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整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_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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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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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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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在 (财税〔2014〕75号)规定的“六大行业”基础上新增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加速折旧行业。
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一次性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一次性扣除
所有行业
一次性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双倍余额递 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GB/4754-2011)》确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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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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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操作步骤
经营行业 企业类型
5000元以下的
资产类型及价值
折旧方法
一次性扣除
一般企业
六大行业 小型微 利企业 行业
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包括自行建造的)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 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 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 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 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5000元以下的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 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 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 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 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 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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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义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增加以后年度可弥补亏损数
《公告》执行没有设定截止时间
例: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把企业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分类汇 总后进行申报,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可能为0,甚至会出现结转以 后期间可以弥补的亏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 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例:新购置一个机器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那么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采取 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10*60%=6年 如果该设备为已使用过5年的,那么符合加速折旧条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加速折 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10-5)*60%=3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理解公告的几个要素 行业划分:六个特殊行业VS所有行业 企业划分:小型微利企业VS一般企业 固定资产价值:5000元、100万 固定资产用途:一般VS研发VS研发生产共用 加速折旧方法:一次性扣除VS缩短折旧年限或双 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申报途径—征收服务厅申报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 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 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 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 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及申报解读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 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 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 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 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 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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