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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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我州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凡在我州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

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独永久保存。

三、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和滥用印章。

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

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设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严格证章分离,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

规范发放流程,实行号段管理,统一使用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表》和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登记薄严格登记。

五、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核实婴儿父母的信息,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加强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管理发放程序,实行逐级申领与发放制度,严禁跨区域或医疗保健机构流通。

七、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准数量和编号无误,并做好交接手续后入库。

八、各县(市)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25日以前,按照当年本地区出生活产数,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每季度统计一次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一、机构职责(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

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

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保障出生医学证明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重要医学文件,由助产机构或者县级管理机构签发。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者县级管理机构签发,签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依据实际出生情况,严格审核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当由签发机构重新审核并重新签发。

第八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统一的模板和印章,确保证明的统一性和正规性。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应当实行永久保存,归档范围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申领材料。

第十条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使用范围使用,严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转让或者故意损毁。

四、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建立信息校核制度,及时规范报送数据。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录入、查询、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功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服务和监督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流程,改善态度,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施行台帐管理。

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

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工程要字迹清楚,假设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

假设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助产机构)

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助产机构)
5
查看并核对入库、签发登记,与现库存数进行核对。
10
首次签发登记管理制度
签发表(存根)项目内容打印或填写完整、准确,并按要求加盖印章。
10
查看并核对首次签发表、登记记录与年度使用情况统计数量相符,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15
换发登记管理制度,由原签发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永久保存。
查看对于需变更新生儿信息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100
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助产机构)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人签字: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及证、章分离管理,专人负责,加强证件入库与保管等管理制度。
指定部门、人员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
5
查看存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安全、符合要求。
5
查看现场办理流程,是否规范、合理。
10
核对打印或填写错误等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登记记录和作废的原始证件数量。
10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
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由县妇幼保健院统一刻制,并卫生行政部门及上报上级妇幼保健院机构备案)
5
《出生医学证明》存档管理,并永久保存
抽查档案管理与签发资料
15
核对签发记录与申领号段是否相符。
10
合 计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明确专人管理;落实证、章分离;建立出入库登记。

各管理、签发单位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起止编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存档备查,要坚决杜绝《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流失情况发生。

2、认真落实《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程序。

助产机构要规范使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领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等)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并在《信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本》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3、规范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程序。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各地要严格控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确须补办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还需提供“出生公证书”。

补发后要做好编号和补发原因登记。

4、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5、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建立废证登记本,将本机构内产生的废证进行详细登记,严格控制废证率。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1)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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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 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 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 划“√” 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 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对卫生系统:
承载每个服务对象出生时侯的重要医学信息 卫生信息化的切入点 与公安等多个部门衔接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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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职责 空白证件管理 印章管理 签发:首次签发;换发 废证管理 档案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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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责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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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要求
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 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 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 、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现已不作为有效证件)的 号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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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
1、概念
换发
机构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 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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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证件 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申领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2 入出库、保管制度1、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分别建立领、发证登记簿,内容包括日期、领证单位、证书起止号、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

3、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保管措施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

4、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院长报告,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原因并做好调查取证。

5、领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3签发制度1、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2、签发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及补发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签发单位应做好签发登记。

3、签发单位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软件,打印机打印签发,手写视为无效。

4、签发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校对,严格控制废证率,严禁任何单位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开展《出生医学证明》须知的宣传,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当年签发率。

6、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认真审核领证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签发,对材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要做好耐心解释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lt;出生医学证明&gt;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出生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此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增设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所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运营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合制作“出生药理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

同时向成员名单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医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政府部门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价、验收,获榷出生医学推论》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管理机制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美国联邦政府的专门省级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孩童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推论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政府部门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1.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和使用,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助产机构:按照规定,为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及时免费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 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核对、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签发和管理1. 《出生医学证明》由医疗保健机构统一购买,按照国家规定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2.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前,接生人员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并经产妇或其代理人确认无误后,由接生人员签字。

3.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接生人员应核实产妇姓名、婴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健康状况、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4. 《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5.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应及时加盖专用章,并由签发人员填写《签发登记本》。

五、使用和保管1.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婴儿出生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擅自涂改。

2.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3. 《出生医学证明》存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六、监督检查1. 卫生行政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24.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汇编XXXX医院2024年3月目录一、出入库登记制度 (1)二、领取登记制度 (1)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 (1)四、《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及管理制度 (2)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4)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图 (6)五、《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制度及流程 (7)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图 (8)六、《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8)七、《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制度 (10)八、《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 (12)九、《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13)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14)十一、《出生医医学证明》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1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国家统一印发,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

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本院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出入库登记制度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落实专人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入库时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并登记。

如有损坏、编号或数量有误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妇幼保健上报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库,不得进行调剂。

二、领取登记制度指定专人到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并由领证人和发放人签字,做好登记。

三、空白证件管理制度1.保存场所房间独立,布局合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证件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至40度,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鼠和防火等措施齐全。

3.《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作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一、下级有资历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下发。

二、加强年报统计工作,下级助产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前一年《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登记表,交与市妇幼保健所。

三、制定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报及领发。

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现可疑伪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向盟妇幼保健所报告。

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提供预约服务
开通预约服务,允许群众提前预约办 理时间,减少等待时间,提高服务质 量。
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宣传册、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 道,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政策和办 理流程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 度。
与其他部门协同合作经验分享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同合 作
与公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及时共享《出生医学证明》 信息,共同打击涉及《出生医 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感谢您的观看
推广电子证明应用
积极推广《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明的应用,方便群众在线办理相 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便民服务举措及成效
优化办理流程
简化《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流程, 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证明材料,提高 办理效率。
增设自助办理设备
在助产机构内增设自助办理设备,方 便群众自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提高自助办理率。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数字化管理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出生医学证明》的管 理将更加便捷、高效,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01
跨部门协同
加强与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合 作,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共享 和互通,提高管理效能。
02
03
国际接轨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的国际化接轨,提升我国 出生医学证明的国际认可度。
07 总结与展望
工作成果回顾
规范化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登记等流 程得到进一步规范,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
信息化推进
通过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 》的电子化存储和快速检索,提升了服务质量。
宣传教育加强
积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知识的宣传 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对该证明的认知度和 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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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证管理
1、概念 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 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签出前产生
2、管理要求 控制废证率在1%以下 年废证率=当年废证数/(当年废证数+当年签发数)×100% 规范登记 废证登记本:登记废证编号、废证原因、作废日期等相关信 息 统计上报
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损毁应当向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4、使用和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 次签发、换发 规范: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印章 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 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专人管理,证章分开 签发机构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印章上交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
3、提供材料 正常情况: 由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依据)
特殊情况: (1)由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 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分两种情况:
新生儿母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于其他原因
不能申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 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 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 划“√” 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 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不能打印) 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人员或签发人员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用章的等
下列情形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 新生儿姓名的(冷僻字)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 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提供材料 换发书面申请 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正(正副)页 原签发机构签发记录复印件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程序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 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 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 医学证明》
换发
1、概念
换发 机构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 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 情形
无效证件
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
出现差错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 《出生医学证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
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除交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 提供能够证明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
(2)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不愿或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
信息的(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新生儿母亲应当提 交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况说明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 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凭证 出国移民的必备材料 儿童系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其他:入园入学、购机票、司法年龄鉴定等
对卫生系统: 承载每个服务对象出生时侯的重要医学信息
卫生信息化的切入点 与公安等多个部门衔接的桥梁
三、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职责
空白证件管理 印章管理 签发:首次签发;换发 废证管理
档案和信息管理
职责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
(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废证、档案 和信息管理)
落实证章分离
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
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等。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助产机构签发包括:
首次签发 换发
首次签发
1、概念 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
出生的(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该机构进行断 脐处理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内容要求
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
收无误后入库
验收时发上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在哪领取向哪报 告)
3、保管 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存放环境:


整洁; 相对湿度不超过30%; 温度-5-40℃; 无腐蚀性气体; 通风良好; 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4、出库 由专人负责出库,完善领取手续
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 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 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
宣传到位,提前告知。 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细致校对,定期互审。 尊重隐私,心平气和。
设立出库登记本 登记证件编号、领取时间、发放人员、领取人员签
字等
注意两个问题: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与发放遵循属地化管理原

当年未使用完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下一年度可
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再到下下年度使用。
印章管理
1、样式 印章为圆形 直径32mm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仿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 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 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 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超时办理(一般为1个月) 分两种情况: 新生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 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新生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交 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 子鉴定证明 (5)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72小时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 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 ” 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相关部门向所在地的县级公 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 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安康市妇幼保健院
2014年11月
一、定义
《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 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 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 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二、意义
对群众: 证明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等
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 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后,根据《出 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 、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现已不作为有效证件)的 号码填写 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填写
宋体字),字体与印模式样一致
2、内容
上弧文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 右环行
中心部位刊“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横线下方为行政区 划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下弧文字为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刻制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印模式样刻 制印章
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1、申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计划,申领空白《出
生医学证明》
申报计划为年度计划

其依据: 助产机构上一年度活产数 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 本机构当年库存数
2、入库 两名证件管理人员验收、入库
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验
特别注意
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
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机关经调 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户口)。
公安部门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时,因婴儿父母亲死亡、失
踪等特殊情形,难以提供父母亲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确实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接生记录证明书, 拟落户地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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