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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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募集说明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X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按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募集说明书并予以披露。

前款规定的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募集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涉及应公开而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募集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五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

(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说明;

(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

(五)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六)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七)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八)对于曾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采用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并提供查询网址;

(九)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条发行人将募集说明书披露于其他渠道的,其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增发招股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它内容和格式应与增发招股说明书一致。

增发招股意向书应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作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提示性公告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二)发行数量;

(三)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如有);

(六)发行日期(预计);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九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

第十条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十一条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有“×××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已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人、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

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就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或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注意。

第十五条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对投资者理解可能造成障碍或有特定含意的术语,发行人应作出释义,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示。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发行人的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证券简称和代码、上市地;

(二)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五)发行费用;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第十七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可转债的基本条款,包括:

(一)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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