要求维持治安秩序等,相应地,国家或国家机关承担的是必须履行的而不是可选择的、以体恤为特征的职责。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具有保护公民之责,即承担着在公民的权利遭受侵害时给予充分及时保护的职责,或者说国家(或法院)负有“不得非法拒绝司法”的义务或职责。
司法救济权作为公民(或当事人)请求国家(或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体现了公民(或当事人)与国家(或法院)之间存在着公法上且为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权的宪法化上。
笔者认为,民事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化还应当包括非讼程序申请权和执行申请权的宪法化。
限于篇幅,下文主要阐释民事诉权的宪法化问题。
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日益呈现出普遍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开始重视维护和尊重人权,诸多人权公约将诉权或司法救济权确定为基本人权(详见下文)。
与此同时,诸多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肯定司法救济权为“宪法基本权”。
比如,《日本国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
《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了可由联邦法院审判的案件或争议的三个条件,只要某个案件或争议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就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从而间接规定了公民的司法救济权。
宪法学界多肯定诉权或司法救济权的宪法基本权地位。
我国宪法理论一般认为,诉权是公民在权利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妨碍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有宪法学者将诉权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即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如遇侵害,则可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
还有学者认为,诉权是消极的司法受益权,即诉权是公民请求法院保护而非增加其权益的权利,仅为消极的避免侵害的权利。
在日本,人们将本国宪法第32条所规定的权利称为“接受裁判的权利”,并将此项权利列入公民所享有的“国务请求权与参政权”,强调此项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法院“不得非法拒绝审判”。
诉讼法学界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待诉权或司法救济权问题,始自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灾难进行反省的德国的司法行为请求说。
此说主张,诉权是公民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实体法和诉讼法进行审判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原理要求宪法保障任何人均可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受德国司法行为请求说的影响,日本学界根据本国宪法第32条,提出了“宪法诉权说”,将宪法上“接受裁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以促使诉权再生,从而在宪法与诉讼法的联结点上成功地建构起宪法诉权理论。
我国诉讼法学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法律根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宪法和法律在赋予公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的同时,也赋予公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所以诉权是一种宪法意义上的救济权。
(三)民事司法救济权与民事纠纷解决选择权在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ADR)来解决民事纠纷,是否侵害纠纷主体或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或民事司法救济权呢?笔者认为,若纠纷主体或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则不构成对其民事诉权或民事司法救济权之侵害。
因为一个理性的和谐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即纠纷主体或当事人享有民事纠纷解决选择权。
若法律强制规定纠纷主体必须采用非诉讼方式(“强制ADR”)来解决纠纷,则需有充足的合理根据。
比如,对婚姻纠纷、亲权纠纷等人事纠纷,以调解为诉讼审判的必经程序;其正当根据在于调解能够不伤和气地解决纠纷,能够维护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睦、感情融洽。
“强制ADR”仅限于“适用”的强制,并非指纠纷主体必须接受“强制ADR”处理的结果,纠纷主体不服处理结果的则可请求诉讼救济,所以不构成对纠纷主体民事诉权或民事司法救济权之侵害。
具有既判力的ADR结果(比如仲裁调解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若其程序或实体存在重大违法或显著错误的,则纠纷主体还应能够获得诉讼救济。
比如,我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若法院同意撤销的,则纠纷主体可就原纠纷起诉(或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按照民事再审程序撤销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的法院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