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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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身体和财产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为了在意外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其中的一种选择。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甲方(保险投保方):___________乙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提供的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保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本附加条款是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责任进行补充和细化。

2.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事件。

3. 本附加条款中的“残疾”定义依照国际通行的残疾评估标准(如《残疾评定标准》等)进行评定。

二、保险责任1.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乙方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约定,按照残疾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保险金的给付不影响甲方依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的规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甲方的风险状况确定,已包含在甲方购买的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保险总保费中。

四、附加条款的生效与终止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终止时止。

2. 主合同一旦发生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理赔程序与争议解决1. 甲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与理赔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附加条款的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附加条款的组成部分。

2. 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依照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 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本附加条款的效力。

七、声明与保证1. 甲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2.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理赔请求有调查核实的权利与义务。

八、附则1.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3篇篇1一、附加条款说明本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基于主合同的基础上设立的特定补充协议,旨在为借款人提供更加全面和细致的金融合同平安保障。

本附加条款涉及的范围为金融合同下的意外残疾附加保障事宜。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订本附加条款时,应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所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本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详细规定了意外残疾事件发生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定义与解释本条款中的“意外残疾”是指因意外伤害导致借款人身体遭受损害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永久残疾。

对于意外残疾的具体评定标准将依据双方约定或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评定。

若借款人因意外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金融合同中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根据本条款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

三、附加保障范围本附加条款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残疾导致的收入损失、医疗费用支出、康复费用等。

具体保障范围及金额将依据双方签署的主合同及本附加条款中的约定来确定。

在意外残疾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贷款人进行核实和评估。

四、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 借款人应在签订金融合同时选择附加本条款。

2. 借款人应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关于其身体状况的相关信息。

3. 在发生意外残疾事件后,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借款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身体健康,并努力履行金融合同中的还款义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 贷款人应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条款的约定,为借款人提供意外残疾附加保障。

2.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

3. 在确认借款人因意外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后,贷款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障其权益。

4. 贷款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借款人的隐私。

五、事件处理流程1. 借款人在发生意外残疾事件后,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贷款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启动核实和评估程序,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篇篇1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定义1.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情况。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3. 被保险人是指在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身份,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2. 被保险人如需获得赔偿,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详细病历、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赔偿。

3. 被保险人如有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尽快获得医疗保障和赔偿。

4. 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材料或恶意欺骗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医疗保障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不包括任何其他因素导致的疾病或损伤。

6.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并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责任的调整和限制的权利。

篇2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名称本保险合同签订方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名称为《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保险责任1.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确需治疗的,本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赔付合理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诊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材料费、护理费等。

三、保险期限1.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付保费并生效之日起开始,至约定的保险合同终止日期为止。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产品,其目的在于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意外伤害的保障,保障范围包括意外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障范围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主要保障以下几种情况:1. 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因意外原因导致保险人死亡的赔偿金。

2. 意外伤残:若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原因而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医疗费用: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受伤需要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的限额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免赔额支付医疗费用。

4. 住院津贴:保险公司将在保险人因意外而需要住院治疗期间按日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津贴。

保障范围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予以规定。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应当仔细研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定该保险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二、补发保险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补发保险的规则。

所谓补发保险,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未发生任何赔偿事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享受一定的保费返还,或是选择补发新的保险。

补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1. 防止固定保额的流失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通常都是固定不变的,而补发保险可以有效地防止这些保额的流失,从而为客户带来更多的保障。

2. 投资的收益可以获得更好的回报率由于在补发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将旧的保险与新的保险进行组合,从而有效地利用投资,大大提高了回报率。

三、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费用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1. 固定保费固定保费是指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每年需要支付相同的保费。

这种计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固定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

2.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费分摊到保险期内的各个支付期中。

这种计算方式适用于保险期较长的意外伤害保险,如十年保险期内,每年支付一次保费。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中英人 寿金护甲意外伤害 保险 中英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

中英人 寿金护甲意外伤害 保险 中英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

中英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1章第6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2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4条 职业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第3条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8章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2保险事故的通知1.1保险合同的构成 4.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1.2投保年龄、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4.4如何申请保险金1.3合同的生效日 4.5保险金的给付时效1.4保险期间 4.6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1.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4.7 失踪处理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 保险合同的的变更5.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2 保障范围 5.2合同内容的变更2.1保险责任 5.3职业变更的处理2.2责任免除6 合同效力的终止3 保险费7 争议的处理4 保险金的给付4.1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8 名词释义中英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篇篇1一、附加保险概述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在原有金融合同基础上,针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而制定的特定条款。

本附加合同旨在向投保人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以应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风险。

二、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本附加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确定,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五、意外伤害定义本附加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六、保险申请与受理投保人在购买本附加合同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申请后,将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承保。

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将签发保险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七、赔偿申请与审核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赔偿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费用发票及其他必要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八、赔偿方式与标准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方式与标准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九、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如实提供与投保相关的信息。

若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或武装叛乱等;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4. 投保人在购买本附加合同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已有症状;5.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附加保险概述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基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作为主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附加合同旨在为主合同持有人提供额外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二、保险对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主合同所列的投保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保险接受范围内的自然人。

三、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

2. 住院津贴: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支付一定的住院津贴。

3. 伤残赔偿: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偿。

4. 身故赔偿: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以主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自主合同生效日起算。

六、意外伤害的认定与排除1. 意外伤害是指非疾病、非本意、非违法行为导致的突发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2.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自杀、自伤行为;(2)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职业性体育活动或竞技比赛等高风险活动导致的伤害;(3)从事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4)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导致的伤害。

七、理赔程序1. 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自动解除或终止。

2.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本附加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保险公司时解除。

九、其他条款1. 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与主合同内容相符,如有冲突,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的订立,旨在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第二条本附加条款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附加保险。

第三条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所有投保主险的被保险人,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最高限额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险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风险和经验数据制定,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报案第十条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的保险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报案后,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主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6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6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6篇篇1一、附加保险概述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于投保人与我们(保险公司)之间已存在的金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签订。

本附加合同旨在扩展主合同的保障范围,以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或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定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时,由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的保险。

1.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3. 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和保费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确定,具体数额已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约定。

投保人应按照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

五、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以下情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性体育活动;4. 被保险人违反医疗建议或自行用药等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5. 其他在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七、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我们报案,并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理赔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华泰人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阅读指引客户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拥有的本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第二条提醒客户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不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八条-客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条-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应该及时通知本公司……第十二条-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两年内有效……第十四条-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关于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五条: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障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金额三关于保险金第十一条:保险金受益人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四条:保险金的请求权四保险费第七条:保险费五合同效力的变更第八条:合同的解除第九条:合同效力的终止六其他事项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五条:失踪处理第十六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八条: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变更第十九条:职业的变更第二十条:投保年龄范围、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七重要名词释义第二十二条:名词释义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4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篇

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篇篇1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签订1. 本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并作为金融合同的一部分。

2.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和相关信息,否则可能影响保险理赔的有效性。

3. 保险起保日期为金融合同生效日期,终止日期为金融合同终止日期。

4. 被保险人享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人依本附加医疗保险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并按照约定的理赔标准和程序进行报销。

2. 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住院或门诊治疗情况,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3. 医疗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诊疗费等各项医疗费用。

4.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理赔程序办理理赔手续。

5.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约定的理赔比例进行报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三、保险责任的免除1. 因被保险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2. 因被保险人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3. 因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神经病、精神障碍等情况所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4. 因被保险人参加违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1. 被保险人有权依照金融合同的约定,随时解除本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2. 保险公司有权在被保险人违反金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本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五、其他条款1. 本附加医疗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2. 本附加医疗保险条款未尽事宜,按照金融合同的规定执行。

以上即为金融合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条款规定,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保障,减轻经济负担。

希望各方在金融合同签订时能够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一、意外伤害保险及保障项目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残疾或死亡时,按合同规定由保险人给付伤残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四项:
1、死亡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

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

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三、项目财务部为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团体伤害意外险,当需要理赔时,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理赔手续,并及
时向被保险人进行支付,办妥相关手续。

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附件2-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一条合同构成2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第三条犹豫期2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第二部分保险利益条款 2第六条保险对象3第七条保险责任3第八条责任免除4第九条保险期间4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第十一条宽限期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5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5第十三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5第十五条联系方式变更 6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 6第十七条合同中止与复效6第十八条合同解除6第十九条合同终止7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7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7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7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8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8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8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8第五部分其他事项8第二十六条释义 8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如为纸质保险合同,将从保险费中扣除10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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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ⅩⅩⅩⅩ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ⅩⅩ人寿金护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基本条款、保单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在投保书中填明。

若发生错误应依下列规定处理: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给付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四条:职业变更的处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作性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内容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性质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解除保险合同,并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性质,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作内容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不退还已缴保险费,对于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向投保人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第七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依本合同约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若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应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已领受的身故保险金归还本公司。

第十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被保险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

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保单条款第十二条: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周岁。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续保,但续保终止日不超过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续保时保险费应以续保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十四条:保险费本合同之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并于本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缴付方式为年缴。

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险种保险费之权利。

第十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而致身故或全残时,依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生效。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合同生效之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周年日(以下简称保单周年日)在保险单上载明,该周年日仅作为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单满期日的计算基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十八条: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之一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在国家法定节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倍;(3)若被保险人在国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三倍。

2.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第十六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全残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之一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2)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在国家法定节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二倍;(3)若被保险人因在国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保险金等于保险金额的三倍。

以上对“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适用的最大倍数为准,不累加。

本条所称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所发生非被保险人本人责任之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其中,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及临时承租车辆。

本条所称“国家法定节日”指以下法定节日: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初一、初二、初三)、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3日)和国庆节(10月1-3日),共十天。

每个假日从当日零时开始,至24时止。

本条所指“国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九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3.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政府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7.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10.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11.生化武器所造成的伤害,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1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1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跆拳道等武术比赛或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减少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最低承保金额。

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未到期保险费。

若已发生理赔,最早只能在下一保险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合同为一年期保险,合同期满,经本公司同意可续保。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由投保人在保费到期日前缴付。

本合同的续期保费限以银行自动转帐方式缴交。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的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保,本合同效力于该届满日次日零时自动终止;2.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终止申请次日零时终止,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到期保险费;3.因本合同内的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的请求权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

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1.全残保险金的申请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正本:(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4)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描述文件;(5)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6)意外事故发生地管辖机构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7)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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