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乡族刑事习惯法特征变迁的实证分析——以当代国家刑事立法进程为参照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在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很多的习惯法传统保留至今。
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长期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基于民族传统与文化习俗而形成的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
然而,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常常存在冲突,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
首先,习惯法与刑法在理念上存在冲突。
习惯法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家族利益,更强调对人的准则和情感的尊重;而刑法则强调社会公正和人类的普世价值,更多地追求对罪行的公正惩罚。
因此,习惯法往往以情节重重、修复和弥补为导向,而刑法以公正和影响力为导向,这种差异使得习惯法容易与刑法发生冲突。
其次,习惯法与刑法在具体规则上存在冲突。
习惯法常常以传统和习俗为基础,对违法行为往往选择弥补、和解或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制裁行为施加严格的惩罚。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习惯法往往会考虑与传统和习俗相关的因素,而刑法则更偏向于普遍适用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此外,习惯法与刑法在执行层面也存在冲突。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习惯法被当地人高度重视,他们更倾向于依赖习惯法来处理纠纷和犯罪行为。
然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国家有关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习惯法仅适用于特定的民族地区,这导致了习惯法与刑法之间的执行差异和冲突。
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的模式应该是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首先,应该加强习惯法和刑法之间的对话与沟通,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立场。
这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习惯法与刑法的适用范围和界限。
其次,应该注重培养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
这些人才需要同时具备习惯法和刑法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处理犯罪和纠纷时综合运用两种制度。
此外,还可以建立习惯法与刑法相结合的矛盾调解机构,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最后,应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于刑法的认同和遵守。
这需要加强对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差异的解释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论刑法中的习惯法

论刑法中的习惯法在当代立法体系,习惯法在不同的制定法中所处的地位却不尽相同,特別是在刑法中,由于罪刑法定主义等理论的限制使得习惯法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显得尤为尴尬。
同时习惯法却又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了对刑法的冲击和影响,这样一来,如何化解习惯法和刑法的矛盾就成为了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标签:习惯法;刑法;冲突解决1 范畴及其在民、刑事理论中的地位差异1.1 范畴1.1.1 习惯法与习惯对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问题,主要有同质说和异质说两种观点。
异质说的内部还存在两种观点:承认说和确信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的观点比较倾向于异质说中的承认说,因为,从习惯上升到习惯法,必然应有一个国家承认的过程,只有为国家立法所认可,才可以真正的称之为“法”,习惯一旦为国家所认可而上升为习惯法,它便具有了法的效力,人们就需要遵守其规定,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习惯法才会被定义为“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
1.1.2 习惯法与制定法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分类,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不成文法与成文法的分类。
制定法即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但是,习惯法并不等同于不成文法,因为成文法的表现形式除习惯法外还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习惯法只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而非唯一形式。
从定义不难看出,制定法与习惯法区别的关键就在于两者的生成机制和效力来源。
从生成机制上讲,制定法是经立法程序创制的结果,而习惯法却是社会经验进化所导致的;从效力来源上讲,制定法的效力是来自于国家的授权或承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而习惯法的效力从本质上来说却并非自始由国家授权,而更多的是来自其自身的力量。
1.2 习惯法在民、刑事理论中的地位差异历史是习惯法的创造者。
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石佳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当下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以犯罪化、处罚重刑化、处罚早期化为特征并在德、日等国家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晚近以大量刑法修正的方式对此趋势进行了回应。
活性化趋势有其理论正当性,因为其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不会消解法益的概念,也不会不合理地限制公民自由。
未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应继续对某些法益合理地实行早期化保护,同时要限制重刑化,以确保这一趋势在中国继续顺利展开。
关键词:刑事立法活性化;谦抑性;法益概念;立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54-08一 概念的提出与明确“活性化”一词原意是指使得事物灵活而不僵化的过程[1],将这一词语最早用于对刑事立法趋势描述的学者是日本刑法学家井田良教授[2],随着井田良教授对于这一概念的提出,日本学者也开始研究这一立法趋势。
然而,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各个学者对于刑事立法这一趋势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是莫衷一是的。
比如井田良教授就认为刑事立法活性化具体包括五个特征:犯罪化、处罚早期化、重刑化、法益概念抽象化、法原理多元化[3];山口厚教授则认为刑事立法的这一趋势只包括三个特征:国际化、严刑化、处罚早期化[4];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各国刑事立法出现的这一趋势,其表现分为四点:犯罪化、重刑化、处罚早期化、法典语言通俗化与概括化[5];陈家林教授则认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各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趋势的具体特征包括以下三点: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处罚的重刑化[6]。
反思与重构:甘肃省毒品犯罪治理模式研判

“ 金三角 ” 经亚欧大 陆桥 、 印度经西 藏 、 阿拉伯 “ 金新 月” 品 毒
产 地 输 往 我 国东 部 地 区 的 毒 品 贸易 路 线 , 经 过 甘 肃 。 境 外 均
毒品对甘肃形成南北 夹击 、 多头入 境进攻 态 势[ 。以“ 新 5 ] 金 月” 为例 , 因其毗邻我 国西 部边疆 , 品 由新疆 入境 , 甘肃 毒 经
等, 毒品犯罪所涉 区域几乎涵盖 了该省全境 。甘肃省现如今 已变成境内外和省内外毒 品犯罪分子 开辟广 阔市场 的西 部
通 道 , 2 1 全 省 就 破 获 毒 品 案 件 10 仅 00年 60多 起 , 中公 斤 其 以上 海 洛 因 大 案 1 起 、 成 毒 品 案 件 9 起 , 获 海 洛 因 3 合 O多 缴
把 西 部 省 份 当作 往 内地 渗 透 的桥 梁 , 且 也 试 图在 这 些 省 份 而
对较低 的经济 、 文化建 设 , 以及 国际毒品犯罪的渗透 , 催生 了
该省 的毒 品犯 罪 , 各 种 因 素 的 叠 加影 响下 , 品危 害 深 远 , 在 毒
开拓新的毒品市场 , 甘肃 的兰州 、 临夏等 地事实 上已形成 毒
在过去一段时间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十分严重。同时, 易制 毒化学品和制毒 配剂 向境 外走 私 的犯 罪 案件 也时 有发 生。
二 是 新 的 毒 品犯 罪 方 式 开 始 显 现 。近 些 年 , 互 联 网 为 媒 以
介, 涉毒违法的案件 日益增多 , 互联 网上进行贩毒 , 有很大的
隐蔽性 , 并且多 以邮寄方式 为主 , 邮寄人 一般都 具有多个 假
甘肃省东乡县东乡族人群高血压流行病学调查论文

of
awareness,treatment
and
DOI:10.3760/cma.j.issn.0253-3758.2016.09.005 作者单位:730000兰州,甘肃省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李星辉、谢萍、马海忠);甘肃中医药大学中西医结合学院 (乔燕);甘肃省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马玉安) 通信作者:李星辉,Email:xinghui415@163.com
more
static state were risk factors
of hypertension in this population(P<0.05
or
0.01).Conclusions
Prevalence of hypertension iS high and awareness.treatment and control rates of hypertension are low in aduh residents of Dongxiang county in Gansu province.Hypertension prevention focusing on risk factors eontrol and treatment strategies should be enhanced in this population.
hypertension.Results
21.4%(402/1 879).Prevalence
of hypertension increased with aging and was 7.9%(35/441)in 18—39 years old people,and 20.2% (151/749)in 40—59 years old people,and 31.3%(216/689)in/>60 years old people(P<0.01).There
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论文

关于甘肃省东乡县毒品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论文摘要】毒品犯罪已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世界各国都对其作了艰苦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结合东乡县近年来缉毒资料,结合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毒品犯罪发展的规律,以犯罪学为基础,对该县毒品犯罪的现状、成因和特点进行了研究,深入分析了东乡县毒品犯罪高发的个体社会历史等原因,并对国家禁毒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防治该县毒品犯罪活动高发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毒品;毒品犯罪;原因;防治About Gansu province Dongxiang County drug crime case investigation report Abstract:Drug crime has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every country in the world to make a hard and enduring struggle, and drug-related crime did not die out, but there is a growing trend. In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Dongxiang County in recent years, drug information, combined with the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rule of drug crime in criminology, based on the county, drug crime present situation, caus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udy,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Dongxiang County drug crime is a problem of individual social and historical reasons, and the national drug policy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e county drug crimes in a few countermeasure.Keywords:Drug; Drug crime; Cau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2011年10月,我前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期两个月的实践学习,在实习期间,我深入到该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特别是深入到当地群众当中,对该县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进行专项调查。
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刑事立法变通权刍议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上)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刑事立法变通权刍议王培培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刑事立法变通权制度,该制度一方面符合我国少数民族政策和基本国情,另一方面是《宪法》等法律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化。
本文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刑事立法变通权的制度背景,变通权的权利界域,习惯法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以及变通后刑法的适用问题四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评析。
关键词:变通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117-02作者简介:王培培(1994-),女,安徽蚌埠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前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结合本民族经济、社会、文化,行使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等权利。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刑事立法变通权,由于各民族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人权保障,民族平等理论,这一制度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被给予肯定,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刑事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少数民族刑事变通权的权利界域,适用效力等问题仍待解决。
二、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权之制度背景了解和认识少数民族刑事立法变通权的本质需要整理其立法背景及其过程,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出自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这两条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容大体相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中的刑事立法变通权主体为“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的刑事立法变通权的主体为“省或者自治区的国家权利机关”,该两条规则的其他部分表述一致。
甘肃会宁地区农村刑事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属 1 6案 3 3 人 , 别 占 总 案 和 总 人 数 的 7 和 5 2 分 6 7 。农 民 犯 罪 嫌 疑 人 年 龄 最 小 的 只 有 1 岁 , 犯 8 4 最 大 7 6岁 。 重 点 在 1 岁 至 4 岁 的 青 年 农 民 犯 语 8 0 罪 嫌 疑 人 有 1 6 人 ,占 农 民 犯 罪 总 人 数 的 人 6
( ) 同 犯 罪 较 多 , 叉 结 伙 作 案 明 显 三 共 交 在 会 宁 县 农 民 犯 罪 中 , 以 老 乡 或 同 村 、 多 亲
作 者 通 过 假 期 指 导 学 生 实 践 活 动 , 甘 肃 省 对
白银 市 会 宁 县 2O O 6— 2 1 年 6 月 的 刑 事 案 件 进 00 故 行 统 计 分 析 , 果 显 示 出 近 年 来 会 宁 县 农 村 苕 罪 结 巳 些 的 特 点 。 三 ( ) 犯 罪 主 体 上 看 , 青 年 农 民 为 主 , 一 从 以 向 患 低 龄 化 和 高 龄 化 两 极 发 展 自 2 0 —2 1 0 6 0 0年 6月 , 宁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共 会 批 准 逮 捕 各 类 刑 事 案 件 2 0案 4 0人 。 农 民 犯 罪 " 7 1
作者 简 介 : 文 广 ( 9 4 ) 男 , 肃 庆城 人 , 赵 16 一 , 甘 副教 授 , 主要 从 事 经济 法和 律 师 学 的教 学与研 究 。
. % 20 0 7年 上 升 了 2 6 。 . 近 年 来 , 村 刑 事 犯 罪 不 断 攀 升 , 成 为 严 上 升 了 3 1 , 0 8年 又 比 2 0 农 已 重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因 素 。分 析 新 形 势 下 农 村 犯 这 些 犯 罪 的 后 果 都 比 较 严 重 , 有 其 显 著 特 征 : 并 罪 特 点 , 求 治 理 对 策 , 进 县 城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寻 促 是 起 因 多 为 琐 事 , 段 相 对 残 忍 。 例 如 , 基 手 宅 已成 为 当务 之 急 。 地 纠纷 、 里 关 系 等 , 旦 发 生 争 执 , 往 使 用 铁 邻 一 往 锹 、 头 、 子 、 棍 等 作 为 作 案 工 具 , 且 出 手 榔 斧派 , 伙 交 叉 作 案 。 这 些 形 结
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

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郭旋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的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我国的司法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
在新时代背景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化法治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国家的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的刑事习惯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互相借鉴与对弈的环境中。
与此同时,国家刑事制定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产生了压制作用。
本文通过探讨和分析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发展困境,并提出了发展的相应对策。
旨在全面的掌握其法律在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实现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有效的衔接与融合。
关键词: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困境;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53-01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传统法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行为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独特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水平以及文化发展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
随着时间的迁移,民族习惯在人们心中已经成为一种不变的规则,它的存在能够有效的对民族中的各个成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而使得整个民族村落的发展以及秩序保持着高度的和谐性与稳定性。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家制定法的超越[1]。
一、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发展中存在的困境(一)刑事和解的范围过大在法律中刑事和解的方式一般在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刑事案件使用,双方在法院的工作主持中达成一致的协议,能够积极有效的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和问题,通常在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用刑事和解的方式。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很多的少数民族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仍然使用刑事和解的方式。
在这时,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就起到了一种中间媒介的作用,以此来对民族中产生问题的成员进行有效的调解,从形式上缓解了民族关系,促进该地区的秩序稳定。
但是在国家的提出相应政策中,倡导少数民族的政治文明建设要与法制建设相协调[2]。
论国家法在当代中国农村实施的困境与出路——以刑事私了现象为视角【最新..

分类号D920.0 密级UDC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论国家法在当代中国农村实施的困境与出路——以刑事私了现象为视角程星星专业学位名称法律硕士(法学)指导教师魏敦友教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5月15日学位授予日期答辩委员会主席杨力教授广西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已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或他人为获得广西大学或其它单位的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论文的研究工作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说明。
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广西大学。
本人授权广西大学拥有学位论文的部分使用权,即:学校有权保存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授权。
□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论文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作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论国家法在当代中国农村实施的困境与出路——以刑事“私了”现象为视角摘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提升,农村人口还是占有很大比重,现实生活中农村地区的刑事“私了”现象较为普遍。
近年来学术界对私了有一些研究,但大都从法学规范主义立场一味认定刑事“私了”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将其放在现代法治的对立面加以批判,由此得出的结论不免武断片面。
本文在大量收集目前有关私了的研究资料基础上,也就家乡农村法治状况作出实证调查,最终从法社会学立场出发,对备受争议的刑事“私了”现象进行较为全面的剖析。
写作初衷源于晋南小镇上李董两家人用私了解决了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引出对国家法在农村实施遭遇困境的思考。
接着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国家法、刑事“私了”。
农村“民转刑”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以甘肃省为视角

农村“民转刑”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以甘肃省为视角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农村“民转刑”案件现象日益突出,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挑战。
本文以甘肃省为视角,探讨农村“民转刑”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对策研究。
一、特点1.案发地点集中。
甘肃省的农村“民转刑”案件主要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如山区、边远乡镇等,这些地区的社会治安较差,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2.犯罪手段残忍。
农村“民转刑”案件多为蓄意谋杀、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且常常采用暴力手段作案,残忍程度较高。
3.犯罪主体年轻化。
在农村“民转刑”案件中,犯罪主体多为年轻人,这些人受到社会、家庭等多重因素影响,产生了极端的行为。
二、成因1.社会环境因素。
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文化水平低、道德观念不健全等,是农村“民转刑”案件高发背景下的重要因素。
2.家庭因素。
农村家庭的教育观念、家庭教育水平等问题,也是导致农村“民转刑”案件的重要原因。
3.社会治安问题。
面临经济困难的农村,往往治安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和背景。
三、对策研究1.政策引导。
加大对农村片区的政策支持,加速改善农村落后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能够更好地享有公共服务,提高其幸福指数。
2.加强宣传教育。
多措并举,加强农村学校、媒体、文化机构、青年组织对“民转刑”案件的宣传教育,帮助农村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完善法制机构。
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提高农村基层公检法工作的水平,强化刑事司法保障,打击和预防农村“民转刑”案件。
案例1:在甘肃省南七块山村,1990年代末发生“夫妻杀姑母”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妻子因家庭纠纷杀死了李某的姑母。
案例2:2018年甘肃省白阳镇发生“九旬老人被掐死”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赌博欠了老人一万元,为了把债务抵消,将老人掐死。
案例3:2015年甘肃省秦安县发生“男子拖走残疾女子强奸杀害”案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贪图金钱,拖走残疾女子强奸并杀害了她。
民族传统向现代演进中的东乡族结婚习惯法透视

民族传统向现代演进中的东乡族结婚习惯法透视
于语和;刘顺峰
【期刊名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年(卷),期】2013(005)002
【摘要】甘肃东乡族婚姻习惯法一直在东乡族地区的婚姻关系中起着调整其权利与义务、化解其纠纷之规范功用.纵观建国后东乡族习惯法的历史演进进程,从形式上审视,因受到国家法制宣传、经济迅速发展等因素影响,东乡族习惯法而不断显现出新的特征;从实质上,对于其文化内核的伊斯兰教规教义及家族本位观念的严格恪守,却并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改变.东乡族结婚习惯法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变的只是“末”,而非“本”也.
【总页数】8页(P52-59)
【作者】于语和;刘顺峰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黎族传统习惯法中的结婚限制范围及其社会功能探讨 [J], 韩立收
2.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中的习惯法--以甘肃东乡族为考察对象 [J], 刘顺峰
3.甘肃东乡族刑事习惯法特征变迁的实证分析——以当代国家刑事立法进程为参照[J], 于语和;刘顺峰
4.古代蹴鞠与现代足球的历史演进探究——兼谈民族传统体育的现代化 [J], 杨林;
刘少英
5.通道侗族习惯法中的结婚规则 [J], 向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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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的刑事司法适用:举证与审查

习惯法的刑事司法适用:举证与审查
杜宇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习惯法之刑事实体机能的挖掘,最终是为其进入刑事司法操作开辟道路.本文的理论意图在于,对习惯法在刑事司法操作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难题予以探讨.文章着重分析了习惯法的举证与审查问题.对前一问题而言,文章首先剖析了习惯法作为"事实"的性格,由此确立了其作为待证对象的地位.其次,文章结合习惯法在整体犯罪论结构中的不同角色和作用,分而治之地探讨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机理.就后一问题而言,文章主要从审查的必要、内容、标准等几个侧面入手,进行了讨论.其中,特别突出了民事上"公序良俗"原则之于习惯法刑事司法审查的重要意义.
【总页数】10页(P24-32,42)
【作者】杜宇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3
【相关文献】
1.尊重民族习惯法构建国家法与侗族婚姻习惯法适用良好互动的思考——来自三江侗族自治县八江乡和林溪乡的调查报告 [J], 周世中;杨和能;杨高策
2.审查逮捕适用宽大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J], 钱学敏
3.藏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方式和程序研究——以四川省甘孜州地区的藏族习惯法为例 [J], 周世中;周守俊
4.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与衔接——以黎族习惯法的适用为研究路径 [J], 李巍;张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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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一)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一)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中国语境;实质侧面;民族习惯法内容提要:在中国当前语境下,罪刑法定原则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是形式理性的,似乎与民族习惯法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调和性。
但仔细研究可以发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只是在“确定为有罪”和“加重刑罚处罚”两方面排斥民族习惯法。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来看,民族习惯法完全可以通过“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进入司法过程,对国家刑事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大有裨益,因而在我国应当受到重视。
如今的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抵制“入罪”的功能,而且具有“出罪”功能;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民族习惯法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出罪”,并可以通过阶层式犯罪成立体系来实现。
罪刑法定原则无疑是当代中国刑法中的强势话语,作为法治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而备受青睐。
在这个意义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程度无疑表征着刑事法治的实现程度,我国民族地区刑事法治的实现亦不例外。
当前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千篇一律地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习惯法。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习惯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排斥,则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一概排斥习惯法的做法,使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之间本来就已较为紧张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民族地区的实现带来了不可想象的阻力。
因而,如何处理好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民族地区能否顺利实现,进而关系到该地区刑事法治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族习惯法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且一度成为我国学者赞颂我国刑法的重要依据。
如有学者指出:“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民族刑事习惯法视角对“罪刑法定”的研究

民族刑事习惯法视角对“罪刑法定”的研究
郎孟晨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22()27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一直以来都是刑法领域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它的出现最早是因为反对封建的刑罚专制。
罪刑法定一直有着注重形式主义的特点,而其这一特征与较为忽视形式主义的刑事习惯法有着很大的冲突。
而在我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出于对当地民族习惯的尊重与信仰,他们往往喜欢用本地区的民族习惯来解决刑事纠纷。
他们这种处理刑事纠纷的习惯对我国的刑法法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一定程度促使了我国的刑事实践的进步。
【总页数】2页(P0261-0262)
【作者】郎孟晨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罪刑法定视域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2.破解民族习惯法规范效力的悖论--以罪刑法定原则的自我限制为视角
3.罪刑法定语境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出路分析
4.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5.当今罪刑法定主义语境下刑事习惯法之命运:解构抑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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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风俗的法哲学基础

善良风俗的法哲学基础摘要:习俗与法律辩证关系的法哲学基础在于界定习俗的概念与类别。
习俗是个体习惯与习俗性规范之间的中间状态,习俗的类别可以分为良俗、陋俗与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
食用、利用野生动物陋俗与刑法博弈背后彰显的是个体法益观向双重法益观的转变。
法律向食用、杀害野生动物的陋俗挥剑,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习俗因素对野生动物犯罪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驯养繁殖普通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出罪妥协。
价值表征中立的习俗可以用来界定宠物与在野外生长野生动物的概念,以此在刑法上作为出罪依据或者量刑依据。
在推动陋俗及其社会观念转型时,亟须建立刑法罪名条款设置的类型化并以实质解释衡量刑法第341条罪名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
关键词:习俗;法律;野生动物;《刑法修正案(十一)》2010年,由常纪文教授牵头、多位法学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胎死腹中。
关于吃猫狗肉的习俗是否应该被禁等话题,在网络舆论上吵得沸沸扬扬。
此后,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江西省资溪县“非法猎杀猕猴案”、河南省新乡市“掏鸟窝案”、深圳“鹦鹉案”等案件频发,而后两个案件分别被选入“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与“2018年中国十大刑事案件”之一。
关于此类案件,部分民众缺乏足够辨识能力,单纯以“人不如鸟”“人不如动物”的论调批判,以舆情影响司法。
与此同时,部分专家学者将这类案件视为一体,忽视了“掏鸟窝案”“鹦鹉案”属侵害不同法益类型之案件,更忽视了伦理学、环境法学与动物保护学等学科的多维度整体视域。
①总而言之,虽然目前相关立法显得无力且有诸多漏洞,刑法第341条第1款罪名亟需根据侵害不同法益类型进行修正,但是部分论者所谓的割裂人权、动物权与环境权一体性的观点只不过是一叶障目,已然忽视了环境权早已成为第三代人权,环境法益的相对独立性具有时代应然性之特征。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民族地区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机制

民族地区习惯法中的刑事和解机制
史本军
【期刊名称】《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适用角度,刑事纠纷处理的和解机制促进了民族地区纠纷的快速解决和社会关系的修复;从建立统一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当代视角出发,我们应该审慎看待和评价这种具有特殊地域和时代特征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只是维系和固化现有的民族地区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而是应该努力去发现现行国家刑事法律与民族地区刑事和解机制的有效互动机理,构建与新时期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新的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
【总页数】5页(P74-78)
【作者】史本军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苗族习惯法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和作用——以黔东南苗族地区“丧葬习俗”司法个案为例
2.论民族习惯法在刑事和解中的价值
3.刑事和解中"官方法"与"习惯法"关系实证分析
4.以刑事和解方式推进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以果洛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赔血价”为例
5.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习惯法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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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甘肃 东 乡族刑 事 习惯 法 随 着 当代 国家 刑事 立 法 的发 展 而 不 断 发 生着 特 征 变迁 。 在 国家刑 事立 法 的萌芽 期 , 东 乡族刑 事 习惯 法基 本 是保 守 的 , 极 力 排斥 国 家刑 事 法 ( 政 策) ; 在 国家 刑事 立 法的起 步 期 , 东 乡族 刑事 习惯法对 于 国家 刑事 法开 始有 所借 鉴 ; 在 国家刑 事 立法 的
作者简介 : 于语和( 1 9 6 2一) , 男, 教授 , 博 士生导师 , 研究方 向 : 法律史 、 民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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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家庄铁道 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第 7卷
展起来 。各种 各样 的犯 罪 层 出不 穷 , 但 却 一 直处
含在 内的。 比如 , 村 中有人 犯 了盗窃 罪 , 按 照我们
的 习惯 法 , 是 首先要 让盗 窃的人 赔偿损 失 , 然 后 还
于对 犯罪 分子无 法 可 依 的尴尬 境 地 , 与 此 相 连 的
国家 刑事 法制工 作也 尤为 混乱 。
要 带他去 附近 清真 寺的“ 阿訇” 那里忏 悔 , 当然 , 还
的颁 行 , 这为 我 国刑 事 司法 工 作 的开 展 提 供 了权
研 究提 供一 个可 以参 照 的历史 样本 。
一
、
国 家 刑 事 立 法 进 程 中 的 东 乡 族 刑
事 习惯 法 特 征 变 迁
威依 据 。1 9 9 7年 新 刑 法 典 的颁 布 以及 随之 而 进 行 的多 次修 正 , 使 得 我 国刑 事 立 法 全 面 进 入 了一
尤 为猖 獗 , 破 坏 活动 时有 发生 , 中 央 政 府 投 入 了 大
成员 行 为 、 稳 定族 群 秩 序 作 用 的 当代 少 数 民族 刑 事 习惯法 一 方面 却 在 牢 牢 固守传 统 , 另 一 方 面却
也不 断 吸收 着与 时俱 进 的国家 刑事 法 内容 。 为 了能对 少数 民族刑 事 习惯法 在 国家刑 事立
发展 期 , 东 乡族 刑 事 习惯法 对 于 国家 刑 事法 内容 的吸 收达 到 了前 所未 有 的程度 。东 乡族 刑事
习惯 法在 国家 刑事 立 法 的三个进 程 中实现 了 自“ 封 闭与保 守” 渐 至“ 契合 与 兼容 ” 再 至“ 开放 与
转型” 的特 征 变迁 。普 法运 动 、 经济 、 教 育 的发 展 、 文化 的不 断融合 是促使 其 发 生特 征 变迁 的 主 要原 因。 当代 国家 刑事 立 法 中应进 一步 加大 对少 数 民族 刑事 习惯 法 的考 量 。 关 键词 : 东 乡族 刑 事 习惯 法 ; 国家刑 事立 法 ; 实证分 析 ; 特征 变 迁 ; 变迁原 因
第 7卷
第 1 期
石 家 庄 铁 道 大 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URNAL OF S HI J I AZ HUA NG 1 ' I 口) A 0 UNI VE RS I TY( S 0C I AL鲫 E I C E口) n1 0 N)
Vo 1 . 7 No . 1
Ma r . 2 0 1 3
2 0 1 3年 3月
文章 编号 : 2 0 9 5 —0 3 6 5 ( 2 0 1 3 ) 0 1— 0 0 6 7—0 6
甘 肃 东 乡族刑 事 习惯 法 特 征 变 迁 的实证 分 析
以 当代 国家刑 事 立 法进 程 为 参 照
于语和 , 刘 顺 峰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 0 5 9 文献 标 识码 间 , 中 国的 刑 事 立法
2 0 1 1年 1 1月至 2 0 1 2年 9月 间 , 曾多 次赴 甘 肃 东
工作 一 直没 能完 全 顺 利 地 展 开 , 只 是 为 了配 合 当
时 开展 的一 些 镇反 、 三反 、 五反 运 动 , 中央 政 府先
乡族地 区展 开 田野调 查 。 以这些 田野 调查 资料 为 基础 , 结合 刑法 学理 论及 实践 , 以当代 国家 刑事 立 法 的三 个 阶段 为 时 间参 照 , 意 欲能 分 析 并 总 结 出
东 乡族 刑事 习惯 法在 各个 阶段 中所 呈 现 出来 的特 征 变迁 , 最 终期 盼 能 为 东 乡族 未 来 的刑 事 习 惯 法
法 进 程 中所 呈 现 出 的特 征 变 迁 有 个 实 证 了 解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1—0 8 基金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1 1 BF X0 2 1 )
量精 力 进入 镇压 反 革 命 的浪 潮 之 中 , 导 致 包 括刑 事立 法 工作 在 内 的各 项立 法都 未能 完 全充分 地 开
个新 的不断 迈 向 国际 化 的 阶段 。然 而 , 在 整个 当 代 国家刑 事 立法 的进 程 之 中 , 同样 起 到 规 制族 群
( 一) 国家 刑 事 立 法 萌 芽 期 的 东 乡族 刑
事 习惯 法— — 封 闭 与保 守
新 中国成立 之 时 , 由于 当时 的政治 、 经济 环境 都 异常 复杂 , 如 何 稳 定新 生 政 权 成 了第 一 代 领 导 集 体面 对 的现实 问题 , 基 于 当 时 国 内反 革 命 势力
后在 1 9 5 1年 和 1 9 5 2年 颁 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惩 治反革 命 条例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条 例》 等单 行法 规 , 总 的来 看 , 党 和 国家 制 定 的 相关 刑事 政 策是 现 实 司法 实 践 中一 个 重 要 的参 考 凭 证 。改革 开 放后 , 我 国 的刑 事 立 法 工 作 得 到 了较 大发 展 , 其 中最重 要 的表 现就是 1 9 7 9年 《 刑 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