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分配准则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
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6.广播及电视频率划分表
7.玩具无线电遥控及通信频率表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8.发射特性国际代号说明。
民用频段无线电对讲机管理规则
民用频段无线电对讲机管理规则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无线电对讲机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之一、然而,频段的有限性和频率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对无线电对讲机进行管理变得非常重要。
为了保证无线电对讲机的正常使用和频率资源的合理分配,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一、频段规划为了防止频段的混乱和频率资源的浪费,需要对民用频段进行规划。
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和无线电对讲机的应用范围,可以将民用频段划分为不同的频率段,比如应急频段、交通频段、商业频段等。
不同频段的使用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无线电对讲机的功率、发射模式和调制方式等进行限制。
二、频率分配在每个频率段内,需要对频率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
政府部门可以设立频率资源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无线电对讲机的频率资源进行管理和分配。
机构应依据应用需求和需求量,合理分配可用频率给广播电台、公共安全机构、商业企业以及民众个人等不同主体。
同时,要建立频率资源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机制,确保使用者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得到相应的频率资源。
三、频率使用协调当不同的使用者在相同频率上进行通信时,为了防止互相干扰和频率资源的浪费,需要进行频率使用的协调。
使用者可以通过自协商、协作或政府部门的协调来解决冲突和协调频率资源的使用。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频率使用监测和干扰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频率使用不当和互相干扰的问题。
四、技术要求为了保证无线电对讲机的正常使用和频率资源的利用效率,需要对无线电对讲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规定。
比如,对无线电对讲机的工作频率、调频范围、调频时钟精度等进行限制,以及对无线电对讲机的发射功率、频率稳定性、领域通信模式、调制与解调技术等进行标准化。
五、绿色使用和维护无线电对讲机的频率资源是有限的,为了保护和减少频率资源的浪费,需提倡绿色使用和维护。
使用者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无线电对讲机频率资源的管理和维护,如合理规划和配置频率资源、定期检测和维修无线电对讲机设备、节约能源等,减少对频率资源的过度消耗。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
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6.广播及电视频率划分表
7.玩具无线电遥控及通信频率表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8.发射特性国际代号说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第七章无线电管制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频率划分(KHz)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160-190固定航空无线电导航190-200航空无线电导航固定200-285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285-325航空无线电导航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325-405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405-415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415-495水上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S5.77在中国,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K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S5.82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GMDSS的日期开始,490KHz频率专用于由海岸电台通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490KHz频率的条件在S31和S52条中规定。
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415-495kHz频带时,保证不对490kHz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05-526.5水上移动航空无线电导航[航空移动][陆地移动]526.5-535广播航空无线电导航[移动]535-1 606.5广播[航空无线电导航]2 850-3 025航空移动(R)S5.111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2182kHz、3023kHz、5680kHz、8364kHz载波频率以及121.5MHz、156.8MHz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10003kHz、14993kHz和19993KHz这三个频率,但其发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S31条和附录S13,参与经过协调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3025kHz和5680kHz3 025-3 155航空移动(OR)3 400-3 500航空移动3 900-3 950航空移动广播CHN4 2-64.5MHz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
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6.广播及电视频率划分表
7.玩具无线电遥控及通信频率表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8.发射特性国际代号说明。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名称甚低频低频中频高频甚高频超高频特高频极高频符号VLF LF MF HF VHF UHF SHF EHF频率3-30KHz 30-300KHz 0.3-3MHz 3-30MHz 30-300MHz 0.3-3GHz 3-30GHz 30-300GHz 波段超长波长波中波短波米波分米波厘米波毫米波波长 100Km-10Km 10Km-1Km 1Km-100m 100m-10m 10m-1m 1m-0.1m 10cm-1cm 10mm-1mm传播特性空间波为主地波为主地波与天波天波与地波空间波空间波空间波空间波主要用途海岸潜艇通信;远距离通信;超远距离导航越洋通信;中距离通信;地下岩层通信;远距离导航船用通信;业余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中距离导航远距离短波通信;国际定点通信电离层散射(30-60MHz);流星余迹通信;人造电离层通信(30-144MHz);对空间飞行体通信;移动通信小容量微波中继通信;(352-420MHz);对流层散射通信(700-10000MHz);中容量微波通信(1700-2400MHz)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3600-4200MHz);大容量微波中继通信(5850-8500MHz);数字通信;卫星通信;国际海事卫星通信(1500-1600MHz)再入大气层时的通信;波导通信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29.7-48.5MHz 156.8375-167MHz 566-606MHz64.5-72.5MHz(广播为主,与广播业务公用) 167-223MHz(以广播业务为主,固定、移动业务为次) 798-960MHz(与广播公用)72.5-74.6MHz 223-235MHz 1427-1535MHz75.4-76MHz 335.4-399.9MHz 1668.4-2690MHz137-144MHz 406.1-420MHz 4400-5000MHz146-149.9MHz 450.5-453.5MHz150.05-156.7625MHz 460.5-463.5MHz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序号频率(MHz) 用途序号频率(GHz) 用途1 1.8-2.1 共用 15 1.24-1.30 次要2 3.5-3.9 共用 16 2.30-2.45 次要3 7.0-7.1 专用 17 3.30-3.50 次要4 10.1-10.15 次要 18 5.65-6.35 次要5 14-14.25 专用 19 10-10.5 次要6 14.25-14.35 共用 20 24-24.25 次要7 18.068-18.168 共用 21 47-47.25 共用8 21-21.45 专用 22 75.5-76 共用9 24.89-24.99 共用 23 76-81 次要10 28-29.7 共用 24 142-144 共用11 50-54 次要 25 144-149 次要12 144-146 专用 26 241-248 次要13 146-148 共用 27 248-250 共用14 430-440 次要28注: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毫米波
波长
1KKm-100Km
10Km-1Km
1Km-100m
100m-10m
10m-1m
1m-0.1m
10cm-1cm
10mm-1mm
传播特
性
空间波为主
地波为主
地波与天
波
天波与地
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主要用
途
海岸潜艇通 信;远距离 通信;超远 距离导航
越洋通信;
中距离通 信;地下岩 层通信;远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组数
座机发射频率(MHz)
手机发射频率(MHz)
1
48.000
74.000
2
48.025
74.025
3
48.050
74.050
4
48.075
74.075
5
48.100
74.100
6
48.125
74.125
距离导航
船用通 信;业余 无线电通 信;移动 通信;中 距离导航
远距离短
波通信;
国际定点 通信
电离层散射
(30-60MHZ);流 星余迹通信;人造
电离层通信
(30-144MHZ);
对空间飞行体通 信;移动通信
小容量微波中继通信;
(352-420MHZ);对流
层散射通信
(700-10000MHZ);中
7
48.150
74.150
8
48.175
74.175
9
48.200
74.200
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图
有利于航 空器飞行和 航空器安全 运行的无线 电导航业务
2.航空移 动业在务航: 空电 台和航空器 电台之间,或 航空器电台 之间的一种 移动业务.营 救器电台可 参与此种业 务,应急示位 无线电信标 电台使用指 定的遇险与 应急频率也 可参与此种 业务.
3.航空移 动业务:
供主要与 沿国内或国 际民航航线 的飞行安全 和飞行正常 有关的通信 使用的航空 移动业务.在 此,R为route 的缩写.
4.航空移 动(OR)业务:
供主要是 国内可国际 民航航线以 外的通信使 用的航空移 动业务,包括 那些与飞行 协调有关的 通信.在此 OR为offroute的缩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实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年月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一般术语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无线电业务 ............................................................................................................无线电台与系统 ....................................................................................................操作术语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频率共用 ................................................................................................................空间技术术语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国际电信联盟()区域划分 ................................................................................ 第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引言 ........................................................................................................................业务种类与划分 ....................................................................................................一般规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 附录.................................................................................................................................... 附录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附件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件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 附录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6 685-6 765
航空移动(OR)
8 815-8 965
航空移动(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OR)
10 005-10 100
航空移动(R)S5.111
121.45-121.55MHz和242.95-243.05MH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121.5MHz和243MHz上的发射(见附录S13)。
S5.200
在117.975-136MHz频带,121.5MHz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123.1MHz频率亦可作为121.5MHz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航空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航空移动(OR)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OR)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R)
23 200-23 350
固定
和243MHz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率的使用条件在第S31条和附录S13中规定。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S5.77
在中国,415-495K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在435-495KHz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KHz、25080-25090 KHz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20015 KHz为国内保护频点。
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表
1.频段划分及主要用途
2.我国陆地移动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
3.业余无线电通信频率使用划分表
*共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专用为业余业务作为专用频段;次要为业余作为次要和其他业务共用频段。
其中2-9或12可用于自然灾害通讯;160MHz-162MHz为气象频段。
4.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5.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表一为我国无委会1985年制定,表二为1992年制定。
规定无绳电话频道间隔为25KHz,座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0mW,手机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0mW。
发射类别为F3E;F1D;G3E.
6.广播及电视频率划分表
7.玩具无线电遥控及通信频率表
*通信设备发射类别:H1A;R1A;J1A;A1A;F1A;H3E;R3E;J3E;A3E;F3E.
8.发射特性国际代号说明。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
频率(MHz)
电台间隔
用途
LF(LW)
120-300KHz
——
长波调幅广播
MF(AM)
525KHz-1605KHz
9KHz
中波调幅广播
HF(SW)
3.5-29.7MHz
9KHz
短波调幅广播及单边带通讯
VHF(FM)
88-108MHz
150KHz
调频广播及数据广播
VHF
48.5-92MHz
8MHz
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
名称
甚低频
低频
中频
高频
甚高频
超高频
特高频
极高频
符号
VLF
LF
MF
HF
VHF
UHF
SHF
EHF
频率
3-30KHz
30-300KHz
0.3-3MHz
3-30MHz
30-300MHz
0.3-3GHz
3-30GHz
30-300GHz
波段
超长波
长波
中波
短波
米波
分米波
厘米波
毫米波
波长
1KKm-100Km
10Km-1Km
1Km-100m
100m-10m
10m-1m
1m-0.1m
10cm-1cm
10mm-1mm
传播特性
空间波为主
地波为主
地波与天波
天波与地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空间波
主要用途
海岸潜艇通信;远距离通信;超远距离导航
越洋通信;中距离通信;地下岩层通信;远距离导航
船用通信;业余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中距离导航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基本规则研究(二)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分配的基本规则研究(二)二、频率和卫星轨道分配规则(一)概述国际频率登记总表中含有关于频率指配的资料,对于空间业务而言,亦含有关于轨道用途的资料。
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留有合格记录是获得国际认可和享有免受有害干扰权利的依据。
无线电通信局负责维护国际频率登记总表和提高其准确性和透明度。
向无线电通信局通知有关频率指配的信息并要求获得登记,是各国获取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并取得对该资源使用权的国际承认的重要途径。
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指配机制有两种,分别是协调法和规划法。
所谓协调法,美国学者称为后验的分配方式(a posteriori system),指的是依据国际电联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的卫星网络或卫星资料的提前公布、协调、频率指配的通知和登记这一三段式程序所进行的频率轨道资源分配,其实质上是一种“先登先占”的分配方式,即只要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协调程序进行了协调,并最终在频率登记总表进行了频率指配的登记,该频率的使用权就得到了国际认可。
另一种是规划法,又称先验的分配方式(a priori system),是有计划地在名义上将频率轨道位置分配给若干国家,而不论其是否有实际需要或能力来利用这些轨道位置。
规划法形式意义更大。
根据《外空条约》,分到某一轨道位置的国家并不能主张对该轨道位置的所有权;而根据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2号决议,即便某一国家对某一频率轨道位置在无线电通信局进行了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频率指配及其使用的登记,也并不能为其提供任何永久性的优先权,也不应对其他国家建立空间系统造成障碍。
若部署新的卫星系统需要利用某些频率轨道位置,则需要根据卫星业务的频率协调程序进行协调。
协调法要求各主管部门按照《无线电规则》第一卷“条款”的第9和1 1条规定的协调程序、参照频率划分表以及《无线电规则》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协调。
规划法对各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划分则体现在《无线电规则》第二卷附录的附录30、30A、30B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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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分配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74-04-09【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分配准则第 1 条主要通信方法 (Primary Means of Communication) ,指在正常情况下航空器与其他地面电台间,在有替换通信方法存在时,首先选用之方法。
第 2 条替换通信方法 (Alternativ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指一种供给相等通信情况之通信方法,以与主要方法 (Primary Means)替换使用。
第 3 条频道 (Frequency Channel)指频谱之连续部分,适用于以特定发射方式传送者。
第 4 条单工 (Simplex)指两电台间,同时间内只能单向通信之方式,在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中,可细分如左:一单频道单工 (Sjngle Channel Simplex)二双频道单工 (Double Channel Simplex)三移位频率单工 (Offset Frequency Simplex)第 5 条单频道单工指两台间以同一频率频道之单工通信。
第 6 条双频道单工 (Duble Channel Simplex)指用双频率频道以供双方各用其一之单工通信。
通常视为跨频段 (Cross Band) 通信。
第 7 条移位频率 (Off Set Frequency)单工指在两台之间向每个方向,在支配之收发频谱范围内,以允许差异之频率 (偏离中心) ,作单工通信。
第 8 条双工 (Duplex) 指电信在两台之间,可同时由双方相对通信之方法。
第 9 条机航通信 (Operational Control Communications) 指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 (Operation Agencies) 与航空器之通信,以管理飞航作业。
第 10 条航空器在空中遇险时,应以使用中之正常频率与台北区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连络。
第 11 条航空器在毁机失事 (CRASH)或迫降水上 (DITCHED)之后,应尽可能利用多数电台,包括定向电台、海上行动业务电台等能共同守听之频率呼救。
第 12 条航空器向海上行动业务电台呼救时,得利用海上行动船舶诸频率中之四一八二、六二七三、八三六四、一二五四六、一六七二八及二二二四五千赫呼叫。
第 13 条航空器所用中、高频率,如经核定在一六○五至四○○○千赫频段间者,应使用二一八二千赫向海上行动业务电台求援。
第 14 条航空器所用中、高频率,如经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频段间者,应使用五○○千赫向海上行动业务电台求援。
第 15 条营救地面电台所用中、高频率,如经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频段,或四○○○至二七五○○千赫频段间者,应使用A二发射,以五○○或八三六四千赫呼叫。
营救地面电台所用频率,如经核定在一六○五台二八五○千赫频段或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频段及 (或) 二三五至三二八.六兆赫频段者,应使用A三发射以二一八二千赫或一二一.五兆赫及 (或) 二四三兆赫呼叫。
第 17 条营救 (Survival) 无线电设备之频率应使用一二一.五兆赫或二四三兆赫。
第 18 条搜寻 (Search) 与救护 (Rescue) 用频率如左:一高频 (HF) 设备之频率,为三○二三.五千赫及五六八○千赫。
二搜救协调中心 (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与执行搜救业务航空器间连络用之特别频率应视区域性之规定,自航空行动频率段中选用之。
三民用航空器参与搜救任务时,正常情况下,使用指定之航路频道与台北区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联络。
第 19 条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 (Aeronautical Mobil (R) Service) 使用之中、高频 (HF) 段为二八五○至二二○○○千赫间频段,其使用必须遵照国际电信联合会无线电法规之有关规定。
第 20 条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三十兆赫以下频段之使用方法如左:一三十兆赫以下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应使用单频道单工通信,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一) 在某区域内获得同意时,得使用移位频率单工。
(二) 航空器与海上船舶电台间通讯时或航空器与航用电台间利用航空电台间利用航空器所用无线电导助设备可以发射语言性能通信者,得使用双频道单工。
(三) 机场管制与进场管制通信,得使用单频道单工、移位频单工或双频道单工。
二移位频率单工通信之使用方法如左:(一) 使用移位频率单工无线电报 (A 一) 对,航空器电台应以支配于此用途之频谱部分“中心频率(Center Frequency) ”发射,航用电台频率则应向“中心频率”之两侧移位。
(二) 使用移位频率单工时,航用电台频率移位之大小,应以左列规定予以限制:1 其发射应限定支配频谱部份。
2 航空器电台与航用电台相互间之发射干扰应减至最低限。
3 被支配使用之频谱部分应与航空行动通信 (R) 业务频率支配计划中之频段宽相等,其中央频率两侧之极限如左表:4 移位频率单工使用,例如附图一。
(三) 双边带频道应于其高边带全部被指配用为单边带频道后,再指配其低边带。
(备注:表、附图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八) 第 19257、19258 页)第 21 条航用业务所使用发射频率之容许度 (Tolerances) ,除较国际电信联合会无线电规则所要求之容许度为小 (Tighter)外,应依照该规则 (日内瓦一九五九年) 附录第三号之规定。
第 22 条计划归航 (Non Direction Radio Beacon简写 NDB) 用频率时,应参照“建立通信系统之指导资料”,注意左列各点:一额定涵盖 (Rated Coverage) 边界处之干扰防护。
二表示自动定向 (Automatic Direction Finder 简写 ADF)设备所用之字码。
三地理上隔离与相当额定涵盖。
单一跑道之两端,如分别装有两组仪器降落系统 (Instrument LandingSystem) 时,其两个外定位台得共同一频率。
其两个内定位台于具备左列条件时亦然。
一使用之环境允许。
二每个定位台,应指配不同之识别信号。
三每个定位台不能同时发射。
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二兆赫为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之专用频段;一三二至一三六兆赫用于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时,应照国际电信联合会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 24 条一一七.九七五到一三六兆赫间频段之支配如左表:(备注: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第 19260页)第 25 条可指配诸频率之频率隔离及其限制如左:一国际航空行动通信 (R)业务之频率隔离最小应为五十千赫,但亦得采用二百或一百千赫之频道隔离。
二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频段间之指配频率最低应为一一八兆赫而最高应为一三五.九五兆赫。
第 26 条航用紧急频率 (一二一.五兆赫) 使用如左:一用作紧急频道时:(一) 于各正常频道为他航空器占用时,专供急难中之航空器与地面电台通信用。
(二) 于急难情况时供航空器与机场通信用。
(三) 于搜寻及救护行动时,供军民各类航空器及地面电台彼此间通信用,但在使用后必须换用其他适当频率。
(四) 于航空器空用装备失效致不能使用正常各频道时,供其与地面通信用。
(五) 于海洋船舶电台无其他特高频道可用时,供其与航空之通信用。
(六) 供救难无线电信标 (Survival Radio Beacon)及救难机船与航空器间,于搜寻与救护行动时使用之。
(七) 供海上行动电台对空通信用,但应以 A3 调制发出。
二国际机场、国际辅助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及海洋电台船只等应依区域性决定提供及收听一二一.五兆赫。
三凡可能有助于航空业务之其他电台,必须守听一二一.五兆赫。
四一二一.五兆赫应以单频道单工方式守听。
第 27 条搜寻及救护用之补助频率为一二三.一兆赫。
第 28 条特高频之分布及其干扰之避免规定如左:一航空业务用之诸频率,在分配时应使相互间之干扰减至最低限。
二在无线电地平 (Radio Horizon)范围内,相同频率各电台间地理上之分隔除共用频率外,应使各电台防护高度 (Protection Height)及其有效服务范围极限交点间之距离不得少于各点无线电地平之和。
三在超越无线电地平 (Beyond the Radion Horizon)情况下,共频道(Co-Channel) 各电台间地理上之分隔除共用频率外,应使各电台防护高度及其有效服务范围极限交点间之距离不得小于各点无线电地平之和。
四邻近频道各电台间,地理上之分隔,应使各电台之防护高度及其有效服务范图交点间之距离足供各电台自由使用不受干扰。
分隔距离及有关系统特性参照“有关特高频通信频率分配应考虑事项”。
五防护高度之决定,应考虑左列事项:(一) 业务之本质。
(二) 航路之分布。
(三) 通信业务之分配。
(四) 空用装备中各频道之可用性。
(五) 未来之发展。
六凡经决定之防护高度,较作业上所需要者为低时,则相同频率各电台间之分隔,不得低于本七特高频广播飞行气象资料 (Meteorological Information For Airc-Raft Inflight 简称VOLMET)各电台间地理上分隔,除依区域性决定外,应使在该区域飞行之航空器,于最高高度收听广播时,不受干扰。
其详细指导资料参照“有关特高频通信频率分配应考虑事项”八航空行动通信(R)业务特高频频段之频率,用于国内业务时,除有世界性或区域性之特定支配外,其分配应对国际空用业务之干扰减至最低限。
九特高频地面发射机所提供通信之涵盖,为避免对其他电台产生干扰,应维持最小之有效使用范图。
一○地面特高频设备,如系提供超越无线电地平之服务,其混附 (Spu-rious)或谐波(Harmonic) 辐射在指定载波频率正或负二五○千赫附近,在任何方位应不得超过有效辐射功率一厘瓦 (Milliwatt)。
一一距离之计算如左:(一) 自航器电台至无线电地平间之距离,依左列公式计算之:D =K √hD为距离以海浬为单位。
K 等于二.二二 (h 以公尺为单位) 、等于一.二二 (h 以尺为单位) 。
h 为航空器电台距地表之高度。
(二) 计算地面电台与航空器电台间无线电电视线距离 (Line of Sig-ht) 时,从航空器电台到无线电地平间距离之计算,为前目 (一) 求得之值加从地面电台到无线电地平之距难。
地面电台到无线电地平距难之计算,进用前目 (一) 之公式,但“h ”系表示地面电台之天线高度值。
第 29 条延伸通信距离之特高频设备,其天线之增益,在服务区域角宽度 (Angul-ar Wilth) 为时,超过中心线正或负两倍内,不得大于偶极子 (Dipole)天线三分贝 (db)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