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情况国税发共35页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答:纳税⼈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1、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答:本表适⽤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
2、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答:主要有以下⼏种情况:(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额⼩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额的⽉(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分⽀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答: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近日,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加速折旧政策的暂行规定》,正式推出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这项政策到底是什么?对企业投资折旧自有固定资产的影响如何?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析。
一、加速折旧政策的内容所谓“加速折旧”政策,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较快的速度进行资产折旧。
在新政策中,设定了两种具体的加速折旧方式,既是年度固定比例法,也是和约定生产能力挂钩的生产量法。
1. 年度固定比例法根据政策,企业可在普通折旧基础上,在相关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两个范畴内采用年度固定比例加速折旧。
具体要求为:(1)相关设备加速折旧将载体式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的大型、中型通用产品生产企业、高科技企业、小微企业的用户购置的设备、用具,以及农业机械、农业水利设施、物流设备等列入相关设备范畴。
企业可在原有折旧政策基础上,按照年度固定比例法实现加速折旧,其中,常规设备年度固定比例为30%,节能环保设备年度固定比例为50%。
加速折旧采用平均折旧法和较大和较小余额法两种方法进行。
政策中认定的节能环保设备,包括燃气轮机、燃气热水锅炉等设备。
企业可在普通折旧基础上,按照50%年度固定比例实现加速折旧。
2. 生产量法政策中规定了特定设备可采用生产量法进行加速折旧。
针对生产量法,政策摆脱了传统的固定年限加速折旧的限制。
企业需要在申报时具体说明生产计划,确定其年度生产能力,在折旧期限内实际产量不低于约定生产能力,实行年度实际产量除以约定产量的比例进行加速折旧。
1. 促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2. 促进技术进步与环保随着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环保问题的严格要求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事实。
企业在生产中,不少设备的更新与升级都是出于技术进步和环保的需要。
政策重点支持的就是“涉及技术先进、产能提高、节能环保的设备”,对正在进行技术升级的企业来说,政策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购置、升级、更新设备的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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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1行+4行+7行)
15 四、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
16 1.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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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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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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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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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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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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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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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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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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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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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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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5 单价 100 万 税会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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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专用
6 研发设备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7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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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 设备
➢ .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 (或正常折旧额)的填写本表,税法折 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
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
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
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
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
❖ 例: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年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 计折旧额(其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 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 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月份数额, “原值”据实填写。在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该项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其此后年度的折旧、 摊销额纳税调增填写《资产折旧 、摊销情况 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融资租赁加速折旧政策
关于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如能加速折旧,则相应的利润大大减少,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实践中,企业如想加速折旧,还是要大费一番周折;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之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编注:没民企什么事;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编注:税务机关认可为前提;相关法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二普成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2015年1月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套生产线,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5年,租金总额600万元;租赁期内,生产线的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待租期届满,民营企业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后,生产线所有权方归民营企业所有;财务负责人向税务机关咨询,这条生产线是否允许加速折旧;税务人员告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上并不属于购进的范畴,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普成纺织品公司属于68号公告中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重点行业,但公司引进的这条生产线属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符合公告中“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规定;因此,该生产线不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三早期的融资租赁可以享受这样一个政策:财工字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机械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随着税制的不断改革,租期与折旧期不再有必然的联系,这个文件失效了;如今国务院再次给出加速折旧的政策;业界有种朦胧的想法,似乎一定会给租赁业带来什么新机;首先按照税法的规定,设备折旧是承租人按照法定折旧年限提取的;其次加速折旧可以事先与税务征管部门约定折旧方式,一旦确定,不可中途更改;三是不可以采用缩短折旧期的折旧;五是强腐蚀企业等特殊行业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优惠政策,但不能节税,只能是递延纳税;优惠的只是企业合法占用国家的税款;加速折旧是把双刃剑,加速折旧后必然要加大企业经营成本,影响企业收益;对于受业绩考核的上市公司,职业经理人,国企高管来说不一定是好事;因此我们要客观地看这次加速折旧政策的出台;这个政策是给生产企业的,中小企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会有好处;企业发展增加了对租赁的需求,恐怕就这点好处了;至于租赁业是否需要41号文的政策就不好说了;毕竟要把给中小企业的租赁项目租期拉长到三年,还是有风险压力的;融资租入只能加计扣除不能加速折旧2015-12-08今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可见融资租赁已经俨然成为我国企业筹融资的又一新通道;一般情况下融资租入的资产在其租赁期满后,所有权通常会由承租人获得;很多企业也将融资租入的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使用,在会计上对于融资租入的资产也要和自有资产一样定期计提折旧;但这并不代表这融资租入的资产就完全和自有资产一样了,它还是受到“差别待遇”的;对于自有资产,税务总局规定在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重点行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加快折旧速度不仅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可这针对的只是“购进”而非“租入”,也就是说无论未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也不能享受税法上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加速折旧并不代表融资租入的设备也没有其它优惠了,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直以来都有加计扣除的优惠;有关政策中无论新旧都没有区分购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如果该资产是企业购入的,那么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其在会计上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如果该资产是融资租入的,那么只能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不能选择加速折旧;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答疑2015-11-262014年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再次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的会议决定,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进一步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完善;现将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整理成问答形式,以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1、问: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二是规定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特殊政策,即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三是规定了企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选择权,即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选择是否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四是规定了政策执行起始时间和前3季度未能享受优惠的税务处理,即此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未能计算办理享受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或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享受;2、问:此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惠及什么类型的企业或者说哪些企业可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答:此次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因此,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可重点关注此次政策调整;3、问: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什么标准执行答:对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采取目录式的管理方式,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中直接列明了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和代码;4、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什么标准确认所属行业答: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再按照更新后的行业分类和代码执行;5、问:此次政策调整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包括哪些答:此次政策调整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行业由2014年度六大行业扩大到四大领域重点行业,具体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6、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答:可以享受,因为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产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7、问: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吗答: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8、问:在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企业所属行业时,收入总额的口径是什么答: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9、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但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导致不足50%的,可以继续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吗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10、问: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11、问:购入二手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吗答:二手的固定资产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来看,此固定资产属于新购进的,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12、问:“购进”包含哪些形式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吗答: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13、问: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答: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14、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答: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15、问: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有特殊的优惠待遇吗答:有特殊的优惠待遇;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6、问: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为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性;17、问: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答: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8、问: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享受相关加速折旧优惠,但次年开始已经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答:企业在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以后年度可能不再符合标准;为了增强政策确定性及可操作性,对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已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也不再调整;19、问: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确定的口径是什么答:单位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的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方法确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20、问:公司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可以采取哪些加速折旧方法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符合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其中: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21、问:符合条件的企业,若2015年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打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你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22、问:相关文件要求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是多少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23、问:实行加速折旧时,可同时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吗答: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时,不同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不同的计提折旧方法,但同一固定资产仅能采用一种加速折旧方法,不能同时采用多种方法;24、问:企业最初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实行加速折旧,在以后年度可以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吗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25、问:企业考虑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影响当年的业绩和经营效果,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答: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优惠;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6、问:此次政策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的时间是9月17日,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购买的固定资产在预缴申报时没能享受到加速折旧优惠,还能享受吗如何享受呢答:本次新政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对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规定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方式,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与第4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汇总填入预缴申报表计算享受;第二种方式,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即将前3季度应享受未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享受;27、问: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28、问: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答:为保证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29、问:纳税人可否自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新旧政策等不同政策规定;如对企业高腐蚀、强震动的固定资产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去年以来对生物药品制造等六大行业和这次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也实行加速折旧政策等等;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能符合多个加速折旧政策,但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次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等其他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30、问: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加速折旧的条件,又符合财税〔2015〕106号的条件,选择按财税〔2012〕27号执行后,可以变更选择吗答:不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31、问:请问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吗。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老会计经验】关于加速折旧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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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关于加速折旧的税法规定
1、国发[1985]118号第四条经合营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
2、国税函发[1991]502号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收法规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由合作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
3、国税函发[1991]663号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4、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三(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银行、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成文日期:2009-0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4.23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6号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23日。
小微企业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 进行统计(第至行)
❖ 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号和财税〔〕 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 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 (第行至行)。
➢ 填写要求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 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 (万元)
8
例:红星印刷厂成立于年月日,符合小型微 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 税申报。年月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 所得额为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月日,其在年度经营月份 从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个月。
9
❖ 红星印刷厂预缴年第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 报期为年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 润额×(÷)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应 纳税所得额万元。
❖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年第号)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到 万元(含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于年月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年月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 例”,计算其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 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 (一)政策依据 ❖ (二)如何填写加速折旧明细表 ❖ (三)填报实例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 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 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 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 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什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主题举办了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柱就企业较为关注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互动交流,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但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足50%的,可以继续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吗?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可能会发生变化,为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为何政策适用范围限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买的固定资产?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
考虑到政策适用范围如扩大到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将会给企业带来复杂的会计调整工作。
因此,为方便纳税人操作,本次政策调整适用范围限定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问:购买“二手”机器设备,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吗?答:购买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卖方已经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来看,此固定资产属于新购进的,可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问:“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本次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吗?答: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问: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时间点如何把握?答: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问: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口径及单位价值的确定?企业在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加速折旧优惠,但以后年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否需要进行调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已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为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或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保持企业研发活动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一致性。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一、加速折旧的特许政策1、企业可享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项目生产设备或者技术改造设备,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五十万元(50000元),可以享受加速折旧;2、每年最高可以减免2.5%的折旧成本,资产期间最高可以减免20%的折旧成本;3、现役设备表面有明显的损坏时期,属于整体加速折旧,财政部门将计入费用支出中作为税收减免项目。
二、加速折旧的各项优惠政策1、设备以合理的价格采购,有较大的减免税收优惠;2、企业在指定的发票日期上缴纳折旧成本时,有较大的减免税收优惠;3、企业在指定的资本费用分配日期上缴纳费用的时候,有较大的减免税收优惠;4、以楼宇投资额为基础,允许在指定的时间中使用折旧成本费用缴纳税收。
三、如何享受加速折旧政策1、确定项目所需设备,将设备开发和制造及销售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2、寻求财政部门的批准。
注意,该部门会批准企业购买设备及加速折旧时所承担的费用,只要能够证明该设备是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设备以及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3、收集折旧成本的原始凭证,以便提交给财政部门;4、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企业可以申请加速折旧,由企业及其税收代表撰写折旧报表,并在申报表上登记加速折旧;5、资产使用期满后,并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可获得固定折旧率和加速折旧率的差额,依据该差额的税收减免税及折旧成本的优惠。
四、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加速折旧前,必须对经投资额50%以上的设备有较充分的文件资料,如:营业执照、验收单据、设备价格清单、报价单等;2、企业必须按规章制度进行设备报废,将报废的设备折算到决算中去;3、审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合法的法律法规计算加速折旧,防止折旧款用非本财务年度应折旧款形式累计导致出现收入及其它费用。
新加速折旧政策
附件1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一)本表1至14行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本表15至28行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由享受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或摊销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主要用于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备案。
(二)本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
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第1至14行)。
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第15行至28行)。
(三)填写要求1.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即视为履行备案程序。
2.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下同)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度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
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前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收折旧(扣除)额”除“原值”以外其他列次填写到4月份数额,“原值”据实填写。
财税[2015]1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15年前3 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 月17日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代码类别名称备? 注大类中类小类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轻工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轻工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13农副食品加工业轻工131谷物磨制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业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轻工141焙烤食品制造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17纺织业纺织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8纺织服装、服饰业纺织181机织服装制造18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3服饰制造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轻工191皮革鞣制加工192皮革制品制造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5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轻工201木材加工202人造板制造203木制品制造20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1家具制造业轻工211木质家具制造212竹、藤家具制造213金属家具制造214塑料家具制造219其他家具制造22造纸和纸制品业轻工221纸浆制造222造纸223纸制品制造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轻工231印刷232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3记录媒介复制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轻工24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2乐器制造243工艺美术品制造244体育用品制造245玩具制造28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292塑料制品业轻工2921塑料薄膜制造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2924泡沫塑料制造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8塑料零件制造2929其他塑料制品制造33金属制品业机械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金属工具制造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7搪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机械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6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8通用零部件制造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汽车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载货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机械381电机制造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6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38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指向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历程“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一)溯源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层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层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三)“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重点行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4.加速折旧方法
• (1)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等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 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关键词: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5000元)
二、政策规定
• (二)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 •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 2.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相关规定 • 3.新购进固定资产口径 • 4.加速折旧方法 • 5. 优惠衔接规定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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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实施意见》(沪地税所〔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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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 的状态 中,哪30、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 法律。 ——塞·约翰逊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情况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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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 ,但是 为了生 存,我 们不得 不为自 己编织 一个笼 子,然 后把自 己关在 里面。 ——博 莱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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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 间再长 ,也还 是没有 制约力 的。— —爱·科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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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 克罗维 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