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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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四
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三条,第四条 十九条
避招标的
A1-2-02
A1-2 招标 发包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 《工程建设项目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法》第五十条,《工 法》第九条,《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建设工程质量管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理条例》第七条、理条例》第五十四
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第十二条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A1-2-31
《建设工程安全生《建设工程安全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产管理条例》第十产管理条例》第五
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条
十五条
A1-2-32
《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
测管理办法》第十测管理办法》第三
构进行检测的
二条
十一条
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五十五 理条例》第七条

A1-3-01
A1-3 质量
A1-3-02 安全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
《建设工程质量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
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产管理条例》第八产管理条例》第五
施费用的
条、二十七条 十四条、六十三条
A1-4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
拖欠
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合同法》第十六
工程
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国铁工程监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规〔2024〕11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6月3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

第二章项目信息公开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3类,具体如下。

(一)项目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图审查结果、开工手续办理结果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结果。

(二)建设管理信息: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履行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合同变更事项等〕。

(三)竣工验收信息:验收组织单位名称、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等。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其单位网站公开。

铁总日常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扣分表

铁总日常检查及不良行为认定、扣分表
录监理日记或监理日志的
每起扣
4分
Hale Waihona Puke 每起扣1分每起扣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3月
6
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留存影
像资料的
每项扣
4分
每起扣
1分
每起扣
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3月
7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监理
单位负有责任的
每起扣
4分
每起扣
1分
每起扣
2分
1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1月
6月
8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铁路
交通一般B类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8分
6月
总监
直接责任人
6月
1年
附件4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编号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扣分标准
个人公布期限
总监
直接责
任人
公布人员
公布
期限
1
总监发生行贿受贿等
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6月
每起扣
12分
总监
3年
2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
较大
1年
每起扣
10分
每起扣
每起扣1~3分
注:其他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补充完善纳入《日常检
查扣分表》并公布实施,每项扣分值为1~3分。
附件2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编号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扣分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公布期限
企业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160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1.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3.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

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5.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1C432081中附件3)的不良行为开展认定、公示、处分并记录。

6.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分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7.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8.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开展公示,并通知监视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9.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10.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监视总站。

1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视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视总站报告。

12.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13.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开展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14.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3•【文号】铁建设[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3号)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将监理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纳入合同,并开始进行监理项目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于2008年4月10日前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铁道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企业履行监理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监理信用评价包括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是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三级;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铁道部主管部门汇总公布各建设单位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监理信用评价每年4-9月,10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评价期。

铁路施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暂行)

铁路施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暂行)

关于明确铁路施工企业及人员部分不良行为
认定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监督站:
近期,工程监督局结合《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2017〕310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铁总建设〔2017〕328号)等文件,以及当前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6〕239号)(以下简称“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附表所列一般、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认定指标作了进一步明确,编制了《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和《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鉴于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正在启动修订程序,在过渡期内,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监督站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所列问题,按照对应编号(指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中的编号)认定施工企业及人员相应等级不良行为。

操作指南表中未包括的施工企业及人员其他不良行为认定事项,各监督站继续按照铁总建设〔2016〕239号文执行。

对未严格按本通知标准认定不良行为的情况,工程监督局将在监督站年度业务考核时予以扣分。

附件:1.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2.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附件1
铁路施工企业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附件2
铁路施工企业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操作指南表。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方举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过程质量
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 隐患。
材料质量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安全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 全、有效。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收集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公示与通报
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
05
法律责任与处罚
机构。
03
不良记录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要求等行为,经查实后由主管部门记入
的不良行为记录。
02
管理原则与责任
管理原则
01
依法依规
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 开。
客观真实
02
03
动态管理
不良记录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问题,不 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送达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进行 立案审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执行与监督
处罚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执 行情况,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所有,对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 歧义,均应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解释为准。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编号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企业公布期限个人公布期限公布人员公布期限1 单位工程不合格的1年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年2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1年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年3 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1年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1年4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含工程原因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一级处理,不含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特别重大3年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年重大2年2年5 因工程原因引起较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或造成旅客死亡的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的一般铁路交通事故1年6个月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年6个月6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责任类型全部主要重要次要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全部主要重要次要特别重大3年1年3年2年1年6月重大2年6月2年1年6月较大1年6月1年6月7 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负有主要责任的1年项目负责人1年8 发生严重恶意扰民、破坏文物、打架斗殴、群体上访事件且影响恶劣等的1年项目负责人1年备注:1.第1 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2.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精选】

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精选】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86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2.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4.建设单位评价结果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

在评价期内,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为290分,最终得分为从基础分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二十九条
E1-2承揽 业务
E1-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E1-2-02
E1-3质量 安全
E1-3-0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E1-3-03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1-2-03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E1-2-04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行为
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E1-1
资质
E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பைடு நூலகம்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E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铁建设[2011]183号文正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铁建设[2011]183号文正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铁道部汇总时仅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九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

项目基础分为30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国铁综工程监函〔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关于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铁综工程监函〔2020〕44号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工程质监中心: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单位认真动员部署安排,督促开展自查自纠,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开展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相关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稳步提升,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为深化专项行动开展,实现预期任务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攻坚冲刺的关键之年。

惩戒失信行为,是履行铁路工程监管职责的直接体现,是构建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依法规范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导向作用,对推动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合规、统筹推进、协同联动、惩教结合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督导查处,深化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实践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履职监管,不断完善提高铁路工程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及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保驾护航。

二、突出专项行动重点1.加强政策宣传。

及时做好新开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动员部署。

持续宣贯铁路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政策措施解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诚信体系,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所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违规行为等为重大不良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附件1)中公布期限后标注“*”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第四条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主管副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第五条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记录与处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1)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同一项不良行为,以第一次记录为准,不重复记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良行为认定结果在本项目设立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八条公示期间,被公示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公示结束10天内,将确认的不良行为报监督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不良行为的内容、单位及责任人等书面报送工程监督总站,报表格式见附件2。

建设项目监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监督站应立即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7.03•【文号】国铁工程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国铁工程监〔2017〕18号(国家铁路局2017年3月)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国铁综〔2013〕27号)、《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国铁安监〔2015〕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作出的工程监管方面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公开,公开主体对公开内容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处罚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案由、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实施机关及处罚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铁路监管部门不得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主动公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地址、身份证号码。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涉及第五条不公开情形和需要隐去的内容,由信息公开的铁路监管部门按内部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应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站建立前,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网页公开。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建设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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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伪造使用监理人员证件
3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5
签署的质量验收资料与实际明显不符合
——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2月
B06
不进行现场检验签署质量验收资料
2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7
委托他人代签工程资料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8
与其他单位串通,变更设计弄虚作假
特别重大
2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重大
1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较大
6月以上
6月以上
1年以上﹡
一般
3月以上
3月以上
6月以上
附件1: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编号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
个人公布期限
B01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累计人数达到20%
6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B02
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6月﹡
——
B03
监理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
3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09
未按规定核实验工计价资料,发生虚假验工的
2月
总监理工程师:6月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B10
发生不廉洁行为的
——
监理直接责任人员:3年﹡
监理项目不廉洁行为人员达3人的
6月﹡
总监理工程师:3月
B1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主要
重要
次要
总监
直接责任
人员
特别重大
3年以上﹡
2年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重大
2年以上﹡
1年以上﹡
6月以上﹡
1年以上﹡
2年以上﹡
较大
1年以上﹡
6月以上﹡
3月以上
6月以上
1年以上﹡
一般
6月以上
3月以上
——
3月以上
6月以上
质量问题
3月以上
1月以上
——
1月以上
2月以上
B12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含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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