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辽西地区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的创新与发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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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2-15

2016年第6期

2016№6

辽宁林业科技

Journal of Liaoning Forestry Science &Technology

新时期辽西地区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

的创新与发展(Ⅱ)

张文臣,李树民,洪

(辽宁省干旱地区造林研究所,辽宁朝阳122000)

要:文章是“新时期辽西地区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一文的第2部分。在总结以

往科研工作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依据新时期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模式创新的目标要求,该文主要从“确立科研单位市场主体的地位”、“强化政府部门的协调与推动作用”、“创新科研工作的体制机制”、“注重培养科技人员的素质”4个方面,提出新时期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模式改革创新的基本理论观点。

关键词:应用性林业科研;创新与发展;体制机制;辽西地区中图分类号:S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714(2016)06-0041-06

新时期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必须要与市场经济的体制机制相适应。前一篇,我们从对林业实践概念的理解入手,探讨了科研工作的观念转变问题,这对于科研工作新模式的建立是十分重要的,但观念的调整,远远不是问题的最终解决。就目前辽西地区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的现状来看,要完成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科研工作模式这一历史性的任务,必须解决一系列理论与制度的创新问题。根据2015年9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精神,新时期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模式改革创新的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即:在确立科研单位市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同其他各类林业市场主体建立明晰的关系,并通过恰当的方式和途径为生产实践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结合科研工作的实践,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发展及工作模式的有关理论进行深入探讨。1

创建新的科研工作模式,首先要确立科研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政府作为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和调节者,是市场主体之一;非营利性机构以某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应用性的林业科研单位就是此类的市场主体[1]。

1.1

确立科研单位市场主体的意义

确立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市场主体的意义主要有两点:

其一,可以转变科研工作的观念。作为“以某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市场主体,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及其工作活动,必须以能够为林业生产实践提供货真价实的科研成果,作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体现其自身价值的标志。科研从业人员只有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为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科研工作才是有效的。以往的观念认为,林业是必不可少的公益事业,应用性的林业科研成果(尤其是公益性科研成果)不能像商品那样拿到市场去进行交换,因此林业科研部门只能由国家“包揽”。我们认为:国家的林业科技投入只说明国家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社会发展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这种优化配置的依据来源于科研工作的实践效果。脱离实践,为全体社会纳税人无原则地“奉养”,这样的工作没有丝毫价值和前途,只会被市场经济淘汰。

其二,可以使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社会服务实体的应用性的林业科研单位面临着复杂多样的服务对象(其他市场主体),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公益性林业建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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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等)、各类林业产业(生产)部门、集体林区的农民等。只有把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确立为市场的主体,科研单位才能在“市场经济”的意义上,同其他各类林业建设的市场主体确立明晰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研究与服务工作。应用性的林业科研单位不是政府的“婢女”,而政府部门却应当以“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和调节者”的身份,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建立相关制度,协调好科研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保证科研工作有的放矢,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总之,只有把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确立为市场主体,并在理论上弄清其市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其功能地位以及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才能为转换科研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新的工作模式找到正确的途径。

1.2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的主体性质

把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确立为市场主体,必须要明确其主体的性质是怎样的?是为政府负责,还是围着市场来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显然,为辽西地区林业生产实践服务的应用性林业科研部门是纯粹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其主要工作“产品”是应用性的林业科研成果,其市场主体的性质与其他营利性部门市场主体性质的根本区别,表现在其工作产品(科研成果)的“市场化”的方式和途径上。亦即,应用性的林业科研成果不能直接拿到市场去“交易”,其价值只能以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的方式来实现,且必须在政府的协调与管理之下。

公益性的林业科研成果,主要是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环境效益服务,因此,它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买主”只能是政府。因为公益性的林业科研成果往往缺少主动上门的“主顾”,主要以推广的方式,由国有林场等生产单位来应用。对于集体林区的公益林生产经营来说,其公益性科研成果的应用也需要在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宣传、组织和管理之下来进行。某些商品林、经济林方面的科研成果,虽然会有一些顾客“主动上门”,但以往的实践证明,政府部门在商品经济林发展过程中,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宣传、发动和组织,对科技支撑进行部署和安排等都是不可缺少的。亦即,这类科研成果的价值实现也要在政府的有效管理下,以服务的方式提供给其他市场主体——国有林场、企业、农民等。这就说明,应用性林业科研成果的受惠者、“消费者”是整个社会,而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部

门则是科研成果的最大、甚至是唯一的“购买者”。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有效干预,就不会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益性林业科研工作与市场紧密衔接的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在林业发展实践中,为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与制度环境,搭建必要的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科技与信息服务,恰恰是政府职能转换的题中之义。

正因为应用性林业科研成果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价值实现存在着上述特点,因而政府部门的宏观协调就成为科研单位体现其市场主体价值的基本因素。科研单位由于其市场主体的性质,决定了与政府部门必然具有市场主体之间的天然的联系。政府部门与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了市场经济时代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新模式建立的基础。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要为政府负责,而不是围着市场转,这一点与当前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相吻合的。

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成为市场主体,就意味着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的成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将受到市场机制的严格检验。科研单位的主体行为将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各项制度、政策的建立而产生的“产学研一体化”运行机制,同其他林业市场主体进行互动和“交易”,并且要以政府的协调、管理为机制发挥的基本保障。我们认为,把应用性林业科研单位确立为市场主体,是科研工作服务于生产实践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的前提。

2创建新的科研工作模式,一定要强化政府部门的协调与推动作用

2.1真正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高度重视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

林业及林业科技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它的发展资源当然由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的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来解决。依靠科技振兴林业,这个口号我们喊了多年,各级政府在确立林业建设指导方针时,也突出地强调这一点。我们认为,以往政府部门的具体行为表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个口号基本上是流于形式的。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的林业科研单位的改革中,政府部门采取了若即若离的态度。有关部门甚至借口市场经济按市场需求配置资源,把科研单位当“包袱”,片面强调“找米下锅”,盲目采取“推向市场”的愚蠢做法。直到现在,政府部门对应用性林业科研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模式创新还是没有进行相关的理论探讨,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措施。我们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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