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标准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9月10日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以下统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盟市、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总则近年来,特大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打击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国务院决定制定本规定。
二、责任主体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等。
三、责任追究方式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1.处罚措施:对直接责任人或者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2.追究刑事责任:对导致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责任认定: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确定责任人及次生责任人。
四、追究原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事故责任优先:以明确事故责任为前提,依法依规定追究责任;2.重点打击: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大安全事故,重点打击、重点追究责任;3.综合治理: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防范未来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追究程序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如下:1.事故调查:对特大安全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确定直接责任人和次生责任人;3.处罚决定:依法依规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4.追究刑事责任:对触犯刑法的特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强化安全管理:对特大安全事故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并加强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
六、监督机制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过程中,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责任的追究公正、公平:1.社会监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提供有效的监督渠道;2.内部监督: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责任追究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3.权威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公益组织等机构对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提出监督意见。
七、附则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全部部门以及相关联企业,包含领导职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定义1.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指因安全管理失误、设备设施缺陷、环境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重点资产损失的事故。
2.行政责任追究:指依据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惩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管理职责或直接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明确告知相关人员。
2.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确保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得到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安全操作、应急救援等培训。
2.各部门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六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依照程序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新设备的引进应经过安全评估和测试,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2.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培训情况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反馈和奖惩1.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对安全责任范围内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依照规定进行行政惩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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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进行的规定。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要求和责任效果等方面,以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维护公共安全。
一、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等。
企业和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的责任。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安全措施和确保安全的工作。
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责任范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预防责任、救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预防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救济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法律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三、责任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要求包括责任的严格性、无过错责任、谁失职谁负责和法定责任等。
责任的严格性是指责任主体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故发生,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可以免除责任的事由非常有限。
谁失职谁负责是指责任主体在职责边界内发生事故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责任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四、责任效果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效果主要体现在责任追究、补偿赔偿和信用记录等方面。
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关处罚和制裁,以实现惩罚和警示作用。
补偿赔偿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信用记录是指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信用体系,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确保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法规。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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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0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中国石化人〔2005〕198号)
中国石化人〔2005〕19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严肃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现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导者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是指重大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其它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一)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2 —故的;(五)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的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处分。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办公室负责人预防第二条安全隐患、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致命事故;2、因责任造成重大逃生事故;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造成重大事故;4、已识别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改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开工;5、经集团公司检查后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等部门检查制止,情节严重的;7、隐瞒、不上报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8、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9、停产后未经验收即组织生产;10、负责抢救伤亡事故的医院未及时报告;11、其他对安全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根据行政责任的大小,行政处罚分为七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保存以备检查;7、开除。
第四条:行政问责的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分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原因和责任,根据责任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
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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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7•【字号】津政发[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自身所负的职责。
要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市各级、各单位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一把手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常抓不懈,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认真做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要求,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不断修订完善,要定期演练,提高突发事故防范处置能力。
特别是重点行业、高危险的生产企业、重大危险部位都要依据《规定》的要求,分别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已颁布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要求,将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政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安全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引言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生产过程、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坍塌以及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伤亡、重点经济损失和重点社会影响的事件。
针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家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并订立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将探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国家订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明确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其中包括《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假如发生的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则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要依法追究,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参加生产安全管理,以努力探求个人私利,造成重点事故,导致重点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该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危害的,应当立刻实行强制措施,依法审查起诉。
最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依据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具有明确的规范阐释和适用引导作用。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与程序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重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民事赔偿责任重要是指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按法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则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当的行政惩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吊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质等惩罚;刑事责任则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点事故,涉嫌犯罪应当承当法律责任。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粤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粤府令第80号《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2日广东省人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 GD/FS-992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 ______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者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者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者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及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类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1.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50 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或者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 10 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 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0 万者。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事故责任的追究,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事故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定责任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大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 严格追究原则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不论其社会地位、职务等身份特征。
3. 事故成因追溯原则依据科学技术和事故调查,准确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4. 公正公平原则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依法进行审判和判决,确保公正公平。
三、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责任调查当发生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现场采集证据、取证、勘查等。
2.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认定,确定事故责任人。
3. 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事故责任人中的行政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4.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故责任人中的刑事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逮捕、起诉等。
5. 追究民事责任对于事故中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和责任人,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四、事故责任追究的实施机构1. 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2.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负责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审判和判决。
3.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行政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4. 受害者和社会组织受害者和社会组织作为利益相关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五、事故责任追究的效果和保障1. 效果评估事故责任追究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3篇)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本(____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____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____;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____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七条事故分类(一)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____、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
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
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
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
(NEW)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富安全,特拟订本规定:第二条依照国务院对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对电信公司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以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备、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例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况或许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赐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组成玩忽职责或许其余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保护和设备保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余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查及其经济处罚,详细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致使伤亡事故发生,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降级直至革职的行政处罚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执行职责,致使特大伤亡事故发生,赐予革职处罚并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重要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贬职处罚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致使职工伤亡事故发生,赐予警示或记过处罚并处 2 千以上 1 万以下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执行职责,违章指挥,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罚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组成犯法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四)职工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致使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示、记过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排除劳动合同,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1、轻伤事故。
负伤率在____‰以内(含____‰),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
若负伤率超过____‰,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2、重伤事故。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____%,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____%。
4、交通肇事。
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____%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____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____元。
最新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范本
最新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范本###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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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2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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