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区专报

合集下载

杨军等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杨军等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杨军等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4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张贞伟【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张贞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军;张东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杨军张东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杨军张东阁【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军;张东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和平街道办事处【被告】刘清燕【本院观点】杨军、张东阁作为J1-30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军、张东阁作为J1-30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虽然泉山区政府对涉案征收编号J1-30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产生法定效力在杨军、张东阁未履行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拆行为时,仍应履行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

泉山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系征收实施单位和平办事处拆除,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和平办事处在一审庭审中并不认可涉案房屋由其拆除。

泉山区政府作为对外公示的涉案房屋的征收人,系涉案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在涉案房屋拆除前,泉山区政府曾向杨军、张东阁送达《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

在涉案房屋没有相关行政主体承认拆除的情形下,原审判决依法推定泉山区政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由其承担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泉山区政府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载明,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泉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徐政办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的通报徐政办发〔2023〕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22年,全市政府信息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徐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精心选题,主动跟进,深入一线,全方位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方向,报送了大量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为各级领导掌握情况、研判形势、科学决策、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2022年度各地各有关单位报送信息采用情况,决定对丰县政府办公室等37家优秀和先进单位、宋雨桐等48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全市政府信息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紧盯全市经济社会运行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围绕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工作,因时因势创新信息工作方法、丰富信息渠道来源、及时反映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领导科学决策,努力为高质量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谱写“强富美高”新徐州现代化篇章贡献更多信息力量。

附件:1. 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优秀和先进单位名单2. 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附件1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优秀和先进单位名单(按单位类别和得分情况排序,共37家)一、优秀单位(14家)丰县政府办公室、贾汪区政府办公室、沛县政府办公室、邳州市政府办公室徐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二、先进单位(23家)鼓楼区政府办公室、云龙区政府办公室、铜山区政府办公室、睢宁县政府办公室、新沂市政府办公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泉山区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徐州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中国矿业大学、徐工集团、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编办、市政务办、徐州工程学院、徐州医科大学附件2202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共48名)宋雨桐丰县政府办公室李岩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李德志贾汪区政府办公室孙冰贾汪区税务局李景莉沛县政府办公室姚佳艺沛县政府办公室庄辉邳州市政府办公室李佳邳州市经济发展局岳洁鼓楼区政府办公室张洪枭云龙区政府办公室董艳梅铜山区政府办公室张娇娇睢宁县政府办公室王光宇新沂市政府办公室侯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庄园泉山区政府办公室曹真徐州市税务局韩思丰县税务局韩峰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吴远远人民银行睢宁县支行唐晨市农业农村局朱雪霏市农业农村局龚同林市财政局彭杨市交通运输局张虎市发改委余居道市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管理中心侯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周凡琛市商务局山君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蒋磊市统计局申浩徐州银保监分局赵承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晓帆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谢刚中国矿业大学李海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杨阳市教育局王洋洋市生态环境局屈晨市市场监管局戈飞市水务局彭要市科技局程志丹市应急管理局顾亮市委编办政务管理中心王铎市政务办王烁徐州工程学院丁振徐州医科大学郭潇潇贾汪区政府办公室张凯迪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四处张浩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六处尹晓东市政府办公室城建处。

徐州泉山区资料

徐州泉山区资料

泉山区资料政区位置泉山区位于徐州市西南部,中抱云龙湖、云龙山,淮海路、中山路横贯其中,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

功能定位城市商贸服务中心,具有丰富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的风景旅游区,教育科研产业基地,具有完善的城市服务功能、生态良好的城市生活区。

政区划分现辖永安、王陵、湖滨、和平、奎山、段庄、翟山、泰山、金山、七里沟、火花、苏山、桃园、庞庄14个街道,下设110个社区居委会。

人口面积户籍人口约55万人,常住人口61.8万人,面积110平方公里。

综合实力 2014全年完成(预计,下同)地区生产总值430.8亿元,增长10.6%;财政总收入31.9亿元,突破30亿元大关,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4.4亿元,增长13.05%,税收质量总占比91.6%,总量、增幅、税收质量均居主城区第一。

服务业服务业占GDP比重达到78.89%,初步形成“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环云龙湖高端文化旅游、西部商圈新型商贸服务、七里沟现代商务和物流”四大服务业集聚区。

医疗卫生辖区内拥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10家,其中三级医院4家,同时拥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家,社区卫生服务实现全覆盖。

基础教育全区有初中3所、小学27所、幼儿园42所,其中少华街小学、风化街小学等8所小学为省实验小学,被评为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区、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区。

劳动保障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社区服务区、街道、居委会三级文化服务网络逐步建立,共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2000余处。

科技普及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600余人,省高新技术企业16家,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54项,先后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和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区等称号。

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江苏省江北地区和淮海经济区唯一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已发展成为初具规模的高科技园区,园区占地280亩,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目前,已有300余家企业入驻。

徐州软件园是科技园的三期项目,园区占地108亩,建筑面积21.2万平方米。

聚焦民生实事 实施“六心”工程

聚焦民生实事 实施“六心”工程

聚焦民生实事实施“六心”工程作者:庄红来源:《唯实》2021年第11期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近年来,徐州市泉山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把为民办实事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聚焦群众所需所盼,创新开展“富民安心、便民舒心、绿色怡心、颐养暖心、安全放心、春雨润心”的民生实事“六心”工程,办成了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烦心事、揪心事、操心事,解决了一批制约民生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走出了一条与时代要求相适应、与中央精神相一致、与泉山实际相符合的为民办实事的新路子,夯实了高品质生活区的底板,让老百姓的生活品质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不断提升。

一、上接党心,下应民心,始终坚持问计于民的谋事原则为民办实事,最根本的是把群众的心事当成政府的大事。

泉山区坚持把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和回应群众诉求作为为民办实事的根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使民生实事“六心”工程始终保持初心不改、方向不偏、标准不降。

始终坚持发展为民的价值取向。

把为民办实事纳入区“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纳入区委全会和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纳入人大监督范围,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先进地区民生保障水平,对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每年编制60个以上民生工程项目,高站位、高起点、高标准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始终坚持民生优先的行动指向。

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民生保障,像落实发展指标一样落实民生任务。

区委、区政府专门成立为民办实事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并设立专项办公室,保证工作优先安排、经费优先筹措、物资优先保障。

“十三五”期间,全区民生支出占比超过75%,做到每年支出只增不减。

特别是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坚持把“保民生、办实事”作为“六保”之首,积极克服经济下行的不利影响,全力保障为民办实事项目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实施的民生项目全部如期完成,有力保障了民生事业发展。

专报范文

专报范文

专报范文篇一:信息专报本期呈报:区领导王世昆、刘永军、郝卫东、郑建合(2)桃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3月31日领导批示:借鉴外地做法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建议近年来,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但是,圈而不建、建不达产,超期占地、贡献率低等现象在各地工业园区中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优化园区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现选摘部分地区典型做法进行梳理汇总,同时针对我区实际,审签主任:张杰编辑:信息科谷庆国联系电话:2810130提出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的几点建议,供参阅。

外地做法一、入驻环节:设定“硬门槛”,严格项目供地条件1、陕西榆佳:严把项目引进关。

该县规定入园项目一律通过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方可入园建设。

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首先要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初审,园区管委会商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研究。

会议通过后,由县发改局予以备案、核准、申报,然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国土、林业、环保、水务、城建、安监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精神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给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据《榆佳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湖南花垣:严把土地供应关。

制定了严格的亩均投资、产值硬指标。

要求工业项目入园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单个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3)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180万元以上;(4)每亩土地年产值350万元以上。

(据《花垣县政府关于加强县工业园区土地管理的意见》)3、武汉开发区:分类分期供地。

规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并且将标准逐年提高。

对投资规模较小或不宜单独提供土地,但又属于开发区产业配套需要的中小型项目,开发区建设了高科技产业园、民营工业园,建设有标准厂房,较好地解决了中小型项目的集约用地问题。

以人为本 科学规范 不断开创摊点疏导工作新的局面

以人为本  科学规范 不断开创摊点疏导工作新的局面

以人为本科学规范不断开创摊点疏导工作新的局面作者:王胜勇杨茂刚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5期道经营、流动摊点一直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源头之一。

作为管理部门,虽然花大力气多次对流动摊点进行集中整治,但是往往收效甚微,甚至激发矛盾,常常陷于“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

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泉山区城管局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注重在疏导上做文章,建设各类便民疏导点,变“堵”为“疏”,变“罚”为“管”,引导流动摊贩入点统一规范经营,以疏导促管理,以安置促稳定,形成了“堵疏结合,以疏为主”新型管理模式。

截止目前,全区共设置疏导点12处,安排摊位216个,安置从业人员520余人,既满足民生需求,又满足整洁有序的城市管理需要,社会各界反响良好。

一、建设疏导点的初衷和背景据统计,全区占道摊点总量约为2300个,且呈现覆盖面广,反复性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仅靠单一“堵”的手段效果很不理想,一方面流动摊贩采取“你赶我跑,你走我来”的游击战术使其面对管理人员游刃有余,而城管在摊贩的“游击”和反抗中疲于奔命,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流动摊贩有相当比例是社会弱势群体和自产自销的农民,使得很多市民对城管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支持,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城管队员在工作中缩手缩脚,担心管理过严引起社会不稳定,激发社会矛盾。

黑格尔说过:“存在即合理”,如何在严格管理执法与服务群众、惠民利民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为此,我们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在2007年按照“引摊入点、控制总量”和“科学、便民、逐步规范”的原则,制订了疏导点设置五年发展规划,即:2007年试点设置;2008—2010年规范设置;2011—2012年提档升级。

通过几年实践的证明,疏导点的设立切实解决了我们在执法工作中的“管”与市民实际生活中的“需”之间客观存在的矛盾,使我们“执法为民,尚法惟民”的城管工作理念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发展楼宇经济 培育泉山经济新亮点(改1)

发展楼宇经济 培育泉山经济新亮点(改1)

发展楼宇经济培育泉山经济新亮点—泉山区楼宇经济发展情况介绍(2009-9-1)近年来,面对中心城区发展不足难题,泉山区调整思路,提出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的工作方向,力争向空中求发展,向空间要效益。

楼宇经济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强劲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引擎”。

一、提出发展楼宇经济的背景最近5年来,泉山区经济综合实力快速增强,从2003年GDP 超20亿元、财政收入超2亿元的小“双超”,到2008年GDP超60亿元、财政收入超12亿元的大“双超”,成功实现跳跃式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深入,一些结构性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一是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合理。

对GDP贡献度不到5%的房地产业,财政贡献度达到50%以上;对GDP贡献度80%左右的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财政贡献度仅在20%左右。

二是制造业外源性快速下降。

受徐州市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制造业企业自2006开始逐年外迁,规模工业企业个数从2003年38家,2006年82家,迅速减少到2008年28家。

三是土地资源日益减少。

我区地处中心城区,辖区面积虽有62.7平方公里,但云龙湖、泉山等风景区均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因此实际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在45平方公里左右,已经达到每平方公里居住1万人的密度,土地资源极为紧张。

在这一背景下,泉山区在2007年提出了充分利用辖区商务楼宇多的比较优势,向立体空间要资源,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的发展思路。

泉山区经协办成为专职协调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的职能部门,后又增挂区招商二局牌子,专职负责楼宇招商工作。

二、抢抓发展机遇,楼宇经济成为区域经济新亮点2008年,泉山区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实施意见》,将楼宇经济纳入考核。

目前,全区3000平米以上商务楼宇53栋,楼宇企业纳税总额2.6亿元,同比增长36%。

今年1—8月份新引办楼宇企业270家,注册资金5.3亿元,其中100万元以上的企业110家,楼宇企业发展到近2000家。

罗传芝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上诉案

罗传芝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上诉案

罗传芝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晓燕汤立双顾洪青【审理法官】葛晓燕汤立双顾洪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传芝;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罗传芝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罗传芝【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宇峰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杜桢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于春洋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宇峰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杜桢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于春洋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宇峰杜桢于春洋【代理律所】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罗传芝【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罗传芝诉请撤销案涉《房屋面积认定单》。

泉山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面积认定单》的行为,系对案涉征收房屋面积认定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前实施的准备性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泉山区安全生产宣传

泉山区安全生产宣传

泉山区安全生产宣传泉山区安全生产宣传500字:泉山区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中心,是我市的新兴区域。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创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泉山区政府作出了重要决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首先,在宣传活动中,泉山区政府设立了宣传活动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安排宣传工作。

这个机构由政府宣传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组成,通过合作协调,确保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泉山区政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大型安全生产主题演讲、安全知识讲座、电视广播宣传、宣传栏设置等等,覆盖了区域内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此外,政府还举办了安全生产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系列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关注安全问题,并将安全意识融入日常生活中。

再次,泉山区政府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

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制作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小册子、海报、宣传片等,形式多样,内容生动。

政府还组织了一些特别的宣传活动,如企业安全培训、学生安全教育等,通过专门针对性的宣传,提高了相应人群的安全意识,并指导他们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最后,泉山区政府加大了安全生产宣传的频率和力度。

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活动,政府不断提醒人们关注安全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

政府还借助现代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如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使宣传内容更加广泛传播,并更好地引起社会的关注。

综上所述,泉山区政府在安全生产宣传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下一步,政府将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安全生产环境,为泉山区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张秀云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秀云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秀云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沙永梅【审理法官】马生安黄河沙永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秀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秀云【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秀云【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张秀云向泉山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张秀云房屋所在征收项目的补偿补助费、分户补偿情况,及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

张秀云在诉讼中称想获取其他房屋的补偿补助费及分户情况,故其在申请信息公开时所称的“补偿补助费”与分户补偿情况性质相同。

本案中,案涉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故张秀云申请的信息公开主体应为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不是泉山区政府。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张兴堂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张兴堂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

张兴堂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5【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志凤沙永梅黄河【审理法官】倪志凤沙永梅黄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兴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兴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兴堂【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兴堂【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1月24日,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通知,开始接受有意向参与该项目的17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根据在卷证据,应为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8年11月28日“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开始接受有意向参与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一审法院上述认定案件事实的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已经确认案涉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泉山区政府所作《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

故本案主要从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一、关于案涉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征补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与史先随、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与史先随、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与史先随、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4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艳丽徐冉黄传宝【审理法官】吴艳丽徐冉黄传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史先随;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史先随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史先随【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鲁睿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太中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睿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太中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睿张太中【代理律所】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史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史先随;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本院观点】从查明事实来看,涉案房屋占用土地处于征收范围内。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从查明事实来看,涉案房屋占用土地处于征收范围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行为均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涉案房屋未经法定程序即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应属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火花办事处为具体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清理地上建筑物。

靳高超与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靳高超与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靳高超与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志凤张世霞杨述【审理法官】倪志凤张世霞杨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靳高超;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靳高超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靳高超【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靳高超【被告】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级别管辖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上诉人靳高超在徐州市××号院内有自建平房一间。

2014年5月15日,徐州市规划局作出徐规认【2014】138号认定通知书,认定位于王陵办事处辖区内民有理街南存在的平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8平方米,即靳高超自建的平房。

2016年7月15日,徐州市规划局作出徐规监存违认【2016】40号《存量违法建设认定意见》,将民有理街南8平方米的平房纳入2016年度存量违法建设指定性拆除任务,并要求按照徐委发【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年底前将违法建设组织实施拆除。

许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许某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黎臧静吴晓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文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许文亮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许文亮【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文亮【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泉山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限期督办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督办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内部行为)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审判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泉山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限期督办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督办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从《限期督办单》的发文对象来看,是发送给桃园办事处,并非发送给上诉人,上诉人并非该《限期督办单》的行政相对人;其次,从《限期督办单》的内容来看,是要求桃园办事处对群众举报的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拆除,否则将依照徐泉委[2015]62号文件要求进行通报和处理。

这种监督方式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行为。

最后,上诉人已就桃园办事处拆除其所建房屋行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可在该案中予以审查,本案不予理涉。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许文亮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与夏广信、夏广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与夏广信、夏广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与夏广信、夏广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67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汪佩建张洁【审理法官】秦国渠汪佩建张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夏广信;夏广学;夏广林;夏广才【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夏广信夏广学夏广林夏广才【当事人-个人】夏广信夏广学夏广林夏广才【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代理律师/律所】刘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王春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王春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莉王春燕【代理律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州市泉山区夕阳红老年公寓【被告】夏广信;夏广学;夏广林;夏广才【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一审诉讼程序及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就此问题已充分阐述了认定理由和依据,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共同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宋良梅持身份证的照片,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视频中的人不是宋良梅。

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因仅为照片,没有见到本人以及身份证原件,且无法证明该照片中的人物为夏广健的配偶,而上诉人所提交的视频证据是客观真实,该人在老人在养老院期间经常会去照顾老人,且老人也认可是儿媳妇的身份,所有的视频有原件可以确认,其从视频中陈述的内容中其儿媳妇陈述的内容中也与去世的老人实际情况相符,退一步讲,即使该视频中的人物具体身份上诉人仅是通过老人以及其自述进行确认,但本案中争议焦点是老人的去世与上诉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在上次二审法院庭审中被上诉人均认可老人是喝农药自杀,这是唯一直接原因。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与董波、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与董波、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与董波、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苏03行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陈颖徐冉【审理法官】刘红陈颖徐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董波;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董波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董波【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吴洋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杨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李羿辉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洋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杨赫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李羿辉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洋杨赫李羿辉【代理律所】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泰山街道办事处【被告】董波;徐州市泉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董波无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反证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董波无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一审经审理已查明涉案房屋属被上诉人董波的父亲董振南所有,董振南与盛华荣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董源、董洁、董娟、董波,董波提交的《声明》中载明盛华荣和董源、董洁、董娟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同意由董波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益。

因此,涉案房屋被拆除,被上诉人董波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上诉人主张上述声明非针对本案所涉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与王润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与王润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与王润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倪志凤沙永梅黄河【审理法官】倪志凤沙永梅黄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王润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王润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王润华【当事人-公司】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被告】王润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泉山区政府徐泉征字〔2017〕第4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可以确定泉山区政府为案涉徐商公路北(桃花源片区)改造项目的征收人,系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案涉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

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实施单位火花街道办在原审庭审中明确陈述,王润华的房子不是其所拆,火花街道办也没有找王润华谈过,动迁的时候也没有接触过。

在案涉房屋没有相关行政主体承认拆除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法推定泉山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由其承担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王润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火花街道办参与实施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火花街道办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驳回王润华对火花街道办的起诉亦无不当。

泉山区政府对案涉房屋作出泉房征补字〔2019〕第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润华已就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泉山区政府在未对王润华进行补偿安置、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泉山区法院工作报告

2021年泉山区法院工作报告

2021年泉山区法院工作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代表泉山区法院向大家汇报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泉山区法院全体干警团结一心,砥砺奋进,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成绩。

我们在审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30%,民事案件占比40%,行政案件占比20%,涉及各个领域。

我们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我们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在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始终坚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加强司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培训,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我们积极推进审判公开化,加强网络审判平台建设,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我们注重司法公平,努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积极推行智能化技术,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更好地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我们注重司法公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公正处理各类案件,保障了法律的公平实施。

在司法保障方面,我们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我们注重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全体干警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运行。

我们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司法保障的能力。

我们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法院的社会责任。

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我们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动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我们还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1年是泉山区法院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全体干警齐心协力,团结奋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实现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领导和社会各界对泉山区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3]6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3]6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有关部门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发展和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徐政发〔2013〕68号2013年8月2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泉山经济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和有关会议精神,市各有关部门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向泉山经济开发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的意见。

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有关部门向泉山经济开发区下放相关管理权限,并对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市有关部门向泉山经济开发区下放的管理权限1.市发改委3项: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2.市经信委1项: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3.市国土资源局2项:市场交易服务费参照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执行,减半收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泉山经济开发区的各类土地业务,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分管副局长和专人负责,定期办公,限时办结。

4.市规划局1项:由市规划局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指派分管副局长和专人负责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办理,定期办公,限时办结;工业类项目委托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控规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所有规划手续在市规划局内办结。

5.市城乡建设局1项:由泉山经济开发区先期派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学习、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待熟悉相关流程及办理程序后,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交由泉山经济开发区自行扎口办理;在泉山经济开发区具备相关条件后,比照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将其辖区内各项建设行政职权下放行使。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泉山区实施“五项工程”凸显争创成效
泉山区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建成江北现代服务业强区”活动主题,大力实施“五项工程”,推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凸显创先争优活动成效。

一是大力实施“产业升级工程”,凸显经济转型成效。

坚持以徐州科技园建设为抓手,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打造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先发优势。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软件园项目建设,成立了软件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项目建设,并设置了工程部、财务部、采供部、保障部、跟踪审计部等内部职能科室,保证了软件园工程优质高效开展。

加快软件园区建设。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徐州软件园,超常规办理项目建设手续,按时完成“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全力提升工程质量。

截止9月15日,软件园11栋单体工程全部完成±0.00;正进行幕墙工程公开招标工作,力争年内主体工程封顶。

加大选资招商力度。

围绕软件、动漫、服务外包、物联网等主导产业,主动对接国内百强软件企业,成功地引进了江苏集群、阿法贝、神采映画、中盈蓝海等一批高科技企业。

徐州百吉堂多媒体公司制作的104集动画片《百吉学堂》将在央视播出。

1—8月,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2亿元、增长30%;税收达8800万元,同比增长50%。

二是大力实施“环保创模工程”,凸显环境整治成效。

坚持以创建国家模范城市为契机,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全面提升市容环境质量。

不断探索城管机制。

全面深化城管“一岗双责”
制,率先推行“片长、街长”制,健全完善考核、督查、奖惩体系。

在全区机关公开招聘城管队员106名,并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城管队员待遇,配备GPS手机,城管队员的素质明显提高。

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实行社区、物业、城管、环卫“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开展环境专项整治。

开展了市容环境“百日行动”,重点对常年积存的无主垃圾、街道、片区的卫生盲点进行逐一清理,对占道经营、马路市场、门头店招等进行全面整治。

强化党员先锋意识,开展了城管系统争创“党员先锋岗”活动,做到争有方向,创有目标,评有标准,不断激发党员争创活力,进一步掀起城管工作的新热潮。

全力投入创模迎检。

积极参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创模迎检工作中,增设围墙2100米,粉刷房屋、围墙18万平方米,新刷路牙石近10公里,刷行道树近5000棵,拆除并安装门头近3500平方米,清理垃圾1200多吨。

设置了创模迎检公益性广告3480平方米。

投资1.1亿元,新增绿地77.3公顷,城郊造林45.6公顷,分别完成计划的155%、152%,绿化覆盖率达47%以上。

三是大力实施“平安法治工程”,凸显社会稳定成效。

坚持以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区”为目标,认真解决信访遗留问题,创设良好的平安法治环境。

全力推进平安泉山建设。

深入开展“三项排查”活动,上半年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13起,化解189起,排查管控有可能违法犯罪人员271人。

联合市刑警支队、交巡警、泉山公安分局、区城管局、七里沟街道对汽车南站进行专项整治。

积极实施“技防入户”工程,10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建成一级技防监控中心;投资162万元,为所有的小学、公办幼儿园安装了触动式报警装置,对原
有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

全力推进法治泉山建设。

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司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切实抓好法治文化建设,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列入述职述廉内容。

开展了“百名领导干部讲百堂法制课”活动,积极建设法治画廊、法治文化广场、法治一条街、法治公园等。

广泛深入开展了以“十佳法治示范企业(单位)”、“十佳法治文明标兵楼”、“百佳法治文明示范户”、“百佳社区法治能人”、“百佳依法经营诚信标兵户”为主题的五大基层法治创建活动。

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制订了《泉山区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泉山区信访维稳工作奖惩办法》等文件。

严格落实领导包案和信访责任制度,妥善处理了棚户区拆迁、展览馆夜市搬迁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开展“百日百案”整治活动,对省市交办的34件重点案件,实行党政领导包案制度,有力推动了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稳控,确保了全区社会稳定。

四、大力实施“惠民利民工程”,凸显改善民生成效。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办好为民实事,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加快推进实事项目。

全面实施32项为民办实事项目,有力推进41项城建重点工程。

目前6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40万平方米,碧水湾定销房二期、七里沟、欧庄、杏山子定销房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图书馆、建国西路、中山饭店南街头绿地项目和展览馆停车场项目提前竣工;纺织东路、淮海西路等5条道路贯通工程有序实施,2个便民疏导点建设等重点工程完成序时进度。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8月份全区新增就业人数8500人,完成计划的89%;再就业培训2800人,完成计划
的130%;新增养老保险参保5400人,完成计划的70%;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参保10646人,其中6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3886人,参保率100%;支出残疾人康复训练、困难补助、就业扶持等帮扶救助金50.9万元;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站6家。

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规范办学和校舍安全工程取得明显成效,星光双语学校、奎山小学新教学楼建成使用;全面加强和谐社区建设,已建成泰山、翟山等5个社区民生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创建活动,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建设正在推进。

五是大力实施“执行力提升工程”,凸显固本强基成效。

坚持以党建工作为统领,努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执行力,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

推进规范化建设。

全区基层党组织积极推进以基本队伍、基本阵地、基本保障、基本制度和基本载体“五个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建设。

健全社区党建工作经费机制,开展“五好四强”基层党组织创建、“五带五争”党员先锋示范工程等活动,涌现出李燕、奎西社区党委等11个先进典型,呈现出学习先进、比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强化领导班子建设。

狠抓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120多名“双带双强”型党员进入社区班子;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一线产生、一线锻炼、一线管理、一线使用的“四个一线”链式培养法,采取“双推双测双查”的办法产生百名后备干部人选。

积极探索机关与街道干部交流轮岗、重点和关键岗位干部跨部门交流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狠抓干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了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生态旅游产业、新型商贸产业等“四大板块”发展论坛,着力办好“一把手”高端拓展
研修班、后备干部综合素质集训、妇女和党外干部专题培训、社区干部业务技能轮训这四个层次培训班,全面提升了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的创造力、决策力和执行力。

优化服务发展环境。

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身先士卒,经常深入辖区企业、项目施工地实地调研,协调解决发展难题。

组织区机关部门、社区、驻区单位党组织与辖区非公企业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全区基层党组织先后组织开展“百名律师进企业”、“优惠政策送企业”“我为企业发展出思路”及“公开承诺、岗位奉献、服务群众、亮牌示范、组织创新”五个一活动等活动。

大力开展在全区培植10个基层党建示范点、培植10名“五带五争”党员干部标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