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各级农业(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委托代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乡(镇)财政所(财经所,以下统称财政所)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
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
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
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篇: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第五篇: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正文第一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四、合作社要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取得现金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掌握制度,按划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不得账外设账。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掌握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出入库时,要认真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8、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划定确认和计量,并为每一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将每一个成员的出资量化为公积金份额以及每一个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记录在其帐户中。
九、合作社要美满年关亏损分配办法,可分配赢余的60%以上该当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为依据比例返还与成员,别的部分以成员帐户记录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基础,并将本社接受的财政间接补助平均量化给本社成员。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二篇: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与管理知识分析规范(PPT 45页)
(3)每月末日营业终了后打印输出:总账、分户账、分户账余额 计算积数表。
(4)按月 (季、年)结息的,应在结息日打印存、贷款结息清单, 贷款欠息清单,存、贷结息凭证等。
(5)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每日营业终了前必须打印通 存通兑业务清单,分类归档保管。
(6)每季末月次日打印应付利息计提清单;结息目的次日打印结 息清单。
(7)其他需按时打印的会计资料。
(二)会计报表
1、日计表。每日营业终了生成、打印当日日计表。
2、业务状况表。每月 (季、年)末日营业终了生成、 打印月 (季、年)业务状况表。11月末增加输出试算平衡 表。
3、资产负债表。每季末月终根据总账备科目及有关 账户余额归并后填制 (基层网点是否填报由各联社确定)。
(三)监控系统、工作机具齐全,功能完备。
第八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 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历 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等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十六项基本规定 双人临柜、钱账分管 (综合柜员除外); 凭证合法,传递及时; 科目账户,使用正确; 当时记账,账折见面;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 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转账业务,先借后贷; 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 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保管,与编押机或密押分别放置。
3、按规定编发联行报单;收发信件要有登记;轧 计汇差及时准确;往来对账、查清末达及时;查询、 查复及时认真,查询、查复凭证妥善保管。现代 化支付系统、实时汇兑、特约汇兑数据传输和接 收准确及时,处理账务及时,数据按规定备份。
4、严格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和事后监督工 作。
农民专业合作财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财务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农民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1. 财务管理机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由合作社理事会聘任专职财务人员组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工作,包括监督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工作。
2. 财务管理机构职责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和利益。
三、财务核算1. 会计制度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准确。
2. 会计核算周期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会计年度对财务状况进行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3. 会计账簿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登记簿等,确保账务清晰可靠。
4. 会计报表合作社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报告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成员缴纳的股金、合作社经营所得以及相关补助资金等,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进行合理运用。
2. 资金管理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划拨、存管、结算等,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制定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财务监督1. 内部监督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作出说明。
2. 外部监督合作社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事会等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财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退还违规取得的利益,并向理事会和成员大会作出处理报告。
七、附则本财务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合作社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
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一)会计核算尚不规范1.会计科目混用。
如合作社将流转的土地出租,租金作为生产成本直接冲减,未计收入;少数合作社的差旅费归属不清,记账时未根据出差人员的工作性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经营支出等;申请商标的费用未计入无形资产。
有的合作社账目集中于几个会计科目的使用,业务内容没有正确记账。
2.会计分录不规范。
对合作社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需要实现账户之间对应关系。
如成员工资,做账时直接借方记生产成本,贷方记现金把工资付了,没有经过应付工资这个科目,不能反映是否存在拖欠,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同时影响相关科目的余额。
获得扶持资金或补助,记账时有的合作社直接从银行存款到专项基金,将中间过渡分录省掉了,这样虽省事却不合规。
还有的把专项应付款与专项基金借贷方向记反了。
4.财政补助的账务处理不得当。
合作社零散收到的小额补助,一般都是直接计入收入与支出,没有通过专项应付款。
也有合作社全部计入专项基金,按要求只需要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记入专项基金并量化到成员账户。
5.会计操作规范不够。
如在原始凭证上,相应的证明签字、审批签字与支付方式不完整,应该加盖如现金付讫或银行转账等常规印章。
还有一些合作社,账本封面没有说明,看不明白具体业务与时间。
有的合作社成员公积金总额表的次页没有表头,不利于查阅等。
合作社库存现金过多,达数十万元,不符合库存现金管理条例,且部分大额交易未通过银行转账,直接用现金,安全隐患较大,也不利于银行流水记录的形成。
(二)财务管理工作有待加强1.内部信用合作不规范。
合作社向成员借款后付出利息,这种做法属于吸储,是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所不允许的。
合作社个人借款处理不当。
合作社将个人借款错记成短期借款,如果是成员借款,应计入成员往来,非成员借款应计入应收款。
2.成员身份不明确。
有些合作社没有区别对待成员和非成员,比如与成员之间的委托代购代销关系需要明确体现,关于财政扶持和公积金的量化也要到位,否则体现不出来合作社服务成员、成员参与分配的特性。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财农〔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12月7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
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
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村(居委会)和组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会计委派代理第三条村会计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委派代理,每位委派会计可兼职2~5个村会计业务,村级配备报帐员。
委派会计由农经站财会人员兼任,农经站会计人员不足的,可由乡镇组织业务人员选送县委农工部培训,经考试获取会计证书后聘用。
村报帐员享受村主要干部待遇。
第四条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三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五条坚持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实行“村帐乡镇记”、“村钱乡镇代管”办法。
第六条实行村级统一报帐、集中会审做帐制度。
每月3—5日为村报帐员和总帐会计集中报帐会审做帐日。
第七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1、总帐会计工作职责:(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帐员履行职责情况;(2)及时记帐,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反馈、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3)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4)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帐;(5)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6)协助乡镇农经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2、报帐员工作职责:(1)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台帐、农民承担税费方案、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2)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3)协助总帐会计核对帐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4)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工作;(5)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2023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是公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大集体积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大额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
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96年)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9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3.14•【文号】财政部财农字50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50号发布)一、总说明(一)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自然村或原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村办企业执行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
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各承包单位实行单独核算,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内。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的专业队(组)、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农户,可以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财务管理薄弱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站代为记帐、核算。
(六)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
收入支出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本制度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法人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有关理(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决定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二)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三)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五)审议、批准大额贷款、大额投资、大额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七)聘任或解聘财务部门负责人;(八)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经营层对理(董)事会负责,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的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研究决定理(董)事会授予权限内的财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资金调剂、大额贷款发放、抵债资产处置等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农村信用社财务开支行为,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水平,扩大盈利空间,提高经营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xx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xx联〔2010〕48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行社,其中地级市联社及地级商业银行称为市级行社,县及县级市机构称为县级行社)。
第三条费用开支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流程控制、效益优先、分类管理、职责细分”的原则。
“预算管理”是指各级行社年度费用支出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下达的公用费用率指标内,依据业务发展规模、机构和人员状况、经营目标和历年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全年费用开支预算,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年度中间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费用支出预算。
“流程控制”是指在全年预算内,各级行社费用支出依据统一规范的申请、报账、审批、核算和分析等各个环节流程实施控制,保障费用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效益优先”是指各级行社费用支出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优先保证能够带来更高现实和长远效益增加的开支项目。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等级行社、不同类别、不同金额的费用支出实施不同管理审批控制。
“职责细分”是指各级行社应严格按照上级机构下达的费用指标进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对费用指标细分,对每一细分后的费用落实到岗、到人,结合相应的考评办法,更好地进行控制。
第四条费用开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各级行社法人代表。
包括从相关费用制度的制定、开支控制、预算、考核等以行社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绿化费、理(董)事会费、会费、税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开办费、管理费、物业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利润分享、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取暖及降温费、租赁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费用等。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明确“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充分调动各信用社和营业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收,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三条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到增收节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各支行、营业部。
第二章费用管理开支的范围第五条所有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收支均不得违反《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0]101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的营业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专项奖金、上缴管理费、会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宣传费。
指本行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二)印刷费.指本行需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帐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当年出售凭证取得的凭证费收入冲减印刷费。
(三)业务招待费.指本行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交际费用。
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控制使用。
(四)电子设备运转费.指本行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五)钞币运送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等进行整理,并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
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村账镇理”。
实行“村账镇理”后,集体经济组织仍为独立财务核算主体,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 XX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
XX财政部门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绩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政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需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报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由出纳员负责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
出纳员收款后要及时入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出纳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的必须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外,收到现金后必须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
农村种植合作财务制度
农村种植合作财务制度一、农村种植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原则1. 透明原则: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数据的录入、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 严格监督:财务监督机构应当对农村种植合作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风险控制: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4. 合理分配: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根据会员的贡献和需求,合理分配利润和资金,保障会员的利益。
二、农村种植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流程1. 财务报表编制: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每年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分析和评价报告。
2. 费用支出管理: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费用支出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和管理,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资金管理: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到账、使用、监督和结余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性。
4. 利润分配: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章程,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包括储备金的提取和分配、红利的发放等。
5. 财务审计: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每年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农村种植合作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改进与创新1. 强化信息化: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化财务管理系统,实现财务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培训: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加强会员和员工的财务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创新融资模式: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创新融资模式,包括合作社融资、信用社融资、政府扶持等,增加资金来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 建立信用体系:农村种植合作组织应当建立会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会员的信用状况和贡献程度,确定其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和权责,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集合11篇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集合11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集合11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本社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社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社财务主管的职能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本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 完成本社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本社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本社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社的下列工作:(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 承办本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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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
财务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财务费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费用开支行为,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费用是指本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财务性费用。
第三条财务费用开支坚持“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监督制约、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费用管理审批权限
第四条财务费用开支必须做到计划控制,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实行比例管理、限额管理、专项报批三种形式。
第五条总行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财务管理和重大财务费用的审批,分管财务副行长和会计财务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财务管理和审核职责。
第六条支行成立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行长、副行长、主管会计、员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对支行的财务管理和财务费用审议、审批。
第七条财务费用审批权限。
除工资性支出外,支行费用支出单笔金额超过600元的(不含业务招待费),由支行财务管理小组审查后,一律上报总行审批;支行上报费用单笔额度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经财务会计部初审后,由分管副行长审批;单笔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经财务会计部、分管副行长初审后,报行长审批;单笔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经财务会计部、行长初审后,报本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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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财务费用的列支
第八条比例管理的费用
(一)业务宣传费。
按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5‰计提,由总行统一使用。
(二)广告费。
全年控制在营业收入的2%范围内,由总行统一使用。
(三)业务招待费。
支行按利息收入的2.6‰以内掌握使用,其余由总行统一使用。
(四)公杂费。
指购置营业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由支行按权限列支,全年不得超过支行利息收入的0.4%。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含临时工工资)的14%计提;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的2%计提,由总行统一计提后按规定使用。
(六)职工教育经费。
按营业收入的1.1%计提,由总行统一计提后按规定使用。
(七)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计算缴纳,总行按规定据实列支。
(八)专项奖金:按总行的规定要求由支行列支。
第九条限额管理的费用
(一)电子设备运转费。
业务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计算机、打印印使用的耗材,由总行集中采购统一配发。
(二)钞币运送费
1、运钞车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审验费、过路费等由支行凭票据实列支;运钞车保险费由总行统一投保,统一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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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钞车油料费,距市区30公里以内的支行,全年每辆车用油不得超过3吨,超过30公里的支行,全年每辆车用油不得超过4吨,价格不得超过同期的市场价格。
3、摩托车油料费,外勤人员下乡摩托车油料费,每人每年控制在1000元以内,支行凭发票据实列支。
(三)取暖及降温费。
根据各支行营业网点取暖锅炉吨位大小的实际一次性核定用煤量,即:2吨以上锅炉每个取暖期用煤不超过50吨,1.5吨以上锅炉用煤不超过40吨,1吨以上锅炉用煤不超过30吨,1吨以下锅炉用煤不超过15吨,采用炉子取暖的,每个炉子用煤不超过2吨。
用煤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格计算,取暖费按以上标准由各支行凭发票据实列支,由供热部门集中供暧的网点,凭供热部门的发票据实列支。
(四)邮电费。
指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1、综合业务网络线路租用费由总行统一缴纳,统一列支。
2、办公电话费。
各支行、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电话费,原则上一个营业网点只能安装一部电话,电话费按标准列支,支行每月控制在200元以内,分理处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内,机关部门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3、移动电话费。
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每月话费不超过200元;部门经理、副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每月话费不超过100元,凭发票在标准内报销。
(五)差旅费。
员工因公出差乘车、住宿及补助等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并经总行会计部门审查后由支行据实列支。
除此之外统一按总行的规定要求列支。
1、乘车费。
工作人员出差乘车费用凭票据实报销,在火车上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需经领导批准。
2、住宿费。
工作人员出差住省内、外宾馆或饭店者,实行住宿费包干、超额自理的办法。
省外每人每天标准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250元,其他省市200元;省内兰州合行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天标准为100元,其他人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其他县、市、区为50元;单人出差的,可住1个标准间(按2人包干标准计算)。
出差无正式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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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不分路途和住勤,实行定额包干。
外省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100元(按在上述省市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其他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其他省市80元;省内兰州40元,其他各市(州)30元。
4、交通补助费。
工作人员到外省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60元,包干使用;兰州出差,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5、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六)水电费。
由支行凭专用发票据实列支。
(七)安全防卫费。
监控设施和安全防卫器械等由总行统一购置配发;员工夜间值班守库费根据实际值班天数,按每人每晚10元标准计发,由支行按月列支。
第十条专项报批的费用
(一)印刷费。
各种业务用账簿、凭证、报表和刻制图章,由总行统配、统购,支行不得自行购买或购置。
(二)低值易耗品。
凡单价超过200元,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列支本账户,并纳入“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管理;计算机、打印机、终端、印鉴鉴别仪、点(验)钞机、捆钞机、电子利率屏、铁皮柜等由总行统一购置配发;支行购置低值易耗品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列支。
(三)修理费。
指修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1、房屋的装修由总行按统一标准实施装修,房屋等建筑物的零星修理费用由支行列支,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列支。
2、车辆修理费由支行列支,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列支。
3、电子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修理由总行统一管理,修理费用由各支行凭发票据实列支。
(四)诉讼费。
支行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列支本账户,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总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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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列支。
(五)会议费。
支行召开各种会议,必须写清会议事由,并注明参会人员,费用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后列支。
(六)绿化费。
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总行审批后列支。
(七)租赁费。
租用固定资产先向总行报告,租赁费支出必须有租赁费专用发票、租赁合同,由总行审批后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
(一)劳动保护费。
除工资性支出由支行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其他统一按总行的规定要求列支。
(二)职工工资。
由总行人事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各支行据实列支。
(三)临时工工资。
支行聘用的炊事员、锅炉工等临时工,各支行应根据其工作量的大小确定其劳务费,由支行据实列支
(四)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等,由总行统一列支。
.
(五)税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由总行统一缴纳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其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和报损,对外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损失、结算赔款等费用列支本账户,各支行要从严控制费用列支范围,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列支。
第四章费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费用按照成本和收入配比的原则由总行和支行分级进行控制,以比例或限额管理控制的费用,与支行行长的绩效工资挂钩,超比例或超额度使用的,按同等金额扣除支行行长的绩效工资,并将费用支出纳入各支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十四条财务费用报销人对所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单据的合法性负责,费用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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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经支行行长审批签字后列支;支行的费用开支列为稽核审计部门序时稽核的重要内容,并对上报总行审批的3000元以上费用开支,专项进行审计,对违反财务制度超支、虚报、或扩大开支范围的,一经发现要责令纠正,并追究支行行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未涉及的参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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