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及防火分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分类

一.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二.低层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 、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三高层建筑分类

四、防火分区划分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4.2.1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级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2 防火分区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下列规定。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注: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