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地方人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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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_0111文档EDUCATION WORD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_0111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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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
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
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
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2024年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肥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合肥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就该报批的法规是否符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在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2024年安徽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均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登。
本省地方性法规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文本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以标准文本为准。
(一)常务委员会、十名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提出立法议案,并决定下列议案或建议是否列为立法议案:
(一)五名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法规及公告全文应于法规通过后10日内在《安徽日报》上刊登。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或决定由有关市自行颁布。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1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2011年10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永铸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省人大常委会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决议十分必要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九十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这为新时期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年是“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启动之年。
国家已决定开展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5月至7月,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六五”普法决议。
8月26日,省委、省政府转发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推动我省“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为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人大常委会对“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决议十分必要。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指在安徽省范围内,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
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阐述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总则主要包括条款的适用范围、宗旨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适用范围涵盖了全省范围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宗旨是确保全体公民了解法律、学会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基本原则则包括依法治国、普法优先、全民参与、分类施策等。
二、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1.法律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使公民了解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
2.社会公序良俗的宣传:依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倡导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友善相待的社会文明标准。
3.法治宣传教育的宣传:强调法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深人们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认识。
4.法律法规的解读:解读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使公民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5.典型案例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人们亲身体验法律的力量和公平正义,加强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三、宣传教育方式与渠道3.大型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如法律文化节、法治宣传周等,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4.学校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学校教育课程,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四、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与机制1.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顺利开展。
2.公民责任:公民对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积极参与,切实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
3.组织机构: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和职责,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实施。
4.奖励与惩罚措施:制定奖励与惩罚措施,激励各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对故意违反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旨在加强全省范围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9年修正)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1月1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6月20日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的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法规。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实际出发,注重立法质量,体现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三)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四)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关于完善地方人大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完善地方人大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机制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朱业生,朱克映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2期从地方人大视角对完善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机制开展调查研究,对于加快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围绕这个课题开展了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全省人大在完善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机制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安徽省人大完善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机制的基本情况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徽省人大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监督等职能,不断完善保证法律法规严格实施的机制,对推动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1.完善地方立法机制,推进实施性立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举,通过加大地方立法工作力度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截至2016年12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规207件,批准16个设区的市现行有效法规117件。
一是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我省实际需要,及时制定和修改配套法规,把法律规定细化实化,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这一类法规占安徽省现行有效法规的90%以上。
二是出台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效实施的专门法规。
在立法条例、监督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法规中,把保证法律法规在安徽省的实施作为立法的核心内容,逐步构建法治实施和监督的制度体系。
三是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从实际出发,既大力支持又严格把关,分3批分别于2015年5月、9月和2016年2月确定新享有立法权的14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立法权,标志着法治安徽建设掀开了新的一页。
各设区的市认真行使立法权,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仅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就审查批准16个设区的市报批法规31件。
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邮政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并废止《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一、对《安徽省邮政条例》作出修改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对《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
”(四)删去第九条。
(五)将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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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2018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
2018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单选题(共20题,每题2分)1.中小学校应当在自主安排的课程中设立()知识课程,拓展法治宣传教育容,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聘请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A、法治B、安全C、道德D、国防正确答案:A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下列哪个机关以法律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央人民政府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务院正确答案:A3.工作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将()控制在一定围和时间,防止泄露或被非法利用,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实施的活动。
A、商业秘密B、工作秘密C、国家秘密D、个人隐私正确答案:C4.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是我国()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A、民法B、行政法C、宪法D、监督法正确答案:C5.工作必须以()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最大限度地()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A、查处减少B、防减少C、查处杜绝D、防杜绝正确答案:B6.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
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
A、谋幸福,谋未来B、谋生活,谋复兴C、谋幸福,谋复兴D、谋生活,谋未来正确答案:C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什么原则。
()A、单一制B、议行合一C、集中制D、三权分立正确答案:C8.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 )。
A、B、工作证C、搜查证D、逮捕证正确答案:C9.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的发展理念。
A、创新、协调、环保、开放、共享B、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C、创新、协调、绿色、发展、共享D、创新、和谐、绿色、开放、共享正确答案:B10.中华人民国的根本制度是()。
A、社会主义制度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人民专政D、公有制正确答案:A11.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国宪法修正案》,指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我省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决议,着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保障措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安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安徽建设,显著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有必要在全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决议如下: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
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传得开、用得上,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法工作导向,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阐释好宪法精神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深入宣传民法典,全面提升民法典普法质量和效果,让民法典深入人心;深入宣传与依法行政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宣传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乡村振兴等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提供良好法治保障;深入宣传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安徽建设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决议(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普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六五”普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条例,积极建立和实施普法责任制,努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推动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持续深入开展,特作如下决议: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实施普法责任制的职责任务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将法治宣传教育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安徽的要求,把实施普法责任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实际,按照普法责任清单,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普法效果,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为我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普法责任制工作机制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实施普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完善保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经费保障等方面为实施普法责任制提供保障。
完善资源共享机制,整合普法资源,建立普法师资、教材等资源库,建设普法平台和阵地,推动优质普法资源共享。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国家机关实施普法责任制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研究、建立社会第三方评价普法效果机制,以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促进普法责任制有效实施。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21【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经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二)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省工作顺利进行;(三)增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四)推动各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合格人才。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港口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一、对《安徽省港口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许可决定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和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代表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及一切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精选多篇)
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精选多篇)第一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区普法办: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二)普法形式的创新方面:我局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法制宣传,同时,突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中心,开展了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信息橱窗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普法,通过现场咨询、专题文艺晚会、网上知识竞赛、电视台公益广告及图片展览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活动期间共张贴宣传标语45条,悬挂宣传画315套,举办专题文艺晚会9场,向辖区群众派发了法律法规汇编1500册及安全知识读本宣传资料近5450本。
(三)普法工作的保障措施方面:1、有专项的普法经费开支。
我局在____年业务经费中安排了40万元的专项经费开支,确保足额专款保障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
2、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我局与消防大队联合,在全区每一个社区设置了安全生产宣传橱窗,不定期更换各种消防安全、工业生产安全知识法制宣传图片,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局还在盐田区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网上开辟了法规标准栏目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阵地,发布了400余则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同时,认真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局以来,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公务员依法行政,没有发生过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的因违法决策造成的失误。
辖区群众熟悉和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崇尚法律的意识不断增强。
第二篇:关于贯彻落实《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情况的总结区普法办:现根据《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迎检方案的要求,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我局将普法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由副局长分管,由宣教科具体负责,做到普法工作有专门的领导抓,有专人具体负责,职责明确,保障有力。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016修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2016修订)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法律解释执行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004年11月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解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解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地方性法规解释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的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向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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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已经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
第四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法治宣传教育实行目标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等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费。
第十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集体学法制度,带头学法,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落实学法计划、内容、时间和人员,并向服务对象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任命法官、检察官前,任命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应当将其法治素养和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招录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考试内容。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四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本机关网站和其他媒体,向
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展公民旁听立法活动,以多种形式对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权,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应当事人诉求对所办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说明解释,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其开展对本组织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网络,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开展社会法治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
推进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法治教育教学课时、教材、师资和经费的落实。
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指导法治宣传教育题材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出版、演出、播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法定义务,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向社会提供与其职能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落实媒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十四条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银行、邮政等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的公共区域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为民服务站、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参与自治管理与服务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4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fg/detail2009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