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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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14]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发[2014]60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公布时间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时间2009年12月01日川建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项价格。

川建价发(2019)16号文附件

川建价发(2019)16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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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
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7。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9)16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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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等19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
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四川-造价文件汇编

四川-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四川)
目录
川建价发〔2014〕38 号......................................................................................................... 1 川建发〔2015〕9 号................................................................................................................2 川建价发〔2015〕16 号......................................................................................................... 7 川建价发〔2015〕18 号......................................................................................................... 9 川建价发〔2015〕38 号....................................................................................................... 10 川建价发〔2015〕39 号....................................................................................................... 13 川建价发〔2015〕40 号....................................................................................................... 14 川建价发〔2015〕46 号....................................................................................................... 15 川建价发〔2015〕17 号....................................................................................................... 16 川建价发〔2016〕15 号....................................................................................................... 17 川建价发〔2016〕16 号....................................................................................................... 19 川建价发〔2016〕17 号....................................................................................................... 20 川建价发〔2016〕39 号....................................................................................................... 21 川建价发〔2016〕40 号....................................................................................................... 24 川建价发〔2016〕41 号....................................................................................................... 25 川建价发〔2017〕1 号......................................................................................................... 26 川建发〔2017〕3 号............................................................................................................. 27 川建发〔2017〕5 号............................................................................................................. 29 川建价发〔2017〕6 号......................................................................................................... 47 川建价发〔2017〕22 号....................................................................................................... 48 川建价发〔2017〕23 号....................................................................................................... 49 川建价发〔2017〕24 号....................................................................................................... 50 川建价发〔2017〕47 号....................................................................................................... 51 川建价发〔2017〕48 号....................................................................................................... 52 川建价发〔2017〕49 号....................................................................................................... 53 川建造价发[2016]349 号...................................................................................................... 54 川建造价发〔2018〕405 号.................................................................................................57

(完整版)川建价发(2019)16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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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中的排管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通风工程、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管廊支架中的
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4、绿色建筑工程中的定额项目按其专业属性执行其他定额相应标准。

7。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201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201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9•【字号】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209-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等九个专业册。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评审表
投标人名称: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存在不平衡的价格(元)
招标控制价的相应价格(元)
差值(元)
偏差幅度
(%)
1
2
3=2-1
4=3/2×100
1
单价措施
2
总价措施
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合计
投标总价(修正后)
措施项目清单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合计占投标总价(修正后)的比例%
K1
K2
K3
1=2×4×5+3×6
1
2
3
4
5
6
7
8
报价评审组成员签名:日期:年月日
(修正后)(元)
招标控制价(元)
算术修正的
主要内容
是否高于
招标控制价
是否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通过
□不通过
□是□否

2
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3
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4
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江安河三期清单控制价

江安河三期清单控制价

(江安苑)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清单说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江安苑)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工程1.2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规划建筑面积55294.8平方米,由地下室1#、2#、3#、4#、5#、6#、7#、8#共计8栋楼组成,1.2.4.5号楼4396.38平方米;3号楼2574.06平方米,6.7号楼6596.78平方米,8号楼5066.28平方米,地下室16787.38平方米,门卫18平方米,垃圾中转站70平方米。

地下1层,地上8层,框架结构。

该工程建筑高度 :27.70m,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具体详见设计图纸。

1.3本次招标范围: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工程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平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4工程设计单位: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清单编制范围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2.1.1 土建工程:按施工图计算,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壁及降水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包含地下室防水、楼地面防水及屋面防水等)、保温隔热工程等。

工程量根据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江安苑)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施工图(建施图2014年09月版,结施图2014年09月版,设计项目号(SJ2006-015)计算。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

2.1.2 装饰工程: 依据施工图、装修技术措施表相关回复等计算,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2.1.3安装编制范围:2.1.3消防系统:设计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阀门及附件。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2.1.4强弱电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强弱电安装工程。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 本次编制不含电表柜及表前电缆,高低压配电房设备、配电房接地、柴油发电机组等供电局施工范围;有线电视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燃气自动抄表系统、计量表箱户表集抄系统均由专业公司完成,本次只计算预留预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5〕78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2010年,我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发布施行后,对提高结算效率,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个别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执行合同约定,恶意拖延结算办理时间,或因发承包双方发生造价纠纷无法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确认,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形,损害了无过错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公共利益,需对竣工结算确认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予以调整。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对竣工结算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现对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部分内容调整补充如下:一、将“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将川建造价发[2010]83号文件中的“竣工结算确认”调整为“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并相应将其附件1“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调整为“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详附件1),将其附件2“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确认表”调整为“单项(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详附件2)。

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号文件

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评审准备;(二)初步评审;(三)详细评审;(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川建价发〔2014〕16号(精选五篇)

川建价发〔2014〕16号(精选五篇)

川建价发〔2014〕16号(精选五篇)第一篇:川建价发〔2014〕1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对成都市等1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川建价发〔2014〕16号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你们关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及《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4年7月1日起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4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5月30日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第二篇:川建价发2009 3号文主要内容是川建价发2009 3号文主要内容是: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川建价发[2009]3号文件形式发出的“关于印发《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及示例》的通知”,其主要为配合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国家清单规范GB50500-2008而制定并颁发了两个附件,即: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及示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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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3.99
3.40
68
89
94
68
94
100
94
安县
76.80
65.68
74.10
2.49
4.75
3.40
70
90
96
70
98
102
92
梓潼
78.54
63.05
75.60
3.77
3.49
3.60
67
90
95
67
95
98
92
平武
78.27
66.13
73.80
2.91
3.43
4.50
68
85
96
68
大英县
60.39
54.76
56.20
14.84
14.16
15.62
57
66
82
57
82
114
78
5
达州市
通川区
74.19
74.91
70.00
5.71
5.43
6.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达县
74.19
74.91
70.00
5.71
5.43
6.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达州市经开区
13.88
60
63
77
62
81
97
77
7
泸州市
91.11
79.79
82.00
9.49
9.39
10.00
77
79
90
77
94
105
91
8
宜宾市
86.55
82.65
80.00
5.61
5.44
6.00
67
79
94
67
100
111
90
9
广安
广安
70.18
72.89
72.20
6.55
6.89
6.30
60
78
84
97
101
91
北川
75.31
65.50
74.80
3.43
4.50
2.55
69
90
95
69
96
101
94
4



市城区
71.28
64.03
63.30
14.52
14.70
14.20
62
75
85
62
87
114
82
船山区
55.69
49.09
49.10
13.30
12.15
12.78
53
64
82
53
82
96
75
139
道孚县炉霍县
雅江县
163.20
148.10
164.50
10.00
10.00
10.00
99
132
146
99
152
158
146
甘孜县新龙县
乡城县稻城县
174.60
158.20
177.10
10.00
10.00
10.00
103
139
152
103
158
165
152
巴塘县得荣县
白玉县德格县
187.20
169.50
市区
92.57
84.83
89.60
3.47
2.03
5.32
82
94
97
82
106
117
107
江油
81.75
71.16
81.60
2.36
3.74
3.40
75
92
96
75
102
106
98
三台
76.53
66.56
75.60
2.20
2.11
3.60
73
88
94
73
95
102
92
盐亭
78.00
66.42
74.80
72.20
6.67
7.40
8.20
61
78
85
61
96
109
86
10
凉山州
71.33
69.05
70.00
12.96
12.91
12.00
63
75
84
63
91
112
85
11
甘孜州
康定县泸定县
海螺沟丹巴县
九龙县
150.60
136.60
151.80
10.00
10.00
10.00
95
127
139
95
146
152
成都市等11个市、州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序号
地区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人工费调整幅度差值(%)
计日工人工单价(元/工日)
备注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
9.00
68
83
92
78
109
123
102
2
德阳市
德阳市
96.76
87.73
88.00
5.60
5.12
6.00
67
93
98
67
104
111
94
旌阳区
94.79
85.85
86.12
5.54
5.06
5.94
66
92
97
66
103
110
93
绵竹市
91.84
83.03
83.30
5.46
4.98
5.85
65
91
189.80
10.00
10.00
10.00
106
146
158
106
165
171
158
石渠县色达县
理塘县
199.90
199.90
202.40
10.00
10.00
10.00
110
152
165
110
171
177
165
注: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74.19
74.91
70.00
5.71
5.43
6.00
79
82
102
79
110
123
102
大竹县
69.59
70.91
66.00
5.27
5.42
6.00
77
79
100
77
108
118
100
宣汉县
69.59
70.91
66.00
5.27
5.42
6.00
77
79
100
77
108
118
100
开江县
66.84
67.49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
安装工程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普工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措施项目混凝土工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抹灰工程、措施项目技工
装饰普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技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细木工
安装技工、普工
1
成都市
成都市市区(含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
62.00
5.82
6.54
6.00
73
77
97
73
106
116
97
万源市
66.84
67.49
62.00
5.82
6.54
6.00
73
77
97
73
106
116
97
渠县
66.84
67.49
62.00
5.82
6.54
6.00
73
77
97
73
106
116
97
6
广元市
56.46
52.58
54.32
14.19
14.44
60
96
109
86
武胜
67.54
69.85
70.36
6.45
6.53
6.56
59
76
83
59
94
108
85
岳池
67.54
69.85
70.36
6.45
6.53
6.56
59
76
83
59
94
108
85
华蓥
72.54
73.57
72.20
6.67
7.40
8.20
61
78
85
61
96
109
86
邻水
72.54
73.57
100.00
116.00
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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