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6•【字号】黑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1998〕15号1998年8月16日)最近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实践证明,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近两年,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这项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也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仍存在标准不高、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的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存在半公开、假公开现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我省农村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一)主要任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
今明两年,主要是抓好“建立一支队伍,健全五项制度”工作。
“一支队伍”,即村民代表队伍。
“五项制度”,即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民主选举和评议村干部制度、村规民约制度。
在此基础上,逐步拓展民主管理的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同时,积极在乡镇机关(包括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主要目标。
村务公开规范化(即内容、时间、阵地、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实行民主管理的村,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建立村民代表队伍的村,今年底达到应建村的90%,明年底达到100%;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面,今年底达到60%,明年底达到9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6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真实的原则。
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五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17号)
无
【期刊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0
【摘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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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3•【字号】黑政办函[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函[2005]5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互联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政府互联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第四条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黑龙江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
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六条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黑龙江”(http://WWW.hlj.gov.cn)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中心网站,由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建设与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黑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基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21〕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的通知》(黑办发〔2019〕33号)精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决定如下:一、推进审批服务集中办理。
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进一步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
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
有条件的市县和开发区可设立行政审批局,健全市县审批服务部门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整合乡镇和街道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党政综合(便民)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整合乡镇和街道内部决策、管理、监督职责及力量,为审批服务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承接审批服务职责较多、任务较重的重点镇(含经济发达镇),在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可设立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服务)”。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各类执法机构、职责和队伍,大幅减少市县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进一步推动力量下沉、重心下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6•【字号】黑政办发[1996]38号•【施行日期】1996.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3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1992年发布的《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1992]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运行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引导作用。
第二章政务信息机构第六条各行署和地级市政府办公部门必须设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齐专职信息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政务信息机构(信息科或信息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5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网上行政审批公开第五条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黑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为规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5•【字号】黑政办综[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综〔2014〕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5日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为主线,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不断深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一、突出重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新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
2.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全面公开本级“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市级以下政府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争取2015年前实现县级政府全面公开“三公”经费。
省直各部门要在2013年全面公开“三公”经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开项级科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黑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3日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着力推进行政行为全过程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做好行政行为全过程公开(一)推进决策公开。
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环境利用保护等决策事项预公开工作。
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国企改革、文体事业发展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各地、各单位负责落实)(二)推进执行公开。
围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重要事项,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意见》(黑政发〔201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16年33件民生实事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号)为重点,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黑政办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为了保证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省委2001年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方案》的部署,现就全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行县级以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的领导方式、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围绕本地、本部门重大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进行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便于基层、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01年底,全省县级以政府机关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化率要达到8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黑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政务信息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黑政办发〔1996〕3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1日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三服务”的原则,在为本级政府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黑政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黑政发〔2008〕48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1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发[2011]4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8.11【实施日期】2011.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县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1〕4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县乡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深化基层政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等法规、规章和制度,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开内容(一)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行政职能、领导分工、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等。
2.法规文件。
各类与县乡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政府文件和部门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3.决策信息。
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重大决策,人事变动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等。
4.行政权力。
行政审批(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权力流程图及行政审批(许可)结果、行政执罚结果等。
5.财政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6.重大事项。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
7.社会服务。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8.工作动态。
各行政机关的重大政务活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0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五公开”(一)推进决策公开。
各地各部门要于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省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年1月14日)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反腐败抓源头进程,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根据《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一)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主抓的责任。
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主动协调人大、政协和群众代表对政务公开实施监督。
(三)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
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工抓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有关处室(科、股)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内容和重点(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
行署、市、县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录聘用、评优选先表彰奖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分级管理,健全权威发布体系为落实好国家建立以中央、省、市三级为主的政府公报体系,形成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的要求,全省设区的市要办好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逐步做到施行前刊登;未创办政府公报的设区的市要在2019年创办完成。
鼓励县(市)政府创新思路,探索创办政府公报。
二、强化创新驱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逐步推动政府公报电子化发展。
一是办好纸质版公报的同时,要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立政府公报专栏,每期政府公报清样定稿后可优先发布电子版;二是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扩大政府公报的社会覆盖面;三是建立、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
已创建政府公报数据库的,要把创刊以来刊登内容全部入库管理,探索增加文件内容检索、往期公报查询等便民服务途径。
未创建政府公报数据库的,自创办政府公报之日起,即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
政府公报数据库要与政府网站资源统筹开发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三、强化定位功能,充分释放社会服务作用政府公报要坚持公益性原则,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免费发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黑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严格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合规、严谨规范。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要认真研究、依法处理和及时总结,不断加强和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要积极推进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抓紧研究制定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明确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供便利。
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大力推进自由裁量权标准及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继续推进教育、医疗卫生和城乡建设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确保公开成效。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泄密。
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密审查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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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
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0]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2.29
【实施日期】2000.12.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真实的原则。
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五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二)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五)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六条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中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进展情况。
(二)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和乡统筹的执行情况。
(三)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四)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固定资产和资源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五)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