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0月) 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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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版

恒基达鑫: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变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版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制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一)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本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第三条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四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一)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继续增持比例、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三)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可实施增持的股价范围区间等。

后续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后续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_ST新海: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公告

_ST新海: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公告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公告编号:2020-031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展需要,经总裁提名,拟聘任奚方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奚方先生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0年4月7日附件:奚方先生简历奚方,男,1963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1988年——1991年期间就职于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1991年——1993年期间就职于深圳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任上海办主任;1993年——1995年就职于上海江铃房地产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1998年——1999年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上海研究部主任;1999年——2003年就职于中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03年——2006年就职于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6年——2012年就职于湖南辰海博翱房地产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2020年就职于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奚方先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新海股份: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8-31

证券代码:002120 证券简称:新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7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提示:1、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新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2010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15:00至2010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808,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84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数94,761,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05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3,046,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73%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无议案被否决,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发行人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发行人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证监会公告[2019]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对本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进行说明。

以下说明经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阅读,并确认所作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全部过程。

本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全部过程说明如下:一、本公司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更简图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1、[日期]年[日期]月,有限设立[内容]2、[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内容]3、[日期]年[日期]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内容]4、[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实收资本变更[内容]5、[日期]年[日期]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内容]6、[日期]年[日期]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内容]7、[日期]年[日期]月,第一次增资[内容]8、[日期]年[日期]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内容]9、[日期]年[日期]月,股本复核情况[内容]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上述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的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签字盖章页)全体董事签字:[姓名][姓名][姓名]全体监事签字:[姓名][姓名][姓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姓名][姓名][姓名][请输入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ST新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

ST新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公告编号:2020-015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1、2020年3月2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玲芝女士的通知,马玲芝女士与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创业”)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拟将持有的公司343,667,404股股份(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持股的72.56%,占公司总股本的25%)转让给国都创业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

2、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4,435,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1%,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交易最终实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3、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将对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双方再确定是否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本意向协议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存在交易未能达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后续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双方甲方姓名:马玲芝身份证号码:32050219620917****住址:江苏省苏州市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4,435,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1%,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目前,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所持公司股份 473,599,732股股份已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占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9.82%,马玲芝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张亦斌先生拟通过债务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343,667,4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转让至国都创业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新海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宁波证监局甬证监〔2010〕10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股份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ST新海: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ST新海: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董事会认为,公司在所有某些方面尚未完全消除因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公司仍然存在部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资产结构和经营方式、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ST新海: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ST新海: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公告编号:2020-054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签署《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1、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框架协议,系交易各方经初步协商达成的主要合作条款,具体条款和最终签署的协议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最终是否签订正式协议仍存在不确定性,正式协议签署后还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拟约定交易价格不低于20,000万元,因前期公司对相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过减值,此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影响公司当期损益,本次交易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具体会计处理待后续工作完成、正式协议签订后披露。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4、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前持有参股公司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比科”)17.86%股权。

基于对5G时代发展趋势的信心,公司拟进一步聚焦通信主营业务,同时,为减少新能源行业政策波动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公司于近日与迪比科股东曾金辉和江西若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彦实业”)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曾金辉和若彦实业以不低于20,000万元价格回购公司所持有的迪比科17.86%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1、姓名:曾金辉身份证件号:36252419******701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梅龙路与公司关系:曾金辉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金辉持有迪比科38.69%股权。

新海股份: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24

新海股份: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24

合并
单位:(人民币)元 年初余额
母公司
99,525,689.48
45,512,691.31
142,768,510.64 13,801,997.30
60,951,860.57 3,521,309.15
9,458,918.27
149,519,532.47
844,923.26 415,919,571.42
803,012.32
6,671,095.01 7,467,998.98
245,961.10 13,231,365.91
13,314,990.00 272,366,852.67 50,000,000.00
50,000,000.00 322,366,852.67 150,280,000.00 65,482,300.00
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 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 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 的现金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 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 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六、每股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上期金额
合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8•【文号】证监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海股份合同范本

新海股份合同范本

新海股份合同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乙方亦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并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标的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具体标的物或服务)。

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甲方提供的标的物或服务。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

3. 余款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四条履行期限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履行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验收,并支付相应款项。

第五条质量保证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或服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

双星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双星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智庆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智庆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智庆同志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7.08
•【字号】沪证监机构字[2010]379号
•【施行日期】2010.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陈智庆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证监机构字[2010]379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陈智庆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陈智庆(身份证:3422XXXXXXXXXX1818)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陈智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你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002089ST新海: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002089ST新海: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新海公告编号:2021-046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以邮件、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于2021年6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六人,实际出席董事六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会议由董事长张亦斌先生主持,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纳晶”)目前拥有闲置土地136亩(以下简称“目标地块”),为更有效使用闲置资源,新纳晶拟与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苏州新合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生置业”)共同投资成立新的合资公司对目标地块进行商业开发,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22100万元,其中新合生置业认缴注册资本的60%份额,将持有合资公司60%股权;新纳晶认缴注册资本40%份额(以目标地块出资),将持有合资公司40%股权。

双方将按其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董事会同意授权新纳晶与新合生置业签署正式股权合作协议。

具体内容请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1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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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宁波证监局甬证监〔2010〕108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管理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股份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较有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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