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厅资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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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增加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审发[2010]3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8.19
【实施日期】2010.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增加建筑
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0]39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已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乙、丙级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均可申请增加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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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2015-4-20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

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闽建法[2002]14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2.12.19【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闽建法[2002]145号2002年12月19日)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检测单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50万元以上。

2、检测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

3、检测单位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岩土注册工程师分别不少于3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检测单位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检测单位具有满足工程材料、工程基桩、工程结构、建筑室内环境、建筑热工、建筑门窗幕墙、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工程电梯、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等。

(二)乙级1、检测单位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2、检测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和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建发[2015]42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建发〔2015〕42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一、换证范围及颁证机构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的劳务分包企业暂不换证)。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由省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铁路、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三)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4.按原标准核发的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云建建[2007]159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云建建[2007]159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的通知(云建建〔2007〕159号)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省外入滇备案建筑业企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业管理数据库,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全省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云统发〔2006〕12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7年度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7年度审查的有关资质及资格(一)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证(到期的审查换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质证、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企业内设试验室(预制构件企业、预拌砼企业、施工企业内部材料)资质证、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审查合格换证)。

(二)资格类别: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资质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质检员上岗证、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上岗证、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统计信息管理员上岗证。

二、审查内容及合格标准(一)建筑施工企业1.及时按要求上报2006年季报、年报和2007年季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合格;3.经安全考核合格的项目经理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要求;4.经安全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员达到下列要求:特级企业1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三级企业2人以上;5.经考核合格的专职质检员达到下列要求:特级企业15人以上、一级企业10人以上,二级企业5人以上,三级企业2人以上;6.企业负责人经安全考核合格并达到下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经理、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3人以上;7.统计信息管理员2006年度考核合格;8.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除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特种专业承包企业外,已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实用标准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实用标准内容

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参考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相关文件,整理制作:度川管理研究部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开始实施以资质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历经多次调整与修改。

目前执行的特级与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为:2007年3 月13 日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 号)和2014年11 月 6 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

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为纲领,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 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两个重要文件,对资质标准内容进行调整与简化,根据这两个重要文件内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出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仅供参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资信能力1)企业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 3.6 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 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 5 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 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所需资料清单(分立、合并、继承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所需资料清单(分立、合并、继承等)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1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2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5、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6、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28、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1、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2、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34、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二)首次申请:提交(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1、3、4、9、13、15、17、18、19、20、21、22、24等共13条。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鄂建文[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4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我省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含由国务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和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登记备案;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权限的下放,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又好又快地发展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意见》的规定,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制度,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意见》规定的由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的上述行政审批权限。

二、审批程序(一)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由建筑业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恩施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宣贯课件(定稿)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宣贯课件(定稿)

2
我省具体实施要求
3
监理、招标、造价资质变化及要求
3
CHAPTER
1
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标准修订情况
一是重新调整了资质标准框架
土石方工程
混凝土预制构件 电梯安装工程 金属门窗工程
取消8类 专业承包 资质
预应力工程 爆破与拆除工程 无损检测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电子工程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6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
1
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电信
炉窑
12类专业承包并入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相应的施工总承包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
以后,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 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23
1
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 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例如: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 训合格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是指,只要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30名中级以上技术工人 即可,不对工种做考核。
24
1
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 《标准》中对技术工人工种有要求的,且要求工种齐全 进行考核。

(湖南省建设厅)湘质监统编资料(全套表格)

(湖南省建设厅)湘质监统编资料(全套表格)

监督登记号:备案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湖南省建设厅制年 月 日目录统编号表 格 名 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0)湘质监 页码 备 2002—115备 2002—220备 2002—323备 2002—424备 2002—525备 2002—626备 2002—728备 2002—829施 2002—1施 2002—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1)单位(子单位)工作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 3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3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质 量事 故报告 ...............................................图纸会审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记录 .................................... 4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料报审表 ...............................................报验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暂停令 .......................................................工程变更单 .......................................................施 2002—3 施 2002—4施 2002—5 施 2002—637施 2002—738施 2002—839施 2002—940施 2002—10施 2002— 1142施 2002—1243施 2002—1344施 2002—1445施 2002—1546施 2002—1647施 2002—1748施 2002—1849施 2002—19创作编号 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测量记录 ................................ 52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观测测量记录 .............................. 54 建筑物临空防护栏杆(板)及踏步功能检查记录 .................. 55 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 (56)屋面蓄水(淋水)试验及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 57 地漏安装、卫生间、阳台、厨房地面泼水检查记录 ................ 58 浴间、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 59 室内净高、室内与阳台、走廊、卫生间、厨房地面高差检查记录…60 建筑安装材料、设备及配件产品进场验收记录 .................... 61 施工现场预制构件验收记录 .........................................见证取样送检委托书 ...............................................钢筋材料试验报告汇总表 ...........................................钢材质量证明抄件 .................................................钢筋连接试验报告汇总表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钢筋电弧焊接头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51施 2002—21施 2002—22 施 2002—23施 2002—24施 2002—25 施 2002—26 施 2002—27施 2002—28 施 2002—29施 2002—3062施 2002—3163施 2002—3265施 2002—3366施 2002—3467施 2002—3568施 2002—3669施 2002—37水泥材质试验报告汇总表 ...........................................嵇材质试验报告汇总表 .............................................混凝土、砂浆试块试验报告汇总表 .................................. 73 结构混凝土施工记录 ...............................................砌体砂浆试块强度评定验收记录 .....................................结构用碎试块强度评定验收记录 .....................................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 77 天然地基(土方开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78 锤击沉管灌注桩施工记录 ...........................................锤击沉管夯扩灌注桩施工记录…… 人工挖孔灌注桩单桩施工记录…… 振动沉管灌注桩施工记录 ....................钻孔(含洛阳铲)取土混凝土灌注桩施工记录 ........................ 83 工艺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室内给(冷热)、排水管道安装及附件检查记录 ..................... 86 给水(采暖、冷冻)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 87 给水(采暖)管道系统清洗记录 .................................... 88 排水管道通球检验记录 .............................................70施 2002—3871施 2002—3972施 2002—40 施 2002—4174施 2002—4275施 2002—4376施 2002—44 施 2002—45 施 2002—4679施 2002—4780施 2002—4881施 2002—4982施 2002—50 施 2002—5184施 2002—5285施 2002—53施 2002—54排(雨)水管道灌水静压试验记录 .................................. 90 卫生器具盛水试验检查记录 .........................................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普通电气设备安装动态检查记录 .....................................电气照明试运行记录 ...............................................防雷及电器设备接地电阻测试验收记录 ...............................接地装置安装试验记录 .............................................风管漏光检测记录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 99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 ...............................................空调系统试验调整报告 .............................................空气净化系统检测记录 .............................................10489 施 2002—57施 2002—5891施 2002—6092施 2002—6193施 2002—6294施 2002—6395施 2002—6496施 2002—6597施 2002—6698施 2002—67 施 2002—68100施 2002—69101施 2002—70102施 2002—71共4页第1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湘质监统编 备 2002—1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4•【字号】豫建[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09〕3号)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落实省政府“两转两提”工作要求,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等实施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管理工作,形成责权明晰、分工合理、公开透明、办事高效、廉洁自律、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在全省建设系统树立良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形象。

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类企业有关资质指:建筑业企业(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商品砼、构配件生产等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陕建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办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申办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促进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申办勘察设计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请条件1、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闽建法[2002]145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闽建法[2002]145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闽建法[2002]145号2002年12月19日)各设区市建设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综合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一、资质等级标准(一)甲级1、检测单位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净资产550万元以上。

2、检测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历。

3、检测单位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岩土注册工程师分别不少于3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4、检测单位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检测单位具有满足工程材料、工程基桩、工程结构、建筑室内环境、建筑热工、建筑门窗幕墙、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工程电梯、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检测单位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等。

(二)乙级1、检测单位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350万元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发布日期:2006-03-15 已经阅读[4274] 次来源: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13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地 279号)第 34 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2 号)第 11 条、第 12 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1]229 号):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甲级资质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乙、丙级资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5 条:甲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丙级 :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5 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 10 万元;4. 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6 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文[2013]3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文[2013]3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文[2013]3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市场主体,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其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二、上述变更事项按《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2]94号)要求实施网上审批。

建筑业企业应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相关规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提交上述变更申请资料,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上述变更申请资料原件。

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上述变更手续时,在核验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资料与其书面资料一致且符合相关规定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予以办理。

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原件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纸质文件由核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工商注册在直管市、林区的企业,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行网上审批,由省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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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换证说明(建筑企业)
一、换证准备与相关流程
1、需参加换证的企业
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所涉及的企业为云南省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是参加过2014年资质年检的)。

即所有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以及脚手架和模板作业分包劳务资质企业。

2、换证流程
州市企业和区县级企业(企业属地为州市直属或区县的企业)上报后需要将相关纸制材料提交到相应的州市管理部门;省属企业上报后需要将纸制材料提交到省级管理部门。

3、资质许可部门
由于此次换发的证书不同等级是由不同部门颁发,所以最终的证书可能会有多套(比如总承包一级为一套,总承包二级为一套,总承包三级为一套),但最多为三套:部级颁发的资质、省级颁发的资质和州市颁发的资质。

在企业上报时系统会根据企业所拥有的资质专业及等级自动分级。

二、换证操作说明
1、进入换证页面
2、先确认企业属地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现有部分企业的属地不正确,在此次换证过程中,需要先更正该部分企业的属地。

如有企业认为自己的属地不正确,可在下方的页面中点击【属地有误】按钮,申请变更企业属地。

打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提交到相应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确认。

如在同一州市进行变更(比如从西山区变更到五华区),由州市管理部门确认;如跨州市进行变更(比如从大理市变更到昆明市),或州市到省属、省属到州市的变更,则由省级管理部门确认。

3、开始换证
如确认企业属地无误,即点击下方页面中的【开始换证】
★如对换证后的资质专业或等级有疑问的,请参看该说明第三部分。

4、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5、录入试验室资质申报信息(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才需要填写)
6、上报与打印申请表
7、修改有误信息
如果上报的信息有误,需要修改,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管理部门还未受理,企业可以自己点击【撤销上报】后在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中进行修改,
保存后再次上报。

②如果管理部门已经受理,企业则提供相关的更正信息给上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确认后,
企业再进入系统,在信息基本信息录入中进行修改保存即可(该操作不需要撤销上报,直接修改后保存),然后打印新的申请表,提交到相应管理部门。

上述两种情况的修改都需要重新打印申请表,并保存申请表上的条码和系统中的一致,若不一致,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系统中的条码:
申请表上的条码:
三、新老资质专业及等级对应关系
1、对应原则
新老资质专业对应请参照下面详细的表格。

新老资质等级对应遵循同等级相对应的原则,如原一级对应新一级,原三级对应新三级。

2、具体对应关系
下表说明:
①原专业并入多个新专业时(如堤防工程),企业可自行选择要并入哪个专业。

②表中括号里的数字表示的是该专业对应的等级,如【房屋建筑工程(T123)】,表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分为特级(T代表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又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表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0代表不分等级)。

四、技术支持
QQ群:470564336
在资质换证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加入上面的QQ群,在群里提出。

入群申请时请备注自己公司的名称,以便交流和问题的处理。

五、常见问题解答
1、在哪里进行换证?
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2、如何知道我们企业属地是哪里?
企业属地原则上以营业执照的详细地址为准,如果对属地不清楚或有疑问的,请咨询当地建管部门。

3、企业属地有什么作用?
企业属地是指企业属于哪个建管部门监管,主要分3类:省属企业、州市企业、区县级企业。

企业属地会影响企业资质业务办理的流程。

如区县级企业将来资质升级或增项时需要由区县建管部门进行初审;州市企业直接由州市建管部门进行初审;而省属企业直接由省厅审核,不需要经过区县和州市建管部门。

4、如果系统中的资质信息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如果发现系统中的原资质信息与实际纸制资质信息不符,如少某一项专业或资质等级不对,请不要在系统中进行进一步的操作。

并请携带资质原件、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盖企业公章)到所在州市建管部门进行资质信息核实【省属企业到省建设厅327室进行资质信息核实(咨询电话:2)】。

5、申请材料交到哪里?
6、申请材料要准备几份?
7、企业信息需要变更怎么办?
除了企业名称与企业属地的变更需要在换证前完成,其他的变更(如法人、地址、营业执照号等)可以在换证的同时提出变更,需要提交的变更材料请参看下面的办事指南:
填报换证信息时要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8、资质换证正式通知与办事指南
①换证通知
②办事指南
9、资质换证要考核人员吗?
此次换证为简单换证,不考核人员、资产、设备及业绩,相关考核会在后续的动态核查中进行,此次换证不考核。

所以请各企业换证完成后尽快按照新规补齐人员。

10、换证时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①换证申请表
②旧版资质证书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旧版资质证书原件【正本及所有副本】
★注:旧版资质证书原件只需要在领新证书的时候交就可以了,交申请表时可以不用交旧版资质证书原件。

在交申请表时资质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原件也要带去核验,但不用交上去。

11、资质换证材料要装订吗?
申请材料要胶装或线装,要有封面,并装订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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