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初步设计规定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晋建设字[2005]416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12.21【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5]416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19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未取得《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颁发开工报告、颁发施工许可证程序。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省设计审核室)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山西灵石天悦煤矿初步设计
山西灵石天悦煤矿初步设计
摘要:
一、山西灵石天悦煤矿简介
二、煤矿初步设计概述
三、设计方案及技术特点
四、项目实施与预期成果
五、总结与展望
正文:
山西灵石天悦煤矿位于我国山西省灵石县,是一家新建的煤矿企业。
该煤矿初步设计方案已经完成,本文将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煤矿初步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煤矿的地理位置、地质条件、矿井构造、可采资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
其次,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设计方案,包括矿井的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采煤方法等。
此外,设计方案还充分考虑了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问题,力求实现绿色、环保、高效的生产目标。
在设计方案中,项目采用了先进的技术特点。
例如,采用了长壁综采技术,大大提高了采煤效率;采用了锚杆支护技术,确保了矿井的安全生产;采用了封闭式洗煤技术,实现了洗煤过程的清洁生产。
这些技术的运用,使得煤矿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环保、节能的目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预期成果是煤矿能够实现年产原煤120 万吨的目标,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做出贡
献。
总之,山西灵石天悦煤矿初步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了矿井的实际情况,采用了先进的技术特点,力求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生产目标。
山西灵石天悦煤矿初步设计
山西灵石天悦煤矿初步设计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之一,其供应能力亟待提升。
为此,山西灵石天悦煤矿项目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西灵石天悦煤矿的初步设计,以期为我国煤炭产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山西灵石天悦煤矿概况山西灵石天悦煤矿位于山西省灵石县,是一座年产能力达数百万吨的大型煤矿。
矿区地质条件良好,煤炭储量丰富,具有很高的开发价值。
为了充分发挥矿区的资源优势,提高煤炭产量,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特进行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内容1.矿井规模及生产能力根据矿区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设计矿井年产能力为500万吨。
矿井采用一对主井、一对风井的生产布局,确保生产效率最大化。
2.矿井布局及开采方式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井下运输系统采用皮带运输,实现矿井内部高效运输。
同时,设计合理的采煤工艺,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提高煤炭回收率。
3.矿井安全设施及环保措施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矿井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采用分区通风,设置瓦斯抽放系统,确保矿井瓦斯安全。
同时,实施矿区绿化、废水处理等环保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4.矿井经济效益分析通过对矿井的投资、生产、运营等方面的分析,预计项目投资回收期在10年左右,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设计原则及目标设计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煤炭产量,降低成本,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设计目标:建设一座现代化、高效、绿色环保的煤矿,为我国能源供应做出贡献。
五、设计过程与成果设计过程:充分调查矿区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设计成果:完成了矿井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措施等方面的设计,形成了完整的初步设计报告。
六、结论山西灵石天悦煤矿初步设计充分考虑了矿区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力求实现矿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1-26(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当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经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来源: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次数:5536 次【字体:小大】《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第一条: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这条规定且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
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煤矿不按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引发事故。
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取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采掘失调、接续紧张对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综合治理影响很大。
部分煤矿抽、掘、采失衡,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存在违规串联通风、风量不足、风速超限等问题,甚至“剃头下山”开采;部分煤矿采掘不合理,瓦斯抽采不达标,进而在钻孔施工、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等各环节造假,冒险进行采掘作业,造成瓦斯超限。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明确规定:矿井发现“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公司,并主动降低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3月28日晋政发〔1991〕33号)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
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
(完整word版)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山西省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法规。
本文将从审批的依据、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审批的依据二、审批程序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受理,确保材料齐全合规。
3.审查评估:审批机构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评估。
4.听证论证:对于重大项目或存在争议的项目,可以组织听证会进行论证,听取相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审批意见:审批机构根据审查评估和听证论证的结果,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批意见,包括通过、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
6.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对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提交给审批机构。
7.最终审批:审批机构根据修改后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批,出具审批结果。
三、审批内容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项目设计图纸和说明、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标准、安全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审批机构主要对上述内容进行科学性、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查评估,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避免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
四、宣传和执行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主要包括通过媒体、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审批管理办法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审批机构负责对该办法进行执行,并开展督导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审批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综上所述,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保障项目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
建设单位和审批机构都应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0-11-26(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9修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说明书
前言一、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的核准文件,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名称及隶属关系,兼并重组整合后煤业有限公司矿名及隶属关系。
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82号文“关于长治市沁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作为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原山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青龙弓庄煤矿有限公司,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名称预核内[2009]第008369号文整合后矿井名称为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批准开采1~11号煤层,井田面积为16.7578km2,生产能力1.20Mt/a,隶属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二、编制矿井兼并重组整合设计的依据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7]35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8]23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3.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产权[2008]7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地方煤矿矿业权评估核准(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4.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基发[2009]83号文《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工作的安排意见》;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函[2008]168号文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流程图》的通知”;6.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9]10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8.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82号文“关于长治市沁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9.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5443);10.山西省煤炭地质144勘查院2010年10月提交的《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11.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规发[2011]46号文“关于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的批复”及评审意见书;1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2011年2月编制的《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瓦发[2011]745号文“关于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的批复”;13.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2011年3月编制的《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瓦发[2011] 号文“关于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瓦斯抽放设计的批复”;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制定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颁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17.长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长安局监煤发[2007] 19号文“关于沁源县八一煤矿等13座矿井200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18.山西省煤炭地质研究所2010年12月12日对1、3、9+10、10下、11号煤层的煤样检验报告;19.采(古)空区积水、积气及火区调查报告;20.现场调研资料;21.其它设计的依据;22.设计委托书。
建筑施工初步设计的一般要求
建筑施工初步设计的一般要求1.设计内容全面:初步设计应包括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立面和剖面等主要设计内容,确保设计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建筑规模合理:初步设计要根据项目需求和建筑物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的规模大小、楼层高度和建筑面积等参数。
4.结构设计科学:初步设计要根据建筑物的荷载和使用要求,确定结构体系和结构材料,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考虑到施工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5.施工工艺设计合理:初步设计要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确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施工工艺流程,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控制。
6.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初步设计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的要求,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物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7.建筑系统设计协调:初步设计要确保各个建筑系统之间的协调性,包括给水排水、电气、供暖通风和空调等系统的设计与布置。
8.设计图纸细致准确:初步设计要提供详细准确的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构造图、设备图等,确保施工与监理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设计意图。
9.技术文件全面完整:初步设计还应提供技术文件,包括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目录等,以满足施工和监理的要求。
10.法规符合性:初步设计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1.安全防护设计:初步设计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安全防护设计,包括消防设施、避雷设备和安全逃生通道等,保证建筑物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
12.施工技术经济性:初步设计要结合项目的预算和工期要求,合理选择施工方法和技术方案,以降低施工成本和提高施工效率。
总之,建筑施工初步设计的一般要求是保证设计的全面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以提供可靠的施工依据,保证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doc1总则
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doc1总则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试行)1总则1.0.1本设计要点是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山西供水实践经验的补充说明。
1.0.2本设计要点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
1.0.3农村供水工程分集中式与分散式两大类,按最高日供水量大小划分:大于10000m3/d为Ⅰ型,10000~5000 m3/d为II型,5000~1000 m3/d为III 型,1000~200m3/d为IV型,小于200m3/d为V型。
1.0.4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与当地的有关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结合,设计年限15年。
1.0.5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与供水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成熟有用,保证供水安全,并应积极使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
1.0.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1.0.7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设计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
2规划2.0.1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区域农村供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区域农村供水应包含:供水现状调查分析、用水量预测、水源规划与工程规划等。
2.0.2规划选择水源时,应全面调查与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对水源进行比选,应优先选择水质较好、水处理难度低、水量充沛、便于保护、便于施工与管理的水源。
单水源不能保证所需供水量要求时,可考虑多水源供水。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勘察与水质化验,对枯水年份枯水期的可供水量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计算,并作出评价。
2.0.2 . 1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地表水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标准,地下水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尽可能躲开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高铁高锰水、富营养水等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源。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1.09.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水资源、防止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搞好城市绿化和市容卫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协调工作;(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六)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领导,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其内容包括:(一)城镇发展的目标和布局;(二)城镇发展数量及城镇规模结构;(三)预期达到的城市化水平;(四)确定城镇用地范围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展指标;(五)城市发展与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关系。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
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正文:---------------------------------------------------------------------------------------------------------------------------------------------------- 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1984年2月20日晋政发〔1984〕24号)为了使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责任明确,事有专责,调动起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克服敞口花钱和吃“大锅饭”的弊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现制定我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的试行规定如下:一、建设项目的评价、决策,实施等各阶段都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前期工作负责单位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决策部门对决策的合理性、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负责;实施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负责;材料、设备、能源、运输等外部协作单位,对及时提供协作条件负责。
二、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各单位、各级领导人都要认真执行本规定。
不经充分技术经济论证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匆忙决定上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工期和总概算。
否则,要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三、计划部门对主管部门或地区报送的建设前期工作文件(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对资源条件、选厂布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总体布置、总概算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决策正确。
如果审查不当,把关不严,造成决策失误,由计划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应负的责任。
对建设项目在计划上安排不周,执行督促检查不严,或因投资安排不足,拖延工期,不能按计划建成投产发挥效益,由计划部门主管负责人承担应负的责任。
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
山西省装配式建筑设计导则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设计,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民用建筑设计,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
采用类似体系的工业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3编制原则1.3.1结合建设项目要求及本地区实际,优先采用适合本地区较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积极研发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技术体系。
1.3.2合理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1—组合结构,发挥各自优势。
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
1.3.3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遵循标准化设计的原则,采用协同设计的方法,将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2基本规定2.1设计阶段划分2.1.1装配式建筑设计应划分为项目策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当有必要及要求时,可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1.2施工图设计阶段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完成装配式建筑的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内装修设计等;2.建筑、结构、设备、内装修各专业施工图应结合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存放、施工等各环节的综合要求进行深化设计;3.当深化设计非由同一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时,需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核通过。
2.2装配率设计阶段应对装配率进行预评价,按相关标准计算装配率。
预评价装配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2.3基本要求2.3.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推广初期可重点应用装配式水平构件、竖向非承重构件。
2.3.2装配式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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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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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
间:2010-11-26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第十条初步设计中,应对厂址、工艺路线、关键设备选型、主要专业方案、主体工程设施等作进一步的优化比选,优化比选要贯彻设计全过程。
第十一条批准的设计概算,是指导控制项目建设的最高控制额,设计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项目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
设计概算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初步设计总概算、单项工程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和有关附件组成。
设计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概算要准确。
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后提交文件。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厂址选择、矿山资源、专利技术的批准文件,规划、消防、环保、水保、供电、供水、土地、贷款承诺、自筹资金文件等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有关的协议。
审批权限和范围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本市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委托省发改委审批或由省和国家主
管部门联合审批,或由省发改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定设计概算后审批。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性项目,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对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化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只审核项目概算,不再审批工艺技术方案。
投资补助、贴息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省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但投资补助在200万元至3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超过50%的项目,须审批初步设计。
打捆审批的项目视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确定是否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市县政府投资并由省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的公益性项目仍由省发改委审批其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实行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强制执行设计审批制,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
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报批应具备环境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土地征用批准或预审意见、城建规划选址意见、行业规划管理部门复核意见、资源开采审批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落实,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第十九条报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各市发改委或省直有关部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和初审意见,各市报批项目如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应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审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以会前预审、会议讨论或书面咨询等方式完成项目评估审查。
审批部门在接到报批文件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设计审查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落实有关问题,补充修改设计文件。
审批部门在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完善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凡涉及厂址、规模、生产能力、建设标准、工艺路线、关键设备、主体设施等重大设计方案确实需要变化的,以及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按照原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人工机械费增加、建筑材料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经审计部门或经审批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审计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并按原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调整概算审批条件:原设计单位编制修正概算,明确调整原因,按照概算编制深度,对比分析修正概算,提交作为投资调整的基础资料。
有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组织实施、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勘察与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技术成果质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
由于人为原因,导致重大失误的,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方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初步设计,因把关不严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按行政问责制追究审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