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保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与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与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她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三篇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三篇篇一: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篇二: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与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2.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4.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挡窗板、悬板活门等)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防护设备结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五金件质量保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7.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人防工程保修书(样表)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与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2.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4.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挡窗板、悬板活门等)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防护设备结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五金件质量保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7.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8.线缆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其他电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长防质备2010-10本文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承诺在保修期内修复以下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以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以下是具体内容:一、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单位应对以下分项、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1.结构工程分部的全部分项工程;2.孔口防护分部的分项工程;3.防水分部的分项工程;4.建筑装修分部的分项工程;5.给水排水分部的分项工程;6.采暖、通风与空调分部的分项工程;7.建筑电器安装分部的分项工程;8.防火设备安装分部的分项工程;9.其他。
二、质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限为5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期、个供冷期;4.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经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年、年、年;6.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如果因为工程质量缺陷导致了人身或财产损失,责任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损方提供赔偿。
当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时,如果这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如果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用户的不当使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全称):施工单位(全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与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公道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请求年限,双方协议);2.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限期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议)。
4.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挡窗板、悬板活门等)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防护设备结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五金件质量保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7.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人防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为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用户权益,我们郑重承诺:一、质量保证期限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以及人防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进行工程建设和质量管控。
质量保证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十年。
二、质量保证内容1. 施工质量:我们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抗震、防水、防潮、防火以及防爆等功能的正常运行。
2. 材料质量:我们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优质材料,确保人防工程的材料配套可靠,质量稳定。
3. 设备设施:我们将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业设备设施进行安装,确保人防工程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安全管理: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人防工程的施工组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质量保证措施1. 施工过程管控:我们将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人防施工全程的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2. 质量检测与验收:我们将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的质量检测,确保交付的工程达到验收标准。
3. 合理配备人员:我们将确保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备足够数量、专业素质过硬的施工人员,以保证施工质量。
4. 强化技术培训:我们将定期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施工技能。
四、质量异议处理如果用户在质保期内发现人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我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方将在收到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和解决方案。
五、补救措施若因我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我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整改。
如需更换、修复等后续工程,我方将承担所有费用。
六、责任限制1.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人防工程所造成的损坏,我方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2. 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和维护要求操作所造成的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我方也不承担责任。
七、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承诺书过程中产生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双方应加以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
人防质量保证书
人防质量保证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保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本质量保证书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包括地下防空洞和人防掩体等。
2. 质量目标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人防工程,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具体质量目标如下:•保证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确保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选择、采购和安装符合质量要求。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符合标准,防止任何质量问题的产生。
•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3. 质量控制措施为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我们将采取质量控制措施:3.1 设计阶段•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满足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设计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设计文件应经过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3.2 施工阶段•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一致性和质量稳定性。
•采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施工人员需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经验,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施工操作的规范性和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施工现场应有质量监督人员对每个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3 验收阶段•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人防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对工程的合格性进行评估和认证。
•对不合格的部分或存在问题的部分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4. 质量保证流程4.1 设计阶段•确定设计方案和设计要求。
•完成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编制。
•进行设计文件的审核和评估。
•完成设计文件的修订和最终确定。
4.2 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准备。
•开展施工工作,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查。
•处理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完成施工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4.3 验收阶段•进行施工质量的最终验收。
人防质量保证书(范本)
人防质量保证书(范本)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人防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人防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防护结构、防水工程、有密闭、洗消要求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扩散室等部位的防毒、防渗漏,战时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战时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战时通风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约定本人防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防护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防水工程、有洗消要求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扩散室等部位的防渗漏为* 年;3、战时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4、战时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二_________ 年;5、战时通风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上_ 年;6、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人防(设备)、人防门,终生保修,第一年免费保修,自第二年起,备件及易损件的更换,按厂家出厂价计费。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人防工程中,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人防工程保修书(样表)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通州区于家务乡乡中心C地块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C08地块1#住宅楼等8项、C08地块8#公租房、C08地块9#配套服务设施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与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2.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4.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挡窗板、悬板活门等)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防护设备结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五金件质量保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防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平安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预决算书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结构、防水、孔口防护、建筑装修、给水排水、通风等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1、国家保修方法规定地基根底〔含或不含基桩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2、国家保修方法规定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3、国家保修方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个采暖、个供冷期;4、国家保修方法规定的装修工程及电气管气、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年;5、人防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年月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施工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人防工程保修书(样表)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通州区于家务乡乡中心C地块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C08地块1#住宅楼等8项、C08地块8#公租房、C08地块9#配套服务设施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与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2.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4.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挡窗板、悬板活门等)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防护设备结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五金件质量保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孔口防护设备,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与通风与空调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2.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
4.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人防门、挡窗板、悬板活门等)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防护设备结构质量保修期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年(不低于设计文件要求年限,双方协定)。
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5年,双方协定),外窗五金件质量保修期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
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含战备水箱、排污泵)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7.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10年,双方协定),其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为年(不低于2年,双方协定);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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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
合格日期
建筑面积(m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战时功能
平时功能
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本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等有关规定负责质量保修,属施工质量问题,保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属其他质量问题,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人防工程超过保修期以后,应由使用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人进入正常的、定期保养和维护。
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质
量
保
修
范
围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年。
2.人防工程结构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制冷系统,为2个采暖、制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饰工程为2年。
其他:
注:1.人防工程保修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