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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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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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仍按设计桩长增加 0.5m 计算工程量。 17、有锚筋需焊接的预埋铁件,如何套用定额?
应按焊接固定铁件相应子目计算。 18、设计要求的干铺聚苯乙烯板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可以换算。 二、安装工程 1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干包式电缆头、热缩式电缆头及冷缩式电缆 头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如何使用?
第3页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办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 程量按新颁定额执行。
四、对执行我省现行定额及基价发现的有关问题解释和勘误将陆续在《甘肃工程造 价管理》刊物刊登,以便甲乙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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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15〕489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 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 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9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仅仅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90万人次,年均培训15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推动经济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稳定就业。

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不再一一列出)(二)积极培育壮大新动能开发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十大生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延伸产业链条,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

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培育更多就业形态,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三)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加就业岗位。

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链分工,尽快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接包能力,开发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

支持富余产能“走出去”,鼓励装备制造和机电产品输出。

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和水平,努力实现外贸领域出口稳定、就业稳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甘人社通〔2021〕119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1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要求,我们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我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29日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服务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和促就业举措要应出尽出的部署要求,聚焦后疫情时代促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和“十四五”规划开篇布局,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主要措施(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十项服务”。

按照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要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开展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就业、促进灵活就业、就业创业指导、优质培训、劳务协作、就业扶贫、供求信息监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促就业等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稳就业保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4•【字号】甘政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2〕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4日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动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全民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二、重点扶持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

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第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均可以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创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创业的,由创业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三、加强对初始创业人员培训。

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甘政办发[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6月10日,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年底达到85%,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落实好行之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一)继续推进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

近年来,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和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63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文件提出的“六条措施”、“七条意见”和“九大行动计划”的实施。

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对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8•【字号】甘政办发[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八日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和人事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各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省上已成立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甘肃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市(州、地)也要尽快成立由政府(行署)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本地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本地、本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0.21•【文号】人社厅发〔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信息化,涉及就业工作的方方面面,既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更是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管理效能的关键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文件要求,推动以“互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在就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时期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就业创业工作的新目标、服务对象的新需求和信息技术的新发展深度融合,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支持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理念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到2020年,全面建成系统省级集中、信息全国共享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格局,提升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提供根本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规划,流程再造。

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总体安排以及“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统一规划,整体建设。

依据部颁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加快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并以此推动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实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全程信息化。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建科〔2017〕373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建局,甘肃矿区建委: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厅制定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联系,电话:************。

附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8月24日附件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到2020年,累计完成10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培育、支持和发展3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积极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城市。

建立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技术保障体系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培育3-5个能覆盖全产业链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集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78号(城乡建设类048号)提案答复的函张义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建筑劳务产业,推动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明确提出要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

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当前我国建筑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作业时间长、老龄化严重、技能培训不足、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人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您提出的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我们加快培育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建筑工人面临的突出问题,2020年,我部在总结提炼各地经验基础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企业、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进一步做精做专。

财政部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增值税政策方面,降低建筑劳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到年销售额500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3]57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3]57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甘建科〔2013〕574号)兰州、陇南、金昌、白银、敦煌市建设局:为加强智慧城市创建过程管理,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创建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建科研函[2013]183号,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细则》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强化顶层设计。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创建任务书的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要求,以解决城市发展的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编制实施意见,系统地进行顶层设计。

明确智慧城市创建的目标,处理好智慧城市建设和城镇化、信息化的关系,推进城市智慧地可持续发展,防止片面的注重信息技术应用或工程项目建设。

编制投融资方案,充分利用国家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等政策机遇,创新投融资模式,保障建设资金来源。

二、完善保障体系与基础设施建设。

智慧城市创建任务涉及社会生活多个方面,需要多部门参与,各试点城市政府要将创建任务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切实发挥责任主体作用,督促各责任单位按国家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创建任务书的要求抓好实施。

结合国家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等政策机遇,加快无线网络、宽带网络、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及“三网融合”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各类信息资源整合,最大化地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快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

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营中,在数据共享的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2005年12月3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全面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十一五”时期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在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服务、加强失业调控”的要求,以增加就业为重点,注重提高就业质量;以落实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为中心,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组织、成建制、大规模地开展劳务输出;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甘建设[2013]51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甘建设[2013]51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甘建设【2013】518号)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优化施工图审查机构地域布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甘建设【2012】4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的实际,经申报单位申请、我厅审核,现同意将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工程丙级审查资格升级为乙级,原审查资格有效期、审查区域不变;同意增加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丙级施工图审查资格,证书编号为27016,审查区域为注册地在张掖市、武威市、金昌市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认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后重新认定。

以上两单位的施工图审查人员我厅一并进行了认定,具体名单见附件。

新增人员认定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原有审查人员保持原有效期不变。

通过认定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政策和行业规章制度,熟练操作“甘肃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核定的审查资格范围等级、审查区域内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人员认定名单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认定名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9月26日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名单序号姓名从事审查专业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编号/审查章编号备注1于永祥程序审查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程审1首次认定2程玉铭程序审查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程审2首次认定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认定名单序号姓名资格证书编号从事审查专业审查项目级别从业单位审查章编号备注1苏积山2006157建筑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01 2吴传国2006159结构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03 3周建国2006161给排水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05 4宫维锶2006162动力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06 5郑升峰2006163给排水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07 6丁洪涛2006165暖通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09 7张永宏2006168电气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12 8高彩玲2006170电气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14 9马文娟2010042暖通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17 10马继才2013023结构限中型及以下项目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008-021首次认定11于永祥2013024建筑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1首次认定12毕建华2013025建筑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2首次认定13曾育红2013026建筑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3首次认定14王志瑞2013027建筑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4首次认定15高学峰2013028结构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5首次认定16绪炜2013029结构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6首次认定17方志宏2013030结构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7首次认定18王小军2013031结构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8首次认定19张秀玲2013032结构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09首次认定20芦建民2013033给排水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10首次认定21校金红2013034给排水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11首次认定22刘晓南2013035暖通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12首次认定23王东生2013036暖通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13首次认定24郝金堂2013037电气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14首次认定25张玉江2013038电气限小型项目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27016-015首次认定——结束——。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3.21•【字号】甘建城[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甘建城〔2003〕64号)长期以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行业由于其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一直依靠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导致所有制实现形式单一、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供给不足、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业进步和社会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的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市政公用行业存在的弊端,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建设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2]272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并结合以下意见,制定总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尽快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㈠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规范企业行为,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㈡主要任务。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用2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政事分开、政企公开、事企公开,使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休;用2-3年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甘肃省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专门负责执业资格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作为甘肃省建设行业的监管机构,该注册中心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有助于保障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注册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对于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尤其如此。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制定了详细的注册规定和规程,以确保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审核程序。

只有获得注册资格的人才能在甘肃省从事建筑行业的相关工作。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职责还包括监督和管理已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

他们会定期对注册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其继续保持着高水平的专业能力。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注册中心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甚至可能取消其注册资格,以保护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还承担着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责。

他们会定期发布建筑行业的最新政策和标准,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此外,他们还提供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

在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方面,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会与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共同推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他们还会参与建筑行业的规划和监管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也积极参与国内外建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他们会与其他省份的注册中心进行合作,共享经验和资源。

同时,他们还会与国际组织和机构保持联系,了解国际建筑行业的动态和最新技术。

为了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还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一个为注册人员和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在线平台。

通过该平台,申请者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和缴纳费用,查询申请进度和考试成绩,并获取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最新信息。

总之,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甘肃省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17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军队退役人员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国防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退役人员的工作、生活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和问题。

认真贯彻中央“6·21”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军队退役人员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于鼓励支持现役人员献身国防、安心部队现代化建设,对于维护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困和稳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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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建办[2003]22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8.20
【实施日期】200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建设系统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建办〔2003〕229号2003年8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促进全省建设系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我省建设事业稳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3]63号)的要求,结合全省建设行业实际,省建设厅特提出甘肃省建设系统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把促进再就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来抓
㈠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增强责任感。

我省建筑业目前拥有73万从业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建筑行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
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建筑队伍的总量过剩及职工劳动技能单一、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与建筑技术标准规范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加之企业改制滞后,经营机制不活,被拖欠工程款严重,使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下岗失业人员有增无减,就业和再就业形势严峻。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事关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千方百计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促进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促进再就业作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深、抓实、抓出成效。

㈡学习和把握促进再就业的工作方向和方针政策,大力拓展就业渠道。

学习理解和把握好中央、省上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方向和方针政策,是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做好此项工作的保证。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和市场发展方向,及时引导和调整产业结构,整合资源,用足、用活省上出台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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