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强制性交房条件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性交房条件:是房竣工验收还是综合
一、什么是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实际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由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进行的竣工验收,该竣工验收即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
第二种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D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E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F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同时,根据该暂行办法,竣工验收的范围也就是要求提交的文件所指称的内容。
二、什么是综合验收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可见,综合验收是指对包括竣工验收在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的验收。
三、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关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综合验收的范围包括竣工验收,即只有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才能合格。
四、二者何为强制性交房条件
从我们担任法律顾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咨询中我们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对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何者是国家强制性交房条件不明晰。
出于经营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希望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但又担心该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购房者也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取得综合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接房。
根据《建筑法》第61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立法目的来看,国家做此项规定,原因在于房屋建筑等涉及公众安全,目的在于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该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
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并没有规定未经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竣工验收合格才是交房的强制性条件,违反该规定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