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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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2020年云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总

1、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财税政字[95]第18号)2、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2号)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160号)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3号)5、关于转让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5]204号)6、关于启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专用章”和“土地增值税业务专用章”的通知(云建房[1996]190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76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63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地税发[2005]92号)1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7]180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昆地税发[2007]89号)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76号)14、关于土地增值税执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玉地税发[2008]114号)15、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昆地税发[2008]1号)16、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17、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德宏地方税务局第1号公告)18、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丽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19、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标 签】调整起征点,调整娱乐业税率【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税﹝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1-21【实施时间】2011-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58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

xx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104号成文日期:2004-05-202004年5月20日云地税发[2004]104号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对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应税凭证,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对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由纳税人自行印制使用。

二、完善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88]云税征字第31号)的规定开展印花税的汇总缴纳工作。

同时,应要求纳税人按季或半年向地税机关填报《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情况。

三、加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管理(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对纳税人主动要求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但纳税人应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核定征收理由。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执行本通知的第一、二项的规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部分试点企业(产品)新增、调整、取消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增加以下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橡胶籽│脂肪酸甲酯│7.8929│├─────────────┼────────────┼──────────┤│桉树叶│桉叶油(70%桉叶素)│116.8687│└─────────────┴────────────┴──────────┘┌─────────────┬────────────┬──────────┐│鲜牛奶│乳饼│11.0000│├─────────────┼────────────┼──────────┤│稻谷│大米│1.6480│├─────────────┼────────────┼──────────┤│豌豆│豌豆粉│1.2443│├─────────────┼────────────┼──────────┤│带壳核桃│核桃乳│0.6000│├─────────────┼────────────┼──────────┤│木瓜│木瓜汁│0.5000│├─────────────┼────────────┼──────────┤│普通茶籽│精炼茶籽油│12.3812│└─────────────┴────────────┴──────────┘二、增加以下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企业名称│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丽江玛卡酒业有限公司│大麦│基酒(产品酒)65│1.3607││││度│││├────────┤├───────┤││小麦││2.1289││├────────┤├───────┤││玛卡││0.2944│├────────────┼────────┼────────┼───────┤│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玉米│基酒(产品酒)65│0.3269││司││度│││├────────┤├───────┤││高粱││1.5542││├────────┤├───────┤││大米││0.6564││├────────┤├───────┤││荞子││0.3957│├────────────┼────────┼────────┼───────┤│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菜籽│油鸡枞│1.4034││公司│││││├────────┤├───────┤││鲜鸡枞││2. 2236│└────────────┴────────┴────────┴───────┘三、取消以下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53292470984530X│宾川县粮油工业经营有限公司│├───────────────┼────────────────────┤│532924676570839│宾川生隆香料化工有限公司│├───────────────┼────────────────────┤│532932587398811│鹤庆县金茂香料有限公司│├───────────────┼────────────────────┤│532325217541270│云南省姚安荞酒厂│├───────────────┼────────────────────┤│532323217502378│牟定县喜鹊窝酒业有限公司│├───────────────┼────────────────────┤│530324594550324│云南万兴隆集团油脂有限公司│└───────────────┴────────────────────┘四、本公告第二条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云南省试点行业(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六个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外,其他产品的核定二、植物油行业三、酒及酒精行业(一)酒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产出法)为:本款确定的酒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以单一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

以多种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酒产品的纳税人及部分特殊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四、除上述行业外,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关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投入本条规定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如有新增纳税人以相同种类农产品生产同类产品的,应按照《操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报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及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应先按照第四条对应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以及虽属于第四条单列纳税人但无对应产品条目的,纳税人应根据第一条至第三条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试点纳税人在本公告中无法确定相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应按照《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出核定申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63号2000年8月3日)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昆明海关: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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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债转股企业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5﹞36号
【发文日期】2005-04-29
【实施时间】2005-0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云财行[2008]32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2008年10月6日)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适当提高了差旅费的标准,并推行出差实行定点饭店住宿,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 2008 年10月 1 日起实施后,各州市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问完成,在未确定前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州市、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住宿在当地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 600 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 240 元、省内二类地区 200 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省外、省内一类地区150元、省内二类地区 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州市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省外出差,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在财政部和各省财政厅确定的出差定点饭店。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财政局文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银营发〔2009〕116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现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9〕4号)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办理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国库的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各区县不再另行确定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代理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及人民银行各支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分别开设“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账号为“371016”,人民银行各支行账号均为“371009”。

工行江宁支行代理区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为“4301015511200310346”,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三、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指定以下六家支行具体承办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江浦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浦口区国税局的业务;六合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六合区国税局的业务;溧水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溧水县国税局的业务;高淳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高淳县国税局的业务;江宁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江宁区国税局的业务;城北支行承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南京市国税局其他分局及南京市地税局各分局的业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的通知》(云地税发〔1998〕572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问题(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其经营范围业务收入的。

3.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不需要领用发票的。

4.对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经取得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资料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申请地地税机关提供如下基本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作出诚信声明: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经营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付款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或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收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采取先票后款方式结算的,应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的,必须经征收分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同时,代开发票上必须加盖免税字样的印章。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项目1.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含有餐饮、住宿、娱乐、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项目内容的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
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26
•【文号】财税[2005]84号
•【施行日期】2005.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
的通知
(财税[2005]84号)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11-14 粤财法[2000]67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一、各地要抓紧做好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籍此契机,要建立起对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档案信息及税源分析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个人投资者纳税大户(指一户企业里所有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请各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将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市以下的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

原已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继续按查帐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原则上应贯彻总局保持原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精神,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测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原则上比照《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确定。

三、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比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平月工资960元)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投资者从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的"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是指各独资企业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的适用税率,以各自的经营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分别办理汇算清缴;而非汇总到某一企业办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云财资[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73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一)2020-2022年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主要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部分含有中央和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

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科学、公正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统计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现状,确定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及标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真实可靠;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方法,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做到科学、合理;让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参与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做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公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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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标 签】调整住房租赁市场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1﹞7号
【发文日期】2001-02-16
【实施时间】2001-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12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营业税税
率3%, 房产税税率4%,个人所得税税率3%。

二、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

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 自有住房,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清理,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予免征房产税;对单位自有住房与其他房产混合在一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和一定比例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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