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7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7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5.04.20
【实施日期】201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5]7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5年4月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常务理事单位57家、个人常务理事3名,实到常务理事单位57家、个人常务理事3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召开条件,监事长单位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协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谢多同志主持。
经审议表决,会议通过了有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安排的报告》的议案,对一年来协会在推动银行。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管理,维护银行间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协会公告〔2022〕22号发布)等自律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经纪数据,是指各货币经纪公司(以下统称“经纪商”)开展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产生的报价和撮合成交信息。
货币经纪报价及经纪商通过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平台(以下统称“经纪数据展示平台”)展示经纪数据,应当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经纪商应当确保经纪数据的使用符合监管规定。
经纪商仅能根据交易机构的委托发布报价信息,不得私自修改交易机构报价,不得发布虚假报价,或在开盘等时点发布已失效的历史报价。
三、交易机构应当健全报价相关内控制度,对交易人员报价权限进行明确授权,或对交易人员报价进行审批,避免因内部授权问题引发交易纠纷。
四、交易机构应当明确影响执行交易的各项条件,并对执行交易意向以“*”进行标识:(一)对于实盘报价即可执行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均不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报价要素执行交易;(二)对于可部分执行报价,交易机构仅对交易数量作意向性标识或未明确交易数量,不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所报价格及不低于市场惯例的最小交易量执行交易;(三)对于意向性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交易双方可对报价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交易机构提供新报价的,应为更优报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2020〕3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金融业开放的系列政策精神,促进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规范发展,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经2020年10月16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以下机构:(一)主权国家中央政府(包括中央银行、货币当局以及财政部门等);(二)主权国家地方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等);(三)根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或政府授权而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包括代表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由该政府所有或控制、其还款责任由该政府最终负责的公共企业或金融机构等)(四)其他由监管部门认定的外国政府类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8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8号——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1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1.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18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1年4月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工作。
共有29家会员向协会提交参加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的材料。
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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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08.27•【文号】中市协发〔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银行间市场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148号各市场参与者: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自律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11 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联结票据等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下统称凭证类产品)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原则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类产品创设前和存续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对凭证类产品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充分提示凭证类产品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凭证类产品投资人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其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信息披露渠道创设机构公开创设凭证类产品的,应当将创设信息披露文件及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NAFMII平台)在交易商协会网站、中国货币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网站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网站披露(操作须知请见附件1)。
创设机构定向创设凭证类产品的,应当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面向特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参与者定向披露。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现阶段采用创设机构和相关投资人指定电子邮件等线下方式进行定向披露。
在二级交易流通中,凭证类产品投资人应当主动联系创设机构获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
投资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主动告知创设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1.12.20•【文号】中市协发〔2021〕222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规范,落实交易业务全程留痕要求,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等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5号)、《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等自律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为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的询价、报价、经纪撮合、沟通交易意向以及即时传递其他交易相关业务信息所使用的电子通讯服务软件。
市场参与者是指符合银行间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类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等符合规定的交易。
二、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债券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和相应经纪业务(以下统称“交易相关业务”)的合规管理,明确从业人员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应使用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范围及相应规范。
从业人员使用交易电话、书面文件等方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市场参与者应向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充分了解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产品功能和运营情况,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相关业务:(一)支持从业人员实名注册或认证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同时可由市场参与者核实认证从业人员任职信息并在账户中标识认证情况;(二)支持市场参与者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进行身份及功能权限管理;(三)对市场参与者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所产生的全部通讯信息进行妥善存储,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一对话和群组对话信息等;(四)支持市场参与者在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保存期限内,调取查看或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导出下载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全部通讯信息;(五)具备支持市场参与者合规有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其他功能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11.13•【文号】中市协发〔2020〕15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各市场成员:近年来,交易商协会持续优化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则,不断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存在规则执行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暴露出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重承揽承做、轻发行销售”、“重业务发展、轻合规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协会在现有自律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场操作规范,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发行规范要求1、关于机构与人员要求各承销机构应高度重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提高业务战略定位,加大资源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业务专门机构及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内部考核激励体系。
强化总行(部)与分支机构、前中后台部门的机制联动,切实做好债务融资工具承揽、承做、发行、销售和投资等业务衔接和风险隔离,提高发行销售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
2、关于制度与机制要求各承销机构应按照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销售相关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按照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及时调整和修订内部制度文件。
相关制度不应简单照搬照抄规则规定,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做深做实做细,切实保障制度机制要求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
3、关于内部管理要求各承销机构应严格执行自律规则规定及内部制度要求,加强发行业务内部管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颁布⽇期:2016-10-24执⾏⽇期:2016-10-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为充分发挥⾮⾦融机构合格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民银⾏⾦融市场司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符合以下条件的⾮⾦融机构合格投资⼈可通过交易平台进⾏债券投资交易:⼀、依法成⽴的法⼈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年;⼆、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业⾃律组织完成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持有或管理的⾦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作⼈员应参加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银⾏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最近⼀年未发⽣违法和重⼤违规⾏为;五、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条件。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融机构按照《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要求做好备案、开户及联⽹⼯作,并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附件:1.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同意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略)2.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略)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6年10⽉24⽇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10.2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1.31•【文号】中市协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1号各市场成员:2023年11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标委公告〔2023〕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指南》)。
为做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与《指南》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根据《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指南》等相关自律规则,现对存续和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存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参照《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已完工项目可披露完工时间节点)、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
针对环境效益情况,鼓励发行人在2023年年报中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披露的,2023年年报可豁免披露,但后续年报需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发行人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鼓励参照《指南》内容披露相关信息。
二、新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要求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文件中披露绿色项目的,应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环境效益信息,并对存续期环境效益信息披露进行约定。
例如风力发电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三级目录3.2.2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与运营相关标准,结合《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须披露必选指标(节能量及二氧化碳减排量),鼓励披露可选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0•【文号】中市协发〔2024〕109号•【施行日期】2024.10.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机制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109号各市场成员: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开展绿色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交易商协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时结合近期市场需求和发展情况,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拟完善绿色及转型债券相关工作机制,优化信息披露、增加配套措施、健全全环链管理机制,精准引导资金流向绿色转型领域,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绿色领域,优化工作机制(一)优化注册阶段信息披露。
在注册阶段,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可暂不披露具体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绿色项目遴选标准及流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二)分层分类实施发行阶段信息披露。
在发行阶段,成熟层企业(即第一类TDFI、第二类DFI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暂无绿色项目具体信息的,可按注册阶段要求披露信息。
成熟层以外的企业,需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环境效益等内容(见附件),所列绿色领域用途需求可高于实际发行规模。
募集资金使用时,可在发行文件所列范围内灵活安排。
(三)加强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等内容,年度披露文件应参照《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含环境效益指标体系)相关内容进行披露(见附件)。
发行时未披露具体绿色项目的,主承销商应每半年就募集资金所涉及的绿色项目是否符合发行文件披露的遴选标准或流程进行专项尽调,并留档备查。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8号)为加强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管理,切实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于2012年12月25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自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行为,促进银行间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相关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是指经纪商接受交易商的委托,提供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票据、拆借、外汇等银行间市场相关经纪服务并收取相关经纪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从事上述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的经纪商、交易商及相关从业人员。
经纪商是依法成立,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业务的货币经纪公司。
交易商是指进入银行间市场,有资格以自有或代理的资金账户从事金融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参与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第五条经纪商应建立健全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规程、信息披露制度和道德操守规范等。
第六条经纪商应明晰前、中、后台的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保证岗位设置符合业务需要和风险管理需要。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号——关于发布第二届非金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号——关于发布第二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的公
告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15.01.16
【实施日期】2015.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5]2号)
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定,经会员单位的推荐和评议并征求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意见,形成了第二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候选名单,2015年1月12日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第二届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5年1月16日
附件:
第二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0〕36号
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
(202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制度安排,提升定向发行投资交易便利,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版)》,经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准备情况发布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
附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年12月31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2〕3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021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会议由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徐忠同志主持。
经95家理事单位,3名个人理事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交易商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交易商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的议案》等两项议案。
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交易商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的议案)》,选举产生了30家单位和3名个人为交易商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二、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交易商协会新一任会长、副会长的议案》,选举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谷澍担任交易商协会新一任会长,选举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王中,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徐守本,中国银行副行长陈怀宇,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张敏,招商银行副行长李德林,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袁长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佑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水汝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霍颖励,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众,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徐忠担任交易商协会新一任副会长。
附件:交易商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名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年1月18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43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提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43号各市场机构: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以下简称《准则》),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义务。
为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宜的衔接,提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应披露环境信息(1)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准则》要求,编制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2),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年度环境信息,并及时披露临时环境信息。
二、相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对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在银行间市场同步披露。
三、企业应当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明确其是否属于应当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如是,企业还应当说明年度环境信息的查询方式。
四、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企业的辅导与监测,督导其合法合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年3月18日(1)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
(2)指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结束——。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06
•【文号】中市协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49号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保障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以指导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本指南于2021年1月2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6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第四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第四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4.05.16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4〕11号
•【施行日期】2024.05.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4〕11号
关于发布第四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的公
告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协会公告〔2020〕20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协会公告〔2020〕20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定,经会员单位推荐和评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形成第四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并于2024年4月29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三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正式届满。
附件:第四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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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7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
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
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注册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和复核人双人负责制,主要流程包括:
(一)初评人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情况进行初评。
如有必要,初评人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关于建议XX企业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
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向注册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
(二)复核人对初评人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及中介机构出具建议函。
(三)初评人、复核人均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规则、指引的,撰写初评报告,并将注册文件和初评报告提交注册会议。
第十一条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未向注册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注册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三章注册会议
第十二条注册会议由5名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从业经验丰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注册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注册专家由协会会员推荐,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协会会员推荐注册专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推荐函和被推荐人简历。
被推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精通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较高职业声誉;
(四)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会员推荐或变更申请,以及注册专家尽职履责情况,拟定注册专家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注册办公室从注册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注册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注册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注册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注册专家参加注册会议:
(一)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注册专家参加本次注册会议的;
(四)参加过前三次注册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会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注册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文件送达参加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
第十七条参会注册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注册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能具有第十五条所列任一情形。
第十八条注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会议,听取注册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注册专家意见分为“接受注册”、“有条件接受注册”、“推迟接受注册”三种:(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接受注册”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有条件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的,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注册办公室负责汇总注册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注册专家均发表“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注册专家发表“推迟接受注册”意见的,协会推迟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退回注册文件;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注册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协会有条件接受发行注册,注册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企业。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注册专家书面同意的,向企业发送《接受注册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文件。
第二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企业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修改有关注册材料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议决定后至《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注册办公室应及时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函告原参会注册专家,注册专家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第二十三条《接受注册通知书》发出后至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前,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注册办公室。
需要提交注册会议的,注册办公室应将企业修改完毕的注册文件重新提交注册会议评议。
企业已公告发行文件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注册有效期内,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剩余注册额度自动失效。
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注册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注册会议档案,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初评报告、注册专家随机抽取表、《注册意见表》、注册会议纪要、复评报告等。
以上材料的保存期至该债务融资工具最后一期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三年止。
第二十六条注册办公室应定期撰写有关注册文件评议、注册会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注册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会议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行使相关职责期间(指自确认参加注册会议始,至相关企业注册文件有最终结论止),不得与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接触;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注册意见,不得干扰其他注册专家发表相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出席注册会议的注册专家应认真审阅注册文件,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办公室初评工作和注册会议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企业等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六)服从协会秘书处管理,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秘书处注册工作内部纪律。
第三十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处设后督中心,对注册工作实行全流程监督。
有关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03月05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