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

公司化运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行业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运作方式

(一)规范运输市场。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在全县培育成立2-3家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杜绝无序竞争。全面清理城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指导现有个体运输资源,通过重组、注册公司、挂靠合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清理个体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单位(个人)在土方工程招投标时应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作为前提条件予以审核,并写入招标文书。杜绝个体运输车辆和其他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参与招投标。

(二)实行准入制度。严格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核准许可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计算土石方工程地形图、基础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规划许可证、勘察报告、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已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国五标准);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车辆冲洗设备;

4.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等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土方运输资质和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场地;

6.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运输条件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未通过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渣土运输,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服务。

(三)加强车辆管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禁区通行证;

2.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3.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4.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四)加强消纳场管理。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落实管理单位,配备专人管理;

2.制定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3.建立建筑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台账,如实记录进入消纳场的建筑垃圾(渣土)的来源和数量;

4.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5.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

6.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

7.场地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

8.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受纳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单位及个人车辆运送的建筑垃圾;

9.具有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10.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报告;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及时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报告。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三、责任分工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化运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职责。核发《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统一纳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名录》,登记备案管理,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信息。对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发生洒漏、带土、带泥上路、未篷盖密闭、乱拉乱倒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建筑企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牵头做好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老旧小区整治、房屋拆除、城中村、园区村改造工程及燃气、热力等公用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做好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职责,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加强行业监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