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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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

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

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

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

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

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

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

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

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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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w/xz/188225.html)精彩推荐:温家宝强调从五方面推进政府改革自觉接受监督/w/xz/268974.html乌鲁木齐市以"三个四"严格规范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工作/w/xz/268973.html 澳门特首崔世安访问东莞谋合作/w/xz/268969.html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w/xz/268966.html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许可事项应当由哪个部门确认/w/xz/268965.html 一陆丰渔船涉嫌套牌无证捕捞举行行政处罚听证/w/xz/268961.html关于小女孩被狗追/w/xz/268958.html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w/xz/268957.html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十二条/w/xz/268953.html治安管理处罚法(2017年最新版)/w/xz/268950.html专家:解决民生问题应注重建立给付行政法体系/w/xz/268949.html行政许可法要出台将成为影响百姓最为广泛的法/w/xz/268945.html努力成为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w/xz/268942.html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w/xz/268941.html湖北省委书记要求严肃处理厅官妻子挨打事件/w/xz/268937.html检举控告社保基金违法行为有了主渠道/w/xz/268934.html对政府采购概念不该再有误解/w/xz/268933.html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初探/w/xz/268929.html北京进迪厅须安检拒不接受检查者将被拘留/w/xz/268926.html武汉水务供电分歧大行政执法难题仍/w/xz/268925.html证监会将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w/xz/268921.html这些"小事"都违法/w/xz/268918.html民政部加快修订老年法步伐/w/xz/268917.html行政复议法释义第六条/w/xz/268913.html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承担赔偿责任‘南阳第一命案’审结/w/xz/268910.html 半数行政村将有农家书屋/w/xz/268909.html沈阳市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w/xz/268905.html 这些"小事"都违法/w/xz/268902.html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w/xz/268901.html北京核心四区合并为两区/w/xz/268897.html11类刑事案件归口治安管辖/w/xz/268894.html农业税取消后涉农收费项目仍然存在农业部提醒/w/xz/268893.html从行政审判案件剖析行政执法/w/xz/268889.html行政执法监督的任务/w/xz/268886.html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行政法亟待转型/w/xz/268885.html警惕行政之手/w/xz/268881.html政法工作关键是加强执法监督需五大保障/w/xz/268878.html开展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通知/w/xz/268877.html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九条/w/xz/268873.html什么是行政执法/w/xz/268870.html临沂市安监局举办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培/w/xz/268869.html 用市场经济理论改革现代政府/w/xz/268865.html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w/xz/268862.html乐都民营经济‘火’了民营经济主体达到了400/w/xz/268861.html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探讨/w/xz/268857.html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之我见/w/xz/268854.html湖北襄樊市迅速处置环境污染事件严厉处罚违法/w/xz/268853.html 公正审判保民生:海东中院审结杨占林工伤认定一/w/xz/268849.html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w/xz/268846.html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推出的‘一表制’服务有哪/w/xz/268845.html 昆明行政审批有监控办事拖拉者红牌罚下/w/xz/268841.html如何理解纪检监察机关受理/w/xz/268838.html武汉将拆除8年前花巨资修复的洪山广场为地铁让/w/xz/268837.html 鄂尔多斯市交警系统‘五个坚持’夯实‘三基’/w/xz/268833.html一乘客列车上危言耸听受到治安处罚/w/xz/268830.html武汉住房公积金应怎样真正发挥功效/w/xz/268829.html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w/xz/268825.html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解释/w/xz/268822.html 湖南新规杜绝拍脑袋为行政程序法积累经/w/xz/268821.html北京行政区二环内四区并两区/w/xz/268817.html强揽工程,扰乱单位秩序案/w/xz/268814.html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2017最新)/w/xz/268813.html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w/xz/268809.html16岁贫困少女身处‘红灯区’被引诱卖淫鸡头落网/w/xz/268806.html‘文物行政执法月’15起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w/xz/268805.html政府采购的概念/w/xz/268801.html检举控告社保基金违法行为有了主渠道/w/xz/268798.html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w/xz/268797.html行政复议履行/w/xz/268793.html倒卖车票抓获后被治安处罚/w/xz/268790.html浅析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w/xz/268789.html药监局叫停奥美定遭起诉法学院长为被告当代理/w/xz/268785.html车辆相碰摔伤乘客责任难分两车主共同担责/w/xz/268782.html华北制药管理缺位折戟四川两年不得露面“停/w/xz/268781.html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w/xz/268777.html党组织应怎样对待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w/xz/268774.html 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w/xz/268773.html困扰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障碍/w/xz/268769.html《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w/xz/268766.html申请仲裁道路不平民事诉讼障碍重重首例“老鼠/w/xz/268765.html行政强制设定权/w/xz/268761.html赣首例合并处罚案:发廊女卖淫敲诈罚3000元/w/xz/268758.html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w/xz/268757.html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w/xz/268753.html 强揽工程,扰乱单位秩序案/w/xz/268750.html暴打男方逼女方掏钱鲤城警方破获一起团伙抢劫/w/xz/268749.html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w/xz/268745.html人民警察处理信访事件作风粗暴将给予行政处分/w/xz/268742.htm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都出身法律科班需提高素/w/xz/268741.html武汉水务供电分歧大行政执法难题仍/w/xz/268737.html赣首例合并处罚案:发廊女卖淫敲诈罚3000元/w/xz/268734.html制发《行政建议书》当上企业‘好参谋’/w/xz/268733.html群众公议‘修正’行政处罚/w/xz/268729.html邱韶雄诉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w/xz/268726.html什么是行政复议及其特点/w/xz/268725.html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w/xz/268721.html 新短信骗局盯上雾霾天/w/xz/268718.html新华网发文批评部分地方官员以权欺法/w/xz/268717.html常见的15种行政强制/w/xz/268713.html。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文档1(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自行适合行政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对象行政诉讼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先确定的特定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包括普通行政复议和特殊行政复议。

普通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殊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直接制裁当事人切割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范围行政诉讼适合范围广泛,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范围相对较窄,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个别行政行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2、行政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文档2(非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但它们在主体、适合对象和适合范围上有所不同。

1.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惟独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

尽管它们都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供救济的途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程序性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解决,是一种相对简便高效的行政救济程序。

只要行政行为涉及特定当事人,且该行为侵犯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使其合法、合理、公正。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外部争议解决,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来实现行政救济的程序。

当特定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或行政复议程序已终结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执行行政行为。

二、程序性要求1.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复议: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组织调查、听证,并向当事人发出复议决定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1) 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举行庭审,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比较强制,行政机关一般都会依法执行复议决定,并根据复议决定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调整与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司法程序的繁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虽然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又存在一些本质的区别。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程序简化: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行政诉讼而言较为简单,不需要起诉状,申请书即可。

2. 时间短效果快:行政复议的审理时间相对行政诉讼而言较为短暂,一般不超过3个月。

3. 行政机关自审: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审,所以,行政复议程序较为便利。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处理途径。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在法院进行的审判程序,由法官负责审理和判决。

2. 行政机关被动应诉: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被诉方,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辩护。

3. 法律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一些本质的区别,但它们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循序渐进:行政法上一般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补充、相配合,即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未决或不服的行政争议可以转为行政诉讼解决。

2. 同属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行为的不当与违法进行争议解决的制度安排,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对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监督作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

本文将从定义、程序、特点、案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1.提起诉讼: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受理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依法受理并立案。

3.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派员前往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5.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6.执行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行政行为或赔偿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特点1.公开性:行政诉讼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诉讼。

2.审判权: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判,保证了司法独立。

3.强制性: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4.保护权益: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四、行政诉讼的案例1.某公司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拒绝了营业执照的申请,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给予某公司营业执照。

2.某村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拆除了其房屋,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某村民的损失。

五、行政复议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六、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复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三、行政复议不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进行合 法性审查,还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与行 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 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 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 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 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 其不服 ,布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 受 案 标 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 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
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 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 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 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 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 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第三,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的程序属于行政执法程序 中的一部分,简便、灵活、迅速,和行 政管理相适应。而行政诉讼的程序则属 于司法程序的范畴,比较严格,它实行 合议制、两审终审、公开审理等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第四,两者的审理方式不同 行政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其 他方式为辅的审理方式。行政诉讼则采 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点
第五,受案的范围不同(后面详述) 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人 身权、财产权的内容,而行政复议的受案 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 其他权利。即使是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如果法律有关于行政终局裁决权规定的, 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
(1)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
(2)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是一种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4、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查依据不同
(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6、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民众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的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通过司法途径向政府申述,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路径、结果处理等方面对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

法律定义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自己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和决定,并解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仅限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

而行政诉讼则适用于任何行政受理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

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即具有法定的利益关系。

而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权利人,或者是间接受到影响的利益人。

申请路径行政复议的申请路径由下往上依次为:局级行政机关复议、市级行政机关复议、省级行政机关复议。

而行政诉讼则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是没有义务的,但对于一些复杂的诉讼案件,或者在个人法律意识较弱的情况下,律师的帮助可能是必要的。

结果处理行政复议的结果分为两种:行政机关确认原来的决定、所申请的复议请求被接受。

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申请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结果则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如判决行政机关改变其错误的行政行为,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

结论综上所述,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的方式,但它们在法律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路径、结果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实践中,公民应该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独立的行政救济手段(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救济手段行政救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我国现在行政法理论中存在四种行政救济手段: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申请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者都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行政复议制度是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针对现在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二者合一的学说,笔者有几点意见予以驳斥:1.一方面从制度的产生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伴随着行政权能的行使所产生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属司法救济,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2.另一方面这两个制度各有特点: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提供了可能。

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行政机关,不论是政府还是主管部门,相较于法院而言他们在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时更具专业优势并能更快的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天然的行政附属性导致其居中裁判效果大打折扣,加之以程序并不完备、配套制度不理想以及审理方式公开性不强,一直难以达到制度设定时的预期效果。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争议。

也正是因为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证了公信力同时也保证了救济效果,使得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采用。

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其弊端是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效率不高,法院审判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性且不对合理性做判断。

(三)强调制度独立之意义经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于行政救济中的申诉与控告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是有交叉的而且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

两者虽然目的相同,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同之处,并分析两者的各自特点和适用条件。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简便快捷。

行政复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程序相对简单,所需时间较短。

二是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复议适用于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

三是具有强制性。

行政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但行政复议并不排他,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相对复杂。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程序比较繁琐,所需时间较长。

二是受理限制较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违法行为等。

三是具有法院审判的特点。

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各有其适用的场景。

行政复议适用于争议不大、程序简单、需要及时解决的情况。

比如,对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该决定。

行政复议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然而,行政复议结果仅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需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一步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争议较大、涉及法律解释、需要独立仲裁的情况。

因为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法院具有审查、判断、裁决的权力,可以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结果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对当事人的要求也较高。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正文: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1.2 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项处理未依法作出答复或拒绝受理,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1.3 行政机关的无理故意拖延和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无理拖延办事和非法限制自由等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恢复合法权益。

1.4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2.2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未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3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提起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2.4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腕,但这并非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受到违法和不妥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表现为:①产生的按照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大体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置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二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腕。

二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腕,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

在解决争议的进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睬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二者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腕也大体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

但是由于根本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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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通俗易懂简单明了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通俗易懂简单明了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虽然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诉讼,但在具体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适用于大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是否维持原行政行为或作出变更。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程序更为复杂,需要经过起诉、受理、审查、开庭、判决等多个环节。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的判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判决结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的方式,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相对来说较为简便,适用于绝大部分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程序较复杂,适用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听证、陈述、举证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用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一、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1、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2、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
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二、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1、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
2、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三、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1、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实行二审
终审制度;
2、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

四、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1、根据《行政诉讼法》,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五、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要广一些。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各有所长,且不能互相取代。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
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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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他们之间区别是: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

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

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

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第五,审查依据及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

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
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和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和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行政规章。

审理中,除赔偿诉讼之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六,对于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要求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审级规定及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实行一审终裁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就法律效力而言,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第八,提起时间与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他们之间的联系是:第一,选择式。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复议必经式。

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选择终局式。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四,特殊的行政复议终局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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