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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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外商投 资与国家安全法案) ) (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 e n t a n d N a t i o n a l S e c u r i t y A c t o f 2 O 0 7 , 以下简称 F I N S A ) 于2 0 0 7 年l O月 2 4 F I 起正式生效 。 法案 旨在加强美国对关系 国家 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 对外资进入美 国予以 全方位 的要求 和管制 , 并对外 国投 资可能对 国家安全造成 的各种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 美国外 国投资委
不足 。 完善立法的强烈需求推动了《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案》 的产生 。该法相对于之前 的立法 , 在 以下方 面有 了完 善: 一是对国家安全做了广义的解释, 赋予外资安全审查机 构以充分的 自由裁量权 , 在具体案例 中 进行个案认定; 二是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员会( C o m m i t t e e o n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e n t i n t h e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 以
严格设置 了审查 程序 以及在某些特 殊情 况下延 长审查期
限, 既提高 了安全审查的效率又不影响到审查 的质量 ; 三是 明确了负责安全审查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责 ,审查 机构实权 化, 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 ; 四是规定 了外国投资安全
题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上 均 有 相 应 发展 。

的通知》 和《 商务部实施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安全审
查制度的规定》 。通过实践 的情 况来看 , 该制度 目前在审查 范 围、 相关术语界定 、 审查 内容 、 审查程序上都存在 明显 的
不足 。美国在外资安全 审查上的完善立法 , 对我 国有如下
总而言之 , 所有导致美 国的公 司或者其资产被外 国投
F I N S A法 案的生效 , 是对美 国之前《 艾克森 —佛 罗里 奥修 正案》 的进一步完善 。2 1 世纪初 的美 国 , 随着 中海油 并购优尼科 、 迪拜港并购英 国航运拥有的美 国港 口运营权 等案例 的接连发生 ,美 国逐渐意识到当时外资安全法案的
Theor y Resear ch
学 ★ ★ 理 ★ ★ 论
美国 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 其对我国的 启示
董 丙刚
( 华东政法大学 研 究生教育院, 上海 2 0 0 0 4 2 )

要: 1 9 8 8年美 国国会通 过的《 艾克 森一佛 罗里奥修正案) ) ( E x o n — F l o r i oA me n d me n t ) 确 立 了美国 的外资安 全 审查制度 , 随着实践的发展 , 该 法案逐渐暴露出各种不足。2 0 0 7 年 的《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 对此进行 了完善 , 美国财政部 之后颁布 了《 关于外国人合并 、 收购和接管规定》 作 为该 法案 的具体实施细则。我国 目 前 的外资安全 审查制度建立于 2 0 1 1 年, 立法粗糙, 很不完备 , 借 鉴美 国法的规定 , 可以对此进行完善。 关键词 : 外资安全 ; 《 外商投资 与国家安全法案》 ; 《 关于外 国 人合并 、 收购和接管规定》 中图分类号 : D 9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2 5 8 9 ( 2 0 1 3 ) 1 1 - 0 1 4 6 — 0 2
下简称 C F I U S )将 对 1 9 8 8 年 8月 2 3日之后提 议或待 决 的,可能导致外 国人控制美 国商业 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 由此 , 任何外 国人控制 的 , 存在 可能威胁美 国国家安 全问 题 的交易将 被视 为“ 受管辖的交易” 而成为被审查 的对象 。 为 配合 F I N S A的实施 , 美 国财政部又公布了《 关 于外 国人 合并 、收购和接管规定》作为 F I N S A的具体实施 细则 , 于 2 0 0 8 年l 2月 2 2日起正式生效 。该 实施细则 主要对外资 并购影响国家安全的审查 范围、 审查标 准和审查程序等问
审查机构应当向国会进行汇报 的义务 , 对审查机构形成有 效监督 ; 五是增加了某些违法 或者违反 限制性协议行为 的
民事责任 , 加大 了交易方的违规成本 , 对其形成有效威慑。 二、 美国外 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 国确 立外 资并 购安 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范性 文件 是 2 0 1 1 年 由国务 院办公厅和 国家商务部先后发布的《 国务院 办公厅关 于建立外 国投资者并 购境 内企业安全 审查制度
1 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 目 “ 采用协议控制模 式实现海外间接上市企业规制研 究”
( 2 0 1 3 3 1 4 3 ) 的 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 董丙刚( 1 9 8 8 一 ) , 男, 山东 日照人 , 2 0 1 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从事商法研究。
启示 , 深入研究 、 结合国情 , 对我 国将有重要 的参考意义 。 ( 一) 外资安全审查范围

立法背景及完善
《 关于外国人收购 、 兼并和接管的条例》规定 , C F I U S
的审查范围是 : 一是所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外 国人控制美 国公 司的交易都属于受该法案管辖 的交易 , 而不论交 易各 方对 目标公司控制权 的安排作何陈述 ; 二是美 国公 司的控 制权 由一方或数方外 国投 资者转移到另外一 方或数方外 国投资者手 中的交易 ; 三是所有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美 国公 司的资产 由外 国人控制的交易 ; 四是外 国投 资者通过合 资 企业可 以控制美国公 司或者美国公司的资产 的交易【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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