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4〕10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4〕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全国42个国家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之一。
为扎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推动养老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模式为载体,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抓手,按照深化改革、市场主导、开放创新、重点突破的原则,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不断优化调整服务业发展布局,推进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和国际化,实现养老服务业的聚集发展、率先发展、突破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使洛阳成为养老服务产业发达、服务功能强大、服务水平较高的宜业、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初显成效,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引导力度逐步加大、服务供给方式不断创新,充分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率先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人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超过0.1㎡,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超过35张,初步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机构和产业集群,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洛政办[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57号)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9日洛阳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狠抓落实年”活动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2006〕20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洛发〔2010〕15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洛发〔20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城市区政府为主导,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通过开展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建立“运行有序、管理到位、服务规范”的物业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任务及实施阶段我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3年5月20日-5月27日)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召开动员会,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开展物业管理水平提升和住宅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洛阳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洛市交[2017]7号【发布部门】洛阳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商务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洛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1.20【实施日期】2017.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商务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洛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告(洛市交〔2017〕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及省、市关于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部署,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洛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七个单位研究制定了《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商务局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洛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7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7月16日洛阳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根据《中共洛阳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十届第87期)和《洛阳市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工作方案》(洛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以推动市出资企业脱钩改制为着力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按程序打造合格的市场主体,通过股权划转、重组整合、破产关闭等形式,推动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资产、资源、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为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有效改变政企不分及企业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状况,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统筹发挥国有资本整体经济和社会效能。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教育收费及标准的批复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教育收费及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物价局,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9.08
•【字号】洛价办[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教育收费及标准的批复
(洛价办〔2008〕31号)
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
你中心《关于洛阳一拖职业教育中心收费标准的申请》(职教〔2008〕5号)收悉。
为促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你中心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1、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理工类每生每年4000元,文史类每生每年3200元;半脱产高等职业教育:理工类每生每年2200元;高等职业函授教育理工类每生每年1600元。
2、中等职业教育收费:全日制机械加工类每生每年2400元,电工电子类每生每年2100元;半脱产中等职业教育机械加工类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每生每年550元(8人间)。
学校为在校学生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
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强制统一收取。
上述标准自2008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
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八年九月八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洛政办〔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4日洛阳市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构建“五大主导产业、六大新兴产业、五大特色产业”的现代产业体系和推进九大体系60个重大专项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关于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总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9+2”工作布局、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和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打造带动全省发展新的增长极的战略定位。
以满足我市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健康养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健康养老产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策环境,着力推动健康养老基地品质化发展,着力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着力推动医养融合化发展,着力推动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将健康养老产业打造成为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动力、新优势和新的增长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2013]57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洛政〔2013〕57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使市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洛阳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洛政[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宏观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学校有关工作。
第三条根据先培训、后就业原则,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制度。
第二章举办第四条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准入制度。
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职业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还应有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洛政办〔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17日洛阳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7〕1号)《河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健身器材安装及管理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体〔2016〕3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体育设施、场地和建筑,以及具备条件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第三条体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是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由政府投资的各级大型综合性体育设施由相应的政府体育部门负责管理,不得交由私人企业或个人管理。
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体育设施由投资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在体育部门的领导下,逐步探索建立本项目科学参与健身、有序开展体育活动、规范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服务机制,为体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洛政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切实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标准(一)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二)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毁约、失约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新建物业项目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联合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基本标准(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以及保安、保洁、维修、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在所管小区公布。
(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承接的物业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3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奖惩事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第六章附则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副中心城市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是指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对考核对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核查、评议。
第三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市委管理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考核相关职能。
第五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考核标准重点突出、考核方法科学合理、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切实发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指导和督促作用。
第六条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8•【字号】洛政办[2015]76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5〕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切实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
目前,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制定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等问题。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五个环节。
制定机关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由部门起草提交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3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提供午餐、午休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午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对午托机构审查、设立、登记、管理中的相关信息应定期互相通报、资源共享。
教育部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申请设立午托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对申请设立午托机构进行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午托机构安置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给予政策支持,并与教育部门共同对申请设立午托机构进行审查。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自行配餐午托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及其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为体检合格的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出具健康证明。
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开办午托机构。
第六条鼓励社区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午托纳入社区服务范畴,通过多种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午托服务,满足社区居民托管学生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设立者应提供与所设立午托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材料的通知-洛政办[2013]10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材料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材料的通知(洛政办〔2013〕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材料,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程序经批准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须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到综合办调研科领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协调情况会签表》(以下简称《两表》)。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登记表》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填写,须由汇报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副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安排上会。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协调情况会签表》由议题汇报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填写。
会签单位要认真研究议题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会签表。
凡上述《两表》未按要求填写、填写不完整,或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未签字的,一律不安排上会。
二、所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须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主管副秘书长提前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请上会。
经协调后仍有争议的事项,主管市领导要提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安排上会,但须在上会汇报材料中写明分歧意见、各方理据及建议等,供常务会议决策。
三、上会材料须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人认真把关,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发会议。
所有上会材料须在首页右上脚标注审核人、汇报人(小四黑体),审核人为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汇报人为汇报单位主要领导。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洛政办〔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7〕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推行“三统一”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原则。
2018年1月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全面实行“三统一”制度;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三统一”制度。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推行,最迟于2018年3月31日前落实到位。
二、具体措施(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在标注发文字号的同时,还应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注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具体标注格式见附件)。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预登记,文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领导签署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付印。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以“洛政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
2.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编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洛XX(部门简称)规”作为登记编号,按照年度和发布顺序编排。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以3-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评估、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举办第四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
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五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2. 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3. 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4. 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5. 房舍的房产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洛政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洛阳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等七个文件的通知》(洛政〔2008〕1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在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使用和管理好引导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支持范围是:(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三)市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四)服务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发展;(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办[2016]16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3【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3日洛阳市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职权类别、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条件、承办机构、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对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加和调整、权责清单的要素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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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117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3〕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法制办要求,修订后的《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6日
洛阳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提供午餐、午休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
教育、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午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
教育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安置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午托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自行配餐午托机构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及其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为午托机构从业人员出具健康证明。
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午托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房屋安全状况实施管理。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开办午托机构。
第六条鼓励社区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午托纳入社区服务范畴,通过多种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午托服务,满足社区居民托管学生的需要。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七条设立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设立午托机构应依法向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人员、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自行配餐的应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合法经营场所证明文书(经营场所为住宅的,应提交所在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四)建筑结构安全意见书;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