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刑事诉讼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廉洁的原则,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保护,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积极推动调解,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倡导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全社会的法治建设。
第二章立案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接到刑事案件的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接到刑事案件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应当及时、公正、公开进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
第三章侦查第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辩护权利。
第十九条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案件的侦查情况,并根据检察机关的指示进行侦查工作。
第二十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第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刑诉法全文2020
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7.07•【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6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鉴定第七节通缉第八节侦查终结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全文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政诉讼法的问题。
下面是全文。
刑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宁、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行责任、证据事实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审查、裁决的过程。
第三条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责任制,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辩护权,实行公诉和辩护的相对平等和独立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保护犯罪受害人、证人和辩护人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检察、法院三大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依法协作配合,共同负责刑事诉讼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分析、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责,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笔录、证言以及手续等资料,应当逐条核实,认真审查。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准备不妥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申请补充举证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第九条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及其它诉讼参加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和证明确凿的证据,但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人民个人信息。
第二章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其中侦查和审判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公正、严肃,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审理。
第十三条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答辩为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解和申辩。
第十四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有法定证据的规定,必须经过公正鉴定,并由法庭提问。
不经过法庭审查和证明或者诉讼参加人没有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罪责的根据。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民事案件是指对民事关系进行调解和解决的案件。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民事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2.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而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纠纷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诉讼活动,后者是由当事人主导并自愿参与的诉讼活动。
3.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公诉人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发起公诉活动。
辩护人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4. 刑事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起诉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受害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给予民事赔偿。
以上是刑诉易混知识点的辨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百零⼆条⼈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三⼗⼋条被害⼈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三⼗九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百四⼗条国家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他⼈⼈⾝、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百四⼗⼀条⼈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和本解释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收稿日期:2012-10-20作者简介:刘玮(1963-),女,辽宁辽阳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2012年第6期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NO.62012(总84期)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General No.8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刘玮1孙晔2(1、辽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辽阳111004;2、辽阳白塔区人民法院,辽宁辽阳111004)摘要:在各类执行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身份特殊(即都是在押人犯),所以往往较其他执行案件难度大。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耗费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案件的审判周期,在一定程度上为刑事案件的审理造成迟延。
原本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当庭宣判的,有时只得对刑事部分先行宣判,之后再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
分审后,刑事法官的角色也转换成了民事法官。
如何采取措施,既能有效地防止刑事法官过多地陷入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困境,又能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质量,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对策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98(2012)06—0134—0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不仅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粗疏,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际执行中遇到诸多困难和难题,效果不尽如人意。
与此同时,在人民法院的三大诉讼活动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始呈现一种非主流诉讼状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多把对这一制度的视角停留在“附带”上,将其视为刑事诉讼捎带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该条仅赋予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被告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以及民事赔偿数额等,都必须通过全案的审理后才能确定。
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向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是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不属刑罚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一、立案阶段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作者:张永红单位:河南省兰考县⼈民法院 ⼀、概述 近年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发⽣,当事⼈因犯罪⾏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统⼀,赔偿范围差别较⼤,当事⼈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从⽽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了刑民裁判的⽭盾,更损害了司法公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者在诉讼风险⽅⾯的区别 ⼀是⼈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其最⼤优点,即当事⼈避免了因预先⽀付诉讼费⽤⽽带来的风险。
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
⼆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般是在六个⽉内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般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在受理后⼆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这就远⽐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谅解,⼀部分被告⼈愿意赔偿被害⼈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者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4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13【实施日期】2000.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f3663--010109zkj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和不足 , 导致 该制 度存 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 如 受案 范 围的 限定、 赔偿范 围的局限、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
进 一 步确 立 了附 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架 构 , 明确规 定 只有 人 身 权 利 受 到犯 罪 侵 犯而 遭 受 物 质损 失或 者 财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坏 丽尴 受物质 损 失 的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上 l 将 物 质损 失 限 定 于 被 害人 因犯 罪 行为 已经 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和 必 然迪 受 的损 失。 对 于 刑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 为而 邋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或 者在 该 刑 事案 件 I f r 结 以后 , 被 人 另 行 提起 精 神损 害 赔偿 事 诉 讼的 , 人 K法 院 不予 受 理 。这 一 系 列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是 否 合理 ,实践 巾 引发 了不少 争 论 质 疑 ,
浅谈I f ¨ 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口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即指 在 刑事 诉讼 过程 中 , 由被 害人 或 者检 察机 关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了损 失,在 司 法机 关进 行 刑 事诉讼 的过 程 中 ,一并解 决 民 事赔 偿 问 题 的诉讼 活 动 。从立 法本 意 上说 ,是 为 了减轻 当事人
三、 客 观 标 准 的 具体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危 害 结 果 发生 的 危 险是 由 准引起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行为 人
[ J 己挑起 的, 那 么 就可 能 更倾 向于 接 故意 。如 在 L } I _ 与 乙的案 虽然也有学者捉 l J 5 要 从 是 否采 取 避 免 措 施 来 区分 问接 故 例中, 危险, j : 不 是 行为 人 乙 引起 的 。这 在认 定 行 为人 土 观 万面 意 与过 _ 丁[ J 信 的过 失 , 但 是 主要 是 为 了判 断行 为 人 的意志 内容 仍 能够起 剑 … 定 的作用 。口 而提 i I I 的, 仪 就 该 点仍 是 不 能解 决 问题 , 现 实 巾也 存 在_ 采 取 了 (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定 避 免措 施 仍 被 认 定 为 问 接 故 意 的情 形 。就 客观 标 准 的 内 容还 需进 一步 的完 善 与 充 实 。 笔 者认 为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 客 观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审判和执行刑事案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冤假错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三条审判和执行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同时,适用其他有关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真实性、公正性。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监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及时,确保案件的质量。
第六条对于刑事责任,本法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
第七条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应当遵循快捷、经济、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侦查活动第八条公安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有监察权。
第十条侦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侦查活动应当围绕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侦查活动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对于被侦查人的自白,应当审慎采信。
第十四条被侦查人有权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申请询问、申请鉴定。
第十五条被侦查人有权申请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财产保全。
第十六条对于有罪嫌疑的被侦查人,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十七条侦查活动结束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章审查起诉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有案可查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起诉。
第二十条确实无法定罪的,不得提起公诉。
第二十一条对于公诉案件,应当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有权申请提供证据、听取证人证言。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有权认罪,但不得强迫认罪。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等相关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权力。
第四章审判活动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独立行使审判权。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案件
【重要知识点】司考刑诉法: 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案件司考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和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作了以下补充规定: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3.第二审期间, 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对第二审自诉案件,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5.第二审期间,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刑诉法立案107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立案107条内容是什么法律是冰冷的是不可触碰的,任何人犯了罪都是要被制裁的,所以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刑法也是需要学习的,其中刑诉法立案107条内容是什么?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立案管辖问题。
那么通过这次的详细解释,希望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去做。
法律是冰冷的是不可触碰的,任何人犯了罪都是要被制裁的,所以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刑法也是需要学习的,其中刑诉法立案107条内容是什么?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立案管辖问题。
那么通过这次的详细解释,希望能了解更多的法律,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去做。
▲刑诉法立案107条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此条法律规定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立案管辖问题。
一、概念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
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二、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三、阶段(一)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⒉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⒊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⒌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程序刑附民一般就是我们在当中对于诉讼的简称,这类诉讼案件一般是出现在多个原告和一个被告的共同侵权案件当中。
虽然一般我们遇见的性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比较少并且比较单一,此类案件对于很多的人来说一般会比较陌生。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相关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用口头的方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如果他们放弃这一权利,应当许可,并记录在案。
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是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追加被告吗?有的刑事案件中可能还会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这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到时候能不能可以直接追加被告方呢,相应的规定是如何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追加被告吗这个是可以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怎么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怎么赔偿现在法律当中,赔偿问题是⼀个⽐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当我们⾯对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时,我们怎么处理呢?以下是店铺⼩编为⼤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新刑诉法⾃2013年1⽉1⽇⽣效后,依据最⾼⼈民法院《〈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解答》第41问--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1、⼈⾝损害赔偿(1)医疗费:按实际产⽣的费⽤,以从医学⾓度治疗⾝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产⽣的费⽤。
(2)误⼯费:以被害⼈⼯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于当地平均⽣活⽔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实际⽀出的护理⼈员费⽤。
以不⾼于医院护理⼈员的实际收⼊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为限。
(5)住院伙⾷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活费:依照被害⼈丧失劳动能⼒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为⽽遭受损坏的⾃然⼈、法⼈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是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期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直接把诉状递交负责该案件的检察机关,如果在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而该诉讼时效以民法总则为准,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可以在刑事诉讼进行完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确定之后,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因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侮辱、诽谤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2)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一是应将非直接遭受的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如被害人因伤害住院治疗时,在医治其他与伤害无关的病症上的费用等),二是被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中,既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也包括以后必然遭受跌损失(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费用),但这种损失应当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其具体的赔偿范围应根据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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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 围作出了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 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 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七章、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 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而进行的诉讼。
•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 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 •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 和效益;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案 件。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是指有权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和单位为: (一)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与《刑事诉 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的作为公诉案 件的当事人的“被害人”不同,包括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二)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 (四)人民检察院。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 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 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不能把人民检察院简单地理解为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 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 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 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 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 头起诉。
•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指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的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 人。
•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 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 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 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注意以下诸 方面问题: (一)人民法院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人民法院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 (三)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处 理的事项;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五)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财产的查封与扣押; (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七)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 (八)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