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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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01-101-2005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DBJT01-101-2005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DB编号:DBT01-101-2005备案号:J100XXX-2005绿色建筑评估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Green Buildings20052005-05-10-05-10发布20052005-07-01-07-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Green Buildings编号:DBT01-101-2005备案号:J100XXX-2005主编部门: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北京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2005北京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的通知京建科教[2005]42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家有关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和提高建筑环境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北京市建设事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建委京建科教[2004]368号文件的要求,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市城建技术开发中心和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联合主编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

现批准该标准为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J/T01-10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对与绿色建筑有关的如场地质量、环境影响、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材料与资源、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进行科学的评估与控制,达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

推荐各单位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开展建设活动,在北京市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一优两示范工程)中要率先应用本标准。

该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二○○五年五月十日前言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制计划,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本市的实践经验,在大量分析验证与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绿色建筑评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涵盖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交通出行、公共设施、环保节能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一、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首先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建设中,应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减少对新增土地的依赖。

同时,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划指标规划指标是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比例等,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来确定。

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控制建筑面积,避免过度扩张。

同时,要提高建筑的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实现建筑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土地的利用强度。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控制建筑密度,保证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协调。

同时,要提高建筑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绿地率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城市的绿化水平。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确定绿地率,平衡生态与建设的关系。

同时,要优化绿地布局,提高绿化质量,增强城市的生态环境。

六、容积率容积率是指建筑容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土地的垂直利用效率。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确定容积率,平衡建筑空间与土地资源的关系。

同时,要鼓励高层建筑的发展,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七、交通出行交通出行是影响土地利用的重要因素。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私人汽车的依赖。

同时,要合理规划道路网络,提高交通运行效率,降低交通拥堵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北京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

北京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

北京市绿色建筑执行标准
一、节能与能源利用
1.建筑围护结构应采用高性能保温材料,提高建筑保温性能,降低能源消耗。

2.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降低建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3.合理配置空调、照明等设备,提高设备能效比,减少能源浪费。

二、室内环境质量
1.建筑室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减少对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
的依赖。

2.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标准,无有害气体释放,保障人体健康。

3.提供舒适、健康的室内环境,满足人体舒适度和空气质量的要求。

三、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合理设计给排水系统,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降低用水量。

2.雨水收集和利用技术应得到应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将生活废水处理后用于冲厕、浇灌等。

四、建筑与环境协调
1.建筑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建筑布局,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3.建筑绿化应得到重视,提高绿地面积和绿化率。

五、建筑材料环保
1.建筑材料应优先选择可再生、可循环利用、低污染的绿色建材。

2.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室内环境质量。

3.鼓励使用本地建材,减少运输过程中的能耗和污染。

六、室内空气质量
1.新风系统应得到合理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度和流通性。

2.采用室内空气净化技术,有效去除室内空气中的细菌、病毒、过敏原等有
害物质。

北京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据考试大获悉,近日,北京规委联合市国土局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其中廉租住房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并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但有专家研究后表示,新标准中对二类用地"户均100平米的指标"并没起到控制大户型的作用。

新标准出台引关注按照《标准》,一般商品房通常使用的二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14到25平方米、套型标准按平均100平方米/套控制,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到250套/公顷,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不同控制在1.6到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到700人/公顷。

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到15平方米,套型标准按60平方米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低于220到400套/公顷,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到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到1000人/公顷。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到1000米范围之内的居住用地容积率可在上述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容积率不超过2.8.为了节约用地,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域,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12米,在满足绿化、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城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到3.5,中心城外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1.0到3.0.新标准将节省10%土地《标准》是今年年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出台后,第一个颁布实施的地方性配套文件。

它按中心城、中心城外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及居住工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等不同类型,对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在内的50多类用地的标准进行了细分。

对住宅用地,除重申"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外,还从人均用地面积、套型标准、套密度、容积率、居住人口毛密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确保地尽其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定: 廉租住 房 、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为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 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_) _对个人 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0 (- -) 对个人 出租 、 承租住房签订 的租赁合 同, 免征 印花税 。 ( 对 个人出租住房 , 区分用途 , 3 税 率 的基础上减半 征收营业税 , 4 三) 不 在 % 按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征城 镇土地使用 免
行严格审查。
五、 市规划委和市 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设节 约用 地动态信 息系统 , 强对 城市建设 节约用地效能 加
的监测和评价。
六、 本规定实施过程 中遇到 的具体问题 , 由市规划委和市 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七、 本规定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
附件 :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 试行 ) 市规划委
额未超过其 申报 的应纳税所得额 3 %的部分 , 0 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住房承租人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 以及 廉租住房租金 、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 国发
[ 01 号文件及《 2 74 0 2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 部等 9 ( 部委令第 12 、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 01 8 的规 6 号)《 ( 2 7 5 号) 0 2
维普资讯
( 企事业单位、 三)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 金额
2 %的, 0 免征土地增值税 。 ( 对廉租住房 、 四)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 理单位 与廉租住 房 、 经济适用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 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 、 经济适用

北京市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北京市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北京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北京市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标准指的是在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考虑环境影响、节约能源、优化水资源利用、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系统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减少资源消耗,提高建筑的环境性能和人居舒适度。

以下是北京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一、节能减排:1.1设置合理的建筑朝向和布局,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的依赖。

1.2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例如选择低辐射、隔热性能好的玻璃,利用新型保温材料等。

1.3安装高效的暖通设备和照明系统,包括高效空调系统、LED照明等,降低能耗。

1.4在建筑使用过程中,采用合理的能源管理措施,监测能源消耗情况,实施能源节约措施。

二、水资源利用:2.1设计合理的雨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回用系统,加强对水资源的再利用。

2.2在公共建筑中推广低流量的冲水设备和节水龙头等,减少用水量。

2.3对公共建筑进行水资源消耗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优化。

三、室内环境质量:3.1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保证室内空气流通和新风供应。

3.2选择低污染的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防止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3.3根据人数和使用功能设定合理的照明水平和光照均匀度,保障室内视觉舒适度。

3.4控制噪音污染,采用隔音设计和环境音乐等措施,提供宁静的室内环境。

3.5鼓励绿色植物的种植,提高室内空气质量和绿化效果。

四、建筑生态:4.1增加建筑的可持续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4.2设计绿色屋顶和垂直绿化,提高建筑的隔热和保温性能,减少城市热岛效应。

4.3合理布置建筑与周边的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保护生物多样性。

以上仅是北京市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需求进行调整。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建设宜居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北京市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都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都市绿化覆盖率和都市绿地率。

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都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旳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都市公共绿地总面积÷都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都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局限性7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旳都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23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23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2.都市绿化覆盖率:是指都市绿化覆盖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化覆盖率(%)=(都市内所有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都市面积) X100%。

都市绿化覆盖率到2023年应不少于30%,到2023年应不少于35%。

3. 都市绿地率:是指都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都市面积旳比率。

计算公式:都市绿地率(%)=(都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都市总面积)X100%。

都市绿化规划指标旳记录口径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旳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

公共绿地面积系指都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

2.都市建成区内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旳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旳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碎树木旳覆盖面积。

这些面积数据可以通过遥感、普查、抽样调查估算等措施来获得。

3.根据《都市绿化条例》规定,都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在计算都市绿地率时,应用所有六类绿地面积同都市总面积之比。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人口密集,建筑数量众多。

为了应对能源危机和环境
污染问题,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促进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保证舒适度的前提下,尽量减
少能耗。

这包括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选择、建筑结构的设计、采光和通风系统的优化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设计和合理的选材,可以有效减少建筑的能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
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这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施工工艺的优化、建筑设备的节能设计等方面。

通过推广使用环保材料、提高施工工艺的效率、采用节能设备,可以有效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对能源
的浪费。

这包括建筑设备的选用和使用、建筑管理的规范、居民节能意识的培养等方面。

通过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加强建筑管理和维护,提高居民的节能意识,可以有效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能源消耗。

总的来说,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制定,旨在推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节能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建筑行业能够积极响应政策,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为北京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9)4.1 控制项 (9)4.2 评分项 (11)5 节能与能源利用 (22)5.1 控制项 (22)5.2 评分项 (23)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 评分项 (35)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4)7.1 控制项 (44)7.2 评分项 (45)8 室内环境质量 (53)8.1 控制项 (53)8.2 评分项 (55)9 施工管理 (64)9.1 控制项 (64)9.2 评分项 (65)10 运营管理 (73)10.1 控制项 (73)10.2 评分项 (75)11 提高与创新 (82)11.1 一般规定 (82)11.2 加分项 (82)本标准用词说明 (90)引用标准名录 (91)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北京市建设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1.0.1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年建筑量世界排名第一,资源消耗总量逐年迅速增长。

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北京市绿色建筑的发展。

1.0.2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北京市民用建筑的评价。

【条文说明】1.0.2 建筑因使用功能不同,其能源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

本标准2011年版编制时,考虑到国家及北京市当时建筑业市场情况,侧重于评价总量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能源资源消耗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展至覆盖民用建筑各主要类型,并兼具通用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城镇用地集约节约评价标准

城镇用地集约节约评价标准

城镇用地集约节约评价标准城镇用地集约节约评价标准是指对城镇用地利用的集约程度和节约程度进行评价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城镇用地集约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用地密度:建设用地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密度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集约。

因此,建设用地密度是评价城镇用地集约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2. 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城镇用地中绿化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节约。

因此,绿地率也是评价城镇用地节约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3. 建筑物高度限制:建筑物高度限制是指城镇用地中建筑物的最大高度限制。

建筑物高度限制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集约。

因此,建筑物高度限制也是评价城镇用地集约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建筑物容积率:建筑物容积率是指单位面积内建筑物的总建筑体积。

建筑物容积率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集约。

因此,建筑物容积率也是评价城镇用地集约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城镇用地节约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空间利用效率:空间利用效率是指城镇用地中有效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空间利用效率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节约。

2. 建筑物节能性:建筑物节能性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

建筑物节能性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节约。

3. 建筑物环保性:建筑物环保性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建筑物环保性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节约。

4. 建筑物可持续性:建筑物可持续性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建筑物可持续性越高,说明城镇用地利用越节约。

总之,城镇用地集约节约评价标准是为了促进城镇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评价城镇用地的集约程度和节约程度,从而指导城镇用地的规划和管理。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2号《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202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维护与改造第四章科技与产业支撑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拆除活动和相关产业的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全寿命期管理、全领域推动、全产业支撑。

第四条本市建筑绿色发展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韧性城市建设等相衔接;(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利宜居等综合性能,兼顾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的适用性与经济性;(三)坚持首善标准,在政策保障、技术应用、产业支撑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示范引领作用;(四)坚持创新驱动,鼓励科技研发,支持产学研用合作,激发市场活力;(五)坚持区域协同,加强京津冀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合作,促进政策互动、资源共享。

北京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北京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北京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增强建筑物的可持续性。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对绿色建筑的发展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指导和规范绿色建筑的发展。

首先,北京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要求。

在设计阶段,建筑师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朝向、采光、通风等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

此外,还需要考虑建筑材料的选择,优先选用可再生资源和环保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同时,建筑设计还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的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其次,北京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包括建筑施工阶段的评价要求。

在施工阶段,需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和废弃物的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施工过程中需要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施工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此外,还需要注重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再次,北京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包括建筑使用阶段的评价要求。

在建筑使用阶段,需要注重建筑的节能和环保性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能耗监测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建筑的节能和环保效果。

同时,还需要注重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最后,北京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包括建筑拆除阶段的评价要求。

在建筑拆除阶段,需要严格控制拆除过程中的粉尘、噪音和废弃物的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需要合理利用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和再生,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总之,北京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涵盖了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旨在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和普及,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希望通过北京市的不懈努力,绿色建筑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北京地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规范标准

北京地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规范标准

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正文:----------------------------------------------------------------------------------------------------------------------------------------------------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

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依据和体现北京的城市性质。

第四条北京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反映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首都的特点和风貌。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吸取、借鉴世界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逐步建成现代化的城市。

第五条城乡经济的发展应当适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三产业,严格限制耗能多、用水多、运量大、占地大、污染严重的产业。

第六条严格控制城市特别是市区的发展规模,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镇体系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情和市情,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各项建设事业,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严格节约城市用地,建设节水型、节能型城市。

第八条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

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规划院领导。

工业用地标准

工业用地标准


各级地区标准按照由生态涵养发展区至首都功能核心区逐级提高10%进行制定。
五大产业划分
电子信息产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汽车零部件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机电产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生物工程和医药产业:医药制造业 。 都市产业:其他。
160 70 70 50 110
汇总
145 65 65 45 100
汽车零部件制造业
通过率
85 60
89%
47%
42%
49%
135
三、方案设计——方案一 容积率(分地区分行业)
• 借鉴《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对容积率指标采用中心 城内和中心城外分别进行区间控制的方式,将首都功能核心区和 城市功能拓展区划为一级地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 划为二级地区。 • 二级地区的容积率指标值参考国家标准,一级地区的容积率指标 值在二级地区的基础上提高0.2。 • 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 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0.8~2.0。因 此一级地区的容积率指标值不应小于1.0,将小于1.0的提高到1.0; 二级地区的容积率指标值不应小于0.8,将小于0.8的提高到0.8。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生态涵养发展区 农副食品加工业 1.2 1.2 1.0 1.0 食品制造业 1.2 1.2 1.0 1.0 饮料制造业 1.2 1.2 1.0 1.0 烟草制造业 1.2 1.2 1.0 1.0 纺织业 1.0 1.0 0.8 0.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2 1.2 1.0 1.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2 1.2 1.0 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 1.0 0.8 0.8 家具制造业 1.0 1.0 0.8 0.8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 1.0 0.8 0.8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0 1.0 0.8 0.8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2 1.2 1.0 1.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0 1.0 0.8 0.8 地区 首都功能核心区 城市功能拓展区 城市发展新区 生态涵养发展区 汇总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0 1.0 0.8 0.8 医药制造业 1.0 1.0 0.8 0.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0 1.0 0.8 45% 31% 6% 0.8 26% 通过率 无样本数据 橡胶制品业 1.0 1.0 0.8 0.8 塑料制品业 1.2 1.2 1.0 1.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 1.0 0.8 0.8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 1.0 0.8 0.8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 1.0 0.8 0.8 金属制品业 1.0 1.0 0.8 0.8 通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0.8 0.8 专用设备制造业 1.0 1.0 0.8 0.8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0 1.0 0.8 0.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0 1.0 0.8 0.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 1.2 1.0 1.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2 1.2 1.0 1.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2 1.2 1.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0 1.0 0.8 0.8 行业名称

北京市绿色建筑等级划分与评价-征求意见稿总稿

北京市绿色建筑等级划分与评价-征求意见稿总稿

北京市绿色建筑等级划分与评价(征求意见稿)2010-10-15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3.1基本要求 (2)3.2评价与等级划分 (2)4 居住建筑 (5)4.1节地与室外环境 (5)4.2节能与能源利用 (7)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4.5室内环境控制 (11)4.6运营管理 (12)4.7创新项 (13)5 公共建筑 (14)5.1节地与室外环境 (14)5.2节能与能源利用 (15)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7)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9)5.5室内环境控制 (20)5.6运营管理 (21)5.7创新项 (22)附录A (23)附录B (83)附录C (143)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北京市建设事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其它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 本标准针对建筑设计、运行两个阶段进行评价,在各阶段通过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方法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及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

2 术语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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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 4.1 给水设施 4.1.1 本标准的给水设施主要包括水厂和给水泵站。 4.1.2 水厂按建设规模(30~50 万 m3/d、10~30 万 m3/d、5~10 万 m3/d)分
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 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 10%~20%。合流泵站可参考 雨水泵站指标。
4.3 供电设施 4.3.1 本标准的供电设施主要包括 220KV 变电站和 110KV 变电站。 4.3.2 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建设形式和设备容量,提出各类变电站的用 地面积(围墙内面积)。 4.3.3 围墙以外宜留出消防通道 5~6m(亦可作为正常的小区内部通道)。 4.4 燃气设施 4.4.1 本标准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调压 站、液化石油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压缩加气站、压缩天然气 储配站等。 4.4.2 中小型燃气场站(如调压站等)宜选用调压箱或调压柜以及地下调压装 置。 4.4.3 新建燃气场站宜将安全防护间距包含在场站用地内;大型场站应按相 关规范对周边建设进行控制,同时充分利用河沟、山坡、林地等自然条件满足安 全防护要求。 4.5 供热设施 4.5.1 本标准的供热设施主要包括燃气热电厂、燃煤供热厂和燃气供热厂。 4.5.2 按单位供热能力分别提出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燃气热电厂 360m2/兆 瓦;燃煤供热厂 145m2/兆瓦;燃气供热厂 100m2/兆瓦。
3.3.1 本标准的医疗卫生用地指综合医院,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 80~120m2/床。
3.3.2 中心城地区新建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 80~100m2,容积率一般为 1.0~1.2;改建医院的容积率一般为 1.2~1.8。
中心城外地区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 89~109m2,容积率一般为 0.9~1.1。
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 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 建设用地。
1.6 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 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 2(公共服 务设施用地)、附表 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 4(交通设施用地)。
2.1.4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 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 2.8。
2.1.5 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 的居住人口密度。
2.1.6 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 [2006]384 号)即自行车 2 辆/户(每车建筑面积 1.5 m2),居民汽车场库 0.3~1.3
4.1.3 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间距。 4.1.4 给水泵站按规模(30~50 万 m3/d、10~30 万 m3/d、5~10 万 m3/d)分 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 标上限值,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规模小于 5 万 m3/d 的泵站,用地面积参 照 5 万 m3/d 规模的用地面积进行控制。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 建设用地。 4.2 排水设施 4.2.1 本标准的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污水泵站、雨水 泵站)。 4.2.2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Ⅰ类~Ⅴ类)分别提出用地面积指标。建设 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建设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中心城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 10%。 4.2.3 污水处理厂厂区外围应设置宽度 300m 的防护间距。
2 居住工作用地 2.1 居住用地 2.1.1 一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 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 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
30~45 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 0.6、小于 1.0。 2.1.2 二类居住用地 人均用地按 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 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 90 m2
3.2 高等教育 3.2.1 本标准的高等教育用地指普通高等学校,中心城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 35m2/生,中心城外地区生均用地一般为 47m2/生。 3.2.2 在保证基本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满足高校建 筑规模指标要求。 中心城地区普通高校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学校用地面积规模确定:用地面 积>100hm2 的,容积率一般为 0.8~0.9;用地面积 50~100hm2 的,容积率一般为 0.8~1.2;用地面积<50hm2 的,容积率一般为 1.2~1.6。中心城外地区普通高校 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 0.6~0.8。 3.2.3 特殊类型高校(如体育院校等),应根据现行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其用 地及建筑指标。 3.3 医疗卫生
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 140~250 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 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 400~700 人/hm2。
2.1.3 经济适用住房 人均用地按 9~15m2/人、套型标准按 60m2 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 220~400 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 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 650~ 1000 人/hm2。
2.3.3 建议加强对存量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和统筹利用,提 高现有行政办公用地、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
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1 基础教育 本标准的基础教育用地包括托幼、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中
心城地区基础教育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 0.8~0.9;在中心城外地区,容积率一般 为 0.8。中心城地区改建学校,可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保证建筑规模指标要求, 满足发展需求。
3.6 应急避难场所 3.6.1 本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包括紧急(临时)避难场所与长期(固定)避 难场所。 3.6.2 应急避难场所主要规划指标采用以下标准: 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应低于 2000m2/处,服务半径为 500m。 长期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 4000m2/处,服务半径为 500~4000m。 3.6.3 应急避难场所应避开周边建筑的倒塌范围,确保安全。
3.4 邮政设施 3.4.1 本标准的邮政设施用地包括邮件处理场地、邮政局、邮政所。 3.4.2 邮件处理场地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 4000m2,容积率一般为 0.8~1.2。 3.4.3 邮政局的建筑面积为 1200m2/处,邮政所的建筑面积为 200m2/处。中心 城新建邮政局(所)、中心城外邮政所不独立占地,应结合其他建筑安排。邮政局 (所)如不单独占地,业务用房应在综合建筑的地上首层设置。 3.4.4 中心城外地区独立占地的邮政局,用地面积一般为 1200m2/处,容积率 一般为 1.0。 3.4.5 应在规划中采用邮件处理场地与邮政局合建、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 节约建设用地。 3.5 消防设施 3.5.1 本标准的消防设施用地包括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及二级普通 消防站。 3.5.2 除中心城内一级普通消防站外,特勤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中心 城外一级普通消防站均采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用地指标,容积率一般为 0.8~1.5。 3.5.3 旧城内新建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指标为 2500~3500m2/处,旧城外为 3000~4000m2/处,容积率分别一般为 0.9~1.7 和 0.8~1.8(一级普通消防站与 消防支队合建,以及现状不具备扩建条件的,可采用容积率高限。合建时,消防 站建筑面积取低限,用地面积取高限)。消防支队建筑面积按 3500~5000m2 核算。
2.3.1 旧城以外以及不受文物保护、环保、安全、景观等环境因素影响的区 域,建筑高度一般不低于 12m。在满足绿化、停车等要求的前提下,中心城地区 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为 1.0~3.5;中心城外地区行政办公用地的容积率一 般为 1.0~3.0。
2.3.2 城市重点地区用地、特殊用地等规划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 0.1 车位/户; 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 2 辆/户,居民汽车场库 0.2~0.3 车位/户,社会
停车场库 0.1 车位/户; 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 2 辆/户,居民汽车场库 0.1~0.2 车位/户,社会停车
场库 0.1 车位/户。 廉租住房:自行车 2 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 0.1 车位/户,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 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 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 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
1.3 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 通设施用地三部分。
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 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 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 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 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 1.4 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 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 1.5 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
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 先在地上安排。
2.2 工业用地 2.2.1 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在中心城地区,工业用 地容积率一般为 1.0~2.5;在中心城外地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为 0.8~2.0。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中心城一般为 1.5~3.5,中心城外一般为 1.0~ 2.5。 2.2.2 除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一 般为:多层厂房不低于 40%,单层厂房不低于 50%。位于市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 筑密度不低于 50%,位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 55%。 2.2.3 应以工业(开发)区或集中连片工业用地为单位统一核算绿地率,在 总体绿地率不低于 30%的前提下(不含城市绿化隔离带),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 不高于 15%。 2.2.4 企业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在工业(开发)区生活服务配套 区集中建设。单个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工 业项目总用地的 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 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2.5 对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规划指标,可具体研究确 定。 2.3 行政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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