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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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3.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6.发起人以自有资金入股,不能代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至少为两个,持股比例在10%
以上。

8.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9.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
10.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11.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12.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13.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

银行股权转让

银行股权转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申请,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相关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年第号令修正)相关条款规定: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亿美元;(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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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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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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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计算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类本次划转股权价值)÷净资产;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

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

有关“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
有关“公司股东”的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股东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识别自己行为的能力。

2.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所认购的出资额。

对于
货币出资,需要将其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于非货币出资,需要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如果股东是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那么需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除了上述基本要求外,根据公司的类型和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股东资格要求。

例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要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人员也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股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和监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第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口径);(A)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经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入股资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本行股东。

第三章股权质押第七条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银行股东资格

银行股东资格

一、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2015)(一)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6.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二)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3.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4.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5.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6.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三)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之“二十五条”之“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五、结论综上所述,我司拟出让的某农商行股权比例低于5%,只需受让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银监局进行备案即可,但用于受让我司某农商行股权的主体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一受让主体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二受让主体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三受让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应符合规定参股不超过2家,控股不超过一家;四受让方股权必须清晰,并最终穿透到自然人,受让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五受让方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六受让方应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七受让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时,应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不优于其他交易;八受让后进行股权质押,应依法合规;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拟出让的某村镇银行股权为6.67%,超过5%,除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转让前应当对股东资格进行核查,且需经所在地银监局进行审批;故在交易前,需对受让这两部分股权的主体进行事前预审查,以便后期顺利完成整笔交易;。

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的运作与管理,保护股东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xx省股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统一管理机构,负责本行股东名册、股权证书、股权转让、质押和冻结等与股权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股东名册和股权证第四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法定注册地址,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各股东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取得股份的日期及股权证书编号等。

股东相关信息的变更及股权质押、冻结、转让和受让应准确记录于股东名册。

第五条本行股份采用股权证书形式。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是证明本行股东所持有本行股份,并按其持有股份数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即本行每一股东持有一张记载其所持股份数额的股权证书。

第六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书,须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方为生效。

第七条股权证书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应及时向本行做出书面说明,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三章股权转让第八条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本行股份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本行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股东资质合格、股权结构清晰、股权行为规范。

第二章股权管理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明确股权管理职责和程序,确保股权管理工作规范、透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股东资格与股权比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银行股份总额的法定比例。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股东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股东资格持续符合规定。

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商业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支持商业银行合法、稳健经营,不得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股权变更与转让第十条商业银行股权的变更与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股权变更与转让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防范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

第六章股权质押与冻结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所持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事先告知商业银行董事会。

第十三条在法定情况下,商业银行股权可以被依法冻结或处置。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和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经营秩序。

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

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

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或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督部门认定对中小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坚持审慎性条件:
1、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并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2、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商行可以适当放宽。

3、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4、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1)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2)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3)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4)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5)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三: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审核并建立档案,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7月12日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为了保证其良好的运营和发展,对于股东的资格条件有一定的要求。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

首先,商业银行通常要求股东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

这意味着股东需要拥有一定的资本金,并能够持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需要股东具备稳定可靠的财务背景,以保证银行在面对风险时有足够的抵御能力。

其次,商业银行对股东的资信状况也有要求。

股东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这是因为商业银行的诚信和信用是银行业务能否正常开展的基础,在选择股东时,商业银行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

此外,商业银行还要求股东不得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冲突的利益关系。

股东需要遵守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商业银行业务相抵触的行为。

这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和声誉,在内部规定中也会有具体的限制和要求。

最后,商业银行对股东的背景和经验也有一定要求。

具备相关的金融、银行从业经验以及相关行业的知识背景会被视为加分项。

这是为了确保股东能够理解和适应商业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并能为银行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总之,商业银行对股东的资格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包括财务实力、资信状况、利益关系以及背景和经验。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和良好运营,以提供可靠的金融服务和维护市场信心。

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①,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反面条件,即不可作为银行股东的情形:1、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2、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4、保险公司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5、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6、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7、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二)正面条件,即可以作为银行股东的情形,这其中又有关与中资股东何外资股东的不同规定。

1、首先来看有关中资股东的规定:(1)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2)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3)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4)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规定

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规定
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资格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等。
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的规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 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01
02
03
董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 ,负责制定银行的发展战 略、监督管理层执行工作 等。
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监督检查的 方式和程序等,是银行业监管的基本 法律。
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
诚信经营
商业银行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操纵市场等行为。
保守客户秘密
商业银行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客户 信息或用于非法用途。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范业务流程,防止内部欺诈 和违规操作。
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的金融风 险。
商业银行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 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
调解与仲裁
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贷款风 险管理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 况进行评估,并严格控制贷款风
险。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定
中间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业务、支付结算业务、担保业务等 ,不同种类的中间业务有不同的规定和收费标准。
中间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对中间业务的风 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 争,损害其他银行的利益。

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

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

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入股行为,促进村镇银行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村镇银行的股东进行入股行为。

第三条村镇银行入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的村镇银行;
(二)符合国家有关村镇银行入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确保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村镇银行入股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入股比例和资金出资比例;
(二)入股方案和具体内容;
(三)入股手续和流程;
(四)入股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入股比例和资金出资比例应当根据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入股资金的合理
性和稳定性,避免对村镇银行经营的影响。

第六条入股方案和具体内容应当经过村镇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七条入股手续和流程应当依法办理,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确保入股程序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第八条入股期限和退出机制应当明确,村镇银行和股东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
现纠纷和风险。

第九条村镇银行和股东应当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村镇银行和股东在入股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入股的股东应当配合村镇银行开展经营活动,支持村镇银行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并进行相
应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村镇银行入股事宜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为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希望各位股东遵守规定,共同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和稳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经济社会至关重要。

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则是确保银行稳健运营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部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股东类型也更加复杂多样。

在这一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比如,部分股东违规入股商业银行,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手段损害银行利益;有的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过度干预,影响银行的独立性和稳健性;还有一些股东存在隐瞒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等违规行为,导致银行股权关系不清晰,风险隐患增加。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的监管,应运而生。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其中,“分类管理”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将股东分为主要股东和一般股东,并对主要股东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资质优良”原则要求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和行业声誉,确保其有能力和意愿支持银行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系清晰”原则强调银行股权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杜绝股权代持、隐形股东等现象,防范股权纠纷和风险传递。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股东资质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对于主要股东,还要求其核心主业突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同时,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不得存在隐藏关联关系、逃避监管等行为。

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的取得和转让,暂行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股东入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审批程序。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于20XX年5月5日发布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的管理,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文件共分为七章,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在股权管理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加强对商业银行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准入条件该章节规定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具备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投资者资格、合规要求、风险管理要求等。

其中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比率、杠杆率等指标,并对股东进行了实质控制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股权交易该章节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股权交易进行了规范,包括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

此外,防范关联交易和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也是该章的重点内容。

第四章监管要求该章节规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监督,同时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接受监管机构指导,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行为规范该章节主要规定商业银行及其股东、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违法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多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不正当股权变更、秘密操纵股市等。

第七章附则该章节为补充性规定,主要涉及关于商业银行重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管理的特殊要求、提出了实施方案的时间表、相关政策法规修改时间等具体实施内容。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有助于加强银行股权市场的监管和监督,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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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①,有关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反面条件,即不可作为银行股东的情形:
1、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2、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4、保险公司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5、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可向信用合作社联社、合作银行投资外,不得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

6、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7、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不得向个人募集股本。

(二)正面条件,即可以作为银行股东的情形,这其中又有关与中资股东何外资股东的不同规定。

1、首先来看有关中资股东的规定:
(1)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2)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3)证券公司可用资本金向金融机构投资,其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

(4)工商企业向金融机构投资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经营业绩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30%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但对金融机构投资的累计金额加企业其它投资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三)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

2、再来看有关外资股东的规定: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格条件。

其中,这里所说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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